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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满洲中央银行与“朝鲜银行”货币发行制度之比较研究

2015-12-14吴树实

长春金融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15年6期
关键词:伪满洲国满洲中央银行

吴树实

(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长春130051)

伪满洲中央银行与“朝鲜银行”货币发行制度之比较研究

吴树实

(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长春130051)

1932年,日本扶植清逊帝溥仪建立了伪满洲国,并设立了伪满洲中央银行,用以控制并垄断东北的经济与金融。而早在1910年侵占朝鲜后,日本便将原韩国中央银行改名为“朝鲜银行”,其发行的金票不仅通行于全朝鲜,主要营业区域也扩展到中国东北。伪满洲中央银行与朝鲜银行虽具有不同的发行制度,但均是日本对殖民地及半殖民地国家进行金融掠夺的工具,具有罪恶的侵略本质。

伪满洲中央银行;朝鲜银行;发行制度;金融掠夺

一、伪满洲中央银行与“朝鲜银行”发行货币概述

日本早在1910年侵占朝鲜后,就迫不及待地颁布了《朝鲜银行法》,将原韩国中央银行改名为“朝鲜银行”,总行设在汉城。资本金由初创时1 000万日元增至5 000万元,其发行的金票通行于全朝鲜,并把主要营业区域扩展到中国东北。1913年,又在沈阳、大连、长春(图1)等地设立了分行,在东北的分支机构扩大到13处。1916年,“朝鲜银行”在华发行以日本银圆为计量单位的所谓金票。规定该行纸币为抚顺、大连租界及“南满”铁路沿线一带法通货币。1917年日本政府整顿其在中国东北的金融体系,决定将日本横滨正金银行金票发行权与代理国库业务移交给“朝鲜银行”,指定该行为侵略中国东北的货币发行专行,由此,“朝鲜银行”成为日本在东北的“中央银行”和商业金融中心。“朝鲜银行”在中国发行的所谓“老头票”,面值为1元、10元、20元、50元、100元五种。另有10钱、50钱金票。

1932年3月1日,日本关东军扶植清逊帝溥仪,炮制了伪满洲国。为进一步控制垄断东北经济金融,又由日本南满铁路公司筹划,于1932年6月15日建立了“满洲中央银行”。1932年7月1日,伪满洲中央银行开始对外营业,总行设于伪满洲国首都“新京”(今长春)城内北大街,原吉林永衡官银钱号长春分号旧址。“满洲中央银行”是伪满洲国的国家银行,其主要职能之一是发行货币,其纸币为伪满洲中央银行流通券,简称“中银券”。1932年(大同元年)公布的伪《货币法》将其货币之种类确定为9种:纸币为百元、十元、五元、一元、五角;白铜硬币为一角、五分;青铜硬币为一分、五厘。当时纸币是

由日本内阁印刷局承印,运到长春后发行。后期又发行了一角、五分和千元纸币。

图1 “朝鲜银行”长春支店

图2 “满洲中央银行”原址

二、伪满洲中央银行与“朝鲜银行”货币发行储备制度

(一)《朝鲜银行法》规定的发券储备

《朝鲜银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朝鲜银行”要储备与银行券发行额度相等的金币、金条。另外,设置日本银行兑换券(1942年2月23日改称“日本银行券”),须有足够的支付储备。但是,金条应超过支付储备总额的四分之一。

依据前项条款支付储备的朝鲜银行,特别限定发行了三千万圆国债证券和其它可靠证券(1918年4月1日改发“五千万圆”;1937年8月11日又改发“一亿圆”;另外,1939年3月31日,根据法律第五条,又将“当前份额调整为一亿六千万圆”。依照同法律附则,“本法在支那事变结束后一年以内将废止”,于1942年2月18日,根据法律第九号:“支那事变”被改称“大东亚战争”)。另外,还发行了保证商业票据的银行券。

根据前两项规定的外围市场情况看,在发行银行券的同时,还发行了得到朝鲜总督(1924年7月22日改称“大藏大臣”)认可的国债证券等其它有效证券。另外,债券发行作为商业票据保证时,还要依据政府的命令,对照其发行额度,按每年百分之五以下的比例交纳发行税(1935年3月23日改为“百分之三”)。

现将上述“朝鲜银行”的发券储备制度特征归纳如下:

(1)以金币、金条、日本银行券作为硬通货储备,发行同等额度的纸币;

(2)除此之外,以国债等可靠证券作为保证储备发行纸币。但是,其上限根据《朝鲜银行法》来规定,变更上限时还要做出相应调整;

(3)超过前述2条的上限也可发行纸币,这被称作限外发行;

(4)根据市场情况,在必要时交纳发行税;

(5)根据《朝鲜银行法》制定储备制度。

(二)伪满洲国的通货制度

伪满洲国的通货制度是根据1932年1月11日制定,1933年4月19日修改的伪《货币法》规定的。主要有以下内容:

第一条:货币之制造及发行权,归属于政府的“满洲中央银行”;

第二条:纯银份量达到23.91克作为价格单位,称之为圆;

第九条:“满洲中央银行”对于纸币发行额,应有相当于三成以上的银块、金块、可靠的外国通货。另外,应保有对应的在外国银行的金银存款;

第十条:扣除前项提到的储备额,剩余的发行额由政府发行公债证书。另外,还应保有保证类票据等其它可靠证券及商业票据。

仔细阅读第一条之规定可以看出,伪满洲中央银行的货币发行是在代行伪满洲国政府的发行权。严格来讲,伪满洲中央银行发行的纸币,不应称作“银行券”,而应该称为“国家纸币”。这种纸币虽然一般应被称为“国币”,但是,在流通中还是称作“满洲中银券”更方便。

第二条简单地规定了只要纯银达到23.91克便称为圆,关于国币的兑换并没有什么规定。也就是说,国币并没有法律上明确的兑换规定,关于兑换方针委托伪满洲中央银行裁量。

现将伪满洲中央银行的货币发行储备制度特征归纳如下:

(1)国币发行额三成以上的金块、银块、可靠的外国通货、外国银行的现金存款,作为硬通货储备

来拥有;

(2)剩余的七成作为国债等可靠证券的保证储备来拥有;

(3)没有限外发行的规定;

(4)储备制度根据伪《货币法》规定。

三、伪满洲中央银行与“朝鲜银行”货币储备制度比较分析

“朝鲜银行”与伪满洲中央银行在法律性质上的最大区别,前者属于日本正式殖民地的发券银行,后者是具有独立国家体制的非殖民地中央银行。但是,“朝鲜银行”的前身——韩国银行,是统监府作为大韩帝国的中央银行而一手建立起来的,这一点又和伪满洲中央银行的性质相似。“朝鲜银行”大体继承了韩国银行的体制,所以说,在这一方面两者之间的差别并不是很大。

但两者的发券储备制度却存在较大差异。

“朝鲜银行”的储备制度,被称作“保证储备发行伸缩制限制”,而伪满洲中央银行的储备制度则被称作“比例储备制”。伪满洲中央银行的硬通货储备增加了外国银行存款的内容,这一点非常重要。伪满洲中央银行在中日战争以后,把日本国公债、伪满洲国公债、正金银行的贷款列入硬通货储备,其根据是签订这些被担保的“日银借款契约”,即被看作是“日银存款”上的正常转化。如果没有这项外国存款条例规定,伪满洲中央银行多方筹措硬通货储备将更加麻烦,进而必须修改货币法。

“朝鲜银行”的储备制度,根据1941年3月3日颁布的法律第15号“关于朝鲜银行法及台湾银行法的临时特例的法律”,进行了如下变更:

第二条:“朝鲜银行”及台湾银行,必须保证拥有相对银行券发行额同等额度的金币、金条、兑换银行券,拥有对于日本银行的存款、国债证券和其它保证性证券、商业票据等。

由大藏大臣确认时,依据对“朝鲜银行”在前项之规定,所持有的金币、金条、兑换银行券,及对日本银行的活期存款总额的银行券发行额度的比例必须得到必要的命令。

附则:《朝鲜银行法》第22条、第24条,暂时适用前例变更。

1941年4月1日,“朝鲜银行”的发行限度定为630百万圆。同年4月15日,“朝鲜银行”被命令必须持有发行额度的三分之一以上的金币、金条、兑换银行券,以及对日本银行的活期存款(第一保证)。1942年4月1日,“朝鲜银行”的发行限度额,被增加至750百万圆。如果依据这项法律,将取消“朝鲜银行”储备的主币和保证的区别。但是,当时由于命令,这个区别被维持了下来。当时,“朝鲜银行”如果解除发行总额限度,将会变成与伪满洲中央银行几乎同等比例的硬通货储备。此后,占有“朝鲜银行”储备的第一保证比率有所下降,到1945年3月末仅为0.8%,取而代之的是日本国债,其规模到1945年3月末,已经占到储备的64%。

储备的内容,发生向政府债权倾斜的倾向,两所银行是相同的。但是,“满洲中央银行”由于硬通货储备解释的变更,其目的得以实现。对此,“朝鲜银行”却出现了《朝鲜银行法》的修订和《特例法》的公布等关键性的差别。前者储备内容的恶化比后者更加快速,大概这就是其中的原因之一吧。

正如日本学者指出,两家银行发券储备制度的差异,源于中国本土最大的、也是最后货币流通圈所制订的规定,向这些通货的“円”同化的程度,是各地区与中国的经济纽带受到某种程度断裂的函数。当朝鲜达到将要面临货币的同化阶段时,在“满洲国”,“满洲中央银行券”正如它当初显示的银本位那样,已经处在同化过程的初期阶段了。

尽管由于历史的原因,伪满洲中央银行与“朝鲜银行”货币发行制度在形式上有所不同,但在对殖

民地国家的货币金融掠夺本质上是一样的。只是根据不同的殖民地国家特点,有针对性地制订相应的货币制度,以利于对殖民地国家朝鲜和沦为半殖民伪满洲国进行的最大限度的、也是更为有效的金融掠夺,用以支撑其大东亚战争,来实现其称霸东亚的目的。

[1]中国人民银行吉林省分行金融研究所编.伪满洲中央银行史料[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84.

[2]李重.伪满洲国货币研究[M].长春:吉林摄影出版社,2002.

[责任编辑:耿传辉]

Comparative Research on the Publish System of Money between Central Bank of Manchukuo and North Korea Bank

WU Shu-shi
(Changchun Branch,People’s Bank of China,Changchun 130051,China)

In 1932,Japan propped up the Qing emperor Puyi established Manchukuo and the Central Bank of the puppet state to control and monopolize the northeast economy and finance.After the invasion of Korea early in 1910,Japan changed the original South Korean Central Bank into the North Korea bank.The issue of the golden ticket is not only in the whole North Korea,but also extended to northeast China.The Central Bank of Manchuria and North Korea have different distribution system,but it is a tool for the Japanese colonial and semi colonial countries to carry out finance plunder which has the nature of the crime of aggression.

Central Bank of Manchukuo;North Korea Bank;issue system;finance plunder

F832.9

A

2015-08-15

1671-6671(2015)06-0052-05

吴树实(1959-),男,吉林长春人,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正处级调研员,中国钱币学会理事,高级经济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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