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互联网保险营销渠道研究
2015-12-02唐金成李亚茹
■唐金成,李亚茹
随着手机超越台式电脑成为第一大上网终端,移动互联网时代正式拉开序幕。各行各业都争先恐后地在移动互联网时代谋求先机,我国保险业同样进行积极探索,推动了移动互联网保险营销渠道的迅猛发展。
一、中国移动互联网保险营销渠道的发展特色
(一)移动互联网保险营销渠道迅猛发展
2010年7 月,中国平安人寿率先在全国推出MIT,2011年7 月升级后的二代MIT 平台上线。迄今,该平台用户规模已超过40 万,保费收入占整个新单保费的90%以上。2011年5 月,中国太保推出了集平板电脑、POS 支付、3G 网络、保险智能引擎等新技术于一体的“神行太保”移动展业平台,到2012年底,该展业平台已覆盖38 家分公司,用户超过21万。同年6 月,中国人寿推出“国寿e 家”移动展业平台,将出单时间由原来的10 多天减至10 分钟左右。此后,移动展业平台呈井喷式发展,如阳光人寿的“快易保”、民生保险的“民E 天下”等等。
随着智能手机和3G 网络的普及,移动营销的运用如火如荼。2012年,泰康人寿首次在寿险业推出“泰康口袋保险”官网手机客户端,提供手机投保、报价、理赔查询、生活服务等。随后,中国人寿推出“国寿掌上保险”,天安人寿推出“天保盈”等。迄今为止,已有多家保险企业拥有官方APP,且功能日渐强大。
(二)移动互联网保险营销渠道日渐多样化
随着移动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及客户需求的日益扩大,我国保险业为抢占先机,积极探索移动互联网保险营销新渠道。2010年起,保险业逐渐推出移动展业平台。2012年,各大险企又逐渐推出客户自愿投保移动平台,目前主要有移动WEB 服务和移动终端应用两大类,移动互联网保险营销渠道逐渐实现多样化。如表1 所示。
表1 中国移动互联网保险营销渠道发展状况
二、中国移动互联网保险营销渠道发展环境分析
近年来,我国移动互联网保险营销渠道迅猛发展,得益于互联网营销大环境的改善,同时也受到一些不利因素的限制。
(一)促进移动互联网保险营销渠道发展的有利因素
1.智能手机保有量剧增、移动通讯发达,用户体验最大化
2010年我国智能手机保有量仅为0.8 亿台,到2013年底已超过5.8 亿台,预计到2017年将达到11.3 亿台,几乎人均一部。2009年底发放3G 运营执照以来,3G 网络逐渐覆盖全国,到2013年底,3G 移动电话用户已超过3.8 亿。随后,我国移动通讯逐渐进入4G 时代,网速得到大幅度提升。加之无线WIFY 的覆盖区域迅速扩展,几乎覆盖了所有公共场所,极大地增强了用户体验。
2.手机网民数量急剧增大,促进了移动互联网保险营销
2007年底,我国手机网民仅为5040 万人,经过两年的快速增长,2009年底达到2 亿人,占比超过整体网民的60%。2013年底手机网民规模突破5亿,手机网民占总网民的比例高达81%。据工信部统计,我国智能手机的出货量飞速增长,仅2013年前10 个月就出售了3.4 亿部。2013年通过手机上网的新网民超过整体新增网民的70%,再加上手机应用服务逐渐深入,手机上网将会渗透到日常生活的各个方面。
3.手机网购及支付用户剧增,移动互联网市场规模迅速扩大
2010年底,手机网购用户数为1483 万人,仅占整体手机网民的4.9%。但随着手机功能的丰富和电商企业对手机应用的推广,截至2013年底,手机网购用户突破1.4 亿人,占整体手机网民的28.9%,3年增长了870%。同时,移动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促进了手机支付的快速增长,其用户规模从2010年底的2543 万人增长到2013年底的1.25 亿人,超过整体手机网民的25%。
4.保险为手机安全应用保驾护航,缓解了消费者顾虑
随着手机网购和支付规模的增长,手机支付安全形势日趋严峻。众安保险与百度手机卫士联合推出的“安全支付亿元保险保障计划”——“百付安”保险产品,为手机支付保驾护航。如果用户申请开启百度手机卫士安全支付功能中的“支付保赔”,无论是账户密码遭窃,还是手机病毒恶意破坏造成的扣费,或者发生欺骗式交易,都将由保险公司进行赔偿。此举既为消费者在线交易提供了支付保障,开启了商业保险保障手机安全支付的先河,也为我国移动互联网营销提供了安全支付环境,有效缓解消费者的顾虑。
(二)限制移动互联网营销渠道发展的不利因素
1.法律、法规滞后,监管力度不足
近年来,我国移动互联网保险营销迅速崛起,但目前仅有少量互联网保险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如《保险代理、经纪公司网络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试行)》、《关于开展对车险网上销售业务自查的通知》等,移动互联网保险相关法规仍处于“真空”状态,交易中容易出现各种法律纠纷,不利于其健康有序发展。此外,我国移动互联网保险的监管相对落后、力度不足,如缺乏产品宣传指引机制,内部控制机制不健全等。
2.移动支付安全性不足,影响消费信心
移动互联网保险的发展离不开第三方支付,而依托于移动互联网的第三方支付系统不健全,是网民进行移动投保的障碍。主要表现在四方面:一是移动互联网信息技术风险,如病毒、木马对移动终端的攻击;缺乏机密技术和安全密匙管理等。二是操作系统风险,移动终端操作系统和软件平台的开放,很难对其安全加固;非法刷新移动终端操作系统;WI-FI、USB、蓝牙等外部接口便利了病毒传播等。三是应用软件风险,不信任终端应用软件的植入;多种应用终端之间很难隔离等。四是手机丢失风险。
3.移动服务项目及内容有限
移动互联网保险营销应充分尊重客户的自主选择权,以顾客需求为中心,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我国移动互联网保险营销仍处于发展初期,服务项目及内容非常有限。一是目前移动互联网营销主要提供公司和产品相关信息,而保险产品数量极其有限,大多为短期意外险和车险,健康险、寿险、家财险则很少。二是售后理赔服务有限。理赔报案往往仅限于车险,缺乏防灾防损指导等。
4.消费者自助投保意愿不强
我国互联网保险保费规模近年来快速增长,但迄今仍不到总保费收入的3%;97%以上的保费收入来自于传统营销渠道,其流程虽较为复杂,保险消费者却更容易接受,尤其是长期寿险等较为复杂的产品。而通过移动互联网投保,保险消费者无法真实感受到保单信息,没有营销员的鼓励和肯定,许多潜在消费者顾虑重重。加上保险产品条款专业性很强、晦涩难懂,没有营销员的讲解,消费者大都一知半解。
三、完善中国移动互联网保险营销渠道的建议
综上分析,为完善、规范我国移动互联网保险营销的发展,兹提出以下建议。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移动互联网保险营销监管
我国移动互联网保险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滞后,不利于其规范发展,应从以下三方面尽快完善,为移动互联网保险营销渠道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一是由监管部门召集保险公司高管及专家学者进行研讨交流,共同讨论移动互联网保险营销现存的问题,积极推动相关立法建设步伐,努力减少网络保险监管的“真空”地带,降低由于法制建设不到位而给移动互联网保险营销渠道的发展带来危害。二是建立健全移动互联网保险产品宣传指引机制,杜绝恶性竞争给移动互联网保险市场发展带来不稳定。三是建立严格的内部控制机制,给私自泄露客户信息的员工以严厉惩罚,确保客户信息安全和生活的安定。
(二)强化移动支付安全性,确保消费者权益
移动支付的安全性不足是我国移动互联网保险发展的巨大障碍。要解除消费者的“后顾之忧”,首先应健全移动第三方支付系统,获取合法的支付牌照,采取如证书认证、专用交易码的措施保护消费者的支付安全。其次是防范信息技术风险,定期检查、修复移动终端系统,避免因系统漏洞而遭到病毒、木马的攻击;建立健全机密技术和安全密匙管理体系。再次是防范操作系统和应用软件风险,避免非法刷新移动终端操作系统;选择安全可靠的外部连接方式;加密个人隐私信息;甄别应用软件等。最后,应逐渐完善移动终端防盗体系,高效地实现远程精准定位清空数据;严厉打击移动互联网络钓鱼犯罪,要做到早发现、早打击,切实把风险消除在萌芽状态,以确保移动互联网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创新服务模式,加快移动互联网保险营销发展
保险业本身属于服务行业,移动互联网保险消费者更注重保险服务,尤其是售后服务,优质服务有助于自助消费的移动保险网销发展。因此,移动互联网保险营销必须创新服务模式,以客户需求为中心,提供多种增值服务。一是丰富移动终端保险产品类型,不仅包括移动网销流行的意外险、车险等,还要拓展到寿险、保障型保险,以吸引更多的潜在消费者。二是开发多种交流模式,提高成交效率。努力开发新技术,使产品信息和客服交流可以在同一界面进行;综合运用语音、视频等多种交流模式。三是拓展理赔服务,将理赔报案功能拓展至车险外的其他险种;提供防灾防损指导,供移动网销保险消费者随时随地学习,最大化保障消费者的利益。
(四)加大移动互联网保险宣传力度,注重二次品牌营销
为提高广大消费者在移动互联网保险销售平台的自助投保意愿,可以从以下三方面着手:一是加大对移动网销平台的宣传力度。详细介绍其功能,制作专门的运用视频,高效地指导消费者的具体操作;产品应分类简介,给消费者以初步了解。二是简化移动网销保险条款,尽量采用通俗化语言,避免晦涩难懂的语句,对较难理解的术语添加标注或以实例解释。三是继续通过多种形式如广告、大型演讲会,加大保险宣传,将保险观念深入人心。四是注重二次品牌营销,通过移动互联网,保险消费者在各种社交平台分享购买心得与体会,将潜在消费者潜移默化地转化为现实消费者,再将现实消费者转变成种子消费者,进而影响更多的潜在客户群体,逐渐形成良性发展。
(五)注重移动互联网保险产品创新,力求获得突破性发展
移动互联网保险是新营销渠道,要取得突破性发展,关键是保险产品的创新和适销。可以从以下三方面进行尝试:其一,建立专门的移动互联网保险产品审批机制,督促各大保险公司积极探索产品创新,开发出真正适合移动互联网销售的保险产品。其二,建立产品创新保护机制,如在1~2年的保护期内,不允许其他保险公司获得相似或同样的产品审批,这就可以保护开发产品的保险公司获得足够的利益,有利于激发保险公司的产品创新热情。其三,建立产品创新激励机制,如给予产品创新保险公司以适当的资金支持,让中小保险公司也有机会参与;或者给予荣誉奖励,充分挖掘其产品创新潜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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