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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与社会关系视域下的民族权力析论*

2015-12-08刘永刚

广西民族研究 2015年2期
关键词:权力民族政治

刘永刚 李 丹

现代国家由“民族”(nation)构成,自从以民族为主体构建国家以来,人类迎来了民族国家时代。从单一民族国家向多民族国家演进的历史过程彰显了现代国家是多个民族共同政治屋顶的政治事实。现代民族国家既存在着因民族政治体系上升为国家政治体系而表现为国家公共权力的民族权力形式,也存在着在一定范围内的非国家政治体系中以部分自治而呈现的民族权力形式,甚至还存在着因某些民族利益无法或未能在民族国家体系中体现而呈现的对民族国家体系的冲击或分离的极端民族权力形式。在国家与社会关系视角下,民族利益的实现与获得,既依靠于国家公权的维护与保障,也取决于民族权力的形式与运用。因此,民族国家政治格局也深受民族权力的形式与运用方式的影响。尤其在全球化背景下世界一体化与全球化地区共存的事实,泛民族主义、极端民族主义、地区族群主义、移民种族主义等异化的民族权力形式也甚嚣尘上。

一、利益共同体的民族权力与政治共同体的国家权力

伴随着民族国家时代的到来,人类社会最基本组织形式的民族与国家间的关系直接影响着世界政治格局。任何个人的行为总是直接或间接地受到国家权力的影响,同时人类的集体 (如民族或族群)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也会成为国家的意志。近代以来民族 (nation)主导的现代国家建构过程,正是民族权力上升并体现为国家权力的过程。民族国家的根本问题就是要实现和保证由国家整合而成的民族对国家的政治认同。所以,关于现代国家概念的定义也“总是会出现在有关民族主义的讨论中”[1]8。在此过程中,民族权力的形式、运用以及民族社会与政治国家间的关系是主线。

1.民族权力的结构形式

权力 (power)是“一个行为者或机构影响其他行为者或机构的态度和行为的能力”[2]641。当然,权力的本质属性在于其是一种影响力,是一种力量作用关系。正如汉娜·阿伦特所说的权力“属于一个群体 (group)并且只有在这个群体聚合在一起的情形下才维持其存在”[3]431。民族作为现代民族国家实际的构建者和有力的影响者,其权力的形成过程、结构形式与运用是核心。依据现代民族国家内国家与民族社会的关系,即民族对民族国家的影响程度与范围,可以将民族权力形式分为两种基本结构,即民族权力等于国家权力、民族权力小于国家权力。与之相对应,民族社会与民族国家的关系也呈现为两种基本形式:其一,民族因构筑了民族国家的政治体系上升为国家民族,其权力以国家权力的形式得以体现;其二,民族权力的运用主要局限于民族国家内的某一范围。

第一种结构形式即民族社会与国家疆域基本吻合,民族权力上升为国家权力,是早期现代民族国家的经典形式。这种新生民族与国家建构相统一的制度框架,以国家民族的形式实现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的合一。这种全新的国家形态使得民族与国家的二元关系得以有机协调。在黑格尔看来:“只有形成了国家的民族才具有更高的品格。民族不是为了产生国家而存在的,民族是由国家创造的。”[4]以民族权力为核心形成的在特定领土内对合法使用暴力并保持着排他性的治理机构 (政府)的结合体——现代民族国家,实现其权力形式的人类群体为民族 (nation)。这种民族概念及其“民族”(nation)的形成,凸显出强烈的国家意涵。这种权力形式,实现了国家政权下的国民 (或民族)的统一,以及国家利益与民族利益的吻合。此即以国家为标识、以国家认同为核心和以现代民族 (nation)为基础形成的人类最早的一批主权国家。

第二种结构形式,主要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族或族群共同建立统一的国家政治共同体。随着国家领土的扩张、人口的流动、新文化的传入、国内族群的觉悟,以及后发国家模仿性的民族国家建构,由各个文化共同体的民族形成一体多元的权力格局、将各个文化共同体整合为统一国家民族而构建的民族国家即为多民族国家。在模仿性的后发民族国家内,将多个历史文化民族整合而成的国家民族 (nation)是一个利益共同体,是“政治民族”;而各构成民族则为nationality或ethnic group,是“文化民族”。除各构民族的部分权力体现在国家政治体系中外,其在民族国家的某个或某些区域仍具有较大的影响力。相应地,民族国家也在一些区域或范围内存在着某种形式的民族自治形式以映应这种民族权力结构存在的事实。与之相适应,“一个承认自己拥有不同民族群体的多民族国家,只有同时培育一种各民族全体的成员都拥护并且认同的超民族认同时,他才可能稳定”[5]142。这种所谓的超民族认同就是国族认同以及由之形成的国家认同。由于多民族国家中的各民族或族群形成于国家之后或由国家建构而成,所以在这类国家中民族问题也直接表现为国家认同与民族认同的关系问题。由此也形成了多民族国家内各群体成员对国家的政治认同与以族际政治整合为特征的认同政治。

当然,在国家与社会视角下,民族权力还存在着另外两种形式,即同一民族分布在多个民族国家在特定情况下呈现的泛民族主义的权力形式、与尚处于初级形态的民族“不断的分解和聚合的过程”[6]体现出的权力形式。前者如犹太人复国运动,后者如处于民族演进低级阶段的非洲部族(tribe)族权争斗。此两种极端民族权力形式并没有突破以上第二种结构。无论超越国家边界的泛民族主义,抑或萌芽状态的民族权力,其对于民族国家的影响也仅限于局部且往往需要借助民族国家的政治体系方能生效。故可以将这两种形式归于民族权力的第二种结构形式。

此外,从民族社会内部来看,民族权力在民族精英与社会大众间呈现出迥异的分布。这是因为虽然民族大众是民族主义的土壤,但民族文化往往是由精英所创造并传播的;民族利益与民族情绪往往经由民族精英凝练加工与引领,最终由民族精英应用一定的技巧与手段在实现民族利益的过程中彰显特定民族权力的价值与影响。

2.民族的集体权力与公民的个体权利

集体 (group)是一个组织化的团体,其在组织过程中,往往伴随着集体成员间行动与观点的整合,即合作 (cooperation)与团结 (solidarity)。在集体中,与别人共享一种认同的过程实则也是与他人一起感受团结的过程。在传统国家向现代国家过渡阶段,作为集体的现代民族 (nation)的形成及其民族权力的运用成为国家建构的现实动力。因为“民族作为人类社会中较为稳定的群体形态,它为其成员提供了至少包括了独特经济生活的延续、共同文化的传承和对政治权力的分享等三个其他群体难以一并提供的利益前景”[7]357。而且,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实践上,“群体利益都被作为形成政治的最本质内容而被重新组织起来”[8]45。所以,现代民族一经出现即以特定的利益共同体的面貌团结本族、排斥他者,成为现代国家的构建者。同时,现代国家所经历的从单一民族国家向多民族国家转变,民族与国家形成共处与协调、矛盾与冲突的二元关系,其表象构成国家各民族是否建立对国家的政治认同,而实质则是各民族在民族国家治理机制下的利益关系。

自从人类进入现代社会,民族便成为政治组织的核心原则。“政治性”和“国民性”是民族发展到现代社会的本质属性。伴随着西欧民族国家的产生,新生的民族被赋予了一些国家特征,民族与国家的含义在一定程度上产生了重合。当然民族国家并不是民族与国家的简单相加,民族也并不等于国家,只有“以民族对国家的认同为基础的主权国家”[9]才成为民族国家。虽然,民族和族群都是由共同文化特征和相互承认联结在一起的一群人,但是,从西方现代民族形成的历程来看,“‘民族’必定是一群有政治自决热望的人”,族群则未必尽然。从民族与国家的关系来看,“‘国家’必定是指他们渴望拥有的一套政治制度”。[10]19所以,从国家与社会关系视角看,作为集体的民族权力要么追求主权国家,要么分享主权国家的部分权力。

以现代民族为基础构建国家的过程,即将“政治与领土”“历史与文化”两种结构与原则融合的过程。“(国家)引导一国内部走向一体化,并使其居民结为同一民族成员”。[11]34为了有效解决各民族对国家的认同问题,国家政权宪政化,以此来保护每一个民族成员的基本权益成为新型国家之必需。这一民族取得国家形式的过程深刻地体现着现代“民族国家”与“民主国家”双重构建的价值取向,其对外争取主权以实现对特定区域合法使用暴力的垄断,对内推行民主以培植社会成员的认同与忠诚。国家之所以能够成为现代民族效忠对象的根源在于,以民族国家这种政治制度和政策维护其内部成员的特殊利益,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被视为大众或民族意志的表达”[10]31。现代性的民族对民族国家的政治诉求通过其成员身份的转移——以个体为对象的“国家公民”身份而得到了充分的表达。所以,现代民族国家是民族集体权力与个体公民权利的有机统一。

然而在国家与社会关系视角下,由于存在着前述两种基本的民族权力结构形式,也使得民族权力的运用与公民权利的获得在现代民族国家表现为动态格局。尤其是多民族国家成为民族国家时代国家最主要形式的事实,使得民族的集体权力与公民的个体权利的运用与获得表现出极大的差异。同时,多民族国家是多个民族共同政治屋顶的事实,也使得各构成民族由于自身掌握与获得政治资源能力的不同而与国家公共权力形成多样的关系:要么通过国家权力实现民族全部或部分利益,要么成为国家利益的牺牲,甚或试图突破民族国家的制度框架以实现独特的、拒斥性的民族利益。这种动态的民族与国家关系呈现为民族权力具体运用的多样与民族国家格局的嬗变。

二、民族权力的形式与民族国家格局

人的社会属性决定了人的价值与意义需通过他人方能实现,而作为人类社会最基本的两种组织形式——民族 (或族群)与国家,在现代社会相互构建、互为条件,最终实现的是特定地域内人类共同体的利益与价值。由民族原则和国家原则相结合而建立的现代民族国家就是国家权力、领土边界与语言文化实体的重合。在现代民族国家形成过程中,由于民族主义及其运动推动的事实,无论在民族国家的构建方式,还是在民族国家内部族际政治或者民族国家之间,“视民族主义是夺取和行使国家权力战略的看法已成主流”[1]8。多民族国家的构建与形成需要对国家资源的有机整合与国家权力的有效分配。既然,“固定的边界只有依赖于国家体系的反思性建构,那么,多元民族的发展就是中央集权以及国家统治得以在内部进行行政扩张的基础。”[12]145当然,由于各民族利益的诉求“所指向的多是多民族国家的那些具有拥挤性或排他性的准公共物品,因此不可避免地会引发族际间的龃龉和纷争”[7]358。

1.民族自决权与现代国家

自卢梭提出“自决”概念,康德所讲的基于个人意志的“自由和自主”假定被费希特运用于各种集体,尤其是文化共同体或“民族”。“历史证明自决原则是一项强有力的鼓动性原则。”[13]135作为群体权利的民族自决植根于人民主权理论,作为一种思潮与运动,民族自决对外抵制国际干预和殖民以赢得国家主权,对内维护民族社会特质影响国家制度设计与模式选择。依据人民主权理论,政府的合法统治来源于被统治者的同意。相应地,组成民族国家的各民族均有选择国家制度以及本民族生存方式的权利。

由法国大革命推动的欧洲民族主义运动不断地演绎并强化了“民族自决”理论及其民族自决权。基于个人主义生发出的民族自决权利 (right)鼓动的民族主义运动,在现代国家形成与扩张过程中直接表现为民族权力 (power)的运用与张扬。人类最早的一批民族取得国家的形式使得民族与国家高度统一而形成的新型民族国家就是该理论的印证。但随着欧洲地方性知识的民族主义话语及其运动向全球的扩张形成的示范作用与压力,“导致了许多不具备早先西欧民族国家那种单一民族构成的国家,不得不通过将国内各个历史文化群体整合为统一的民族而构建民族国家”[14],现代国家从单一民族国家很快进入到多民族国家时代。当然,无论单一民族国家抑或多民族国家,由于人民主权理论推动的民主实践与宪政诉求,在实现民族对国家的政治认同时,也使得民族国家成为公民国家。由民族自决权而获得了国家形式的民族及民族联合,经由对社会成员个体的平等、自由的确认而赋予社会成员以公民权利。这种基于个体平等的公民权利的获得与实现,需要凭借由国家整合而成的国家民族 (nation)形成代表公共意志的国家权力予以保障。在民族自决理论指引下,民族权力的运用与形式通过国家主权的获得与维护得以体现。

当然,在取得民族国家的形态后国家内部存在多个民族以及复杂族际关系的事实,使得民族是否拥有“内部自决”与“外部自决”权利的争论长期存在。有学者认为“民族自治就是自决权在国家内部的一种延伸,一种选择,是构成国家的各民族实现自决的另一种方式”[15]189。与民族的“外部自决”被各主权国家普遍反对的命运迥异,以“内部自决”面貌出现的民族自治,无论是作为包容多样、维护民族利益的指导思想,还是一种维护多民族国家统一与民族特质的国家制度,均获得了世界各国普遍的认可与实践。

2.民族自治下的国家结构

多个民族共处于民族国家政治屋顶下的事实,使得民族国家在处理国家与民族的二元关系时,除不加区别地对每一个民族成员公民身份与公民权利进行维护外,各构成民族的集体特征则是另一视角。多民族国家内的民族自治,既是对非主体民族集体权利 (right)的确认,更是非主体民族权力 (power)在民族国家内运用的直接结果。作为协调民族国家主体民族与非主体民族族际关系的国家制度装置,“自治”及“自治制”则是民族的“内部自决权”的现实体现与制度安排。这种安排既可以最大化地为实现多民族国家所需的同质化并有效包容了多样的民族差异,也因非主体民族自我管理的形式而避免了其在经济文化上可能的边缘化窘境。民族自治除了保障多民族国家内部非主体民族的合法权益以获得其对于国家的认同与忠诚外,也使得非主体民族通过民族自治而拥有了一定意义上的国家政治制度。当然,这也在国家制度层面上使非主体民族获得了以民族为单位与主体民族进行合法博弈的制度空间。

在现代国家的政治实践中,无论单一制结构,抑或联邦制结构均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民族自治的制度装置。正如有学者指出的“不论在理论上是单一主权还是二元主权结构,联邦制和单一制的实际分权形态远不如主权属性看上去差异那么大”,即便是在主权统一的集权型单一制国家,也完全可以允许一定程度的地方分权自治,甚至没有任何理由认为单一制达不到联邦制的地方分权程度。[16]31由于单一制与联邦制两种不同的国家结构下宪法确认的不同的中央与地方关系,使得不同国家结构下的民族自治体在权益保障、利益表达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当然,因自治为国家而设的价值取向,其在于赋予特定民族一定自治权的前提是对国家宪政体系的维护与遵从。自治范围内社会成员的公民权与民族的自治权均是在国家的宪政框架中保障与维护的。

在拥有大量族裔的美利坚联邦,联邦政府与各州之间的二元主权设计为州及以下组织预留了充足的自治空间,允许通过促进多样化实施地方社区的民主自治模式用以解决国内中央与地方的关系问题。加拿大曾一度因奉行多元文化主义而倍受赞誉,但“种族马赛克”模式使得加拿大联邦既面临着外来移民无法真正融入以英裔、法裔加拿大人为主体的加拿大社会的窘境,也承受着法裔加拿大人通过魁北克政府“利用国家权力更加放开手脚来保护自身利益和生活方式”[17]13的分权挑战。与联邦制结构不同的一元化国家,非但并未因中央集权而排斥民族自治,甚至英、法、意、西班牙等欧洲重要国家的地方自治均十分发达。民族国家的政治实践证明,“地方的自治程度并不是完全由国家权力结构决定的,而更是一个国家的政治选择”[16]34。一国各民族的权力运用及其形式以及形成的族际政治关系,是这种政治选择的最为重要的制约因素。

3.极端权力形式与民族国家体系

“尽管民族自决原则不能作为瓜分‘蛋糕’的依据,但它与过去50年来最重要的变革紧密相连。”[13]111在当今世界,因民族自决权与民族主义而激荡的民族建国激情从未消失过,只是因现代世界体系对于民族外部自决权的否定与对民族主义的警惕才未呈现激烈态势。在多民族国家内,民族权力更多地体现在民族国家内的合法运用以及其他非政治性的运用。但苏联、东欧解体国家分裂与重组的事实极大地鼓舞了某些民族建国的热情,世界也引来了第三次民族主义浪潮。民族主义激荡下的民族分离、民族分裂等极端权力形式自21世纪以来甚嚣尘上。

由于多民族国家是多个民族共同政治屋顶的事实,使得多民族国家内各民族的利益实现均以这一共同政治屋顶为前提。由于民族国家内的族际关系往往与社会资源分配密切相关,使得某些利益受损或处于边缘境遇而不易改变的民族 (主要是非主体民族)群体成为民族分离与分裂运动的行为主体,其诉求就是独立建国,其手段多以暴力活动、军事对抗为主,间以某些合法手段。因为民族分离与民族分裂等极端权力形式对于民族国家制度体系与国际秩序的严重破坏,使得在民族国家内部与国际关系中均面临着合法性的质疑。然而民族国家内的族际政治关系、制度结构以及发达国家主导的不平等国际秩序,均使得民族分离与民族分裂成为20世纪以来世界范围内民族问题形势中最为严重的现象。虽然在部分国家 (如英国的苏格兰、威尔士,加拿大的魁北克等)民族分离、分裂等极端民族权力的运用属于合法政治运动,但“民族分裂主义一般总是同恐怖主义活动联系在一起”[18]的事实,使得国际地区性秩序与国家领土受到严峻挑战,因此国际社会均对其持否定态度并高度打压。

民族分离与分裂等极端权力运用的舞台是多民族国家,虽然存在着如斯里兰卡的“泰米尔伊拉姆解放猛虎”领导的军事对抗型、中东地区库尔德人建立“库尔德斯坦”的跨界统一型、前南斯拉夫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 (波黑)内战的互动分裂型,以及西班牙的“巴斯克祖国与自由”(埃塔)的暴力恐怖型等类型,[18]但其试图突破现有国家体系与国际秩序以追求民族排他性利益的目标是一致的。“国际新干涉主义”的兴起与第三次民族主义浪潮的结合,更鼓舞了这种极端民族权力的运用。

三、全球化下民族权力的表现及其走向

虽然,伴随着世界全球化进程的民族国家的深刻命运貌似成为一个世界性话题,但有一点是毋庸置疑的,那就是“到目前为止,民族国家仍然是惟一得到国际承认的政治组织结构”[19]122。同时,作为人类社会基本组织形式的民族与国家的关系依然是影响与制约世界走向的最为重要的一组关系。民族权力与国家治理体系的融合与否、民族国家制度模式对于民族权力的吸纳与包容与否,均成为考量民族国家治理水平的重要尺度。与之相应,全球化一方面带来的地区、国家逐步趋同的同时,也由于国际秩序、地缘政治、国家社会结构分化进一步激化着各类冲突与矛盾,全球一体化的同时伴随着地区内部认同的增强与族性的张扬。作为利益共同体的民族付诸权力形式实现利益的过程中,权力的异化以及对世界民族国家格局的反动也以跨地区的泛民族主义与地方性的族群民族主义形式表现出来。

1.国家治理体系的优化与权力整合

民族国家作为人类迄今经历的高级国家形态,其本身就是一种社会整合机制与制度装置。国家政治共同体的价值不仅在于规范成员的行动,更为社会冲突解决方案的提出奠定了基础。在民族国家构建的过程中以国家民族统合各民族并归之于民族国家的过程,实则就是对各民族群体权益与地位的确认过程。各民族通过国家民族而归之于民族国家,使得各民族权力也成为国家权力的构成部分,也因此使得民族国家获得各民族的政治认同。因民族国家的民主政治取向,人民主权及契约理论经由对国内成员不加区别的公民身份的确认而得以体现。通过人民主权与公民权利的确认,在保障国家制度与秩序的同时,也使得国内各民族权力以公民民族主义的形式得以运用。

民族的利益共同体属性决定了民族权力的运用总是以本民族的利益实现与获得为目的的。世界各国民族问题的根源也在于民族利益实现的途径、方式、手段上的冲突与矛盾。但在作为由一套利益协调与整合治理机制组合而成的民族国家内,民族问题的出现根源在于民族国家治理的失效,民族问题的解决也只能依靠民族国家成功的治理。然而,全球化带来的民族国家社会结构的变化以及因此出现的利益关系的解构与重构,曾经在民族国家建构之初形成的民族政治关系与利益分配格局的调整也伴随着各民族关系的变化进行调适。消除构成国族的各民族界限的长期性以及全球化下社会利益的分化、跨国流动主义、地区族性的张扬等对国家主权的挑战,使得民族国家的治理体系面临着失败的风险。虽然因民族国家的建立貌似失去存在价值的民族群体的治理,因不平等的世界体系与复杂的国内族际政治关系又被赋予了现实意义。

当然,全球化浪潮与不尽合理的世界经济体系凸显的民族国家意识并存的当下世界,使得个体成员或各民族最为现实的保护者依然是其所在的民族国家。国家治理体系的优化,一方面通过国内族际政治整合实现国家政治共同体的统一与稳定;另一方面则通过社会成员公民身份的建构增强国家民族利益共同体的凝聚力。通过超民族的公民身份建构实现国内族际政治整合,以公民身份链接国家民族利益共同体与民族国家政治共同体,可以最大限度地消解多民族国家内民族分离、分裂等极端民族权力形式,以各民族对国家的政治认同为基础实现各民族权力与国家权力的有机融合。

2.利益关系重构下民族权力的异化与离析

在世界格局已经形成的当下,虽通过建立民族国家达到民族的自我实现的标准形式已难以获得,但作为利益共同体的民族对于利益最大化的追求从未被放弃过。由于多民族国家包容性架构的利益表达机制,非主体民族身份符号从“文化民族”逐成政治利益集团,民族的资源竞争工具属性也是全球化下民族权力被重视并运用的主要根源。普遍的全球化对时间、空间、距离的压缩,使得“全球”与“地方”间的关系日趋紧张,地方之间也陷入前所未有的、激烈的竞争之中。民族国家治理的失效与全球化带来的国家特性的削弱,使得民族权力的异化甚至离析也成为全球化下民族权力运用的另类形式。

因复杂的国际政治对民族权力运用的干扰与制约,以及族性意识膨胀出现的常态化的族际利益博弈,而呈现的异化了的民族权力主要表现为对现有民族国家体系的冲击,其基本形式就是民族分离、分裂以及跨地区的泛民族主义。这类异化了的民族权力形成与运用的根源在于对民族国家政治共同体合法性的考量,其直指由多个民族整合而成的国家民族的价值与意义。各民族对文化共同体与利益共同体的国家民族的认同与否,直接呈现为多民族国家的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的关系问题。以民族分离、分裂以及跨地区的泛民族主义表现的异化了的民族权力是全球化时代民族国家民族问题的主要表现。所以,在当下民族国家体系下呈现的异化了的民族权力的实质在于民族国家治理体系未能有效容纳差异、体现包容,在于民族国家认同政治的不足而出现的国家认同问题。

以地方为单元对于“认同”的重新定义凸显的地方特殊性成为全球化突出的表征。由于全球化下的同质性与不平等的世界格局并存的事实,随着民族权益的分化与重新定义,民族权力更加清晰地表现在地区或地方,而呈现为族群民族主义或地方民族主义。利用哪怕是一点微不足道的空间差别来突出并实现民族利益,成为利益共同体的民族对抗全球化世界的基本逻辑。而呈现的离析了的民族权力则表现为曾经集中运用的民族权力被分散并不断地趋向于地区主义或族群民族主义。全球化下的民族国家,一方面是自治地方或自治民族与非自治地方或非自治民族同质性的增强,而另一方面则是自治地方或自治民族内部的自我特殊认同随着区域间竞争的激烈而不断地重新定义乃至增强。因族际利益博弈加剧呈现的“族性张扬”与“族性政治化”的时代特征,使得各类群体与民族竞相登上政治舞台,民族 (族群)的政治属性逐渐鲜明。多民族国家内的地方民族主义与族群民族主义的兴起,使得民族国家面临碎片化的风险。

四、结语

民族国家时代的民族权力及其形式的作用目的就是利益,作用对象是民族国家。作为利益共同体的民族 (族群)追逐利益的过程即民族国家的族际利益博弈过程。作为利益协调与整合机制的民族国家,对国内各民族 (族群)利益关系的调节与规范,实现族际政治整合是全球化时代民族国家的首要任务与时代课题。随着全球化时代的到来与深入,民族国家特征受到挑战的表现在于“社会团体面临实质威胁——无论这些威胁时来自战争或是其他社会及精神危机”[20]147,而这些威胁正是能够解释人类社会在全球化的深入发展下所出现的第三次民族主义浪潮的原因。全球地方化(glocalization)的出现,正是对全球的与民族的、普遍的与特殊的利益相互作用、相互依赖并相互构建事实的呈现。全球化下种族意识的兴起与地方性民族性的强化,民族国家内的地区族群主义与移民种族主义的兴盛,使得民族权力被赋予了全新的时代特征。

通过国家治理体系的优化与治理能力的提升,可以增强利益共同体的国家民族对国内各族成员利益的凝聚,促进政治共同体的民族国家对社会成员利益的保障与实现。各民族认同于国家民族并归之于民族国家,是其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发挥作用的前提与保障,也是其运用国家政权维护自身利益的基础。与之相应,各族作为国家民族的有机构成部分参与民族国家的形塑和建设,使得国家也获得了必要的社会支持与稳定机制,因此又能够更好地维护与保障国内各族人民的利益与诉求。通过国家治理体系的优化实现国内各民族权力与国家权力的有机融合,是化解全球化时代民族国家危机、避免内外冲击与挑战的基本战略与有效途径。

至于民族权力的运用是否一定引起战争以及主权国家是否一定是民族权力运动的目标或障碍,均只是一种推理并非事实。“如果民族运动的目标不是国家主权而是其他的话,如果一个多民族的主权国家的统治者接受多种民族文化并存的客观现实的话,那么人类社会就会是太平盛世。”[21]616因在全球时代民族权力的运用与限制均来自于民族国家,所以,无论民族权力的运用还是公民权利的获得均根植于民族国家政治权力的结构。国家宪法意义上的权利只有通过合理的权力结构方能实现。在民族国家时代,民族权力运用的形式、对象与内容均体现着民族国家政治权力结构的合理与否。不合理的国家权力结构要么成为民族分离、分裂等异化权力形式产生的依据,要么推动着地区族群主义与移民种族主义等离析的民族权力的滥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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