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自信: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解决当代中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治制度—— “三个自信”与中国民族问题研究系列论文之四
2015-12-08黄仲盈
黄仲盈
2005年,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以“三是”“两必须”“三不容”①《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5﹞10号)强调:“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们党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是符合我国国情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必须长期坚持和不断完善。民族区域自治法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法律保障,必须全面贯彻执行。”并进一步指出:“民族区域自治,作为党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一条基本经验不容置疑,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不容动摇,作为我国社会主义的一大政治优势不容削弱。”详见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中国共产党民族理论政策干部读本》,民族出版社,2011年,第507~508页。以下涉及到的相关内容均不再一一说明。的原则,将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提高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三是”既是我党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政治层面上的准确定位,也是对我国历史以来中华各民族多元一体发展情况的深刻总结;“两必须”既充分肯定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在解决民族问题上的最佳国家结构形式,也强调了我党关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伟大实践的基本原则;“三不容”既表明了我党坚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决心,也表明了我党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信心。
一、为何自信:源于民族问题“政治化”抑或“文化化”的争议与抉择
21世纪的中国民族理论学界,弥漫着一种“山雨欲来风满楼”的趋势。
这场“风雨”,最初可以沿溯至20世纪八九十年代的那场民族概念与族群概念之争,其争议的核心,就是两者概念的内涵应该“政治化”抑或“文化化”的抉择。应该说,这场争议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倡导的“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政策所催化的结果。20世纪80年代中国民族理论学界重新掀起的对斯大林民族定义的争辩运动,虽然更多地限于理论探究,但由于20世纪80年代末期至90年代初期的苏联解体和东欧剧变等事件,使得其争论也逐渐扩散到了政治视域中,“苏联模式”的利弊得失再次被摆放到了中国民族理论政策研究的“解剖台”上,反思成了当时学界的主要思潮,而作为民族理论的“第一块基石”[1]的民族概念,则成为了首当其冲的突破口。在“苏联模式”的襁褓中成长起来的、承继着苏俄血统的中国民族理论政策体系,虽然屡经历练,并逐渐成熟自信,也于80年代后自成一脉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族理论体系初步形成于20世纪70年代末和80年代,在整个90年代和21世纪初得到重大发展,党的十六大以后又得到了新的丰富。详见龚学增:《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族理论体系》,《民族工作研究》,2007年第6期。,但其与苏俄与生俱来的血缘因素,使得一些专家学者依然沉浸在苏联解体强震后的余悸中,“莫谈国事”也成了他们进行当代中国民族问题研究的首选导向。由于“民族”与“国家”存在的天然的脐血关系,更因为中国民族概念形成与发展的中国语境和中国特性,中国的民族问题研究在此也不可避免地陷入了“学术”与“政治”的纠葛之中:是提倡民族问题研究的“纯学术性”,淡化民族概念的“政治性”,“妥善解决我国的民族关系和民族问题”?[2]还是坚持民族问题研究的“中国化”,“从国家安全的角度坚持民族概念的话语权”,[3]促进“各民族在国家层次上的整合”?[4]而此时,源于西方人类学界的,提倡纯学术、纯社区研究的族群概念的适时登场,更是使得以上的抉择与争持充满了火药的气味。且不论这场争论如何白热化,其结果是否真的实现了以此代彼抑或以彼代此,但族群概念“在1990年以后几乎取代‘民族’而成为学术舞台的主角”[5]却是不争的事实,而由此衍生的关于民族问题“去政治化”的话题也一度成为了中国民族理论学界的争议焦点。
北京大学的马戎教授是民族问题“去政治化”的首倡者,其观点主要集中于其在《北京大学学报》2004年第6期公开发表的《理解民族关系的新思路——少数族群问题的“去政治化”》(以下简称《新思路》)一文中。实际上,马教授“去政治化”的思路已经酝酿多年:早在2000年,在谈到关于中国民族研究的几个问题时,就针对中西语境中对民族这一人们共同体的不同释义,提出了“把56个民族改称‘族群’,以与英文的‘ethnic groups’相对应”的观点;[6]相隔一年后,更是建议以“族群”来称呼“民族”,并对相关称呼做了调整,如将“民族问题” “民族关系”“民族矛盾”“民族冲突”等相应改称为“族群问题”“族群关系”“族群矛盾”“族群冲突”等,以此来淡化其中的“政治色彩”。[7]与此同时,马教授在阐述以“族群”取代“民族”的基础上,进而发表了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观点,认为“当社会整体的法制、教育、经济、社会组织水平发展到一定程度之后,‘民族区域自治’政策的积极作用会下降,而消极作用会上升,有可能阻碍国家各个地区之间在经济、文化、政治等各个方面的进一步整合,甚至可能成为‘自治地区’从外部吸引人才、技术、资金,发展经济和开拓市场的障碍。”其中更甚的是,“当‘区域自治’固定化之后,在外部势力的影响和国内一定的政治和社会条件下,甚至有可能出现割据或独立的倾向。”[6]4年之后,马教授将以上观点总结归纳成了《新思路》的“去政治化”。如果说,2000年前后马教授相关“去政治化”的观点只是针对于理论的探究的话,那么,2004年的《新思路》则将矛头直接指向了中国现实的民族政策。《新思路》中,马教授认为,中国几千年的社会变迁的主流是“保持着把族群‘文化化’的基本理念以及以‘文化’为核心推动各族群的‘自然融合’”,而“这个历史进程一直延续到20世纪40年代”。言下之意,20世纪50年代后,中国社会变迁的主流则是“保持着族群‘政治化’的基本理念以及以‘政治’为核心推动各族群的‘强制融合’”了。事实上,马教授也确实认为1949年后的中国民族政策就是将“族群问题政治化和制度化的一整套措施”:通过民族识别工作将“民族成分”固定化和将“民族边界”清晰化;通过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保障了各族群的“政治权利”,加强了各族群的“民族意识”;通过民族优惠政策把一些原本已经没有多少政治色彩的族群“政治化”,等等,而这些举措,“非但没有缓解国内的族群问题,反而使随后的‘民族分裂运动’具有了更坚实的基础”,因此,“在思考少数族群的有关问题时,应逐步把它们更看成是‘文化群体’而逐步减少它们作为‘政治群体’的色彩”。[8]之后,马教授相继推出了一系列的论著,进一步重申、补充自己关于“去政治化”的观点。①马戎相关民族问题“去政治化”的观点的文章主要有:《当前中国民族问题研究的选题与思路》,中央民族大学学报,2007年第3期;《反思民族研究:理论与实践》,《中国民族报》,2007年3月;《中国民族问题的历史与现状》,《云南民族大学大学学报》,2011年第5期;《“去政治化”的意思,就是要给少数民族更大的活动空间和更完整的公民权利!——对话著名社会学家马戎教授》,《中国民族》2011第9期;《如何进一步思考我国现实中的民族问题——关于“第二代民族政策”的讨论》,《中央民族大学学报》2013年第4期;《对当代中国民族政策的反思》,《青海民族研究》2013年第4期。
马戎教授关于民族问题“去政治化”的观点在胡鞍钢、胡联合两位学者的观点里得到了持续发酵。2011年,清华大学胡鞍钢教授和胡联合博士在《新疆师范大学学报》当年第5期联名发表了《第二代民族政策:促进民族交融一体和繁荣一体》一文,提出要顺应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发展潮流,善于借鉴国际上的成功经验并充分吸取其失败教训,与时俱进地推动民族政策从第一代向第二代的转型,即所谓的“第二代民族政策”。相对于“去政治化”的观点,“第二代民族政策”无论是内容还是论调显得更为“务实”和“迫切”:除了对美国、巴西、印度等国家所采取的民族“熔炉”政策大加赞誉之词外,其中的核心就是对我国的民族政策进行直接“修正”,态度甚为“坚决”,如“不允许任何族群 (民族)声称是某一特定区域的族群 (民族)利益、资源权利和治理权利的代表”“不允许以各族群 (民族)成分来要求在国家享有或在特定区域内享有特殊的权利和义务”“不允许因少数族或汉族身份而有特权或被歧视,切实保障任何人都享有平等的公民权利,把对以族群 (民族)成分为优惠照顾帮扶对象的政策调整为对处于贫困弱势处境的公民为优惠照顾帮扶对象的政策”,等等。乍一看,此处的“三不允许”在语气与措辞上和2005年中央民族工作会议针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提出的“三是”“两必须”“三不容”的原则似乎前后是一脉相承的,实则不然:前者是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坚持与自信,后者则是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质疑与否定,其实质就是要肢解现行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主张削弱、虚化乃至取消民族区域自治。由于“第二代民族政策”的观点过于偏颇与激进,2012年4月,来自中央部委、各大院校、科研机构的专家学者以及各个民族类学报、期刊的主编、记者等60多位代表云集北京,召开了“民族理论研究热点问题学术研讨会”,对“去政治化”和“第二代民族政策”等观点进行研讨,以达到“澄清思想、辩明道理、取得共识的目标”。[9]273此次会议,取得的“共识”就是会后形成和集结出版了《评析“第二代民族政策”说》[10]一书,汇集了32位专家学者的26篇文章,对“第二代民族政策”进行了强烈谴责和严肃批判。实际上,在学界,针对一种观点进行辨析的论战属于正常现象,但多数情况下是学界的专家学者单独撰文、各自突破 (尤其是批驳性的),如即便马戎的关于“去政治化”的观点如何遭受到学界专家学者的“群起围攻”,气氛再如何的白热化,也只是各个专家学者独自撰文发表辩驳,意见虽然“一体”,但形式却是“多元”的。①虽然《黑龙江民族丛刊》于2012年全年连载了“中国民族理论前沿研究系列论文”共8篇文章,针对民族问题“去政治化”的观点进行了批驳,但也只是一种期刊连载的形式,并没有形成专著结集出版。即使是由谢中立主编、社会科学出版社于2010年出版的《理解民族关系的新思路:少数族群问题的去政治化》一书也只是以一种商榷的形式汇集相关专家学者的文章,并没有形成一边倒的观点。与常规不同的是,这次“民族理论研究热点问题学术研讨会”不但体现了专家学者们行动与言论的“统一性”,而且会后还公开出版了统一口径的学术专著,由此可见“第二代民族政策”无异于给当前中国民族理论学界投下了一枚重磅“炸弹”,其“爆炸性”即使不说“前无古例”,也能称得上“后发深省”。就在胡鞍钢、胡联合推出“第二代民族政策”观点4个月之后,时任中央统战部常务副部长的朱维群在《学习时报》上发表文章,在论及民族交融、民族融合等问题时,提出了“将来居民身份证中取消‘民族’一栏,不再增设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不搞‘民族自治市’,推行各民族学生混校”等具体主张。[11]虽然,朱维群宣称以上观点是属于“个人倾向”,但由于其官方的特殊身份,且时值党的十八大召开筹备之际,因此,其言论更是给这一本已错综复杂的格局增添了扑朔迷离的气氛。
如果我们将视角从书斋中转移出来,审视当前中国所面临的国内外的政治氛围和现实环境,那么以上专家学者们激烈的言论乃至焦虑的心态也是完全可以理解的。20世纪以来,当国内关于民族概念与族群概念的论战正酣之际,西方学界质疑中国的民族识别、解构经民族识别工作后构建起来的少数民族族体也在风生水起,②据中央民族大学潘蛟教授统计,20世纪90年代以来,先后被西方学者质疑并拆解的就有回、彝、壮、苗、瑶、维吾尔等少数民族。详见潘蛟:《结构中国少数民族:去东方学化还是再东方学化》,《广西民族大学学报》,2009年第2期。美国学者K·Palmer Kaup(白荷婷)于2000年出版的专著《创造壮族:中国的族群政治》(Creating The Zhuang:Ethnic Politics in China)[12]便是其中的代表作之一。该书的核心观点认为,壮族既无共同文化和历史来源,亦无彼此间的认同,壮族纯粹是中国共产党的创造。这就是西方学界质疑乃至抨击我国民族政策的最能信手拈来也最为津津乐道的“中国共产党制造民族说”,虽经我国专家学者的批驳,但一旦涉及民族自治区域内的突发事件与暴恐活动,该学说俨然成为西方学界乃至一些别有用心的专家学者用于抨击中国民族政策的屡试不爽的“秘密武器”。进入21世纪后,随着“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的新世纪民族工作主题的提出,我国的民族地区进入了新一轮的快速发展时期,但危机也依然存在。2008年西藏拉萨发生的“3·14”事件和2009年新疆乌鲁木齐发生的“7·5”事件,虽经事实证明,这是敌对势力蓄意破坏我国民族团结、图谋分裂我国疆土的典型事例,但国外的一些媒体乃至一些专家学者却借此将矛头对准了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并且对我国的民族政策进行了所谓的“反思”,其中最为典型的就是日本法政大学教授赵宏伟在2009年8月2日在联合早报网发表的题为《日本的民族政策和中国的民族政策》的文章。文章宣称,“没有共产党就没有新中国,没有新中国就没有维吾尔族”,“维吾尔族为大救星中国共产党所创造”,进而指出,“满族、蒙族、藏族、汉族也都是中国共产党创造的”。细究起来,我们不难发现,国外的一些媒体和专家大肆宣扬“共产党制造民族说”,最终的目的就是要将“3·14”“7·5”等暴力恐怖事件全部推卸到我国的民族政策上:因为共产党“创造”了这些民族,并通过一系列的民族政策和实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把民族边界清晰化,提升了民族意识,所以才酿成了民族分裂主义的恶果。以上西方学界煞费苦心的“研究”的真实用意不得而知,但同时联系到国内现存的民族问题“去政治化”“第二代民族政策”等观点,我们没有理由不相信,中国的民族理论学界目前正陷入一种“暴风骤雨”前的骚动与烦躁之中。
所幸的是,这场“风雨”终究风声大雨点小,最终并没有酿成“洪涝灾害”。2012年,党的十八大审时度势,适时推出了“三个自信”的原则,并在此基础上强调和要求:“全面正确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牢牢把握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题,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教育,促进各民族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13]至此,压抑在中国民族理论学界上空二十余年的“雾霾”已经拨开云雾现日出了。
二、以何自信:鉴于中国处理民族问题的历史传承与革故鼎新
自信?抑或不自信?这是21世纪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所面临的一道选择题。
一方面,无论是民族概念与族群概念之争、民族问题“去政治化”,还是“第二代民族政策”,其矛头均指向我国现行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持以上观点的专家学者们看来,因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事关中国国家统一和中华民族存亡的关键,所以,必须“从制度上建立一个统一的民族 (国族),强化国族认同,淡化族群 (民族)认同,通过制度安排使族群 (民族)问题非政治化,不给任何人声称是某一‘地方民族利益’代表和领导者的机会,重中之重在通过制度安排来保障官员始终做维护国家安全统一的积极领导力量,防止其在政治大气候变化时成为分裂国家的领导力量。”[14]这其中的“制度安排”,实际上就是要对现行的民族政策进行重新“洗牌”,从而虚化、否定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缘其实质,就是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不自信。而这种不自信的情绪,愈发助长了国外诸如“中国共产党制造民族说”等意在解构中国现行民族族体的观点的蔓延,内患外忧气氛浓厚。
另一方面,即使在纷纷扰扰的时代背景下,21世纪初期我国的民族工作依然显得格外引人注目:一是2005年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的召开。此次会议上,党中央和国务院从十二个方面对我们党关于民族问题的基本理论和政策作了新的总结和归纳 (即中央“12条”)。其中,针对民族区域自治提出的“三是”“两必须”“三不容”原则,更是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贯彻落实提供了精神动力和制度保障;二是社会主义和谐民族关系的提出。胡锦涛同志在2005年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必须坚持各民族“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的发展理念,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15]和谐民族关系的提出,是促进我国社会发展和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的时代要求,是我国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在新的时代背景下展现出来的新的时代特征,更为重要的,这也是践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优越性的具体体现。三是2005年是西藏自治区成立40周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成立50周年,2008年是广西壮族自治区成立50周年,中央分别派出了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为团长的中央代表团前往祝贺。“由中央政治局常委任代表团团长,这么高的规格,这在新中国历史上是第一次,在国内外产生了重大影响。”[16]这“第一次”的评价,突出地反映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当前我国国家事务中的重要性及其举足轻重的地位。而在广西成立50周年庆祝大会上,党中央则对广西民族团结进步事业进行了高度评价,称广西是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典范。以上典型事例从理论到实践,形象、生动、深刻且具体地展现了我国践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所取得的丰硕成果,从而不仅有力地回应了相关质疑、抨击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观点和杂音,更是体现了我党长期以来坚持、发展、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那种“千磨万击还坚劲”的理念和韧性。
实际上,之所以出现以上否定或坚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正反意见,其争论的核心就在于:倡导民族问题“去政治化”,发展“第二代民族政策”的,其质疑、抨击的焦点是因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埋下了分裂国家的隐患,其直接的佐证就是前苏联的解体;反对民族问题“去政治化”,批判“第二代民族政策”的,其核心和理由是因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促进了各民族的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相比较而言,前者更多的是理论上的猜测,以彼推此,拉着国外经验的“虎皮”当大旗,缺乏本国本土的实证;即便有着“3·14”“7·5”事件等例证,也存在着“以小化大”的嫌疑。后者更多的是实践上的明证,有理有据,实现了前期政策与后期效用的有机契合。正因为“事实”胜于“雄辩”,党的十八大才“一锤定音”地提出了“制度自信”,目的就是为以上纷扰“正本清源”,强调在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方针指向上,我国民族政策的起点、过程及目的是始终如一的,“任尔东西南北风”“我自岿然不动”,彰显了我党坚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决心和信心。
那么,回归到倡导民族问题“去政治化”与发展“第二代民族政策”的专家学者们最为担忧也最为纠结的问题: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否真的会给民族分裂势力提供分裂我国疆土和破坏国家主权统一的契机?要回答这一问题,还得先从中国几千年来处理民族问题的过程和历史中去寻找答案。应该说,将民族区域自治作为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并将之确立为中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这是中国共产党集体智慧的结晶,但溯其根源,还离不开中国古代民族政策中“因俗而治”这一“宗”与“脉”。中国有悠久的“民族自治”传统。春秋战国时期,中国大地上形成了以华夏居中,以夷 (东)、戎 (西)、蛮 (南)、狄 (北)分居四方的民族分布格局,此时,不仅形成了“大一统”的民族观,而且也衍生“分封制”“五服制”等统治理念,其中的“五服制”便是贯彻“因俗而治”的民族政策的具体制度。虽然,推行“五服制”是出于维护和巩固中央王权的需要,但也允许少数民族在一定程度上的“自治”,这就奠定了以后历代中央王朝对少数民族“因俗而治”的民族政策的基本论调。此后,秦朝的属邦律、汉朝的初郡政策、魏晋南北朝的左郡县左僚俚及胡汉分治之策、隋唐的和亲、宋辽的羁縻制、金朝的多民族联合政权、元朝的土司制、清朝的改土归流,乃至民国时期的联省自治,无一不是“因俗而治”这一“自治”链条上的重要一环。不可否认,历代中央王朝之所以推出“因俗而治”的民族政策,允许乃至维护少数民族一定的自治权,均出自于巩固其封建统治和维护其中央王权的政治目的,虽然“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大一统”思想也使得“因俗而治”在具体实施上有相当的局限性和消极性,但一个不容忽视的事实是,“因俗而治”确实也在很大的程度上促进了各民族的融合,密切乃至团结了中央和四方的民族关系,造成了一种各民族在政治上互相依赖、在经济上互相依托、在文化上互相交融的格局,客观上促进了中央王朝的稳定和统一,进而保证国家的繁荣与昌盛。当然,“因俗而治”并不能保证中央王朝的一劳永逸,在中华民族发展的历史长河中,出现过各民族相互交往交融的大融合格局,也出现过群雄逐鹿中原的大分裂状态,但细究起来,长期的大融合有“因俗而治”之功,短暂的大分裂却少“因俗而治”之过。沿溯中国历史上的几次大分裂,如春秋战国群雄争霸,乱在诸侯,肇事者并非“要服”和“荒服”的东夷、西戎、南蛮和北狄等少数民族;魏晋南北朝匈奴、鲜卑、羯、羌、氐等五胡乱华,皆因西晋八王之乱,非“因俗而治”之殇;五代十国藩镇割据,虽祸起拥有少数民族背景的节度使制度,但“安史之乱”则源于朝廷怠政、统治腐化、将相不和,并非“因俗而治”所致。具体到王朝之间的更替,且不说李渊的尊隋称帝、刘邦的沛县起事、赵匡胤的陈桥兵变、朱元璋的起义抗元等皆与少数民族无关,就是蒙古铁骑南下、清军大举入关也实难以与“因俗而治”牵扯上多少联系。如果非要将以上史实往“分裂”上套,也只能说是王朝的分裂、政权的更替,而非主权的丧失,“大一统”的民族观使得中国几千年来上至君臣、下至黎民“一统中国”的观念根深蒂固,统一依然是中华各民族恪守和秉持的原则。如此看来,今天承继于“因俗而治”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统一是自古传承的血脉,自然更无分裂的基因。
既然历史传承无分裂的基因,那么为什么到了现代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反而会埋藏下分裂国家疆土、破坏主权统一的隐患呢?持此观点的专家学者最理直气壮的理由就是联邦制导致了苏联的解体。客观地说,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确实存在着联邦制的影子,但彼此之间却非一脉相承,其中就存在着一个由“民族自决”到“民族区域自治”的转化过程。作为一个以马克思主义为信念的政党,中国共产党始终都是以马克思主义作为其行动指南的,而苏联作为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是其他国家和地区无产阶级政党进行革命斗争和建设社会主义事业的参照系和风向标,因此,在建党初期,接受和践行苏联的模式就成了中国共产党当时唯一的也是至情至理的选择。所以,1921年中共一大认同了苏联的联邦制,①中共一大会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纲》第三条明确指出:“我们党承认苏维埃管理制度,要把工人、农民和士兵组织起来,并以社会革命为自己政策的主要目的。”这里,所谓的“苏维埃管理制度”,实际上就包括了以民族平等、民族自决为基础的联邦制。1922年中共二大则明确地提出了尊重民族自决,采取联邦制建国的目标,乃至延续至1938年中共六届六中全会召开之前,民族自决、联邦建国都是中共历次党代会的主要施政口号之一。实际上,遵从也并不意味着全盘照搬。虽然中共二大提出以联邦制为建国目标,并在此后一段相当长的时间为之努力践行,却依然保留有自己的思考,如认为由于经济上的不同,“联邦的原则在中国本部各省是不能采用的”,所以“首先推翻一切军阀,由人民统一中国本部,建立一个真正民主共和国”,同时“促成蒙古、西藏、回疆三自治邦,再联合成为中华联邦共和国”。②参见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www.cpcnews.cn)资料中心“中国共产党历次全国代表大会数据库”。以下相关历次党代会的资料除特别说明外,都引自该处,不再一一注明。这里,中国共产党所谓的联邦制,也并不是苏联所推行的那种普遍的、彻底的联邦制,而只是仅仅将其作为解决蒙古、西藏、回疆三个边疆民族问题的方案,只是针对于“中华联邦共和国”这一整体形式而言。这就说明,从一开始,联邦制在中国共产党的执政理念中,多数情况下只是一种“蓝图”,并未“施工成型”,而这种构图,也随着日本帝国主义的武装入侵而发生了“解构”。利用中国共产党提倡的民族自决,20世纪20年代末期以来,日本相继炮制出了《田中奏折》《解决满蒙问题之根本方策》等旨在对中国采取“分而治之”“逐渐蚕食”的政策,相继扶持起了“伪满洲国”、策划内蒙古“自治”、鼓动西北回民“自决”等,在东北、华北等边疆民族地区先后建立起了几个由其支持和操纵的傀儡政权,其目的就是要逐步实现对中国边疆地区的占领,为全面侵占中国奠定基础。鉴于此,中国共产党相应调整了民族政策:一方面,继续承认民族自决权,坚持少数民族的独立自主;另一方面,于1930年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准备委员会全体会议提出了了少数民族可以“建立自己的自治区域”的理念,并经几番酝酿筹备,1938年,在延安召开的扩大的中共六届六中全会正式提出了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主张,以此来消除民族自决所带来的消极影响。自此,中国共产党开始明确提出了中国各民族所要建立的统一政府已经不是之前所倡导的民族分离、建立联邦形式的国家,而是强调各民族之间的平等权和自治权,标志着中国共产党民族区域自治理论的日臻成熟。虽然,在提出了“民族区域自治”的施政理念之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中国共产党依然实行着联邦制与民族区域自治并行的双轨制,但联邦制的影响也在日益相形见绌,而民族区域自治以其的实际性和优越性逐渐深入人心,直至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明确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应实行民族的区域自治”[17]1290,这才实现了由联邦制到民族区域自治的华丽蜕变。后来,民族区域自治更是加载历次宪法,成为了中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实践证明,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符合马克思主义的民族理论,符合我国的基本国情,符合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具有巨大的优越性和旺盛的生命力。实质上,“自治”也并非是政治自治,只是一种行政自治,与国家主权无直接的联系,所以,所谓的“自治”会引发“分裂”之说也只是个别专家学者的主观臆断,毫无历史和事实的根据。
自此,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认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就是苏联联邦制在中国的一种“变相演出”的观点实属无稽之谈,以苏联的解体来抨击和否定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更是杞人忧天。毕竟,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虽拥有联邦制的背景,但却并非继承联邦制的“家产”,且早已自立门户,如此以彼推此,只能自陷囫囵。况且,坚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自信,并不是一时的慷慨陈词,更不是一时的权宜之计,而是一种鉴于中国的历史传统、基本国情乃至未来景象的本土设计与创新,正因为“根正苗红”,所以才踌躇满志。
三、如何自信:基于“三是”“两必须”“三不容”原则的深度思考
坚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自信,2005年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提出的“三是”“两必须”“三不容”原则是基础,也是核心。
“三是”乃运筹帷幄,统领全局。自20世纪90年代起,中国共产党就对社会主义时期观察、研究和处理民族问题的基本观点和政策进行了归纳和总结,至今主要有四次。①第一次是1990年江泽民在视察新疆工作时,从五个方面进行归纳和总结;第二次是1992年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从八个方面进行归纳和总结;第三次是2001年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从十个方面进行归纳和总结;第四次是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从十二个方面进行归纳和总结。四次都提到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本质,但前后有所差异,前三次内容一致,都只是强调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中国共产党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制度”,并没有进行过多的阐释。与前三次不同,2005年的中央民族工作会议在以往的基础上,不但延续前三次的内容和论调,还指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符合我国国情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18]489相对于前三次来说,2005年的这一次概括更加全面和具体,“三是”不仅支撑和凝聚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魂”与“核”,而且也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党团结和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主心骨,其中,“基本”是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政治定位,“符合”是对中华民族多元一体的历史传统和现实经验的深刻总结,“发展”则是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本质提炼。实际上,这就准确地概括出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与“因俗而治”古今一脉的传承性和一统性,而这也恰恰是今天我们之所以提出制度自信的“根”与“脉”。据此出发,沿溯国内外的民族发展史,我们就会发现,人类历史上的四大古文明,诸如两河流域文明、埃及文明、印度文明等三种文明在浩瀚的历史长廊中都曾发生过断裂的现象,唯有中华文明一脉相承,从未间断。回归到今天我们倡导并贯彻落实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中去思考,我们同样看到中华文明里头古今一脉传承的韧性,“因俗而治”就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根与源。所以,认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源于苏联的联邦制的说法只不过是一种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的形而上的观点。当然,这也并不是要割裂两者之间的裙带关系,毕竟,是苏联联邦制一些与生俱来的“劣根性”使得中国共产党不得不将思考重新融入中华民族几千年的发展实际中,从而在“因俗而治”的母体中孕育、创新并发展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或者也可以这样认为,联邦制在中国的短暂亮相只是中国“因俗而治”制度发展过程中的一种“节外生枝”,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催产剂,促使了中国共产党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理论和政策由之前的仿俄仿苏转向了独具特色的“中国化”,实现了迷惘之后的回归。至于国外的民族“熔炉”政策,从中我们则看到了西方文明那种“断裂”的根性。从国外处理自身民族问题的历史过程来看,民族“熔炉”政策实际上只是其中的一个节点,并非终极目标,其后来者还有“多元文化主义”。细究之下,我们也会发现,民族“熔炉”政策与“多元文化主义”前后也并非是相互承继的统一关系,而是一种相互否定的对立矛盾,也就是说,两者之间在本质上存在着严重的分歧。正是在这种分歧的夹击下,西方世界的种族歧视、种族隔离乃至宗派仇杀等事件才层出不穷。这样看来,前述一些专家学者所谓的民族“熔炉”政策能够“有力地保障了国家的统一”“有力地防止了公民个人之间的矛盾和冲突演化为族群矛盾和族群冲突”[14]的美好前景只不过是一种“管中窥豹”的心理,这一“斑”虽然华丽,但“豹”本身却是极其危险的。所以,今天我们所坚持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来源于古今的一脉相承,既接近地气,又符合未来的宏伟规划,这也是中国共产党强调“三是”的核心和信心所在。
“两必须”即坚持贯彻落实。从本质上看,虽然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脱胎于我国古代的“因俗而治”,但“自治”的性质及目的均有所不同,后者是统治阶级的“自治”,而前者则是全体人民的“自治”,正因为这样,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新中国成立后才被庄严地载入宪法,成为中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新中国的发展道路也并非一帆风顺,其中也有磕磕绊绊。20世纪50年代末期,受苏联民族理论政策模式的影响,中国大地兴起了一股忽视民族特点、否认民族差别乃至取消民族优惠政策的“民族融合”之风,民族政策受到冲击,民族自治地方被随意撤销或合并,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也一度成了被掏空的架子。尤其在各民族地区普遍开展针对所谓的“特殊论”“落后论”“条件论”“渐进论”的批判运动中,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贯彻落实也一时陷入了一种四面楚歌的困境。这一期间,“民族问题的实质是阶级问题”等“阶级斗争论”的观点的盛行,更是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贴上了“投降主义”“修正主义”的标签,并将其推向了批斗的审判台。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经拨乱反正,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发展终于迎来了新的春天,不仅原来被取消或被合并的民族自治地方得到了恢复,而且在1979年至1988年这10年期间,还陆续新建了53个民族自治地方,截至2011年,全国共建立了155个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包括5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120个自治县。[19]168对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优越性,邓小平曾经深刻地指出:“解决民族问题,中国采取的不是民族共和国联邦的制度,而是民族区域自治的制度。我们认为这个制度比较好,适合中国的情况。我们有很多优越的东西,这是我们社会制度的优势,不能放弃。”[20]257邓小平这种“不能放弃”的思想一直影响和贯穿着后来的民族工作的始终:1997年,党的十五大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确立为我国必须长期坚持的基本政治制度;1999年,中共中央民族工作会议强调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具有强大的政治生命力”,“要始终不渝地坚持并不断完善”[19]436;2002年,党的十六大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作为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长期坚持的基本经验;2005年,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指出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党团结带领各族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保证;2009年,国务院第五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代表大会也总结指出我国实行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完全正确的,“必须坚定不移并不断加以完善”[19]177。正因为以上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不离不弃”,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才郑重地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写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并加以强调“必须坚持和完善”。而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法是其中的法律保障,同样“必须全面贯彻实行”。早在1952年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并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就带有基本法的性质,此后,民族区域自治法也开始着手起草,但后来终因“反右”“文化大革命”等政治斗争而被迫停止。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中断了二十多年的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起草工作重新提到了党和国家的议事日程,并相继取得了显著的成绩:1984年,六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1991年,国务院发出了《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2001年,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决定》;2005年,国务院颁布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在以上相关政策的“保驾护航”下,截至2011年,我国民族自治地方已经制定了139个自治条例,565个单行条例,75件变通和补充规定,13个辖有民族自治地方的省、直辖市都先后制定了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若干规定或意见,其他十余个少数民族散居的省、直辖市也出台了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19]172-173这一系列的典型所体现的不仅是我国已经初步建立起了以宪法为核心、以民族区域自治法为主干的民族法律法规体系,更重要的是彰显了中国共产党全面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决心和信心。所以,“必须”是基于历史的明证和现实经验的总结,同时,“必须”又如“自信”的征前“盟誓”,为“自信”提供了精神动力和信念支撑。
“三不容”提供了方向保障。“不容置疑”不仅奠定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无可争议的政治地位,而且也体现出了中国共产党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无可辩驳的政治态度。从字面上看,“不容置疑”是针对“置疑”所作出的坚决回应,其本质也是如此。如果沿溯历史和联系现代,我们就会发现,这里的“置疑”实际上经历了两个阶段:新中国成立之前,因为置疑苏联的联邦制,所以,1938年中共六届六中全会正式提出“民族区域自治”的主张,此后,在长达十余年的时间里,虽然在中国共产党的执政理念中始终存在着实施联邦制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并行的双轨制,但对联邦制的置疑与日俱增,而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肯定则日积月累,最终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取代了联邦制,成了新中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进入21世纪后,中国大地再次掀起了质疑苏联联邦制的声音,原因就在于20世纪末期苏联的解体事件,从而使国内一些专家学者患上了一种震后“忧虑症”,只不过,这一次的质疑与前一次的质疑不同,前一次的质疑是由“质疑”联邦制趋向“肯定”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而这一次的质疑则是由“质疑”联邦制引发“否定”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更为严重的是,新时期国内的这一股质疑之风,愈发激起了国外一些别有用心的组织和专家学者的幸灾乐祸乃至“趁火打劫”的心理。所以,及时提出“不容置疑”,一方面,强调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和凝聚力是不争的事实,另一方面,明确划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与联邦制的泾渭,从而坚定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道路和方向。“不容动摇”则以史为鉴,突出了中国共产党在新世纪和新形势下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坚定不移的意志和信念。这“史”:一是20世纪六七十年代的中国动荡史。忽视民族特点,否定民族差距,实际上就从本质上动摇了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根基,毕竟,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主要目的,就是要通过平等的民族政策来消除各民族之间事实上的不平等。虽然,民族特点、民族差距并非孕育现实中不平等的主因,但“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否认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其结果是诱发了“民族融合风”“民族问题的实质是阶级问题”等违背社会主义民族发展客观规律的政治运动和事件,从而给新中国的民族工作造成了巨大的损害。二是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以来的国际剧变史。苏联解体、东欧剧变引发了第三次世界民族主义浪潮,各种形式的国家分裂、民族冲突、部族仇杀遍及全球。在这一时代政治格局下,我国自然也不能偏安一隅,独善其身,尤其是国际反华势力加紧利用民族问题对我实施分化、西化图谋,这更使得新时期我国的民族工作面临着更加严峻的考验。但即使历经“千锤万凿”,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依然巍然屹立、安如磐石。所以,前“史”从教训中坚定了信念,后“史”从成就中增强了信心,所谓的“不容动摇”,皆因“史”鉴,引为共识。“不容削弱”之所以体现出如此雷厉风行的气势,其底气来自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所蕴含的政治优势。自1947年5月中国第一个省级少数民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宣告成立,民族区域自治作为一个旨在解决民族问题的“中国模式”开始了其在中华大地具体实践的过程。这里,“中国模式”与“苏联模式”的主要区别是:前者主要立足于中国实际,解决中国具体问题,通权达变,自我完善;后者则偏离了苏联国情,急于求成,自我标榜,推己及人①如在苏联指导下的共产国际在1920年召开的第二次代表大会所通过的《关于民族和殖民地问题的决议案》中就明确指出:“联邦制度是所有国家劳动者完全统一之国度形式”。详见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翻译室编译:《共产国际有关中国革命的文献资料》(第1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版,第42页。。最终的结果是:“韬光养晦”的“中国模式”愈久弥坚,“好为人师”的“苏联模式”则轰然坍塌。这其中的关键在于,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一项以公平正义为立足点的制度,体现的是一种解决民族问题的“中国智慧”,不仅具有实际性,更具有前瞻性,且在世界范围内也深具先进性。当前,民族问题使一些国家和地区政治格局动荡不安,而我国却国家稳定、各民族融洽相处,其中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功不可没。而将国家的集中、统一与民族的自主、平等结合起来,将党和国家总的路线、方针、政策与民族自治地方的具体实际、特殊情况结合起来,将国家的富强、民主、文明与民族的繁荣、发展、进步结合起来,将各族人民热爱祖国的感情与热爱自己民族的感情结合起来,[19]188这不仅是一种“中国风格”,更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一大政治优势,不但“不容削弱”,而且更需百尺竿头,更进一步。
总之,坚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自信,“三是”“两必须”“三不容”原则既是政治保障,更是精神动力,因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共产党经过长期探索、反复比较、依据国情、尊重历史、顺应民意而做出的正确选择:因为是“长期探索”,所以应倍加珍惜;因为是“反复比较”,所以能去伪存真;因为是“依据国情”,所以行进道路坦荡如砥;因为是“尊重历史”,所以前景展望臻于至善;因为是“顺应民意”,所以才循“特”而行,“特”而不乱。所以,“自信”不仅应该是一种高调的姿态,更应该是一种务实的行动。唯有如此,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才能够真正成为一种“中国模式”,铸就一种“中国智慧”,延续一种“中国风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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