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岗位保障程度差异调整后的农民工工资水平观察*
2015-12-10国家统计局浙江调查总队课题组
国家统计局浙江调查总队课题组
研究探索
基于岗位保障程度差异调整后的农民工工资水平观察*
国家统计局浙江调查总队课题组
关于农民工工资水平以及农民工与城镇工的工资差异等问题长期以来受到学界的关注。本研究将依据补偿性工资差别理论,从岗位社会保障程度来估算农民工“应该得到”的工资补偿,据此从“潜在工资”的可比口径上比较农民工与城镇工的工资水平差异。
农民工;社会保障;潜在工资
一、研究背景
近几年,浙江城镇劳动力市场上农民工的月平均工资水平的统计结果表明,农民工即时货币工资水平在逐年提高,且相比其他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省份或者全国平均水平而言,在较为发达的浙江城镇劳动力市场上,农民工的即时货币工资回报水平更高。然而比起户口在城市(镇)的城镇工,有着农业户口的浙江农民工就业后依然鲜少能够享受到非即时工资所包含的各种社会保障福利,包括现行的养老、医疗、失业和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制度。由于过去社保体制改革的思路基本仍以户籍为基础,国家对进城农民工的社会保险政策没有采取强制措施,且用人单位出于削减劳动力成本的考虑,地方政府担心推进农民工参保会影响本地投资环境,以及社会保险制度的门槛高、转移难等多方面原因,农民工的总体参保率非常低。此外,由于城市公共产品分配上的歧视政策,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力并没有同等享受城市公共产品的待遇,使得农民工要承受更高的由于公共资源分配不均导致的生活成本。
本研究旨在观察农民工是否由于户籍分割而相对集中分布于社会保障程度更低的岗位,观察农民工相对于城镇工在同类岗位上是否存在工资补偿的差异,然后以城镇工的劳动力市场环境为比较基准,在城乡一体化假设下根据岗位分布和补偿性工资差异来调整农民工的工资水平,据此在“潜在工资”的可比口径上比较两类劳动力的工资水平,以此调整在即时货币工资口径上城乡劳动力工资水平的不可比性。
二、基础数据及研究样本
1.数据源
本文基于城乡住户调查数据和农民工监测数据开展研究。其中有关城镇劳动力的数据依据城镇住户从2009—2012年形成的连续调查,农村转移到城镇从业的农民工数据则依据2009—2012年的农民工监测调查。
2.观察个体的处理
依据城乡住户调查和农民工监测调查,本研究对数据作以下顺序筛选处理:
(1)“城镇工”依据定义选取非农业户口的调查对象,“农民工”则依据国家统计局统一的“外出农民工”统计口径,选取户口性质为农业户口且外出从业6个月及以上的农村劳动力。
(2)依据现行退休制度,选取年龄在16~60周岁的个体,其中城镇住户调查中的女性职工取16~ 55周岁。
(3)剔除非就业者,即保留城镇住户调查方案中就业情况为就业者的个体,同时进一步剔除在校学生。
(4)根据研究目标—评估城镇劳动力市场上农民工的工资水平,进一步剔除“主要从业地区”为“乡内”和“年内是否外出从业”为“否”的农村劳动力。
(5)本课题以浙江农民工工资水平为研究对象,是在与浙江的城镇工比较中进行的,因此继续剔除“外出从业所在地区”为非浙江省的农村劳动力。
(6)基于研究对象—农民工的人力资本水平较低、集中于城镇劳动力市场中的二级部分的事实,将城镇工和农民工研究群体统一定位于低人力资本要求类,即仅选取“商业人员、服务业人员、农林牧渔水利业生产人员、生产运输设备操作人员、其他从业人员”为研究对象。
(7)剔除工资回报数据异常值。
(8)分别对城镇工和农民工按各自月工资水平高低排序,剔除工资水平最高和最低各2%的个体,以避免可能的观察误差和极端变量影响。
最后,作为本研究观察样本的历年个体数量如表1所示:
表1 历年样本个体数量情况
3.观察变量的处理
(1)工资变量。基于工资数据的可获得性以及可比性,本研究以城镇工与农民工折算后的月工资为准。
(2)教育变量。为统一变量,将城镇住户调查中的“1.未上过学”和“2.扫盲班”与农民工监测调查“1.不识字或很少识字”对应,“7.大学专科”、“8.大学本科”和“9.研究生”三类与农民工监测调查“6.大专及以上”对应,以此转换成统一标准的6类。
(3)工作经验变量
本研究用“调查时的年份-‘开始参加工作年份’”代表城镇工的工作经验,农民工的工作经验则用调查时农民工的“年龄”减去其“受教育年数”再减去8(默认从8岁开始接受小学教育)。
(4)社保福利变量
在我国,根据《劳动法》等相关规定,与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劳动用工合同的劳动者依法享有“三险一金”的社会保障权利,其中基本养老保险是用于劳动者在退休后的养老金发放,基本医疗保险是用于劳动者的基本医疗服务,失业保险是用于劳动者失业后一段时期内的生活费用,住房公积金是用于有条件的员工购买住房和维修房屋使用。本研究根据岗位提供福利待遇项目的多少将样本岗位大体分为三类,具体如下:
低保障岗位:岗位并未提供任何社会福利项目,是所有岗位类型中最差的一种。
中保障岗位:岗位提供给劳动者1-2项社会福利项目。
高保障岗位:岗位提供给劳动者3-4项社会福利保障项目,劳动者将会享受到较高的社会福利待遇水平。
三、农民工不同保障程度的岗位分布
根据对“低保障岗位”、“中保障岗位”、“高保障岗位”的划分标准,观察城镇工与农民工的岗位实际分布,结果如表2所示。统计结果显示,城镇工与农民工在拥有不同社会保障程度下的岗位分布存在明显差异。首先,在“低保障岗位”上,农民工的占比远高于城镇工,2009年至2012年的差值均高达40个百分点左右;其次,在“中保障岗位”上,农民工的占比历年来均低于城镇工,两者差值不断扩大;再次,在“高保障岗位”上,农民工的占比同样比城镇工低,但两者差值逐年缩小。岗位实际分布结果表明,农民工较为集中的分布于社会保障程度相对更低的岗位,而城镇工则表现出社会保障程度越高、岗位分布越集中的现象,而且其在社会保障程度相对较高的岗位上的比重较农民工而言更高,这也佐证了这两类劳动者在城镇劳动力市场上受到区别对待的事实。
表2 城镇工与农民工的岗位实际分布情况
岗位估计的观察结果表明,在城镇劳动力市场上,农民工由于户籍分割确实受限于流动障碍而被迫集中分布于社会保障程度更低的岗位上。为获得农民工因此而得到的补偿性工资水平,还
需关注岗位间工资差异的信息。
四、农民工较低保障程度的工资补偿观察
1.观察思路和方法
本部分的目的是观察农民工由于户籍分割而相对集中地分布于社会保障程度更低岗位,这种较低保障程度岗位是否得到了与城镇工一样的工资补偿。因此,首先观察如果农民工拥有与城镇工同等的择业机会,其岗位分布情况是否会得到改善。其次将城乡劳动者的即时货币工资调整为还原工资,在此基础上模拟估算出城镇工和农民工各自的较低保障程度岗位上的补偿性工资,观察城乡劳动者补偿工资的差别。最后结合农民工的岗位分布变异,测算出农民工相较于城镇工的实际损失的岗位补偿工资,其观察思路和测算方法包括三个步骤,具体如下:
第一步:农民工的三类岗位模拟分布以及岗位分布变异估计
首先,构建城镇工的基础多值概率模型,估算城镇工职业类Ⅲ群体在“低保障岗位”、“中保障岗位”、“高保障岗位”上的分布方程:
然后,构建农民工的基础多值概率模型,模拟农民工如果拥有城镇工一样的择业机会,则其在三类岗位间的分布情况:
比较农民工在三类岗位间的实际分布与模拟分布,以此估计由于户籍分割导致的农民工岗位分布变异
第二步:城镇工与农民工的岗位工资补偿模拟
首先根据浙江省关于职工社会保障的相关缴费要求,通过对城乡劳动者非即时工资(“三险一金”)进行还原,测算方式如下:
令:wm=即时工资,=还原工资,ai=各项社会福利保障的缴费比例,bi为岗位是否提供第i项社会福利保障的虚拟变量(bi=1表示岗位提供第i项社会福利保障,bi=0表示岗位未提供第i项社会福利保障),则劳动者所应得到的还原“三险一金”后的工资为:
由于岗位间人力资本回报率相同,且劳动者之间人力资本水平的无差异,因此城乡劳动者无论就业于哪类岗位应当具有相同的总工资水平。就城镇工而言,以就业于“高”社会福利保障程度岗位的城镇工的总工资水平作为参照标准,则就业于其他两类较低社会福利保障程度岗位的城镇工由于选择了低保障的工作岗位而获得的岗位补偿工资应为:
同理,模拟估算农民工的岗位补偿工资:
第三步:估计由于户籍分割,农民工损失的对更低保障程度岗位的工资补偿
第一,如果农民工在更低保障程度岗位上得到了与城镇工一样的工资补偿,则以城镇工得到的工资补偿占工资水平的比例推算,农民工实际损失的补偿为:
第二,如果农民工拥有与城镇工一样的岗位分布并且也得到同样程度的工资补偿,则以城镇工的岗位分布推算,与目前农民工实际损失的岗位补偿工资为:
2.实证结果
通过城镇工的岗位估计Multinomial Logit模型参数①引入年龄及其平方项、性别、工作经验、受教育程度变量,运用Multinomial Logit模型,以“高保障岗位”为参照组,分别模拟城镇工和农民工在选择其余两类岗位时各项指标的影响情况,具体结果及分析略。来测算如果农民工拥有与城镇工平等的择业机会,则农民工岗位的“潜在分布”及其与实际分布的差异。表3显示,如果农民工拥有与城镇工
同等的择业机会,农民工的岗位分布情况将得到明显改善。首先,农民工获得“低保障岗位”的比例显著下降,且平均降幅在30个百分点左右。其次,农民工获得“中保障岗位”和“高保障岗位”的概率均出现了提高。农民工岗位分布的模拟结果再次佐证了农民工由于受限于户籍制度而被迫集中分布于社会保障程度相对偏低的岗位上的事实。
表3 农民工实际与估计的岗位分布
工资作为劳动力的价格,不仅包括主要以货币形式表现的即时工资,同时还包括基于当前劳动所能获得的非即时工资。本研究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制定的缴费标准,对城镇工和农民工的非即时工资进行还原,可以得到劳动者从事三类社会保障岗位的相对实际工资而言的还原工资水平。还原后的工资水平包含了劳动者的全部劳动回报,即包括即时工资和非即时工资。城镇工与农民工的还原工资以及获得的岗位补偿工资的观察结果如表4所示。
我们不难发现,在对城乡劳动者的非即时工资进行还原以后,总工资水平较即时工资而言得到增加,但从业于各社会保障程度岗位的劳动者之间的工资水平仍然存在差距,且在某些年份的某些岗位类别上差距被进一步拉大。因此得出如下事实:不管是在社保机制相对完善的城镇劳动力内部,还是依然存在户籍歧视的农民工内部,都不存在某种工资补偿机制,由于社会保障程度的不同而导致的岗位差异并没有得到相应的工资补偿,甚至有理由推断从事于较低社会保障程度岗位的城乡劳动者根本没有获得任何补偿,工资水平反而随着社会保障程度的提高而获得了增长。但通过对各岗位“补偿”工资的比较可以发现,随着岗位保障程度的改善,同样人力资本的劳动者所能得到的“补偿”工资在逐渐减少。
表4 三类岗位上城镇工与农民工的还原工资和“补偿”工资(元/月)
3.岗位保障程度差异调整基础上的工资水平
城乡一体化假设下,仅考虑“低保障岗位”的工资补偿,农民工的潜在工资水平应为目前的还原工资与补偿工资之和,记为潜在工资1。2009—2012年农民工还原工资与潜在工资对比情况的观察结果如表5所示。
表5 农民工还原工资与潜在工资对比(元/月)
由表5信息可知,在城镇劳动力市场上,如果从事更低社会保障程度岗位的农民工能够拥有和城镇工一样的工资补偿水平,那么2009至2012年农民工的“潜在工资1”分别为2184.78元、2448.98元、3173.90元和3511.88元,均高于当年的还原工资水平,增幅分别为5.16%、2.24%、11.4%和6.41%。以上结果表明,城乡劳动者由于户籍分割而享有不同等的社保福利,农民工基于社会保障程度高低而获得的工资补偿较城镇工而言水平更低。
五、可比保障程度下的城乡工资差异
最后,假设在社会保障程度相对更低岗位上,农民工目前的实际工资中已经包含了与城镇工同等的“补偿”工资,那么农民工获得的基于生产率回报的无歧视月工资水平可定义为目前实际工资与补偿工资之差,记为潜在工资2。综合观察实际工资与“潜在工资”口径上城镇工与农民工的月平均工资比,结果如表6所示。
表6 “潜在工资”口径上城镇工与农民工的月平均工资比
观察结果表明,如果从事于更低社会保障程度岗位的农民工,还原工资中已经包含了与城镇工一样的工资补偿水平,那么2009至2012年的农民工月工资中,仅有1970.52元、2341.46元、2523.82元和3088.54元属于与城镇工一样的生产率回报。这意味着,城镇工与农民工的月平均工资比不是即时工资口径上的1∶0.91、1∶0.93、1∶0.88和1∶0.96,而是“潜在工资”口径上的1∶0.68、1∶0.74、1∶0.66和1∶0.73。相较于即时工资,“潜在工资”口径上城乡劳动者的月工资水平比值更大。这也进一步说明城镇劳动力市场上,农民工相较于城镇工并没有因为社会保障程度的不同而获得相应程度的补偿,城乡工资差距进一步拉大。
六、结论与启示
岗位社会保障程度调整后,通过保障可比口径下的工资水平观察可知,农民工应该拥有的真实工资水平得到提高,他们基于社会保障程度高低而获得的工资补偿较城镇工而言水平更低。工资绝对水平的上升并没有根本改变农民工在城镇劳动力市场上的地位,农民工在城镇劳动力市场上仍然表现出在低保障程度岗位集中的特征,城镇工则更多地分布于“高保障岗位”,城乡劳动者社保福利享受权利上存在较大差异。
平等的择业权利和平等的保障机会是改善农民工“城镇地位”的根本途径。首先,提升农民工在城镇劳动力市场中的地位,首要途径是保证农民工拥有与城镇工同等的择业权利。各级地方政府应该做好城镇劳动力市场的就业服务工作,进一步推动地方就业信息的公开化和透明化,保障农民工与城镇工一样拥有平等的择业权利。为从根本上保障农民工与城镇工享有同等的岗位获得机会,各级地方政府应进一步推进城乡教育均等化,提升农村居民的整体受教育水平。同时加强农民工的职业技能培训,切实提升农民工的就业能力、择业技巧和外出适应能力,鼓励和引导广大农村剩余劳动力参加国家各类职业资格培训和创业培训,进行多渠道的择业和就业。其次,确保外来劳动者享有平等的社会保障权利,是提升农民工在城镇劳动力市场中的地位的重要保障。各级地方政府应根据自身发展条件,进一步加强对城镇劳动力市场上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切实加强对用工单位的教育、监督、引导和管理工作。同时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大力推动农民工市民化的发展进程。政府应该以“农村人口城市化,外地人口本地化”为户籍改革的方向,使居民基本公共服务和基本保障权益与户籍脱钩,建立健全公平、规范、统一、高效的户口迁移管理制度,真正意义上实现无差异市民身份,从而更为有效地使农民工享受到和城镇工同等的社会保障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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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韩俊.农民工市民化与公共服务制度创新[J].行政管理改革,2012,11:19-24.
课题组负责人:殷柏尧
课题组成员:钱雪亚 周众帏 盛飞 胡博飞 郑双双
(责任编辑:牛域宁)
*本文为2013年浙江省统计局统计学术类课题一等奖《农民工工资水平评估》部分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