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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思与回应:法官职业道德教育现状探析与实践路径
——以山东某市法院的调研数据为具体分析样本

2015-02-06张中斌陈希国

关键词:职业道德法官道德

●张中斌 陈希国

反思与回应:法官职业道德教育现状探析与实践路径
——以山东某市法院的调研数据为具体分析样本

●张中斌 陈希国

一、现状调查:法官职业道德教育的现状不容乐观

(一)法官职业道德现状方面的问题

1.职业道德认知与实践行为上存在落差。从伦理学的角度讲,道德认知是指个体在原有道德认识的基础上,对道德范例的刺激效应感应,经过同化、顺应的加工,而获得道德新知的心理活动过程。职业道德认知是一种特定的道德认知形式,亦属于伦理学的范畴,它是从职业道德刺激到职业道德新知的形成过程。通过调查可以发现,所有法官均谴责执业过程中违背法官职业道德、不遵守法官行为规范的行为,赞赏和钦佩高尚的职业道德人格,有较高的职业道德认知水平。但部分法官在道德价值观念中也存在一定的矛盾和困惑,由于这种认知上的困惑,导致个别法官在进行具体的价值选择时,往往采用双重标准。他们认可正向的职业道德价值观念,但并不一定外化为自己的行动,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知”、“行”背离的现象。大部分法官强烈反对各种职业过程中违背法官职业道德、不遵守法官行为规范的行为,同时也有部分法官承认这些违背职业道德的行为就发生在自己和其他法官身上。

2.有较强的职业道德情感,但职业品德意志相对较弱。调查发现,当问到“法官庭审中打手机、抽烟或打瞌睡等照片被通过网络曝光,你赞同哪种看法”,85%的被调查者的答案是应加大法官职业道德教育力度。当问到“你认为哪个因素最影响法官的司法形象”,绝大多数法官都全部选择了不注重司法礼仪、不廉洁行为及业外活动多等。这表明受访法官对原则性的问题认识很清醒,具有较强的职业道德情感。但是,法官职业道德意志相对偏弱。当问及,“您身边的同事是否能够始终恪守法官职业道德”,仅有62%的被调查者认为能够坚持。随后的提问,“身边同事的不良行为对你是否有影响”,有43%的被调查者认为有一定影响。这一结果从侧面反映,法官自己在实际行为中容易在从众心理作用下背离自己的职业道德认知,这是缺乏职业道德意志的表现。良好的法官职业道德素养需要坚强的意志的支撑,否则就会随波逐流,这要求在法官职业道德教育中尤其要加强职业道德意志的培养。

3.普遍认同恪守法官职业道德的重要性,但对恪守法官职业道德对于自身事业发展的有效性信心不足。调查显示,96%的法官认为,恪守法官职业道德对于审判工作是很重要或比较重要的,这一信息反映了法官普遍具有提高自身法官职业道德素质的潜在需求,也客观的反映了社会发展的需要。当问到你认为最能帮助自己事业发展的影响因素是什么?有41%的被调查者选择扎实的业务知识和较高的审判工作技能,有33%的被调查者认为是“会跟领导和同事搞好关系”,有17%的被调查者选择了社会背景,而只有不到10%的被调查者认为是良好的法官职业道德素养。这种现象表明大多数法官对法官职业道德与行为规范的大环境持不乐观、不信任的态度,这会直接降低法官在具体实践中恪守法官职业道德与行为规范的可能性,也使法官职业道德教育面临很大的挑战。

(二)法官职业道德教育现状方面的问题

1.对法官职业道德教育的重要性认识有待提高。个别法官对法官职业道德教育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不足,认为职业道德教育纯属形式,可有可无,由此在行动中表现为对教育不重视、不认真、不支持。在问卷调查中,认为法官职业道德教育非常有必要的为68人,占总数34%,认为法官职业道德教育能够解决法官群体中存在的不公不廉等问题的为55名,占总数的27.5%,认为不了解,不发表意见的为41人,占总数的20.5%,认为没有任何必要的为36人,占总数的18%。可见法官职业道德教育在法官群体的接受程度还有待进一步提高,尚有近40%的法官并未形成真正的内心认同。

2.相当一部分法官对法官职业道德教育成效持悲观态度。调查显示,一部分法官对职业道德教育成效持悲观态度。在问卷调查中,有103名法官认为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对提高职业道德水平有效果,但是,仍有97名法官认为开展职业道德教育成效不明显,占总数的近50%。当问到“职业道德教育成效不明显的障碍因素是什么”时,有26名法官选择“缺乏考核与激励机制”,占总数的13%;有12名法官选择“目标不明确”,占总数的6%;有35名法官选择“社会环境影响大”,占总数的17.5%;有24名法官选择“很多,不好说”,占总数的12%。

二、缘由探微:法官职业道德教育存在的问题成因

(一)法学基础教育上,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基础薄弱

法官如果缺失职业伦理道德,其法律知识越精巧,对社会的危害反而越大。一方面,我国法学院的教学目标和学校资源长期以来集中于法学知识教育,缺乏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法律职业伦理建构缺位。另一方面,我国的法官遴选也基本上将法律知识和司法技能作为重点考察,而缺少对职业道德素养系统的考量。换言之,我国是先选任法官,再着手对其进行职业道德教育。选任的“先天不足”,使通过法官职业道德教育培训,寻找提高法官职业道德的路径变得十分困难。

(二)教育体制上,法官职业道德评价机制尚未形成

现行法官考评机制套用公务员的考评标准,主要从“政治、能力、作风、业绩”四个方面考评,忽视了法官职业素养和职业意识的评价。“政治”作为法官考评的要素,重点考察的是政治是否合格、是否廉洁自律,而极少关注法官个人的道德操守、社会良知和正义情感。这种评价方式存在着重大缺陷:重视能力考查,轻视行为评价;重视个案评价,轻视综合评价;重视一般道德评价,轻视职业道德评价;重视外界评价,轻视自主评价。道德不同于政治,廉洁自律仅仅是“思想”内涵,并不能涵盖法官职业道德的全部内容,更不能等同于法官必备的诚实、正义、忠于法律的责任感以及人文关怀精神。在现行评价方式中,由于缺失科学的评价机制,很难准确地反映法官职业道德的实际状况,评价结果与实际职业道德水平之间往往存在较大差异,难以对法官职业道德教育的成效进行客观、准确地检验。

(三)历史沿革上,法官职业道德教育发展历程较短

我国的法治历程较短,社会主义的法治体系才基本形成,法官的职业化进程刚刚开始。长期以来,我国法官职业道德规范处于空白状态,直到2001年,对《法官法》修改后才增加了对法官职业道德的要求。①全国人大常委会在2001年修改法官法的时候特意在第7条第(5)项中加上了“恪守职业道德”的要求。随后,最高法院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2001年)、《人民法院法官袍穿着规定》(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2004年)、《法官行为规范(试行)》(2005年)等一系列有关法官职业道德和相应的行为规范的规定。从这些规定出台的时间可以看出,我国法官职业道德建设起步较晚,法官职业道德教育还处于探索阶段。

(四)传统教育观念上,工具主义思想仍根深蒂固

在我国,法律工具主义和人的工具主义的影响由来已久,成为一种传统的观念滞留在人们心中。法律具有手段性和工具性,同时又具有目的性,或者说是价值追求。法律工具主义强调,在社会系统中,法律只是实现一定社会目标的工具和手段。在实践形态的社会主义制度中,它一直占有主导地位。②谢晖:《法律信仰的理念与基础》,山东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463页。单纯将法律看作工具,往往使掌握和运用法律的权力拥有者将所谓的国家意志强加于相对人,忽视公民权利和利益的保障,导致人们法律情感和法律信仰的失落。我国由于长期受到工具主义的影响,注重法律人才的工具性价值,忽视“人”的培养,导致培养的许多法律人才难以确立起平等、自由、秩序、正义的观念。这一传统影响潜在的在现实中发挥作用,成为妨碍法官职业道德教育的强大的现实力量。

三、路径架构:法官职业道德教育的具体实践路径

(一)解构职业道德教育的层级式内容

按照组织行为学和文化传播学的原理,对任何事物的认知、接受和熟悉必然是一个过程,因此职业道德教育也是不断深化、分层次的连续性的发展过程。只有准确把握职业道德教育的层级结构,才能将职业道德教育落到实处。

1.基础性教育——认知认同阶段。一是品格塑造。品格与人的品性、道德、人格和人对待外界事物的价值追求相联系,它表现的更多的是一种个体的内在修养,强调内在性、道德性、伦理性。通过教育培养法官健全的品格则是基础性教育的第一步。二是公民道德。公民道德教育为法官职业道德教育的初级阶段,是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所以在基础性教育阶段要公民道德建设纲要为蓝本,在法官群体中尤其是新进人员中,加强公民道德教育,做好法官职业道德教育的铺垫,此为法官基础性教育的第二步。三是职业道德认知。职业道德认知是法官职业道德教育过程中的重要要素,是职业道德情感产生的依据,是进行职业道德意志锻炼的内在动力,是决定职业道德行为倾向的思想基础。因此除遵从公民道德之外,作为人民法官应熟知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和行为规范,有所为有所不为,此为法官基础性教育的第三步。

2.中级教育——形成巩固阶段。一是法治理念培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并非自发形成,其只能在社会环境潜移默化的影响下以及社会法治实践的参与过程中逐步塑造和培育。在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关键在于让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法官的价值观念中发育成熟,让这一理念根植于法官的心中、成为其终生坚定不移的法治信念。二是价值观教育。价值观能够使个人的思想和行为指向一定的目标和方向。对法官而言,要讲法治理念的培育融入到自我价值观当中,使其成为职业行为的向导,这也是法官职业道德中级教育中的重要一环。三是职业形象维护。与此紧密相关的是法官礼仪,法官礼仪是在司法审判活动范畴中对法官语言、服饰、仪容、举止等仪式化的要求,是法律精神对法官内在要求的外在表现形象。礼仪并非仅仅是言谈举止,从根本上说,它是一个人内在素养的外在表现,法官职业形象的维护有赖于法院礼仪的注重和教育。

3.高级教育——习惯养成阶段。一是职业尊荣。法官职业尊荣感的培养并非教育能独立完成,有赖于全社会方方面面的努力和配合。但是通过教育,使法官摆正心态,重塑尊荣,应该是职业道德教育的应有之义。法官只有对自己的职业产生高度尊荣,群体意识就会增强,彼此之间便会自发地互相监督,共同维护法官职业共同体形象。二是信仰追求。对法官而言,没有法律信仰的追求无疑是可怕的。法官信仰法律意味着对于民族国家的政治忠诚和文化皈依,只有树立了法律信仰,法官这个群体才能解开现实的困惑,实现法官自身的尊严。三是职业思维固定形成。法官高级教育的重要形态即是法官职业思维的形成,法官是经过专业训练、具有法律职业技能和职业道德的人,其与其他行业人员的最大区别在于他们内在的思维观念,而不是法律知识。对于法官而言,思维方式比法律知识更为重要,除了重逻辑和证据等因素外,其思维中对于公平正义的自发遵从和恪守则是法官职业思维固定形成的标志。

(二)推进职业道德的教育方式转化

根据教育心理学的有关原理,教育不只是获得知识,技能的活动,而且是教育者和受教育者共同参与的精神生活,因此教育的实施不仅仅包括教育者强大的精神强制力,也需要受教育者积极的自我心理接受,以及教育者和受教者之间的反馈和交流,而且这应当在一种平等友好的氛围中进行。

1.促进填鸭式教育向交互式教育的转化。一是在传统宣讲式教育的基础上,将职业道德平面的条文表述,借助科技手段,以多媒体教学、演讲等为载体,增强职业道德宣讲的生动性和趣味性,让广大法官易于接受、主动接受。宣讲内容应以焦点事件、真实案例触动法官的内心感悟,以国学经典、先进典型引领法官的内心追求,真正影响到法官的思想行为。宣讲结束后,应当注重宣讲效果和法官回馈,组织宣讲成员和听课法官进行互相评议,可以调查问卷、座谈走访等形式,了解法官的思想变化,进一步改进宣讲方式,改善薄弱环节,提高宣讲质量。二是强化论坛等交互式教育模式。在论坛教育的过程中,教育者不再是“演讲者”和“长官”,他既要“讲”,更重要的是“听”。受教育者不再是“观众”和“士兵”,他们不仅要“听”,还要“讲”。二者在论坛中都是问题的讨论者,都可以对法官职业道德的问题和有关现象阐述自身的看法。论坛式教育不是把教育者的意志直接强加给受众,而是先将道德要求用论坛的方式指导受众从问题的“好坏”、“正反”、“利弊”、“善恶”等方面辩证地加以分析,从而达到全体受众情感的共鸣和交融,态度的转变和认同,巧妙地将道德要求转变为受众的共同需求。在这种集体意志的驱使下,受众的认识和行为方式自然而然地会得到改变,而且具有长期性的效果。

2.实现集中教育与日常教育的结合。集中教育就是针对法官特点制定个性化培养方案,按照“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开展菜单式教育。日常教育就是要将集中教育常态化,融化分解到日常工作中。无论集中教育还是日常教育都离不开好的教材,法官职业道德教育应该形成完整系列的教材,这类教材应该更具有实用性,为法官的集中教育和日常教育提供学习资源。集中教育和日常教育的结合将使教育活动成为一个持续的、不间断的过程,通过反复的宣传教育,不断的强化受教客体的认知,将法官职业道德根植于每个法官的思想意识之中,实现法官对职业道德的意识认同。

(三)推动职业道德的类型化教育改革

朱熹曾言:“孔子教人,各因其材。”笔者建议,应该根据法官职业道德现状,因人而异,有针对性地、有层次地进行职业道德教育。

1.按照职务区别教育:院领导、庭室负责人、普通干警。加强法官职业道德教育,法院各级领导干部是重点。“其身正,不令则行;其身不正,虽令不行”。只要法院领导干部身先士卒、率先垂范、以身作则,以自己的模范言行和优良品行去影响和激励法官,必将会带动和促进法官职业道德建设的全面发展。③崔荐:《构筑法官职业道德教育体系》,载《人民法院报》2001年9月15日。对于法院领导而言,职业道德标准应更高一层,尤其是法官道德的外在展现即法官形象。对于庭室负责人而言,应该加强忠诚教育,因庭室负责人经常会参与法院重要事务的决策和疑难复杂案件的审理,其应树立全院一盘棋的思想,不因个人或部门权力而破坏法院整体工作。对普通干警而言,应该侧重公正和为民教育,因为法院绝大多数案件由一线普通干警承办,他们的公正和为民作风将会直接在当事人心里留下深深的印记。

2.按照岗位区别教育:行政管理人员、法官、法警。法院的政务管理工作主要靠司法行政人员担负,其要有审判为中心的服务观念和态度,不应以管理者或考核者自居,动辄以自己的部门职权“命令”或“管理”审判业务部门,要着力培育其甘为人梯、无私奉献的坦荡胸怀,涵养其淡泊名利、甘当绿叶的思想品格。对法官而言,应重点开展道德认知教育,提高法官的道德认识水平,开展司法准则教育,提高法官司法行为的平等性,开展司法廉洁教育,提高法官职业风险的防范能力。在司法警察中开展职业道德教育,是加强法警队伍建设的重要任务。教育的内容,要以《准则》为基本依据,并突出法警工作的特点,加强针对性和有效性。

3.按照资历区别教育:新进人员、资深法官。对新进人员应该进行任前基础教育和预警教育,重在树立新任法官的人生价值观和职业道德观,培养新进人员爱岗敬业的工作精神和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价值追求。对待资深法官,应注重专题教育,遵照“木桶原理”,采取专题教育、个别谈话教育等方式,补齐短板,提升其整体职业道德水平。在教育内容上,着力加强审判独立和调查研究方面的教育,④张红、周迎红、邹立群:《法官职业道德调查研究》,载《宁波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08年第2期。巩固其法律思维和职业操守。

(四)职业道德教育应当避免的几个误区

一是避免道德强制。从本质上看,道德是把善的意志加诸于客体,在道德立足之处有一个前提,即它在界定了是非善恶之外,并没有限制人们选择恶的自由,于是善的内心在这种自由的选择中得以彰显。而如果走向道德强制,实质就是以强制手段迫使人们行善,由此将导致道德本身流于形式而与行为人内心意志相脱节,并有可能带来普遍虚伪的产生。法官职业道德既然属于“道德范畴”,其当然就不同于法律法规的效力,法律责任不同于道德责任,所以在实践中,我们应当避免职业道德“强制化”倾向。

二是避免道德教育泛化。审判和生活实践是法官职业道德形成的基础。职业道德教育仅仅是法官职业道德建设的途径之一,并非唯一途径,并不能将职业道德建设的全部重担压在教育之上,从而避免职业道德教育的泛化。

三是避免教育脱离实际。职业道德教育并非“悬在半空”的教育,需要一定的社会条件和职业保障基础,尤其是建立在法官职业尊荣感的基础上。高度的的职业尊荣感必将附带产生致力维护共同职业形象的内在动力,而这正与法官应具有的道德追求不谋而合。在目前的司法环境和条件下,提升法官的职业尊荣并不能一蹴而就,需要持续努力、久久为功。

(作者单位: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校:郝晓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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