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的调研报告
2015-12-16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
●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
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的调研报告
●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
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中,人民法院居于重要地位,但知识产权案件审理过程复杂,审限过长,生效裁判难以及时执行到位,导致当事人经济负担过重,维权成本过高,影响司法保护知识产权作用的充分发挥。如何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惩罚力度、降低维权成本成为知识产权审判亟待解决的问题。泰安中院自2004年3月取得知识产权一审民事案件管辖权以来,受理案件数量逐年上升,案件类型日趋多样化,在惩戒侵权行为、保护知识产权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在降低当事人维权成本、贯彻全面赔偿原则等方面还存在一些不足。
一、十年来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主要做法和基本情况
(一)畅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渠道
知识产权审判作为新兴的“朝阳”审判,保持一定的收案数量是提升审判水平和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前提和基础。为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我们首先积极开拓案源,做到应收尽收,十年共审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近千件,总体呈逐年上升趋势。
其次是扩大收案范围。泰安中院受理的案件类型从最初的著作权、商标权逐步扩展到信息网络传播权、特许经营、商业秘密等领域。案件类型已涵盖中院有管辖权的所有类型,其中以侵权类案件为主,权属和合同类案件所占比重较小。
(二)认真审理关联案件
关联案件数量在泰安中院的案件数量中占有较大比例,能否审理好此类案件关乎知识产权审判的总体成效,更事关当事人的诉讼利益。
图1
关联案件中最主要的类型就是批量维权案件。由于专业维权人的出现,批量维权案件大量涌入法院。这类案件一般通过公证的方式固定证据,维权手段方便快捷,而且通过集中批量化的取证,使公证人员和维权人的食宿交通等相关费用分摊至每个案件后并不高,降低了维权成本。此外,由于专业维权人的介入,整个维权行为包括取证、当事人主体资格的确定等都很少出现瑕疵,使得这类案件诉讼风险较低,容易获得赔偿。从泰安中院近几年的审理情况来看,关联案件的原告很少败诉。对这类案件在审理中主要把握以下审理原则:共性问题认定求同;个性问题处理存异;加大调解力度。
(三)建立电话预约邮寄立案制度和案件集中排期制度
为更好地贯彻“以人为本、司法为民”的理念,泰安中院在司法实践中积极创新便民措施,加大惠民力度,尽量降低权利人的维权成本。针对知识产权案件的特殊性,我们建立了两项制度:一是建立电话预约邮寄立案制度。外地当事人可以电话预约立案,然后将相关诉讼材料邮寄至我院,经我院初步审核后,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电话告知当事人可以立案。然后当事人将诉讼费用汇至法院账户。对于缺少材料,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我们第一时间与当事人电话沟通,告知详细情况,待其备齐相关材料后再予立案。通过这项制度,当事人不与法院“见面”即可直接立案,有效节省了人力和财力。二是建立案件集中排期制度。对于关联案件,为方便各方当事人参与诉讼,避免多次往返浪费时间和金钱,我们尽量安排一个时间集中开庭,能合并审理的尽量合并审理。
(四)缩短案件审理周期
维权成本既包括维权者所支出的各种费用,也包括维权者所付出的时间和精力,诉讼时间长也是维权成本高的一种表现形式。知识产权诉讼中,相对比较长的审限与相对比较短的新产品市场周期之间的矛盾尤为突出。为避免出现“赢了官司,丢了市场”的局面,泰安中院多措并举,在保证办案质量的前提下,尽量提高审判效率、缩短案件审理周期。如直接送达、庭前证据交换、对调解不成的案件及时判决等,通过这些措施,审理期限明显缩短,平均审理期限为84.6天。
(五)注重加强调解
自觉把调解贯穿知识产权审判全过程,案件调撤率一直保持较高水平,平均在75%以上,远远高于普通民商事案件的调撤率,而且调撤案件全部自动履行,实际效果良好。我们在调解方面的做法主要有:一是将调解工作重点前移。对一部分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知识产权案件,加强庭前调解工作。主要是通过电话或利用被告庭前阅卷的时机进行调解,积极借助成熟的联合调解(援助)机制优势,促成双方当事人庭前和解,大大减轻双方当事人的诉累。泰安中院的庭前调解案件数占到了调解案件总数的10%以上。二是抓住庭审有利时机,适时调解,突出调解实效。经过开庭举证质证,当事人会对诉讼风险和结果形成更加理性的预判,这也是调解的极佳时机。因此,我们在庭审中积极加强释明工作,及时将诉讼风险告知当事人,同时努力做好对证据和事实的当庭认证,为当事人决策提供可靠参考,并积极寻找双方利益的平衡点,在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前提下,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进行调解。当庭调解案件数占调解案件总数的40%。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泰安中院在加大知识产权保护,降低维权成本方面取得了一定成绩,但随着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不断深入,也存在一些现实的困难和问题。
(一)诉前临时措施作用未能充分发挥
诉前临时措施包括诉前证据保全、诉前财产保全和诉前禁令等措施。诉前临时措施对当事人利益的保护具有时间优势和成本优势,对充分保护当事人利益、加大惩罚力度、降低维权成本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对于诉前财产保全,如果当事人提供了相应担保,我们一般会根据其申请依法保全,但这类案件数量并不多。对于诉前证据保全,我们主要从是否存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入手进行审查判断,如果不存在这种情况,一般不会批准申请,防止当事人逃避举证责任,因此,实践中很少采取诉前证据保全措施。关于诉前禁令,由于现行法律关于诉前禁令实体审查判断的标准不够细化和明确,而且绝大多数侵权类案件社会影响不大,所以,当事人对采取该措施并不积极,法院也担心采取临时措施不当会带来不良后果,对此十分慎重。截至目前,泰安中院尚未在实践中运用该项制度。
(二)民事赔偿力度不足
从我国知识产权司法现状来看,诉讼中由于权利人很难举证证明其因侵权行为所受到的实际损失,实践中多按法定赔偿标准确定赔偿数额,致使实际判赔数额较低。从中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来看,权利人绝大多数为外地人,被告一般都是泰安本地人,且多为销售商,其中许多都是财力单薄的个体工商户,加之泰安经济整体相对落后,最终的赔偿数额往往偏低,与权利人的预期相差较大。
(三)个体工商户大量涉诉增加了司法成本
近年来,泰安中院受理的个体工商户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在数量和比例上均呈上升趋势,个体工商户大批量涉诉,给案件审理带来诸多难题。主要表现为侵权主体难以确定,耗费权利人和法院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实践中,个体工商户的登记主体与实际经营者经常不一致,有的个体工商户随意变更名称、经营主体、经营地点,这就需要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和追加真正的侵权主体,客观上拖长了审理期限。另外,个体工商户被控侵权后,有的会采取变更、注销营业执照、转移财产、关门走人等方式人为制造障碍,逃避法律制裁,导致法律责任难以落实。
三、改进措施与对策建议
(一)加大对临时措施的运用
为充分发挥临时措施制度的作用,应逐步强化对该项制度的运用。首先,在思想上要充分认识,积极慎重,不能有抵触情绪。要准确理解和把握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的精神,着力解决用之过严的问题,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统一执法原则和标准。其次,要细化临时措施的实体审查标准,特别是诉前禁令的条件要增强可操作性,便于法官准确判断和适用。同时,由于目前我国的诉前禁令制度只适用于专利、商标、著作权、计算机软件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案件,尚未适用于所有的知识产权案件,很有必要建立统一的诉前禁令制度,及时、充分保护知识产权人的权利。
(二)加大侵权赔偿力度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基本定位和要求,只有加大保护力度,提高侵权成本,才能有效遏制侵权。对于审判实践而言,一方面,最重要的是明确和统一各类案件的司法原则和政策,制定更加精细的赔偿标准,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统一裁判尺度;另一方面,要进一步贯彻全面赔偿原则,注意运用多种方式计算损失,慎用法定赔偿标准,合理确定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和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使权利人获得充分的法律救济。为尽量选用实际侵权损失或侵权获利计算损害赔偿数额,人民法院应在积极引导权利人尽可能完成相应举证行为的基础上,适当放宽证据的证明标准,根据优势证据原则认定相关事实。要加大惩处力度,在法定赔偿额度内,选择较高的赔偿额度。对于故意侵权和假冒、盗版等情节严重的侵权行为,除依法判决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外,还可视具体情况依法予以民事制裁,充分发挥司法的威慑力。
(三)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的监管
要加强对个体工商经营者的普法教育和日常监管。首先,要加大行政保护的力度。行政部门应加强监管,规范个体工商户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另外,应加强对侵权案件频发的小商品批发市场及个体工商户集中区域的排查,采取定期巡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重点检查主体资格、商品进货渠道、产品质量等内容,及时查找问题、作出处理,充分发挥行政保护的作用。其次,行业组织和市场开办方应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的引导和监管,为其规范利用知识产权成果提供便利。加强对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宣传和经营者法律风险的提示,促进个体工商户依法经营,预防和减少侵权纠纷的发生。再次,法院要积极延伸司法服务。一方面,要建立定期调研、座谈会、司法服务点等长效机制,加强与个体工商户的联系沟通,及时了解他们在知识产权方面的困难和法律需求,帮助其提高依法经营能力和水平;另一方面,要建立案件回访制度。案件审结之后,法院应及时进行回访,了解侵权行为的整改及法律风险点的预防情况,督促其落实法律责任。
(四)加大执行力度
执行难的问题在知识产权案件中同样存在,而且危害严重。为加大惩罚力度、降低权利人的维权成本,必须加大执行力度。首先,执行措施必须迅速、及时。对拒不配合执行或者阻挠、破坏执行活动的人员或单位,必须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确保执行活动顺利进行。其次,要构建有效的执行协助体系,特别是要强化与金融、工商等单位之间的协助,压缩侵权人规避执行的空间,提升执行威慑力与实际执行率。
(五)落实知识产权双轨制保护模式
在知识产权保护实践中,我国形成了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两条途径、并行运作”的双轨制保护模式。相对于司法保护,行政救济具有程序简易、证据灵活、费用较低、救济时间短等优势。如果权利人在行政救济后再选择司法救济,往往只需要提供相应的行政决定书,申请法院调取证据即可,维权成本和难度会大幅降低。行政罚款和司法赔偿双重制裁,也提高了侵权人的违法代价,能够更加有效地遏制侵权行为。为更好的落实双轨制保护模式,应加强与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机关之间的协作配合,积极与海关、知识产权局、工商局、版权局以及公安等单位建立联席会议、信息通报、案件移送和联合执法等制度,充分利用行政和司法手段,对重复性、群体性的知识产权违法案件从严查处,切实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校:王文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