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贷款口径变化对江西银行业有何影响
2015-12-02■李伟
■李 伟
一、存贷款统计口径变迁和重要意义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深入推进,金融改革与金融创新进入一个高速发展时期,金融市场和金融工具不断完善,传统金融工具早已突破原始形态,尤其是2014年,互联网金融大肆兴起,银证、银信、银保、银基等跨市场交叉产品不断推陈出新,将金融形态带入全新领域。如何监测和统计这些金融市场和金融工具价值变化,将是一项重要课题。在充分认识这个问题之前,首先我们有必要简要回顾和梳理一下近些年我国存贷款统计口径变迁脉络。
(一)存贷款统计口径的重要变迁
2011年以前,人民银行金融统计制度中关于各项存贷款口径主要反映各类行业主体的变化情况,比如工商业存贷款、农业存款等,但缺乏对境内外、不同金融工具、交易对手、产品等统计分类。
2011年,为适应宏观经济金融形势的发展变化,推进标准化工作,以金融工具、金融产品为主线,增设境外或非居民交易对手,实现了本外币“全科目”统计指标的一体化,顺应国际统计分类通行标准。同年10 月份,为提高货币供应量M2统计准确性,将非存款类金融机构在存款类金融机构存放款项①存款类金融机构是指人民银行和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其中,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包括24 家主要金融机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城市信用社、村镇银行、财务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非存款类金融机构是指银行业非存款类金融机构、证券业、保险业、金融控股公司、SPV、交易和结算类及境外同业。其中,银行业非存款类指信托公司、金融租赁、资产管理、汽车金融、贷款公司和货币经纪公司。和住房公积金存款纳入新修订的M2统计口径中。
2012年,人民银行正式将外资金融机构人民币和外币统计指标一体化,实现其各币种统计分类趋同目标。
2015年,人民银行即将调整存贷款口径,将原同业往来项下“非存款类金融机构存放在存款类金融机构的各项款项”,纳入各项存款统计口径,并将“存款类金融机构拆放给非存款类金融机构的各项款项”,纳入各项贷款统计口径。
(二)存贷款统计口径变迁的重要意义
1.顺应金融创新发展趋势。2008年金融危机以来,虽然国际金融创新步伐有所收敛,但由于金融监管趋严、网络信息科技高速发展,再次萌发出多种金融形态,尤其是类似“余额宝”等互联网金融产品出现,突破了对金融本质的认识和理解。正是在这种大背景下,如何提高金融统计基础指标的准确性、全面性和及时性,因此修订存贷款口径变得尤为重要和迫切,这也正体现出金融与经济之间的紧密联系。
2.与国际金融统计标准接轨。传统理论认为,个人和企业存放在存款类金融机构的款项是构成货币供应量的主要来源,而存款类金融机构与非存款类金融机构之间往来资金则往往没有得到充分认识,然而从实践看,非存款类金融机构在存款类金融机构存放款项同样也是货币派生的重要源泉之一,性质与个人和企业存款理应一致。因此,修订存贷款口径是符合与国际金融统计标准惯例接轨的外在要求的。
3.提高货币供应量中介指标准确性。衡量中央银行货币政策有效性的重要前提是货币政策中介指标数据的准确性。然而伴随着金融创新和金融变革,传统货币供应量统计已然出现了不准确、不全面的空间,出现了不能及时反映出经济金融运行中存在潜在风险的迹象,这对中央银行相机抉择,适时出台货币政策造成一定程度的扰动。如何适应这种变化,提高货币政策中介指标统计的可靠性,中央银行必然要有所作为,所以修订存贷款口径也是货币政策有效性的内在需要。
二、江西存贷款新口径的数据变化分析
(一)从全省金融机构本外币存款时序看
图1 表明,较旧口径,新口径存款余额将整体向上平移,各月变动幅度在[80,240]亿元。可见,新口径调整对全省存款规模影响幅度有限,影响因素在1%左右。
图1 2012年以来全省全金融机构存款数据变化趋势单位:亿元
(二)从全省金融机构本外币贷款时序看
图2 表明,较旧口径,新口径贷款余额呈现典型断层式分布特点。2012年,新口径贷款余额整体向下平移,各月变动幅度在[-14,0]亿元;而2012年以后,新口径贷款余额则整体向上平移,各月变动幅度在[0,3]亿元。新口径调整对全省各项贷款数据影响程度微乎其微,进一步揭示我省金融机构同业拆借业务相对不发达。
图2 2012年以来全省全金融机构贷款数据变化趋势单位:亿元
(三)从全省金融机构历史新增存贷款看
新口径对新增存款各季度影响幅度主要集中在[-20,80]亿元(表1);对新增贷款影响幅度则主要集中在[-2,1]亿元(表1)。可见,新口径调整对历史新增存贷款规模影响力度很小。
表1 2012年以来全省各季度新增存款和新增贷款时序表 单位:亿元
(四)从全省金融机构流动性①本文将采用存贷比和存差情况来简要测算全省金融机构的流动性情况。其中,存贷比指标计算公式=各项贷款/各项存款×100。看
图3 表明,较旧口径,全省金融机构新口径存贷比将整体向下平移,调整幅度在[-1.00,-0.30]个百分点。而从存差(图4)看,较旧口径,全省金融机构新口径存差将整体进一步扩大,调整幅度在[90,230]亿元。这表明新口径调整对缓解全省存贷比高位运行症状力度不小,对未来而言,将额外新增部分相当可观的信贷规模。
图3 2012年以来全省存贷比时序情况
图4 2012年以来全省存差时序情况
(五)从各金融机构新口径存贷款看
存款新口径对我省四大国有和股份制银行影响程度较大,对地方法人则很小,进一步分析可知,我省地方法人对于同业资金运用方式更加倾向于回购、买入返售或投资类业务,在同业存款/拆借上关注相对较少。同时也说明,我省四大国有和股份制银行在同业市场上属于资金吸收方。贷款新口径总体影响很小,类似于全金融机构。
表2 2012年以来全省各机构存款数据变化单位:亿元
(六)从全省各地区新口径存贷款看
存贷款新口径调整对南昌和新余影响程度相对较大,其他地市则可忽略,进一步分析数据可知南昌主要是因为吸收证券业机构88 亿元和SPV 存放款项90 亿元所致,主要集中四大国有银行(110 亿元)和股份制银行(67 亿元);新余则是辖内工商银行和农业银行分别吸收证券业机构(海通证券)存放款项40 亿元和2.5 亿元。从存贷比看,2014年末,新口径存贷比超过75%的只有南昌(85.34%)和新余(80.80%),远超过全省71.43%的平均水平,最低的为吉安(51.72%)。
表3 2012年以来全省各地市存款变动情况 单位:亿元
图5 2014年末全省各地新口径存贷比情况
(七)从12 月份存贷款数据波动历史看
2014年11 月末,市场上已开始热传央行即将调整存贷款口径,为评估该消息对我省金融机构12月存贷款经营行为的影响,我们重点对2014年12月当月存贷款变动数据进行了历史和环比比较,发现对贷款影响较小,存款影响较大。从历史比较来看,2014年12 月全金融机构新口径下新增存款调整额为37 亿元,比2012年2013年同期分别多18亿元和47 亿元;占四季度全部调整额的48.68%,比2012年~2014年3 季度中各季度的调整额均高(表4、表1)。从机构分布看,主要集中在四大商业银行和部分地方法人机构。
表4 2012~2014年各12 月当月全省主要机构存款变动对比 单位:亿元
从环比情况来看,2014年12 月全金融机构新口径下新增存款调整额比2014年11 月和10 月分别高21 亿元和14 亿元。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存贷款口径调整对我省金融机构经营方向(尤其是存款营销)是有显著影响的。
三、新口径对银行业机构经营的影响
(一)同业存款与一般性存款的关系
同业存款和一般性存款主要存在两点区别,一是定价方式不同。前者是双方协议定价,如依据LIBOR和SHIBOR 计价,属于完全市场化行为,不受利率管控;而后者是在人民银行基准价格上实行上浮管制。二是法定存款准备金管理方式不同。前者不属于法定存款准备金缴存范围,后者则要缴纳。存款新口径修订后,要求将部分同业存款纳入各项存款之中,那么是否会出现一般性存款向同业存款转换,从而规避缴纳法定存款准备金的行为? 我们认为,从资金成本角度看,同业存款是市场化定价,随行就市(短端利率折年后大多超过5%);而一般性存款存在利率管制(年利率一般在3.5%以下),假设商业银行一般性存款向同业存款转换,必然会承受更高的负债成本,而在金融竞争日趋激烈的环境下,一旦资产出现异常或不良,将会给商业银行带来挤兑风险。因此,从资金成本角度来说,商业银行仍然亲睐吸收一般性存款,希冀获取相对稳定的存贷利差空间,当然在存款结构转换上将保持谨慎态度,同时也将会增强资产负债结构平衡的关注度。
(二)表外理财产品收益中长期走势
存贷款口径修订的重要催化剂之一就是近几年来表外理财产品的蓬勃发展。在现有统计框架下,商业银行往往采用表外理财产品变相吸收一般性存款,打包转换成同业存款,如证券业机构存款、SPV 存款和其他金融机构存款等等,从而主动调整存款规模,达到业绩考核、符合监管要求等目标。2014年,监管层先后密集出台同业管理新规、存款偏离度等政策,很大程度上缓解了“存款冲时点”现象,加之人民银行推行存款口径修订新规,表外理财产品“高收益、低风险”原有格局将面临重新洗牌。虽然,央行暂定同业存款不需缴纳法定存款准备金,利率也由双方商定(银发﹝2014﹞387 号文),但从长远来看,类似于“余额宝”等货币市场基金高收益产品将不复存在,而且一旦纳入法定存款准备金管理范畴,必将增加资金成本,拉低产品整体收益,所以这意味着今后表外理财产品收益将面临较为强烈的下滑预期。
(三)流动性风险监管变化趋势
存贷比“75%监管红线”一直是衡量商业银行流动性情况的重要监测指标之一。存贷款口径修订将对存贷比作出重大调整,对于同业市场资金吸收方而言,作为分子的各项存款将变得更大,假定各项贷款口径调整幅度小于同业存款,那么存贷比将有所下降,同时会增加银行可贷资金规模,反之则相反。当然,存贷比监管历来是银监部门的重要管理工具,此次调整是否会与人民银行步调一致,再次调整存贷比计算公式①2014年6 月30 日,银监会发布《关于调整商业银行存贷比计算口径的通知》,调整商业银行存贷比计算口径,主要涉及币种口径、分子(贷款)和分母(存款)计算口径,显著降低75%的法定存贷比对银行放贷的限制,该政策自2014年7 月1 日起开始实施。,目前尚不得而知。但是,我们仍可以接受如下结论,即短期来看,这将缓解银行吸收存款和负债成本上升的压力,是促进利率市场化平稳推进和社会融资成本下行的有效措施,体现了中央高层对增加存贷比弹性的政策意图,而从中长期而言,商业银行未来流动性监管将面临新的挑战,尤其是同业业务占比较高的金融机构,资产负债结构将要被重塑。
四、江西地方法人机构的应对建议
(一)要认识存贷比下降与可贷资金之间联系
由前文可知,存贷款新口径调整对我省地方法人机构影响面较低,这可能与我省地方法人机构在同业存放和拆借市场上业务拓展不足有关。下一步,我省地方法人机构要充分意识到存贷款口径修订对调整存贷比的积极作用,一方面要力所能及地拓展同业存款/拆借业务,增加业务覆盖品种,做大存款规模,降低存贷比;另一方面也要注重存贷比与可贷资金之间此消彼长的关系,满足实体经济有效信贷需求,提高小微、涉农、保障性安居工程、下岗失业等社会薄弱环节信贷支持力度,抓住金融机构快速发展的重要机遇。
(二)要把握同业业务发展新趋势
存贷款口径修订后,必然将大力推动今后同业市场发展。所以我省地方法人机构要紧紧把握好整个同业市场新走势,在做好传统业务基础上,积极主动参与同业市场各类业务活动,拓宽和增强地方法人机构自身的收入渠道和抗风险能力。例如,我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有相当规模存款,未来完全可进一步提高同业拆借市场参与程度。与此同时,也要认识到同业市场是做大资产规模,减少资本占用的重要业务领域,对丰富我省地方法人机构金融产品、提升金融效率,实现同业间优势互补、资源共享有着一定积极作用。
(三)要转变金融机构风险管理理念
存贷款口径修订将直接影响流动性监管未来发展。所以我省地方法人机构亟需转变同业业务的风险管理理念,注重流动性风险管理前瞻性,科学设定同业资产负债期限结构,实时监测、及时预警流动性风险,避免出现自身流动性松紧与市场资金价格波动的反向迹象(如“6·30”事件),保持充足的双向余额以增强流动性管理的弹性。此外,也要完善资金定价机制,合理设定结构配置策略和交易策略、设置交易对手准入、产品创新、交易模式变化以及业务操作流程等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