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审判的目的:从处理一起不当得利案件引发的思考
2015-02-06杨敏
●杨 敏
民事审判的目的:从处理一起不当得利案件引发的思考
●杨 敏
从事民事审判工作多年来,一直在思考一个问题:民事审理、裁判的目的是什么?有时认为是通过严肃的裁判解决矛盾与纷争,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有时觉得是通过法官的说情、说法、说理,努力让当事人握手言和。而对下面这起案件的处理,更引发了笔者对这个问题的进一步思考。简要案情:甲公司与乙公司有业务往来,乙公司的业务员张波曾代理本公司与甲公司签订合同,甲公司欠乙公司100万元货款。2013年6月张波的妻子李莉(非乙公司工作人员)从甲公司董事长处取走600万元的承兑汇票一张,李莉拿着汇票去贴现,因李莉将汇票丢失,2013年9月甲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期间因丙银行申报权利而使公示催告程序终结。2013年11月张波为甲公司出具三份收到条,一说“委托妻子李莉来甲公司取汇票,用来还乙公司的货款,多余钱款500万元,乙公司将于一个月后还给甲公司”,一说“因最近公司资金紧张,延迟两个月退还多余款,”一说“委托妻子李莉取走承兑汇票,汇票偿还欠乙公司货款后,剩余498.8万元将尽快偿还。”2014 年6月甲公司以不当得利为由起诉乙公司,要求乙公司退还多余钱款。在该案的处理中,关键证人张波的证言就成了重要的证明材料,对其证言是否认定,将对案件的定性起到重要的作用。如果认定他是受乙公司的委托去取的汇票,那么他的行为就是职务行为,其后果依法应由乙公司承担。如果认定他是夫妻个人行为(李莉在拿汇票贴现期间将汇票丢失),那么乙公司就在这件不当得利案件中不承担民事责任。
张波于同一天所打的三张反复无常的收到条,显示出:其对于汇票票面额超出甲欠乙货款的数额、退还多余欠款的时间、本公司的境况等处于不确定状态,最根本一点,张波称妻子受丈夫的委托去甲公司拿汇票是用来还乙公司货款,客观情况却是张波的妻子拿着汇票去贴现,在贴现过程中将汇票丢失。张波的证言可信性不确定,该证人的诚信度令人怀疑。如果认定了张波所述,认可其这种变幻无常的行为,那么就是相应的通过我们的裁判活动倡导当事人或证人可以随便在法庭变换自己的所述所言。当这样的证人诚信度值得怀疑时,其陈述就不宜作为定案的依据。这就是法官要在审理案件中所倡导的“诚信精神”,要通过裁判文书倡导一种社会公德意识:只有诚信才能让人立于不败之地。暂且不论这起案件的裁判结果如何,如果一个不讲诚信、不守信用人的证言,在案件处理中得到肯定,那么在社会上将会造成一种什么样的效果?
这引起笔者的思考,民事审判的目的是什么?民事审判的目的应该是——解决问题,弘扬法治精神与社会公德。问题是一系列矛盾或纠纷的概括或总和,矛盾或纠纷是问题里面的组成部分,如每起案件的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仅限于这件案件,但起诉到法院或尚未起诉到法院的这一系列同类矛盾,则反映出的可能是社会生活中的某个问题,或社会发展过程中一个问题的具体体现。如劳动争议、特困低保、征地拆迁、物业管理、环境保护矛盾纠纷反映的是民生问题,青少年犯罪、教师对学生性侵害、高等学校教师犯罪反映的是教育体制问题、高等学府监督缺失等等多方面问题。十八大报告中道德修养的“四位一体”为我们各项工作指出了明确的方向:“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弘扬时代新风。”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必须把法律和道德的力量、法治和德治的功能结合起来,把自律和他律紧密结合起来,使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共同发力相互促进。
我们常常要求法官把判决书写得严谨,要有事实和法律根据,这是无可非议的。但如果一份逻辑严密,论证充分,无可挑剔的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后,又引发另外一起诉讼,那还是——问题最终没有在法院得到解决。如一起普通的离婚案件纠纷起诉到法院,会牵涉到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夫妻个人财产、夫妻共同债务、子女抚养等问题,特别是这个即将分散的家庭与外界曾经的经济往来所引起的问题——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更是不可小觑,如果之前夫妻协议将房产、大额财产赠予给子女,那么就有可能使得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实现,这样的例子已不鲜见。这时,离婚案件的审判仅仅解决了当事人之间的感情问题这样一个矛盾,当事人离了婚的后遗症需要大量民事审理活动去处理。作为民事法官,我们不能仅仅把案子办出去了,就感觉万事大吉了,必须为当事人考虑到会不会有可能因该起诉讼而发生其他后患。
笔者在接访时遇到过一位被逼急了眼的中年妇女,手持一份生效的调解书去法院申诉,该妇女的丈夫称借“小三”几十万元的债务而假造了打给“小三”的欠条,俩人去法院打债务官司,在法官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该调解书系中年妇女的丈夫与“小三”共谋欲套取其几十万元家庭财产,把法院当成了钻法律空子的人实现谎言的平台,当执行法官去债务人家里强制执行房产时,该妇女才知自己的丈夫将几十万元的家产“偿还”给了“小三”。有时为了追求效率,一纸简单的调解书生效后,引发另外一起申诉信访案件,只能说当初的民事法官没有很好地完成民事审理工作。所以即便是当事人在法院达成调解协议了,法官自认为社会效果会是不错的,但如果引发案外人对生效的调解书申诉信访案件,那么当初的调解结案无疑是一种片面的处理问题方式。所以,民事法官要切实发挥主观能动性,不可就案办案,把自己变为办案的机械工具。
我们知道,法律具有惩恶扬善的功能,这个功能是通过法官的审理活动来实现的。从弘扬法治精神、法律的“惩恶”功能这一点来说,行政诉讼、刑事诉讼、民事诉讼的目的是没有区别的,从弘扬社会公德、道义精神、“扬善”的角度来说,民事诉讼所承担的角色要重一些。审理民事案件的法官言语,对于是非辨析、善恶评断的标准和衡量尺度以及因果关系的论证,其取向对整个社会价值观的形成起着非同小可的导向作用。就如“南京彭宇案”的判决,法官在判决书中写到“不是彭撞的他为什么要送老太去医院?”,遂引起一场“老人摔倒扶不扶”的社会讨论。礼仪之邦自古就有的“尊老爱幼”传统美德在这场讨论中几乎被人们忘却得很遥远,暂且不论案件的裁判结果,判决书中的这样一句话就传达出一种信号,当助人为乐的优良传统被引导到做好事要承担不可知的风险时,有谁还甘愿冒着风险去做好事?所以一件民事案件的处理过程该是多么重要!甚至有人说“当今社会道德沦丧、人们自私冷漠是被政府、法律逼的。”我们不否认,审理“彭宇案”的法官为了写那份“逻辑严密”的判决书,牺牲了几个节假日,几个夜晚废寝忘食,但是社会效果恰恰与我们“息事宁人”的美好愿望背道而驰。上世纪八十年代,比利时布鲁塞尔的一名女子在半夜不慎掉下露台受重伤,一名男子洗劫了这名毫无反抗能力的女子,但是又不忍女子伤重而亡,于是报警后离开。事件的经过被附近的监控摄像头拍摄下来,警察成功抓获了这名男子并予以起诉,最后在经过激烈辩论和商讨后,法庭作出该男子无罪释放的判决。当时法官的判决宣言是这样陈述的:每个人的内心深处都有脆弱和阴暗的一面,对拯救生命而言,抢劫财物不值一提。虽然单纯从法律上来说,我们的确不应该为了一个人的善行而赦免其犯下的罪行,但是如果判决他有罪,将会对整个社会秩序产生极度负面的影响!我宁愿看到一个抢劫犯拯救了一个生命,也不愿看见奉公守法的无罪者对于他人所受的困难视而不见。从表面上看,今天法庭不仅仅是单纯地赦免了一个抢劫犯,更深远的,是对救死扶伤的鼓励,是对整个社会保持良好风气的促进传承。
民事审判的目的对从事民事审判的法官提出了这样的要求:首先,正如习总书记所说的“打铁还要自身硬”,审理民事案件的法官要提升精神境界、道德情操、人格修养,要具备对于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了解和敬仰的修为,才能将这种情感在民事审理活动传递给当事人。“吃亏是福”的说法不一定被所有的人都接受,如果一个法官对这句话有深刻的体会和恰当的人生体验,就能在当事人的民事纠纷中充分地劝慰情绪激烈的当事人,劝诫当事人不要为了眼前的短期利益而耗费大量精力,或因斤斤计较而使之前合作愉快的好伙伴两败俱伤。要通过民事审理活动传递真善美,传递向上向善的价值观,引导人们增强道德判断力和道德荣誉感,希望和追求讲道德、尊道德、守道德的生活。
其次,做遵守社会公德的表率,带头维护社会公德,自觉养成尊重他人、关心社会、保护环境的良好习惯。如在法庭上专心倾听当事人的陈述,不随意打断当事人的谈话,耐心听取当事人的意见,这些都是传递给当事人“尊重他人”的美好品德。
再次,做职业道德的表率。毛泽东同志在《纪念白求恩》一文中号召大家学习白求恩“毫无自私自利之心的精神,做一个高尚的人,一个纯粹的人,一个有道德的人,一个脱离了低级趣味的人,一个有益于人民的人。”为了查清案情,勘查现场,法官不辞辛苦地奔波于田间地头,讲法于厂矿社区,并非为了追求高收入和高回报,仅仅是为了心中那份对公平正义的追求,为了对得起老百姓的信任和嘱托。
总之,平时在处理矛盾纠纷时,要具备多方向性的思维习惯,要明晰事物的发展规律,外在表象与事实本质的不同,事件的发展会呈现一因多果或多因一果的情形,这就需要法官善于思考,要平衡多方利益,当少数人的利益与社会利益或社会道德不相符时,即便是其在理论上有支持点,也要变换一种解决方式,而不能让与社会公德意识背道而驰的理念在裁判书上显现。对当事人的异常表现要多问几个为什么。有的案件可以用“倒推法”预见案件处理后果,如果裁判结果可能会引起一种人们无视法律或消极的理念意识,那样的结果就不可采用。
(作者单位: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校:范岱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