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单一身份到多重身份:身份视角下的我国民族政策反思*
2015-12-12王猛
王 猛
一、引言
身份是指“社会成员在社会中的位置,其核心内容包括特定的权利、义务、责任、忠诚对象、认同和行事规则,还包括该权利、责任和忠诚存在的合法化理由”[1]4,反映的是个体与社会、个体与群体、群体与群体之间的关系,[2]是个体或群体进入社会的重要标识。身份作为“人之为人”的根本性问题,是公共政策设计的逻辑起点,亦是建构和系统理解公共政策框架的基础。
尽管有学者从民族身份、公民身份等视角就推动我国民族政策发展进行了大量研究,①参见李瑞君、代晓光:《从民族认同到公民认同:新疆政治文化转型刍议》,《新疆社会科学》,2012年第1 期;贺金瑞、燕继荣:《论从民族认同到国家认同》,《中央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3 期;莫红梅:《多民族国家视域下的公民身份与国家认同》,《教学与研究》,2010年第9 期;应奇、佘天泽:《从民族认同到公民身份——现代民族国家的社会整合与多元稳定》,《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12年第2 期。但依然缺乏从一元身份与多重身份的视角来思考我国民族问题面临的症结。另外,大多数梳理我国民族政策发展演变的研究往往忽视我国民族政策的内在设计机理,而执迷于以时间为序的阶段式划分。且这种类似于“进化论”的划分方法,常常无视我国民族政策实践中出现的问题,陷入一种民族政策越来越好、越来越成熟的逻辑自证和自欺。
工匠们喜欢不断雕琢自己的产品,不断改善自己的工艺,享受着产品在双手中升华的过程。黄国平与其带领的苏印总厂,恰以工匠精神、创新的思想,悉心打磨每一件产品,让每一个从该企业出去的作品都是让客户满意的精品。
以“身份”为突破口思考我国民族政策是一条可行的进路。少数民族的身份问题其实是少数民族公民在多民族国家的角色和地位问题,这是制定民族政策的根本点,亦是思考民族问题的逻辑起点。因此,民族政策只有建立在对少数民族的身份问题有清晰认识的基础上,才能充分发挥其在调整民族关系、处理民族问题中的作用。本文的逻辑是现代社会强调的多元性、开放性和平等性要求维护个体身份的多重性,避免对单一支配性身份的人为和制度性强化。调整民族关系、处理民族问题的民族政策安排也应放置于这一逻辑下来思考,推动民族政策理论逻辑由“单一身份”到“多重身份”的转变(见图1)。
图1 研究框架图
二、单一身份的幻象与多重身份的逻辑
人对自己或人类本身的认识常常是困难的。因此,人们常常遵循这样一种思维路径,即“根据某种‘单一而又涵盖一切的标准’来将世界上的所有人加以分类”[3]2,以达到对自我认识的简约化处理。这种分类“导致了一种人类身份的‘单一主义’ (solitarist)认识,这种认识将人们视为仅仅属于某一单个群体”,“往往容易导致对世界上几乎每个人的误解”[3]2。这种单一身份的幻象缘于这样一种假设,“即它不把人视为有许多关系的个体,也不把人看成分别属于许多不同团体,相反,他或她仅仅是某一个特殊群体的成员,这个群体给了他或她唯一重要的身份”[3]37。
这种“单一主义”的认识反映在我们的制度安排中并不鲜见。今天,我们人为地根据民族、宗教、文化把社会成员区分为相互对立的群体。归属于某一群体就不可避免地属于某种所谓的唯一的身份。阿马蒂亚·森指出,“坚持人类身份毫无选择的单一性,哪怕只是一种下意识的观念,不仅会大大削减我们丰富的人性,而且也使这个世界处于一种一触即发的状况。代替这种支配性分类观及其所造成的对立的,不是不现实地声称我们都是一样的。我们肯定是不一样的。相反,在这个多灾多难的世界上实现和谐的主要希望在于承认我们身份的多重性。”[3]14事实上,单一身份只是人们脑中的幻象,每一个个体的身份都是充满多样性和复杂性的。
社会变迁引发的政策生态变化要求公共政策回应环境变化提出的新要求。因此,“我们只有保持对政府政策运作环境的敏感才可能提供好的社会政策”[10]。当前,我国社会正处于急速的社会转型与变迁之中,民族关系出现了一些新变化,民族问题亦表现出一些新面相,原有处理民族关系、解决民族问题的政策模式和工作思路在新的政策背景下已出现了一些不相适应的情况。特别是民族政策建构的身份基础——民族身份,亦需要我们重新理解和审视。长期以来,我们自然而然地以民族身份将人们划归为不同的民族群体,并把民族身份作为对人们进行单一归属归类的身份标识,忽略了个体在决定自身所属的各个群体的相对重要性方面所具有的自由选择权和决定权。事实上,“在各种身份的相对重要性问题上,外部因素有可能发挥深刻的影响:并不是所有的事情全依赖于理智和选择”[3]21。一方面,一个具体身份的重要性将取决于社会环境。某一具体身份的重要性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随着社会情境的变化而表现出不同的。身份的可变性说明不存在某种身份具有持续的重要性,身份的选择往往依赖于具体的社会情境。因此,“身份选择不仅包含理性的成分,而且这种理性选择还必须考虑到社会环境以及被划归这一或那一个群体的特定情况”[3]22。另一方面,并非所有的身份都具有持久的意义。我们并不难发现,“某些身份仅仅是短暂并且是非常有条件的”[3]31。如地主身份、合作社社员、公社社员身份这些带有历史特色的身份已基本消失和淡出我们的话语和视野。其实,民族身份也有着类似的“遭遇”。作为一个有社会归属意义的名词,“民族身份”的历史并不太长。我们知道,“民族”一词是与17 世纪出现在西欧的“民族主义”和“民族自决”政治运动相联系的。也正是从那时起,民族身份才正式进入政治的话语场,成为人们多重身份中的重要一元。因此,在社会变迁和社会转型的大背景下,民族身份并不具有持久意义,随着民族间互动和交流频繁化,民族身份也会逐步让位于其他多种身份而显得不那么重要,亦需在社会变迁的大背景下来重新思考我国民族政策的建构逻辑。
需要指出的是,民族政策中民族身份的淡化和退场,并不意味着我们不再对少数民族权利重视和进行保护,只是说在政策安排上我们不再强调民族身份的优先性,试图回到多重身份的逻辑来思考对少数民族权利的保护问题。笔者认为,既然一个人的身份是多重的,那么民族身份能否成为获得政策优待的依据是值得考虑的。通常我们以民族身份为依据制定的优待型民族政策常常是对一个民族群体的保护。一方面,对集体性民族权利的保护往往会强化人们的民族身份;另一方面,实行无差别的集体性优待,忽视群体内部本身存在的差异和不平等,而不针对公民个人实施个体性保护,更会加剧民族群体内部的分化和紧张。
分娩后雌激素及孕激素水平急剧下降,乳汁一般要产后2~7d达到分泌巅峰。乳汁初始分泌时间及分泌量与早吸吮、有效吸吮次数相关。但是剖宫产术后产妇由于麻醉、伤口疼痛、体质虚弱等原因,导致多数产妇不愿接受早吸吮,也难以做到有效吸吮,进而产生泌乳量不足,也延后泌乳时间。有学者研究发现[2],射频电疗能有效按摩乳房,可达到似新生儿吸吮刺激,有助于张开乳腺,加速泌乳素释放,从而达到促进乳汁分泌作用。
三、“单一身份”:民族身份的确立与强化
(一)民族识别:民族身份的确立
20 世纪50年代初期起,我国组织了大规模的“民族识别”工作,先后正式认定了56 个民族。而后,随着户籍中“民族成分”登记制度的实行,开始了每个公民自出生时就须填报“民族成分”的制度。民族身份成为人们重要的身份标识。民族身份的确立也奠定了我国民族政策的基调,即以民族身份来建构我国的民族政策。民族身份的确立“使族群之间的边界清晰化,使每个人的‘民族成分’固定化,使‘民族’的人口边界清晰化,并固化了人们的‘民族意识’。”[5]23-24“民族是一种完全服务于现实政治利益需求的主观建构产物,民族识别就是这种建构的第一步。”[6]可以说,民族身份的确立是我国的一种制度安排,是国家权力对人们身份的认定。因此,通过“民族识别”工作确定的56 个“民族”,不仅具有“族群”意义上的文化性,而且具有很强的政治性。通过“民族识别”工作所确立的“民族”概念得以完全确立是通过身份证制度、户籍制度等配合完成的,特别是在身份证、个人信息登记中,“民族成分”作为必填项,使得我们的民族身份得到进一步确立和强化。民族身份则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留下深深的烙印,成为无法抹去的身份标签。
生活是最好的习作老师,这就要求老师在平日的教学中注重培养孩子的说话能力。如:在教学《丑小鸭》一课时,先让学生找出描写丑小鸭样子的有关句子,学生很容易找出来。【它的毛灰灰的,嘴巴大大的,身子瘦瘦的,大家都叫他“丑小鸭”】接着让学生找一找作者都描写了丑小鸭哪些部位,各是什么样子的?引导孩子说出这些叠词,然后顺势进行口头练习:用上叠词,描述一下其他的鸭子长什么样呢?有了之前的对比,学生交流起来会容易得多,课堂气氛被充分调动起来!为了让更多的孩子拥有成功的体验,增设一次语言拓展训练:你能用上一些叠词介绍你喜欢的小动物的样子吗?
(二)民族身份:单一身份的制度化与持续强化
1.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单一身份的制度化
1.4 咨询的实施 研究者以书面邮件及电子邮件函询的方式,向咨询专家发放咨询表,主要就咨询框架中静脉输液风险环节及内容的正确性、合理性、全面性展开咨询。共进行2轮咨询,每轮咨询都有详细的填写说明。第1轮的咨询结果经课题组逐条讨论分析后,将修改结果及专家修改意见反馈给所有专家,进行第2轮的咨询。
可以说,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实施五六十年来,对维护国家统一和安全,保障少数民族政治权利,发展平等团结的民族关系发挥了重要作用。特别是围绕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制定的一些具体的特殊优惠政策对推动少数民族经济、社会、教育、文化等领域的发展都具有积极作用。但我们需认识到这是以把民族身份作为单一身份进行制度化为前提的。一方面,建立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依据的是少数民族聚居程度,并结合该地的民族关系和经济发展条件。需要明确的是,“少数民族”是设立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身份前提和根本依据。换句话说,只有在有少数民族的地区才有可能建立自治地区。另一方面,作为身份前提的“民族身份”又在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中得以制度化,成为在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下建构的民族政策的唯一依据,使得民族身份又与自治权、司法、文化教育、中央援助等政策制度紧密捆绑。“民族身份”作为一种单一身份被制度化,也突出地体现在我国的法律中。无论是我国宪法,还是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其他基本法中都有对少数民族、民族自治地方做出的特殊规定,带有很强的“民族身份”色彩。在法律中针对“民族身份”进行的单独规定或特殊照顾,无视所有公民在法律面前的平等,都在无意中强化民族之间特别是汉族与少数民族之间的区隔,将民族身份作为一种单一身份法律制度化。
2.自由选择与去单一身份
在农业科技领军型人才培育方面,充分利用好“龙城英才计划”,对涉农类的项目适当放低门槛,让更多农业科技领域的领军型人才汇聚常州;出台涉农类高校毕业生人才引进补助政策,对进入常州农业企业满一定时限的毕业生,按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逐级补助;鼓励农业企业与高校合作建立订单式人才培养模式,为企业培育专业人才;利用各类涉农主体开展培训,培育更多的新型职业农民。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确立还将民族身份与地域身份勾连起来,使少数民族获得一种在一定“自治地域”范围内独立的政治身份和政治权利。现有的民族自治地方命名都是按照地名加上某一(或多)个民族的族名①我国5 个民族自治区都以单一民族族名命名;30 个自治州中,以单一民族族名命名的有20 个,以两个民族族名命名的有10 个。作为该民族地区的称谓,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理白族自治州”“海南黎族苗族自治州”等。这种将民族身份与地域身份勾连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使得民族身份与地域身份之间相互强化。一方面,自治地方享有国家支持和政策优惠,强化少数民族的“民族身份”和对民族的认同。民族自治地方会形成这样一种观念,即认为正是因为“民族身份”的存在,才是国家实行优惠性政策支持的依据。因此,少数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群众为获得更多支持和优惠,不断强化自己的民族特殊性和进行“自我矮化”来获取“政策同情”。另一方面,单一民族身份通过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制度化,使得地域身份成了民族身份的附庸。长期以来,以“地方名称+民族名称”命名民族自治地方的做法,容易形成“某地方”是“某民族的地方”的错误观念,认为该地区就是该民族的属地。如一些维吾尔族人认为新疆就是维吾尔族人的新疆,一些藏族人认为西藏就是藏族人的西藏,而罔顾该地区汉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存在。这种将民族身份与地域身份联系的制度化设计,更说明了单一身份的民族政策强化了民族间界限,造成了民族关系的紧张,甚至一定程度上加剧了个别民族的民族主义情绪膨胀,也使民族自治与边疆长期稳定产生了矛盾。事实上,我国有很强的地域传统观念,比如河南人、四川人、西域、吐蕃,常是对国人进行归类的一般做法。但这种较强的地域观念在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实行若干年后的民族地方渐渐淡化而民族身份逐步强化。
2.民族优惠政策:单一身份的持续强化
2.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的紧张
长期以来,针对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发展实际状况,我国在政治、经济、教育、社会文化、人口、干部等方面制定了一系列特殊政策和措施以帮助和扶持少数民族(地区)发展。这些针对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民族政策有两个突出的特征:一是政策内容的优惠性。针对少数民族(地区),我们制定了涵盖领域广泛的特殊优惠性政策。我们承认这些政策在保障少数民族权利、促进民族平等中发挥的积极作用,但这种基于身份差异而实行的政策优惠,一方面强化了民族之间的区隔,增强了少数民族对各自民族身份的认同;另一方面,这种优惠政策在实践中也常常异化为对少数民族的过分“恩养”。更主要的是,长期实行的恩养体制和优惠性民族政策,常常使少数民族产生强烈的政策依赖心理,而丧失自主谋生和发展的动力与能力。如果优惠政策取消或变化,原本在恩惠体制下强化的民族身份意识和民族认同则会在短时间内膨胀,进而通过聚合民族内力量来达到利益表达和申诉的目的,引发强烈的不满情绪和对本民族以外的心理排斥。由于法治体制薄弱,少数民族民众缺乏表达正常诉求的渠道和机制,矛盾往往冲突化,演变成少数民族地区的群体性事件。二是政策对象的单一性。一方面,实行的优惠政策仅针对少数民族,少数民族地区的汉族则不能享受政策优惠。因此,实行优惠的民族政策以“民族身份”为界,而忽视民族地区汉族或其他民族的利益需要,强化了民族间的排斥和仇恨。另一方面,实行的优惠政策亦常常忽视了地区间差异。有的民族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教育水平都比较好,因此,一味地以少数民族身份进行优惠性政策安排,造成了少数民族内部的分化和不公平,这些优惠政策带来的消极作用也在增加。
少数民族的称谓是相对的。在一些民族自治地区,少数民族常常是多数的,而作为“多数民族”的汉族则可能是少数的,如西藏、新疆;而在广西、宁夏和内蒙古自治区,汉族则为多数民族,超过50% (见表1)。
表1 五自治区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民族构成
而针对其主要少数民族制定和实行的优惠性政策则常常依据民族身份这单一、唯一的身份将汉族或其他少数民族排除出优惠性政策惠顾对象之列。这种略带有“民族歧视”的政策安排则可能造成汉族群众的身份困境。一方面,基于民族身份的优惠政策常常涵盖面非常广,而汉族群众则不能享有这种优惠而受到广泛的政策性排斥。那么,汉族群众则会意识到因身份差异而带来的制度性歧视,进而强化自身头脑中的民族身份观念,将一切与少数民族之间的政策不平等都归结于民族身份,这样既强化了汉族的民族意识,又强化了与少数民族之间的民族边界,让民族界限更加的清晰,因此引发汉族对少数民族的不满,激化民族间的矛盾也就不足为奇。另一方面,生活在民族地区的汉族群众常常因文化传统、风俗习惯差异,而无法较好地融入当地生活,遭受少数民族的身份排斥。这在汉族群众的意识里造成一种身份的困境。汉族群众会将生活中的一系列问题归结为身份差异,在汉族身份与少数民族身份之间形成困惑和犹豫。要融入当地,就必须学习少数民族的文化,适应少数民族的风俗,向他族的身份靠拢;要坚持汉族身份和习俗,就得付出遭受身份排斥和歧视的代价。事实上在很多地方,汉族与少数民族间常常彼此隔绝,“井水不犯河水”,避免造成民族间的争议和麻烦。这是事实上的民族间区隔,强化了各自的身份意识和民族间的界限,不利于民族间的交流和培育更高层次的社会认同。同理,运用上述逻辑,我们也可解释在城市特别是非民族地区城市中出现的相反情况,即少数民族公民在城市社区中面临的身份困境及城市中民族聚居区的形成。
(三)单一身份与民族政策的有效性困境
我国民族政策以识别民族身份为基础并围绕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进行的一系列政策安排都在不断强化“民族”这一单一身份。其基本逻辑如下图2 所示。基于单一身份建构的民族政策在其实践中面临许多困境,突出地表现为民族关系的紧张、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间的紧张两方面。
图2 单一身份与民族政策间逻辑关系图
1.民族关系的紧张
民族间关系的紧张,一方面表现在心理上的失衡。改革开放后,我国经济快速发展,作为汉族主要集中的中东部地区率先发展起来。在经济发展、扩张、整合的过程中,民族问题不可避免地显现出来。当整个国家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单纯追求GDP 的战略背景下,少数民族地区的自然资源、人才和财政资源也随之外流。因此,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与其他地区差距较大。正是不断拉大的经济差距,造成了少数民族群众的“相对被剥夺感”,产生经济上的不平等感,情绪上流露出对东部地区、对汉族的排斥心理。另外,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优惠性民族政策,其主要受益者为在某一民族自治地方的主要少数民族,汉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往往不能平等地享受政策优惠,因此,常常会引发民族自治地方中汉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不满,造成民族间关系的紧张,也使民族惠顾和区域稳定间产生了矛盾。
我认为,在目前的发展阶段,部分产业谈共享经济也许是过早的。但我并不认为有些产业注定没有办法走网络协同的道路,很可能未来它们会在一个更大的网络协同或者说是协同网络中去发展。像租车,本身并不适合共享经济,但是智能交通可能会出现一个巨大的网络协同平台,而租车只是其中的一个服务。所以,共享平台或者说共享经济、网络协同也许能在一个更大的产业范围内实现。这就需要更长时间的积累。
另一方面,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交通便捷化程度提高,社会呈现高流动性特征,各民族间的交往和互动增多,客观上增加了民族问题的复杂性,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民族关系的紧张。由于长时间的区隔,各民族之间缺乏基本的了解甚至存在很多误解。而当这种区隔性、封闭式的制度安排在面对因社会变迁而打开的社会流动大闸门时则显得不相适应。其一,高速的社会流动要求在政策和制度安排上做出调整,以适应各民族成员间交流、互动的需要;其二,社会流动带来的交流互动增多,却因彼此缺乏了解和长期固有的偏见,客观上又造成了民族间的文化碰撞和利益摩擦。在交流互动中,文化的碰撞和利益的摩擦本是正常现象,但因长期对民族身份的强化,彼此都容易或是下意识地将这些碰撞和摩擦归结为民族身份所造成的差异而不考虑造成这些矛盾的其他原因。因此,出于自我保护的需要,在对本民族的认同中、站在本民族的高地上去寻求利益博弈的筹码,彼此又都退回本民族的大伞下来展开利益的对抗。正是这种逻辑,限制了因社会流动而带来对原有民族身份的突破的可能,反而强化了各自的民族身份。
少数民族内部关系的紧张,主要表现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城乡差异和阶层差异。从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城乡差异来看,2013年,全国少数民族主要聚居地区除西藏、新疆和内蒙古农村居民收入与城镇收入之比略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外,其余地区农牧业人均纯收入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比例均集中在0.26-0.32 之间,低于全国平均水平(见表2)。
表2 2013年全国少数民族主要聚居地区城乡人均收入统计表
从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阶层差异来看,新中国成立后,采用阶级化的方式来处理民族问题,作为“统治阶级”的头人、土司等宗教上层也被消灭,但改革开放以来实行的去政治化或谓之经济化民族政策,却在实践中产生了许多问题。原来的头人、过去的土司等宗教上层在政治上又“复活”了,作为新的“统治阶级”而出现。这些民族地区的精英人物直接管理或参与具体社会事务,常常把持民族地区社会资源的分配,往往具有较大的影响力和能量。①关于宗教对民族自治地方政治的影响,参见菅志翔:《国家建构中的族群身份转换——以保安族为例》,《广西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5 期。在国家实行的大量少数民族优惠政策中,这些精英人物常常有更多的政治权力和社会资本来获得更多的政策优惠,这事实上造成了优惠政策在少数民族中的分配不公。这些精英人物通过政策寻租,在经济地位上很快提升;而普通的贫下中农牧民则再次回到了社会底层的地位,少数民族内部的矛盾重新回归。因少数民族内部的不平等和贫富差距造成内部关系的紧张,进而也造成了当前民族矛盾紧张。因内部存在的政策不公平,处于底层的少数民族群众常常会产生对中央政府的不信任和对国家认同的弱化,则可能把“民族”作为影响政治的媒介。在极端或特殊情况下,处于底层的少数民族则很容易被“民族主义”情绪点燃,并通过暴力的方式来表达自身的利益诉求。
颅脑损伤是神经外科常见疾病之一,如果患者颅脑损伤后出现昏迷,不能进食,就会出现严重的代谢紊乱和营养不良,加重颅脑损伤。而颅脑损伤加重后又会引起患者血糖升高,导致糖尿病的发生,颅脑损伤与糖尿病相互影响,危及患者生命[1]。因此,必须采取有效的干预措施改善患者的营养状况。该院2015年10月—2016年10月间将早期肠内营养护理应用于34例颅脑损伤合并糖尿病昏迷患者后,效果满意,现报道如下。
多民族国家普遍面临在多元文化、多民族共存的社会中如何缓解政治、文化上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间的张力,[7]以及把因“民族身份”差异而存在的少数民族共同体整合到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之中的难题。处在社会转型中的中国在身份认同方面还存在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的紧张。特别是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强化了民族地区的民族意识,主要表现为“要求维护本民族利益,与国家和各民族的整体利益发生矛盾、甚至冲突,形成一种狭隘的民族认同并瓦解着少数民族成员已有的国家认同,造成对国家认同的危机”[8]。究其原因,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基于民族身份的民族政策安排在实践中更加强化了少数民族的单一民族身份和对本民族的认同,弱化了对更高层次的国家和中华民族的认同。其次,西部欠发达民族地区与中东部发达地区的经济发展差距构成了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的离心因素。目前,我国少数民族地区在经济发展水平、职业发展、个人收入和消费水平等方面与汉族聚居的中东部地区存在较大差异,各民族间、区域间、城乡间还存在发展不平衡的现状,而中国经济社会转轨的制度代价却让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和西部地区来承载。因此,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在享受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的利益的同时,相对会承受更多由于经济文化的社会变迁所带来的冲击和阵痛,这有可能会使部分少数民族心理失衡,在心理上要经历复杂的调适过程”[7]。最后,因社会流动、人口迁移而不断增多的各民族间互动交流,常因风俗习惯、文化差异而发生民族间的纠纷、矛盾和突发事件,强化了少数民族对各自民族的认同,不利于各民族间的相互认同和国家认同。另外,强化民族身份的民族政策在文化教育特别是语言方面面临一定程度的失效,也限制了共同语言和共同文化的培育,造成少数民族的离心倾向越来越远,不利于对民族国家和中华民族文化的认同。
四、“多重身份”:民族身份的淡化与消解
(一)多重身份:多元社会、开放社会与社会变迁
“现代社会不是由相互层叠、边界清晰的群体构成,而是同时具有多角色、多参照标的个体组成。根据社会条件和历史情境,他们根据自身个体或集体的以往经历来选择参照和身份认同的不同形式……现代社会建立在人们的流动之上,建立在他们忠诚或背叛的多元性之上,建立在他们身份的多元性之上。”[9]3我们无法用一个单一的身份去表征和概括一个人,因此,民族身份不是也不可能是一个包罗万象的身份。试图仅以一种联系,即民族身份,来看待中国人,企图使它成为社会、政治、文化的一般性基础,则会导致对其他多种联系和忠诚的忽视。毫无疑问,现代社会中,每个个体的身份都是具有多样性的。然而,“不幸的是,当今世界,最近几年我们看到了身份缩减趋势的变迁。身具多元属性的男性和女性退缩到某一个身份当中,这种身份有的是外部因素强加的,有的是由排他性归属感激增造成的”[9]3。就此,阿马蒂亚·森也指出,实现社会和谐关键在于“承认我们身份的多样性。这种多样性意味着人们同时具有相互交叉的不同身份,它有利于我们反对按照某一坚硬的标准划分人们而导致的、据说是不可克服的尖锐分裂。当人类的丰富差别被压缩进一种恣意设计的单一分类之中时,我们所共享的人性也就遭到了严重的挑战”[3]14。回看历史,我国在开展“民族识别”的过程中,为了区分不同“民族”,政府部门和学者关注的是族群之间存在的各方面差异,而漠视甚至否认各族群在文化方面存有的共性。因此,民族身份仅仅是社会成员多重身份中的一元,甚至都不能算是主要的一元。而民族政策还赋予“民族”这一单一身份的意义来为少数民族获取社会资源,显然与现代社会的身份逻辑不相符合。
与外界保持紧密互动、交流与联系的开放社会赋予了人们重新思考自身身份问题的可能。一是身份的开放性和变动性。开放社会在为社会提供无限可能的同时,也让人们的身份充满开放性和多种可能性,即人们的身份并不是单一恒常和固定不变的,而是随着社会变迁和社会的开放程度不断变化和调整的。二是自由选择身份的可能性。开放社会拒斥将人封闭化和限制对身份的选择,主张通过人的理性和自由选择来实现对自我身份的感知和认同。开放社会要求人们有自由进行身份的自我选择,即“关键问题不是是否任何身份都可供选择(这样将是很荒谬的),而是我们是否会有各种不同的身份或身份组合可供选择。并且,更为重要的是,我们是否拥有对我们所同时具备的不同身份决定优先次序的实质自由”[3]31。三是固化身份并不能适应流动社会的要求。开放社会不仅指民族国家间突破国界而实现人流、物流、信息流等的全面交汇,而且也指民族国家内部各地区、各族群突破地域和族群身份的界限进行民族国家内的互动交流与融合。那么,人们的身份也理应随着社会的高速流动处于不断的变动和转化之中。因此,按照某一身份将人固定在某一地域的做法与开放流动社会的内在身份逻辑显然不相适宜。
为了达到对基层区队微腐败的治理效果,应该做好第三步工作,完成磨剑的储备。不仅应该做到兼顾防范与惩治,而且还需要做好廉政教育工作。第一,组织多种形式的廉政教育活动,使基层区队的管理人员可以提高自身的觉悟,形成廉洁的思想意识,达到预防“微腐败”情况出现的目的。第二,积极开展党风廉政教育宣传会议,组织基层区队管理人员到红色革命根据地与黑色教育基地进行实地参观,发挥出廉政教育的有效作用,从思想意识上,给予基层党员干部及时的提醒和约束[3]。
1 《草原与草坪》从未设立其他采编点或分支机构, 也从未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编辑出版《草原与草坪》 杂志。
(二)公民身份:民族身份的淡化与消解
1.公民身份与自主选择
作为一种身份意义上的表征,公民身份则是指公民在国家中的角色和地位以及公民与国家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和政治参与行为。可以说,“‘公民身份’这一概念蕴含着平等、自由等普遍主义的倾向,赋予个人以参与权利,驱使共同体走向民主、法治与公共商谈”[11]。公民身份可以超越血缘、族群、地域而把社会全体成员有机整合起来,实现个人在政治生活中身份的单一化、公民化,强调公民与国家的权利义务关系。但是,这种单一性的身份仅仅限于政治领域且并不排斥各个族群(民族)及个体在文化上的多样性。[12]基于个人权利和选择自由,公民能够自主地选择多样的文化身份,进而形成基于多重身份的社会有机团结和国家认同。
民族政策的价值取向是研究民族政策的前提和逻辑起点。可以说,强调民族身份的民族政策是“民族主义”价值取向的。对多民族国家而言,合理的民族政策价值取向应该是“国家主义”的,即国家认同较于民族认同的优先性,以国家的统一和发展为最终目标,并对少数民族权益进行适当的保护。因此,民族政策的目标是“政治一体”与“文化多元”。费孝通先生曾提出“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的分析框架,提出“五十多个民族单位是多元,中华民族是一体”。[14]马戎在此基础上提出“政治一体,文化多元”的设想,以实现政治统一和族群平等。[5]26本文从身份的视角,将其置换为“政治身份的单一化”和“文化身份的多样化”。
晋地历史上有过几次较为集中的学术思想高峰期,皆为外地名宦、寓贤与晋地学人学术交融的结果。 以下略作梳理。
基于民族身份设计的民族政策,在制度安排上将人的身份简单化为单一的民族身份,而排他性地拒绝了其他身份进入政策议程以发挥对民族问题影响的可能。基于多重身份建构的民族政策其重要意义在于在政策安排上承认人们身份的多样性,并把其作为民族政策的身份前提进而缓解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的紧张。将公民身份复归为少数民族公民最核心和首要的身份,其意义在于为人们进行身份的自由选择、决定身份的相对重要性以及形塑多重性身份提供了可能。公民身份在提供自由选择的权利时,也重申了公民对国家认同的义务。
按照这一逻辑,基于多重身份的民族政策赋予或者预留了少数民族公民自由选择身份的空间。少数民族公民能够依据社会情境自由地选择与自身相匹配、自我认同的群体。在这种情况下,也许人们会抛弃“民族身份”这一单一的身份标签,反而更愿意在日常的社会交流与互动中用多样化、异质性的身份来作为自己的标识,而非用一种单一式的身份将人们区隔于“非此即彼”的硬盒子中。
将和好的面团置于37 ℃,85% RH发酵箱中发酵60 min。面团均分为6份,调整辊距为6 mm,压面20次,手工搓圆,塑型至高约5 cm。于37 ℃、85% RH发酵箱中再次醒发30 min后,放入已煮沸并垫有纱布的铝蒸锅屉上蒸制25 min。取出于室温下冷却1 h,进行相关指标测定。
在身份的塑造方面,公民的自我选择与政策的硬性安排截然不同。前者是基于公民理性计算和自由选择的结果,因个人偏好和社会情境不同而呈现出身份的多样性和差异性。后者是为服务于简单化管理和统治需要而进行的人为政治建构,呈现出身份的单一性和同质性。显然,后者与我们描摹的多元社会和开放社会的图景是相悖的。
3.民族身份的淡化与消解
世界上处理民族问题的政策安排大体可划分为两种基本模式:大熔炉模式和大拼盘模式(或称马赛克模式)。①胡鞍钢、胡联合:《第二代民族政策:促进民族交融一体和繁荣一体》,《新疆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5 期。针对二胡关于两种模式的划分,郝时远在《美国是中国解决民族问题的榜样吗?》一文中(载《世界民族》,2012年第2 期),就大熔炉模式和马赛克模式的划分进行了批评,指出这两种模式的分类并不能涵盖所有的民族政策实践。虽然,郝时远也对二胡提出的美国实行的大熔炉政策提出了质疑,但笔者认为,双方关于大熔炉模式和马赛克模式的争论存在一定的指向差异。郝时远是从多元与同化的视角来理解两种模式,而二胡则从有没有人为地制造民族间的边界来划分两种模式。本文更倾向于从是否强调民族身份的视角来理解民族政策的两种基本模式。大熔炉模式不强调民族身份的差异而主张促进民族交融一体,典型国家是美国、巴西、印度和新加坡;大拼盘模式则强调民族分界和民族身份而不利于民族交融一体而建构统一的国族,代表性国家是(前)苏联、(前)南斯拉夫等。比较而言,尽管实行大熔炉模式的国家在处理民族问题上并非完美无缺,但与实行马赛克模式的国家相比,的确表现出不少的政策优越性。其主要做法是淡化民族身份,强化国族身份;保证各族群在政治上和法律上一律平等,同时拒绝赋予少数民族以群体权利;在保证法律优先的基础上,承认族群差异性;尊重自由选择和奉行多元文化主义。
因此,我们尝试从单一身份与多重身份的视角来重新理解民族政策的建构逻辑。基于单一身份的民族政策,通常把民族身份(民族成分)作为建构民族政策的基础,一切民族政策安排均以民族身份为依据,民族身份成为辨认和识别某人的重要甚至是唯一标识。如前苏联、南斯拉夫,在民族理论上将“每个族群都看作是有着自决权的民族,并且将这种民族自治和特定的地域联系在一起,因而制度性地强化了少数族群国民的族群认同,并将这种认同高度地政治化”[4]。而基于多重身份的民族政策,民族身份仅仅是民族政策安排和考虑的诸多因素中的一个因素,甚至根本就不是主要因素。如美国、墨西哥等实行民族同化与一体化的国家,并不把“民族”作为建构民族政策的重要变量。在美国,没有划分不同的民族,只有(美国)公民这样一个统一的界定。事实上,这样一种处理民族问题的思路正是基于多重身份的逻辑。在这种政策逻辑下,一个少数民族成员可能还是一个语言学习困难者、教育水平较低者、工会成员、选民。这种政策安排往往突出的是因其“公民”的身份而非少数民族的身份而得到国家的保护。因此,在这种背景下,少数民族群体的身份并没有得到制度性的强化,少数民族群体的利益也在基于多重身份建构的民族政策下得到了非特殊的保护。
我们看到,民族身份作为民族政策安排核心和首要依据已与社会变迁和成熟的民族政策模式不相适应。作为公民多重身份中一重的民族身份再也不能承载民族政策体系的建构与搭建。民族身份在民族政策中的身份意义将逐步淡化,而围绕公民身份形成的多重身份将是构建民族政策的新的逻辑起点。在多元文化主义的背景下,个体多重身份存在的事实还将进一步强化,民族身份也将处在消解和重塑过程之中。
五、从单一身份到多重身份:民族政策路径选择
(一)民族政策的价值取向与政策目标
与公民身份强调的普遍意义倾向不同,民族身份则“蕴含历史传统、亲疏关系、族群文化等特殊主义倾向,并预设了一种‘他者’的视角,极易促成‘敌我之分’的政治。而这种‘敌我之分’的参照点,并非自由、平等、人权等普遍价值,而是血缘、地缘、民族等身份认同。此类身份认同方式固然具有强大的凝聚力和向心力,尤其当面对外部压力时,会产生巨大的整合力量和推动作用”[11]。因此,“对于多民族国家来说,解决族际矛盾的恰当方法不是将这个国家建筑在一种集体主义的民族主义的基础上,而应建筑在个人主义的每个公民和国家的权利契约之上”[13]。
4.1 做好手术交接 病房护士送患者进入手术室后,和手术室护士交接,护士和医师共同认真核对,安慰患者,解除其紧张心理。
政治身份的单一化,指各民族公民在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层面上,平等地享有政治及法律规定的公民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不因民族成分不同而表现出权利、义务的差异,以强化作为政治实体的民族国家,增强公民对(统一多民族)国家的认同。文化身份的多样化是在多元文化主义的引导下,对各民族或群体的独特文化进行保护。一方面,尊重和理解与国家层面的共同文化平行的各民族或群体的文化;另一方面,在保障公民平等权利的前提下,尊重公民基于自身理性计算和自由选择的文化身份,以促进公民文化身份的多样性。
(二)协调统一:多重身份与多元认同
民族身份与公民身份、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间关系的争论一直是学术界的焦点。首先,即使在主张积极对少数群体权利保护的多元文化主义者看来,对民族身份的过度强调则可能造成部分民族放弃主流社会的公民身份,从主流社会生活中分离出去走向边缘。[15]少数民族的身份属性大致主要可划分三重,即社会层面的个体身份、法律层面的公民身份和文化层面的少数民族身份。在这之外,还有职业身份、地域身份、性别身份、阶层身份、趣缘身份等。因此,缓解民族身份与公民身份间的紧张,一方面,在民族政策中淡化民族身份;另一方面,通过民族政策来重塑公民的多重身份,而身份的多重化又反过来淡化和消解民族身份。
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间差异性的存在,导致二者间一定的利益冲突。但“‘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之间存在的差异性和矛盾性,并不排斥二者间的统一性和共生性。‘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是不同层次或级序的认同。社会成员个体同时可以有多种认同。”[16]民族身份与公民身份、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间的潜在紧张,需要我们找到一条协调统一的路径来增强民族团结和各民族对国家的向心力,强化公民的国家认同感,使各民族在维持民族认同的同时,强化公民的国家认同。
(三)政策建议
1.倡导法律上的平等,取消民族间不平等待遇
在法律上确保公民全部权利包括政治、司法权利是平等的,通过法律来保障所有人在机会上的平等,政府与社会对少数弱势群体提供必要的帮助,使其得到发展的机会。但对特定的弱势群体提供的社会保障不应当是因为他属于某一特定的民族,而是因其公民身份的存在。同时,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避免政策替代法律。实践中,大量的法律问题因涉及民族关系,将其纳入民族政策中去解决,特别是刑事犯罪的问题,导致将法律问题上升为民族问题和政治问题,则变相激化了民族矛盾,影响了法律的权威性。因此,要避免政策代替法律,维护法律权威。
2.淡化民族身份,减少民族特殊性
护理人员若发现透析管内血液颜色变暗,透析机跨膜压升高,则怀疑是否发生凝血。透析管凝血发生主要考虑与患者机体炎症状态、长期高脂饮食、肝素用量过低有关。
取消用单一民族命名民族自治区。民族自治区以“地域名称+民族名称”的命名方式,实现民族身份与地域身份的勾连。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是一个多民族聚居的地区,维吾尔族人口虽相对较多,但汉族、哈萨克族和回族等民族人口却在一半以上,且维吾尔族主要集中在南疆地区。所以,在民族自治区的命名上,可以考虑取消单一民族的命名方式,代之以地域的方式命名,如“新疆民族自治区”“内蒙古民族自治区”等。
少数民族大多分布在我国的西北和西南地区,受自然条件的限制,其发展落后于中东部地区。因此,民族间在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实际上是地域差距问题。因此,我们可以用区域优惠政策替代民族优惠政策来解决发展差距问题。即对少数民族地区通过实施有针对性的区域优惠政策来帮助其发展,通过强调区域空间概念来淡化民族概念。除用地域身份来取代民族身份外,还可以依据职业、性别、年龄等身份属性作为制定民族政策的依据,构建基于多重身份的民族政策,避免将某种身份单一化、制度化。
3.强调民族共性,增强国家认同
民族政策不能过分强调民族身份和强调民族间的差异和特殊性,而应寻找民族间的共性和一般性,强调各民族的共同历史和共同利益。不把民族作为利益划分的依据,民族政策不强化民族之间的区隔,而是弱化民族之间的界限,如取消身份证、户口登记中的民族内容。加强全体国民对国家的认同感、对中华民族的认同感。通过强化“中华民族”“中国人”的观念,来培育全体国民的共同价值观。
在民族教育中,明确官方语言,并将之法律化,以此来促进民族间的沟通与交流,增强对国家的认同,少数民族语言应归入地方方言,与官方语言地位不同,在民族地区大力推广官方语言;在民族团结教育上,要强调中华民族是一个,各族同胞虽在语言、居住地区、宗教信仰、生活习俗等方面存在不同,但同属中华民族;强调中华民族内部各族之间的平等,以及各族间的互助、友爱和共同繁荣,而不是专门讲民族间的差别;在介绍“多元”时,更需强调“一体”,培育中华民族的共同价值观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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