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群体性事件中的网络舆情应对
2015-12-16王利敏刘江茹
王利敏++刘江茹
摘要: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对群体性事件的影响更加深入,尤其是网络舆情影响着群体性事件发展的全过程,深入地研究网络舆情应对,对于群体性事件的有效预防、妥善处理、提高政府的社会治理能力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群体性事件;网络舆情;应对
中图分类号:G206.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4)46-0003-03
一、群体性事件中网络舆情的特征
1.网络舆情的主体形成广泛。进入21世纪以来,全球互联网技术迅猛发展,互联网用户数量以几何级的数字增长。据不完全统计,2012年,全球网民人数突破25亿。然而中国互联网用户的数量也在成倍的增长,2000年的时候,我国网民的数量仅有890万人,发展到2012年6月底,我国网民规模达到5.38亿,互联网普及率攀升至39.9%。①这充分表明了在中国总人口的13亿中,有超过1/3的人在使用网络,那么我们也可以想象发布网络舆情的人数也不再话下,他们分布在中国的各个城市以及农村,并且通过互联网表达自己的观点和看法,他们各自年龄大小不等,受教育的程度高低不同,从事着各种各样的职业,有着不同的信仰。网民们在这个开放的平台上,不管何时何地都可以不受过多限制地发表自己的观点、意见和表达他们的利益诉求。由此可见,发布网络舆情的主体是一个规模庞大、广泛的群体。
2.网络舆情的客体内容丰富。所谓的舆情,就是民众对涉及政治生活、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的态度和看法,例如有关国家在法律法规、各项政策的颁布、执行中的各个环节,以及影响民众利益的事件、人物等的发生、发展和变化,民众都可以表达自己的观点和看法,这种观点看法就是舆情。②这就是公民所持有的一种政治态度。过去公民只能通过传统的媒体电视、报纸、广播等了解国家和社会的信息,但是现在由于人们的工作和生活都离不开网络,互联网显得尤为重要,电子政务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政府把信息发布到网上,有些事项公民在网上可以办理,公民可以把建议通过网络反馈给政府,这就使政府和公民两者之间、公民与公民两者之间实现了信息共享。这样就打破了时空限制,人的不同身份等级限制,通过网络公民可以了解更多的社会生活和政治生活,获得的信息越来越丰富。因此网络舆情自然而然就会变得更加丰富。
3.网络舆情的传播有别于传统媒介。网络是一个开放式的平台,它不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可以随时随地进行信息沟通,并且传播范围广泛,只要有网络覆盖到的地域,信息就可以传送。也就说发生群体性事件的地方只要有网络,网民就可以通过网络在不受过多限制条件下任意发表自己的观点意见和看法,自由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一是某地区发生群体性事件后,地方政府为了维护本地区的稳定,凝聚民心,要求传统媒介封锁消息,禁止相关新闻报道。而恰恰相反的是网络把群体性事件公开于众,由于政府故意隐瞒群体性事件,所以导致广大民众更为相信网络信息,网络成为信息传播的主渠道,政府发表的信息得不到公众的信任,并且群体性事件的相关信息在网上发布后,网上的各类论坛、网络聊天、博客以及贴吧上就会有成千上万的响应者,从而会产生较大的社会影响。
4.网络舆情的信息交流呈现非理性化、情绪化特征。由于网络具有匿名性特点,任何网民都可以借助虚拟的身份发表自己的观点和看法。在网络的虚拟空间中,网民们处于一种自由放松、不受社会约束的状态,这样容易使人摆脱社会责任感,并且使人失去自我控制能力。在群体性事件中,由于网民们缺乏自律意识,导致在网络空间中发表过激的言论和极端的观点,他们把对社会的不满、抱怨、憎恨等情绪进行排解和宣泄。现实生活中网民的态度是极其理性的,一旦进入网络空间,他们喜欢张扬个性。与此同时,在网络环境下,网民聚焦的特点是群内同质化、群际异质化和志同道合,这种表现称之为“群体极化”。“群体极化”是由美国学者桑斯坦提出来的,即“网民一开始有些偏向,在商议后,人们朝着偏向的方向继续移动,最后形成极端的观点。”群体极化现象促使了网络舆情向非理性化、情绪化方向发展,导致了社会失去对他们的控制,进而危机社会的安和稳定,同时加剧群体性事件的恶化。
二、网络舆情对群体性事件的影响
1.网络舆情的积极作用。①保障公民言论自由,加强了社会监督力量。最近几年,网络民众通过网络发表对群体性事件意见和观点,成了一种新的社会舆论监督的重要方式,网络舆情对群体性事件的影响广泛并且深入。公民是自身利益的维护者,面对社会的焦点问题、热点问题,可以自由的表达自己的政治态度,公民可以享受国家宪法赋予的言论自由的权利,公民获得了网络提供给自己实现权利的平台。长期以来我国对行政权力监督不到位、不积极,由此,公民通过网络便捷的渠道对正在发生的或已经发生的事件进行炒作并扩大其影响范围,借助网络舆情来监督行政权力的运行,目的是建立一支新的社会舆论监督力量。②为公民不良情绪的宣泄开通了一条表达渠道。中国社会处于转型期,改革进入了深水区,各种各样的矛盾突显出来,有些事件的发生和群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比如城市拆迁改造、征地补偿等等,政府与民争利的事件也常有发生,但是,在条件成熟的时候网络舆情可能成为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导火索”。相反,从另一方面我们可以看到网络舆情的积极作用,在我国不健全的公民社会中,网络舆情是公民利益表达渠道的补充,是社会情绪的“减压阀”和“出气筒”,网络舆情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现实群体性事件的发生。③把握社情民意,有利于群体性事件的解决。网络舆情反映的是社会舆情的一种实际情况,有时就是预告现实社会中的群体事件。各级政府应该充分利用网络这个平台了解社情民意、民想、民愿,对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是非常有必要的。网络舆情之所以会导致群体性事件的恶化或加剧,是因为某些公民的利益受到了损害,中国是个法制化国家,国家和政府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借此,网络舆情就给政府发出了一个警示,提醒或帮助政府及时地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方针政策,把问题控制在萌芽或初始状态。
2.网络舆情对群体性事件产生消极作用。①网络舆情直接诱发群体性事件,成为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导火索”。我国正处在社会的转型期和矛盾的凸显期,改革向纵深发展,利益调整加剧,社会上各个阶层由于利益分配不公,不同行业和不同社会群体之间收入差距逐渐拉大,导致民众对社会产生了不满情绪。在现实的生活中,民众没有正常的渠道反映和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观点,而网络舆情反映的是社会上各种复杂的热点、难点问题,如“天价烟局长事件”、“云南躲猫猫事件”、“湖北石首事件”、“杭州飙车事件”等等反映的是干群关系、官员腐败以及贫富差距的社会问题。网络舆情的内容都是网民们关注的焦点话题,一旦触发他们借助网络平台发泄仇官、仇富的情绪,对弱势群体抱有同情和支持的态度,大规模的发布传播相关信息,创造更大的网络舆情态势,甚至更严重的还有进行组织、串联、策划,非常容易催化产生群体性事件。社会上存在着一个事实就是网络群体性事件每年都在增多,处理起来相对比较困难,如果处置不当还可能导致更严重的后果。②网络舆情推动群体性事件向劣态发展,成为群体性事件的负面“催化剂”。由于网络舆情主体的多元化,议题多种多样并且随意性强,这就使网络舆情向非理性化,非情绪化发展,网民个体责任意识淡化,失去自我控制能力,非理性情绪高涨冲击网络,这些因素构成了一种负面“催化剂”,由此推动了群体性事件向恶态发展。网上谣言被广泛传播和过激言论会误导公众的判断力,把简单问题复杂化、局部问题全局化、把经济问题政治化,因此使得群体性事件规模扩大、矛盾加深和冲突加剧,从而引发大规模的社会动乱。2009年发生在杭州的“飙车案”,有关这个案件的网络舆情大规模传播,使飙车事件逐渐向劣态发展。案件刚开始发生的时候,杭州市西湖区交警大队打算通过新闻发布会能澄清“飙车案”的相关问题,但是结果却恰恰相反。此事件引起了杭州市市长蔡奇的高度关注,他专门就此案进行批示:严处肇事者,严查超速行车。但是网上更引人注目的言论是“我们每次过马路打酱油也许都有生命之忧”,因此网上迅速传播的是“珍惜生命,远离杭州”;依据我国的法律判处肇事者胡斌有期徒刑3年,网民依然是不依不饶,又开始热炒“替身说”,使杭州市的司法形象和杭州市政府公信力再次陷入舆论批判的浪潮中。网络舆情对信息的传播是有选择性的,负面的信息对事件的发展明显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使得飙车案向规模更大、危害更严重的方向变异。③网络舆情阻碍了群体性事件的应对,成为解决群体性事件的“绊脚石”。由于网络舆情传播具有自由开放性、及时性、匿名性特征,因此增加了政府正确引导网络舆情的难度,使政府应对群体性事件陷入了困境。当群体性事件发生时,政府既要尽快处置事件,又要积极引导网络舆情,平息网络谣言,提高政府自身的公信力。网络舆情伴随着群体性事件的扩大信息量也逐渐增大,围绕群体性事件的话题将会聚焦和延续,其中包括网络谣言、虚假的信息、过激的言论参杂在中间,民众对此表现出惶恐和不满,这些严重阻碍了群体性事件的控制或处置。同时给政府应对群体性事件带来了无形的困难,也增加了政府处理群体性事件的时间成本,由此可知,网络舆情确实阻碍了群体性事件的有效解决。
三、群体性事件中网络舆情应对
当前网络舆情对群体性事件的影响程度越来越深,正确的引导和应对网络舆情,对于群体性事件的有效控制和妥善处置起着很重要的作用。
1.科学规范,加强管理。对网络舆情的管,理归根结底就是对网络舆情主体的管理,也就是对网民的管理,我国的网民受教育的程度不同,年龄段不同,因此一些网民素质低下,对自己的发表的观点和意见不负责任。众所周知网络具有匿名性的特征,网民们可以自由的发表言论或者谩骂他人,甚至诋毁他人,相反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网民们不会做这些事。所以要加强对网络舆情的管理,正确引导网民们的自律行为,提高他们自身的素质。一是要提高政治素养,即使有自己的政治观点和政治立场也不能盲目跟风,发表过激言论;二是网民们要有良好的道德修养,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在网络舆情中做好模范带头作用;三是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能知法犯法,对自己言行要负责,不能在网络空间中传谣和造谣,做出违法违纪的行为,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和破坏社会和谐。
2.建立网络舆情的应对机制。一是政府部门要专门成立的网络舆情监控室,并且要配备专业的网络信息人才来负责网络舆情监控的工作,实时了解和掌握网络舆情的动态内容,发现对社会不稳定的、造谣的、散布流言的以及不理智情绪的信息都要制止和删除。二是建立公开透明、及时有效的政府信息发布机制。一旦群体性事件发生后,能够客观公正、真实全面的发布权威信息,以避免产生公民对事件的猜疑和恐慌情绪的蔓延。三是建立网络舆情的控制与回应机制,也就是建立一个网络舆情指挥办公室,主要负责网络舆情汇总、网络舆情分析和网络舆情整理,然后把整理好的信息再反馈给各部门,协助各职能部门制定灵活的应对策略,同时还要加强地方政府的信息收集、甄别、回应的系统能力。
3.完善我国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度。从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颁布和实施了一系列与互联网有关的法律法规,其中有《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国际联网管理办法》等等,但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法律的条文有些滞后,有些条文非常笼统,没有规定细则,缺乏可实施性,③到现在也没有一部完整的网络舆情应对的法,这样就助长了网络空间中的一些过激的言论、不良情绪的产生,影响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因此,要加强网络舆情应对的相关立法。出台的法律法规要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有法律条文明确规定网民的权力和义务以及行为规范。尤其对于那些群体性事件的发动者和挑拨者、在网上散播谣言的发起者以及通过网络危害社会秩序的行为和个人进行有力打击,最终目的能使网络规范的和健康有序的运行。
4.推动“意见领袖”的良性引导,强化主流舆论。网络“意见领袖”指的是在网络上能够对网民意见产生重大影响,甚至能够左右某方面舆论的网民,主要是各大论坛的版主或其他论坛活动的积极参与者。④“意见领袖”和一般的网民比较具有较高的理论素养,对社会的关怀程度较高,有些网民拥护和追随他们,他们的观点影响了一定范围的民众,并且能使民众的行为和态度发生改变,在网络舆情预警阶段、发生阶段和应急过程中发挥着主导的、积极的作用。所以,在应对网络舆情的指标体系中“意见领袖”的指标较高,领袖的意见被网民们视为权威,并且对网民产生一定的依赖感,网民的思维方式也受控制,也就是说“意见领袖”的观点常常影响着或是代表着大多数网民的舆情导向。因此一方面政府要加强对“意见领袖”的监督和积极的引导,另一方要培养“意见领袖”支持政府工作和贯彻党的方针政策,通过他们来引导网络舆情向健康和积极的方向发展,同时强化正面舆论,孤立反面舆论,网民声音相互引导和感染来实现自我的引导。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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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曲淑华,刘旸.群体性事件网络舆情应对策略研究[J].长春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5).
作者简介:王利敏(1975-),女,河北邯郸人,河北省石家庄市委党校公务员能力建设教研部讲师,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公共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