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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民跨境婚姻:走向结构论和互动论相融合的研究取向*

2015-12-08保跃平

广西民族研究 2015年2期
关键词:边民跨国跨境

周 宏 保跃平

一、边民跨境婚姻:一个概念的解析

在对“边民跨境婚姻”进行概念解析之前,有必要对“边民”“跨境婚姻”“跨国婚姻”等概念进行界定,以解释我们的研究中使用“边民跨境婚姻”的原因。

“边民”这一概念在清代就已经使用。清代称居于沿边地区的少数民族为边民,是与居于内地的“腹民”相对称的。可见,当时的边民概念强调“居于沿边地区”这一要素,同时特指与“内地腹民”相对应的“少数民族边民”。通俗讲,就是指居住于边境沿线的境内少数民族,这一概念将居住于边境沿线的境内非少数民族和境外民众排除在外。

当前,我们在使用“边民”概念和上述概念相比,所指称的群体范围有所拓展。按照民政部1995年颁布的《中国与邻国边民婚姻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中所规定的,边民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毗邻国界线两侧县(市、区)境内有当地常住户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这一表述明确了,边民不仅指居住于国境线沿线的境内少数民族,也包括居住于国境线沿线的境内非少数民族,以及居住于国境线沿线境外少数民族和非少数民族。

“跨国婚姻”是在边民通婚研究中使用频率较高的一个概念。如周建新(2008)[1]、龙耀(2007)[2]、谷家荣(2009)[3]等对中越、中缅跨国婚姻中女性及其子女身份认同的分析;王晓丹(2010)[4]对中越边境跨国婚姻的个体动机、社会动因及社会影响的探讨;郑宇等(2009)[5]对跨国婚姻关系与边疆民族社会变迁及稳定问题的研究;王越平(2010)[6]对中越边境壮族跨国婚姻中的“拜后家”现象的调查分析;吴振南(2012)[7]对中越边境跨国婚姻人口流动的经济和生态因素的分析;张峰峰(2012)[8]从多重视角分析了跨国婚姻问题及其治理展望;李海芳(2013)[9]以龙村景颇族为个案,考察跨国婚姻中国家场域与社会场域的不同实践逻辑。应该说,上述研究对“跨国婚姻”的使用都明确或未明确地指涉边境沿线中越、中缅边民的通婚问题。然而,从词源及其更为广泛的使用情况看,“跨国婚姻”的英文表述为“International Marriage”或“Transnational Marriage”,意指两个来自不同国家的人之间的婚姻关系,这种婚姻关系大多被纳入全球化所引发的人口流动和迁移的背景中进行考察。因此,严格意义上的“跨国婚姻”不仅指边境沿线的跨国通婚现象,也指所有不同国籍人员之间的跨国通婚现象,通婚发生的地域范围包括边境沿线地区,也包括边境沿线地区意外的内地。

“跨境婚姻”是另一个边民通婚研究中使用频率较高的概念。如杨晓兰(2011)[10]对中缅边民跨境婚姻管理创新探索;李洲林等(2009)[11]对瑞丽市跨境婚姻人群生存状况及艾滋病患病率的调查;付丽茹、谭思(2010)[12]对腾冲县跨国婚姻外籍妇女艾滋病脆弱性、病毒感染及影响因素的研究;张妙丽(2013)[13]对我国边民跨境婚姻表现形式、问题、对策的文献回顾与展望;董建中(2013)[14]对云南边境民族地区跨境婚姻历史演变、现状、问题的分析;赵淑娟(2013)[15]对中缅跨境婚姻子女的生存状况的调查。“跨境婚姻”对应的英文表述为“cross-border marriage”,与“跨国婚姻”概念相比,“跨境婚姻”具有较为明确的指向性:其一,婚姻关系的缔结主体主要是指生活于边境地区的两国边民,既属于跨国婚姻,但又不同于一般的跨国婚姻,特指边民之间的跨国婚姻;其二,婚姻关系主要缔结于边境沿线地区,强调“边境地区”这一特殊场域,婚姻关系缔结者既有嫁入或入赘中国一侧的境外边民,也有嫁入或入赘境外一侧的中国边民;其三,由于边境地区(亦称跨境民族地区)的婚姻关系缔结者大多是跨境而居的同一民族,只是因国家边界而分居于两个国家。故而这一地区的边民通婚大多属于族内婚;其四,地域的同一性和文化的相似性使得分居两国的跨境边民具有对国家疆界的模糊意识、超国界的文化认同以及对跨境事实婚姻“非法化”状态的无意识感。

基于此,我们的研究中倾向于使用“跨境婚姻”这一概念。同时为了更加准确表达广大边境沿线边民通婚这一特定的婚姻缔结现象,我们进一步将其更加严谨地表述为“边民跨境婚姻”。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有的研究使用了“跨国民族事实婚姻”“事实非法婚姻”等概念,意在凸显边民通婚的非法化状态。然而,在边民通婚的过程中,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非法婚姻占有较高比例,但也有一定比例的通婚人员办理了合法婚姻登记手续,同时在云南等地的边境地区,边民通婚过程中虽然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但大部分能够按照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政策,办理边民入境通婚备案登记,相对消减了边民通婚的非法化性质。我们采用“边民跨境婚姻”的表述就是要较为准确地概括边民通婚的客观社会事实,而非强调其婚姻的法律性质,无论办理婚姻登记手续与否,都属于我们的研究范畴。

二、偏向结构论的研究取向

结构论(通常与功能论统称为结构功能主义)是社会学极为重要的研究范式之一,社会学创立者及其之后的诸多社会理论家都曾或多或少地论及社会的结构与功能问题。

孔德将社会学归结为社会静力学和社会动力学,前者意在探讨以社会秩序为特征的社会结构,后者意在分析以社会进步为特征的社会过程与功能。斯宾塞更是将社会比拟为生命有机体并展开深刻论述。迪尔凯姆将社会事实作为社会学的研究对象,同时明确指出最重要的社会事实是社会团结问题,进而从社会整合方式和社会团结类型的特殊视野出发,概括人类社会进化和变迁的一般模式,并力图用这种模式解释社会现代化过程。在此意义上,迪尔凯姆比孔德和斯宾塞更注重社会的联系方式和社会的结构功能。马林诺夫斯基和拉德克利夫-布朗两位著名的人类学家在迪尔凯姆理论的基础上建立起结构功能主义理论体系,同这一体系又在美国社会学家帕森斯和默顿那里得到继承和发展。

中小河流洪涝风险评估及研究——以哈尔滨地区为例…………………………… 崔 巍,陈文学,白音包力皋等(4.15)

梳理国内关于边民跨境婚姻研究的文献,不难发现大部分研究成果是在结构论的视角下开展理论阐释和实证分析。在此理论视野中,边民跨境婚姻被认为似乎社会环境结构的产物,相对微观的跨境婚姻行为选择被悬置于宏观的社会背景中加以考察,并被无限放大到社会稳定与国家安全的宏大分析框架中。总体而言,已有研究成果在结构论视野下的考察主要从发展差距、人口结构变迁、国家建构及国家关系演变、制度排斥、社会控制等层面展开。

从边民跨境婚姻产生的原因来看,已有研究成果的主要从以下五个方面来展开讨论:

其一,基于大规模人口流动研究的经典范式——“推拉理论”,探讨边民跨境婚姻产生的境外推力和境内拉力,即20 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边境一侧在改革开放进程中形成的较为良好的经济社会发展态势,以及境外国家(主要是越南和缅甸)相对落后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构成推动境外人员(主要是女性)进入中国境内通婚的拉力和推力,这一视角实际上建构了中国和境外国家的发展差距带来的人口流动动力机制。[16]也有研究更为详细地分析了中国内地、中国边境地区、境外边疆地带三者之间在经济收入和生态环境上形成的阶梯式差别,这种差别推动中以边民跨境婚姻为特征的人口流动趋向(吴振南,2012)。[7]理性选择的视角出发分析了边民跨境婚姻的经济利益因素,认为边民跨境婚姻是中国男性基于自身支付能力的现实考量(白志红、李喜景,2011);[17]基于“代价最小化”的生存理性选择,买卖婚、骗婚在边民跨国婚姻中占有较大比例(杨文英,2011)。[18]

其二,基于族群认同、文化认同、地域认同的视角探讨边民跨境婚姻的文化动因。有研究从“跨境民族地区”这一特定区域出发,认为共同生活场域、族源以及由此形成的较高民族认同是跨国婚姻产生的地方性原因。生活于跨境民族地区的两国边民,在族源、语言、服饰、饮食、宗教、伦理、婚嫁、丧葬、节庆等文化事项极为相似,使得两国边民在生活方式、生活态度、生活习惯等方面同质性较强,不存在其他类型跨国婚姻所表现出来的文化矛盾和冲突,能较为顺利地融入当地社会并适应新的生活环境。[19]周建新(2008)[20]以中国南方与大陆东南亚交界地区在长期历史发展中形成的相对稳定的跨国民族“和平跨居”文化模式分析族群边界模糊、族群交往频繁、族际通婚增多的现象,为边民跨国婚姻研究提供了一个参照视角。也有研究认为,跨境民族地区在长期的历史变迁进程中形成一个相对封闭的“跨疆界传统小社会”(张金鹏、保跃平,2013),[21]生活于这一特殊场域的跨境边民的国家意识和边界意识较为模糊(罗文青,2010),[22]由此,文化联合和认同成为边民跨境婚姻的内在因素(周建新,2002)。[23]

其三,基于“民族—国家”构建及其关系演变的视角,在更为宏观的意义上来探讨跨境婚姻产生的社会动因及其对社会秩序的潜在影响。郑宇、杨红巧(2009)纵向探讨了现代“民族—国家“建立以及当代市场经济发展对跨国婚姻的重大影响,认为随着国家界限的确立与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边疆民族社会无可避免地成为整个全球市场体系的构件之一,跨国婚姻的基础正在发生从传统社会文化向市场经济的变迁,由此带来了跨国婚姻性质的改变,进而可能引发该区域社会稳定形态的重大转变。也有研究从经济自由化和资本国际化的大背景出发考察不平等的跨境婚姻流动现象,女性以婚姻为手段实现由落后地区向相对发达地区的转移,而边民跨境婚姻的形成也与这一全球化背景存在一定关系,同时还受中缅、中越、中老国家间关系变迁所影响 (李海芳,2013),[9]由此有学者指出,跨国婚姻受到现代国家关系的强烈制约,是反映边境国家关系的“晴雨表”(罗柳宁,2010)。[16]

其四,基于人口性别结构变迁的视角,探讨中国内地社会性别比变化以及由此引发的“婚姻挤压”现象,导致边境地区少数民族妇女的婚姻迁徙并对边境地区跨境婚姻产生影响。马健雄(2004)[24]通过对比汉族出生性别比与少数民族中拉祜族和佤族的出生性别比,认为内地居高不下的出生性别比形成的婚姻挤压是少数民族地区妇女人口向内地流动的重要因素,由此又反过来影响边疆民族地区的性别结构,即产生了大量未婚男性。带来的结果是,边疆民族地区面临更为严重的婚姻挤压,出现婚姻挤压由内地向边疆的转移,进而加剧婚姻关系由境内向境外转移——大量边民跨境婚姻的持续存在。有研究更为具体地呈现了边境地区人口性别比高度失调和婚姻挤压的表现形式:在中越边境地区,越南一方由于战争等因素人口性别比约为100:96,而中国一方由于重男轻女思想以及农村女孩到内地打工,造成一些地方未婚男性数量居高不下,人类最基本的生存繁衍需求和人类婚姻的自然属性无法得到满足和表达,跨境婚姻成为弥补和调节两国性别比例失衡、满足人们基本需求的重要途径。在中缅边境,一些少数民族群众也被卷入改革开放引发的人口流动大潮中,他们走出世代生存的村寨小社会,流入沿海和中部经济发达的大中城市,其中女性外流人口比重远远高于男性,适婚年龄男女性别比失调,使得男性处于“婚姻挤压”状态。[25]

其五,基于社会控制与管理的视角探讨边民跨境婚姻中面临的认同危机、制度排斥、权益保障不足以及危害人口安全和社会稳定等问题。有研究指出,边民跨境婚姻往往是没有合法身份的“事实婚姻”,嫁入或入赘妇女大多难以取得中国国籍和当地户籍,成为“无国籍女人”,面临家庭功能弱化、家庭经济条件恶化、家庭情感基础脆弱等问题,进而出现身份认同、群体认同、国家认同的三重危机。[26]也有研究分析了跨国婚姻子女的身份认同与社会化困境,认为边民跨境婚姻子女大多为非婚生育的孩子,他们在现实生活中面临低龄辍学、落户务工难、家庭拮据、就学受歧视、容易误入歧途等问题。更为深层次的问题在于,在边民跨境婚姻子女社会化过程中存在国家认同感失落与政治认同冷漠、语言文化定位困惑、技能文化定位误区,以及行为规范社会化之冲突等问题。[2]还有研究从制度排斥、社会安全、社会稳定、社会管理的角度剖析了跨国婚姻的“非法化”现状及其风险,认为大量非法事实婚姻的存在限制了入境通婚人员的社会融入,削弱了在边境地区国家法律权威,增加了影响国家安全与稳定的因素,加剧了边境地区社会治理的难度和成本。[10]

近年来,关于边民跨国婚姻的研究取得了较为丰硕的成果,但总体看来,已有研究倾向于在结构论的视野和框架内展开。虽然也有部分研究从民族传统、族群认同、地域认同等层面关注跨境通婚人员主体性特征,但这些分析和阐释仍然在不同程度上被限定与社会环境、法律制度、国家关系、社会治理等层面加以展开,边民跨境婚姻在国家、社会、市场的多元关系中“被建构”的特征依然明显。

三、走向结构论和互动论相融合的研究取向

结构论优先强调作为社会学分析单位的社会结构。结构论对于社会结构及其功能的强调招致了其他一些理论学派的批评,互动论就是其中之一。

互动论认为,结构论“忽视了对社会作为行动者的人的重要性”,将“个人简单地理解为占据一种地位或位置、履行这种地位或位置为指导的角色……”。[27]41霍曼斯更是明确地强调:社会学要回到对人的分析中去,以微观的社会行动去解释相对宏观的社会结构。布鲁诺虽然并不拒绝社会结构的存在,但他反对过分强调决定人们行为的结构性事物的重要性。按照互动论的观点,人是行动着的人,是自身的对象。当个人面对自己所处的世界时,他/她能够针对自身的情况采取行动。在做出决定的过程中,个体可以结合行动的情境来确定行动。因而,对于大部分人而言,人们的行动是由人们在自我预示遇到的情境过程中建构起来的。布鲁默将文化结构和社会结构视为强制力或“约束衣”,[28]222认为结构性分析无法对问题情境的事物作出解释,所以有必要要在分析研究中聚焦过程。

在边民跨境婚姻的研究中,以自然主义和实证主义为方法论前提的结构论视角偏向于将边民跨境婚姻作为社会系统中的客观社会事实加以考察,着重探讨附着在边民跨境婚姻背后的社会结构和文化结构及其内部存在着的潜在的或显性的张力甚至冲突。不可否认,结构论为边民跨境婚姻研究提供了一个强大的分析范式,凸显了社会场域(全球化、社会结构变迁、国家关系变迁等)对个体行为选择的影响力和约束力,强调了边民跨境婚姻中呈现出的国家逻辑或上向逻辑、外在情景、客体化世界、理性选择等要素。而在互动论看来,边民跨境婚姻不仅仅是社会结构和文化结构的产物,也是“边民”基于地方性知识的日常生活实践。

基于结构论和互动论相融合的研究取向,结合已有研究成果,我们认为,对于边民跨境婚姻的研究重点在于处理好以下两方面的关系:

其一,在方法论上,处理好实证主义与人文主义的关系。如果说实证主义或自然主义社会学强调的是客观的秩序结构,那么以人文主义为基础的解释社会学所体现的则是人们对主观世界认识的重要性。布鲁默、戈夫曼、加芬克尔等人的研究都浓墨重彩地分析了附着于客观结构之上的主观现实。[27]233布鲁默对于符号互动论的主要贡献之一,就是他关于符号互动论方法论的阐述——以归纳法从非常熟悉的资料中归纳出对人类行为(内在行为经验)的理解和解释。戈夫曼在其互动秩序的研究中强调,对于系统分析来说,面对面的生活方式比许多宏观实体更“开放”,更能较为确切地理解人们的行为及其意义。加芬克尔的常人方法学将常人的生活世界展开在社会学的分析视野中,反对结构论将社会结构看作客观、必然的秩序,认为这是把社会关系物化和神秘化了,进而提出对结构论的“去物化”主张,即:抛弃物理学原则,将社会结构研究转向人际关系研究,通过对日常生活中“交谈行为”的分析真正进入人们的生活世界。[27]243由于边民跨境婚姻兼具“外生性”和“内生型”的特征以及跨境民族较强的地域认同和族群认同意识,对这一社会事实的考察有必要在实证主义与人文主义相整合的方法论指导下开展——既要调查分析跨境婚姻的宏观社会背景(发展势差、人口结构变迁、全球化等)及其社会风险,也要在深入田野调查的基础上呈现通婚人员及其家庭日常生活(内心世界)、社会交往、角色扮演过程中的“主体建构”方式及其意义。因此,我们主张在研究过程中凸显以深度访谈和行动观察为主的定性研究方法的重要作用。

调研过程中发现的一个有趣现象为我们选择新的研究思路和视角提供了启示。在与当地政府部门人员和非跨境通婚人员的访谈过程中,当问到“为什么在一些村寨有那么多人选择跨境婚姻”时,他们回答基本一致,“缅甸媳妇便宜”。由此我们得出结论,在域外话语系统中,经济因素是决定跨境婚姻行为选择的主要原因。而当我们进入村寨具体访谈卷入跨境婚姻的村民时,同样的问题得到的回答却是多样的:“(跨境婚姻)在我们这里太正常了”“我们以前就认识”“是亲戚介绍的”“赶街认识的”“缅甸媳妇挺好的”……这里所呈现的是另外一个话语系统——基于村落共同体的域内话语系统。由此,我们认为,边民跨境婚姻的理解和解释中存在“域外”和“域内”两个话语系统,而要更为全面、深刻地认识边民跨境婚姻,需要以村落共同体(社区)为载体、以婚姻本身为主线,通过深入细致的田野调查考察两种话语系统背后的生活逻辑和行动策略。

其二,在研究内容上,处理好结构与过程的关系。与结构论视角强调结构及其功能不同,社会学家伯格和卢克曼强调的是与“结构”相伴随的“过程”。社会在现实性上从来不是已经完成的产物,而是时刻处于生成、发展、变化的过程中。如此,客观的现实被赋予了更多的选择性。按照伯格和卢克曼的观点,客观现实只是人们身处其中的复杂世界的一个方面,社会学还必须去分析主观的现实——与制度化秩序不完全相同的另外一种世界。[29]42具体而言,人类并不是完全由他们的社会环境决定的,人们遵从了社会环境影响下的社会化过程——内化过程——进而建构客观的社会秩序。反过来,人们在不断变动的社会化过程中又持续地经由外化的过程反作用于影响他们的社会环境。正如伯格所言,社会也是人的产物,人们不只是受到社会的塑造,他们也有意无意地改变着社会。在这里,我们强调结构论与互动论的融合,即谋求在边民跨境婚姻的研究中,处理好客观与主观、宏观与微观、整体与个体、理性与感性、普遍与特殊、外在与内在、静态与动态、历史与现实、实证与解释之间的关系,以达到更为全面地理解边民跨境婚姻的行动逻辑。

一直以来,边民跨境婚姻如同边民身份一样凸显于国家权力象征体系建构过程中。依照这一逻辑,已有的研究视角更多地聚焦于跨境婚姻宏观社会结构上,如一些研究认为边民跨境婚姻是人口性别比失衡引发的“婚姻挤压”向边境地区传递的结果、边民跨境婚姻在国家法律框架内处于“非法化”状态并对边疆社会秩序产生影响。而跳出边民跨境婚姻“被建构”的逻辑,我们认为边民通婚是村落共同体发展和延续的“自然状态”,是边民“自愿”和“主动”选择的结果,边民跨境婚姻本身也反作用于宏观社会结构,即“自然”产生的边民跨境婚姻缓解了边境地区性别比失衡和“婚姻挤压”。

因此,在具体的研究过程中,不仅要关注边民跨境婚姻的国家逻辑(上向逻辑),也要关注边民跨境婚姻缔结的实践逻辑(下向逻辑);不仅要关注通婚人员的客体化世界,也要关注她/她们的生活世界和意义世界;不仅要关注跨境婚姻选择中的理性因素,也要关注其中的感性因素;不仅要关注关于跨境婚姻的普遍性知识,也要关注相关的本土性知识。总之,我们既要在结构论视角下开展边民跨境婚姻“结构、制度、秩序”的研究,也要在互动论视野中开展边民跨境婚姻“互动、过程、意义”的研究,在两种研究视野的融合中实现对边民跨境婚姻较为全面的认知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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