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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盐制夷:宋代西南民族地区羁縻政策管窥

2015-11-29董春林

广西民族研究 2015年4期
关键词:族群食盐政策

董春林

由唐至宋,中原王朝的统治力量发生了重大变化,先是唐代夷夏政策落寞,以至于武功不足以征服北方契丹、党项、女真,辽、夏、金政权相继建立,其统治区域急剧缩小。两宋政治中心南移之后,对西南少数民族的治理成为宋代羁縻政策实施的主要方向。宋朝对西南溪峒诸蛮的羁縻政策,为元明时期土司制度的形成打下了良好的基础①吴永章先生曾指出,由唐至宋中国南方诸族“生聚日繁”、“纷华日盛”、民风“由朴而华”,发生了变化。见吴永章:《中国土司制度渊源与发展史》,四川民族出版社,1988年,第105 页。这种社会状况方面的变化,显然为社会结构及形态的变迁巩固了基础。龚荫先生即提出,唐宋时期,政府在南方少数民族地区实施的羁縻,显示出这个时期已是“土司制度”的雏形。见龚荫:《中国土司制度史》,四川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106-108 页。,也曾一度成为宋代民族史及土司制度史相关学者研究的热点,“树其酋长,使自镇抚”,“因俗而治”,这样的核心羁縻政策论成为研究者颇为一致的认识。尽管也有部分学者对宋朝在西南民族地区的羁縻政策提出较为独特的观点②卢勋认为,宋朝对黎族地区实施的羁縻政策,并非朝廷最高统治者主观愿意这样做,而是当时的客观形势迫使其不得不采取这种方针和政策,只是中央王朝对徼外少数民族一种权宜之计,见《论宋代在黎族地区的羁縻之治》,《民族研究》1986年第5 期;贾大泉认为,宋代对四川地区少数民族的羁縻政策是一种防御政策,而非积极进取开拓的政策,见《宋朝在四川的民族政策》,《宋史研究论文集》,浙江人民出版社,1987年,第419 页;李世宇先生则认为,宋代羁縻政策主观目的是为了达到大一统及显示国势之盛,同时起到藩篱作用,见《试论宋代羁縻制及其对贵州的羁縻控制》,《宋史研究论文集》,浙江人民出版社,1987年,第430 页;吴永章先生指出,宋朝对鄂西少数民族的管理主要体现在以土官制间接控制与重视恩信以达笼络目的两方面,见《宋代鄂西民族问题散论》,《中南民族学院学报(哲社版)》1988年第2 期;段绪光指出,宋朝“贡赐”在湘鄂西地区具有重要的影响,它已成为宋朝羁縻统治当地各族的重要手段,也是笼络羁縻“土酋”的最有效的措施,见《论宋代湘鄂西土酋的“朝贡”与朝廷的“回赐”》,《民族论坛》1989年第2 期;戴建国认为,宋朝对西南少数民族归明人既优待也严格监督,见《宋朝对西南少数民族归明人的政策》,《云南社会科学》2006年第2 期;刘复生提出,羁縻州仅是宋代羁縻统治的形式之一,羁縻统治形式的多元化正是宋代边疆民族政策的一个特点,宋代的羁縻政策并不仅在羁縻州推行,见《宋代羁縻州“虚像”及其制度问题》,《中国边疆史地研究》2007年第4 期;麦思杰认为,从羁縻制度到土司制度,是地方洞酋与王朝政治在两宋期间围绕着市场展开互动的结果,见《地域经济与羁縻制度——宋代广西左右江地区羁縻制度研究》,《广西民族研究》2009年第1 期;等等。,但仍然会挂一漏万。纵观此前学者的研究,不难发现研究视角多是锁定在宋朝政府对西南地区民族实施羁縻政策的目的及效用上,从溪峒视角及夷汉认同视角审视这一民族政策的研究较少。实际上,宋朝对西南少数民族政治上绥抚与经济上慰抚两手并抓,并且政治上的羁縻是以经济上笼络为基础。所谓宋朝羁縻政策中的经济元素,无非就是切合少数民族生活必需的米、盐、彩等物品,这其中食盐以其独特的时代及区域特征成为夷汉价值认同的起点。此前已有学者对宋代西南民族地区食盐与社会治理的关系进行过粗浅探讨③裴一璞:《宋代夔路食盐博弈与社会互动》,《盐业史研究》2013年第4 期。,遗憾的是这样的研究实在是凤毛麟角,也并未深刻阐述盐在宋代羁縻政策中的作用及影响。本文即期借助人类学及历史学相关理论方法,以“盐”为线索探讨宋代西南地区羁縻政策的内涵,以及夷夏族群价值认同的主观效用与其造就的客观社会形态。笔者学识浅陋,还希望诸位专家批评指正。

一、以维其心:借盐利实施的绥靖政策

在人类学族群研究中,许多学者都强调“族群”是人类在资源竞争中为了追求集体利益,并限定可分享资源的人群范围而产生的以主观认同凝聚的社会人群。若以这样的认识解释历史时期的华夏族群,显然有失偏颇,长久以来夷夏观念都在历史文人的书写及帝王将相的施政中被重读,以中原王朝为政治主体的统治疆域中,“蛮夷”的繁衍生息并不完全以分享资源的人群为基础,至少在唐宋时期的羁縻政策下西南土酋并不完全如此。王明珂先生曾指出:

华夏边缘确立后,历代华夏政权并不依赖剥削边缘人群来维持。一般而言,传统华夏统治阶层最擅长的是剥削华夏农民。相反的,华夏边缘必须顺服、安定,以造成太平盛世的意象。为达此目的,除了武力威胁外,多数时候华夏政权对于边缘人群是诱之以利,将他们维系在华夏四周。同时,华夏统治阶层与知识分子经常强调边缘人群的“异类性”,如此以强化异质边缘的办法,来强调华夏间的同质性与增进彼此的凝聚,其目的仍是为了维护华夏的共同资源。[1]412

这里所谓的边缘人群多半指华夏政权之内的蛮夷民族,所谓“诱之以利,将他们维系在华夏四周”,多半也是唐宋羁縻政策的本质所在。然而,我们必须认清“诱之以利”并不完全指授其土官以自治,也不是真正意义上族群资源竞争下的资源共享。尤其在西南溪峒土酋“心慕华风”[2]946的宋代,宋廷的羁縻政策推行并不再单向地以达华夏边缘顺服、安定,土酋朝贡及献土较之唐代有了很大改观。但这并不能遮蔽族群之间对生存必需的物质材料的诉求,土官自治或羁縻州县的设置也必须在对诸如“食盐”的竞争或博弈中实现。有意思的是,我们在宋代西南民族史料中也着实看到了大量有关“食盐”的信息,这些信息甚至直接与宋廷的羁縻政策有关。

《宋史·蕃夷传一》记载:

咸平五年正月,夔州路转运使丁谓言:“溪蛮入粟实缘边寨栅,顿息施、万诸州馈饷之弊。臣观自昔和戎安边,未有境外转粮给我戍兵者。”先是,蛮人数扰,上召问巡检使侯廷赏,廷赏曰:“蛮无他求,唯欲盐尔。”上曰:“此常人所欲,何不与之?”乃诏谕丁谓,谓即传告陬落,群蛮感悦,因相与盟约,不为寇钞,负约者,众杀之。且曰:“天子济我以食盐,我愿输与兵食。”自是边谷有三年之积。[3]14175

这则史料表明,施、万诸州蕃落民众对食盐的客观需求,在宋廷满足这种需求的情况下,夷汉盟约签订,才真正实现宋朝羁縻政策。值得玩味的是,食盐似乎比授其土官自治更实用,甚至解决了边谷之需。这里反映了两种面相,其一,溪峒蛮族的食盐之需,可能建立在宋朝食盐专卖剥夺地方,垄断地方盐业开采的基础上;其二,宋廷以食盐换羁縻之治,可能成为羁縻政策视域下最佳的选择。

宋朝政府财政收入很大一部分来源于茶盐专卖,通过遍布中原及沿边地区的商贸市场及对榷场货物的管理,源源不断地将国家财富收归国库。宋人尤云:“国家养兵之费全藉茶盐之利”[4]2711;“国家养兵全藉茶盐,以助经费”[4]6708。禁榷之利对宋朝政府来说异常重要,这也是宋代财政即为军事财政的道理所在。宋代西南地区的盐业主要有广南西路的海盐和四川益、梓、夔、利四路的井盐,这两地的盐主要行销本路,但官方禁榷与营利必然触及地方溪峒的利益。

《太平寰宇记》卷88 剑南东道泸州条,记载管下羁縻州的纳、兰、顺、宋四州,“输纳半税。其州在边徼溪峒,不伏供输”。高、奉、思峨、兰、晏、长宁、鞏、淯、定九州,“在淯井监,供输紫竹”。[5]1743又《宋史·沈括传》载:“戎、泸间夷界小井尤多。”[3]10654郭声波先生则据此推断,泸州溪峒供应的紫竹是治井官监熬盐的燃料,可能淯井监四周夷蛮曾开采过大量小型井盐。[6]宋朝政府设置的淯井监恰恰在泸州溪峒的腹心地区,我们权且不谈官方与夷蛮争利的对错,仅从这样的盐业开发背景而言,夷蛮骚乱的实际原因已不言自明。川史亦载:“淯井牢盆之利,汉夷争之,乍服乍叛,迄于政和,百二十年。”[7]由此可见,盐利之争曾是宋代泸州溪峒与政府对立的矛盾根源。按淯井监周边溪峒的寇扰情况来看,大致发生在至道元年至政和七年之间(995~1117年),夷人主要是为了“夺盐井”[4]8794,宋廷的处理方法主要是绥靖①大中祥符二年四月甲寅,“泸州言,近界诸蛮交相侵夺,请教兵御之。上曰:‘远方之人,但须抚慰,使安定耳。’”参见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71,北京:中华书局,2004年,第1605 页。大中祥符三年四月乙亥,“上封者言:戎、泸州夷人前岁为梗,盖淯井监深在溪洞,官司少人往来,致兹稔恶。”见《续资治通鉴长编》卷73,第1668 页。。但绥靖的关键是稳定人心,一如后人所认为:“淯井监者,在夷地中,朝廷置吏领之,以拊御夷众,或不得人,往往生事。”[3]14229授以土官之类的羁縻政策在此早已实行过,效用较差可能是并未触及本质问题。北宋时期淯井监溪峒动乱主要发生在宋真宗大中年间,直到宋徽宗政和七年(1117年)再度开边提出政策性规约,此后这一政策一直为南宋沿用。政和七年八月二十日,宋徽宗下诏:

泸南城寨招安把截将之类,以年劳累迁都史并蕃官夷界巡检等,旧法,须候立功,方得迁转及出官。若不生事,功何由立?甚非绥靖之策。今后如实历五年满日,能弹压边界,别无生事,将合出官者特与出官。其蕃官巡检等,与转一官,量增盐彩。稍有生事,重行典宪。[4]8986

这一里程碑式的诏书中对原来蕃官升迁资序考核办法进行了修订,把原来立功生事修改成了治边无事五年一转资,并指明这才是真正的绥靖之策。值得注意的是,蕃官职位高低尚在其次,“量增盐彩”才是关键,这在政和七年之前的宋廷对西南溪峒义军发放的粮饷中亦可窥见。《宋史·兵志》载:

夔州路义军土丁、壮丁州县籍税户充,或自溪洞归投。……其校长之名,随州县补置,所在不一。职级已上,冬赐绵袍,月给食盐、米麦、铁钱;其次紫绫绵袍,月给盐米;其次月给米盐而已,有功者以次迁。[3]4743

渝州怀化军。……巡遏、把截将岁支料盐,袄子须三年其地内无寇警乃给,有劳者增之。[3]4744

嘉祐中,补涪州宾化县夷人为义军正都头、副都头、把截将、十将、小节级,月给盐,有功以次迁,及三年无夷贼警扰,即给正副都头紫小绫绵旋襕一。[3]4744

这以盐利为代价的蕃官政策在南宋初年几乎成为泸州乃至其他川峡地区蕃官的例行福利,绍兴十七年(1147年)先是兵部上言泸州设置的西南蕃都大巡检使也参照政和七年(1117年)指挥序资[4]9862,绍兴三十年(1160年)蕃族判孺承袭其父落抵,“充西南蕃都大巡检使,每年支盐一千斤,彩绢四十匹”[4]9862。宋代川峡四路的井盐除了梓州路泸州淯井监为产地之外,还有夔州路产盐主要供应夔州路施、黔等州,也曾屡屡发生溪峒与官方争夺盐利的事件。

据史载,至道二年(996年),黔州言:“蛮寇盐井,巡检使王惟节战死。”[3]99宋真宗咸平年间,施州溪峒蛮亦常常寇扰盐井。因为夔州路转运使丁谓陈奏溪蛮入边,才有:“诏以盐与之,且许其以粟转易,蛮大悦,自是不为边患。”[3]14242此亦可见,夔州的食盐专卖侵及溪峒利益,溪蛮所争者实为盐利。笔者推断,宋廷应对夔州路的夷汉冲突,在丁谓提出以粟转易之前,可能只是镇抚加安抚,继之授土官;丁谓提出以粟转易之后,宋廷将盐利纳入羁縻政策中,或者说以盐利作为羁縻的核心内容。我们从现存史料中也确实看到,宋真宗中后期将食盐作为对溪峒土酋选用的标准,以及作为贡赐中的主要内容。比如,大中祥符四年(1011年),能够率溪峒蛮人归投的土酋,夔州路转运使宣称:“近置暗利寨,有为恶蛮人能署其首领职名,月给食盐。”[8]1743看来食盐对土酋的利益来说非同寻常,宋廷也恰好抓住这个特征在蛮人朝贡回赐中大作维系人心的文章。

大中祥符九年(1016年)八月,宋真宗下诏:“溪峒蛮人因朝奉遣回者,并令夔州路转运使勘会贡方物者,人赐彩二匹,盐二十斤,无方物者,人彩二匹,盐半斤,其近上首领,即加赐二两银碗一。”[4]9884宋仁宗天圣四年(1026年)三月,枢密院更言:“溪峒蛮人每年一次上京进奉人数不少,例皆凶愚,访闻往来搔扰官私。欲下夔州路转运使,只作在彼意度,勾唤高、顺等诸州头首审议,以蛮人进奉涉路冲寒,多有死亡,自今或只将进奉土贡物纳于施州,贡表诣阙,其差来蛮人,依元定数即就施州给赐例物,发回溪峒。如得稳便,即令蛮人连书文状,取候朝旨。若愿得食盐,亦听就近取射数目,比折支与。若蛮人坚欲诣京买卖,即许每十人内量令三二人上京。”[4]9886宋哲宗元佑六年(1091年)正月,夔州路转运司言:“施、黔州蛮人入贡,乞就本州岛投纳贡布,止具表状闻奏,仍厚为管设,或以盐,或以钱,等第给赐,遣归溪洞。”[8]10889有学者即提出,宋代湘鄂西地区的土酋、土蛮利于优厚的赐物,特别是对赐物中的食盐迫切需要,一些蛮人为获得食盐等物便想方设法入贡。[9]

除此之外,宋朝政府还将食盐作为军功、归明赏赐的重要物品赏赐给夔州、荆湖南、北、广南西路溪峒土酋,这种维系人心的措施与授其土官等羁縻政策相辅相承。北宋中前期,夔州路溪峒诸蛮归顺或变乱无常,诸蛮之间亦有间接的冲突,宋廷以授土官为主的绥靖政策并不能完全慰抚溪峒内外的利益冲突。宋朝政府在地方的屯驻兵力有限,加之对溪峒地形及蛮情并不了解,处理溪峒冲突的主要策略是笼络土酋的以夷制夷之策,以武力为威慑手段。不过,宋朝政府的绥靖政策只是处理溪峒与政府之间的矛盾,并不涉及溪峒之间的冲突①史载:“大中祥符元年,夔州路言,五团蛮啸聚,谋劫高州,欲令暗利寨援之。上以蛮夷自相攻,不许发兵。”参见脱脱:《宋史》卷493《蛮夷一》,北京:中华书局,1977年版,第14176 页。。这样一来,宋朝政府所授土官治理地方的含义则与地方行政概念差异甚远,所谓羁縻政策仅要求以地方组织为单位或以土酋为代表臣服或认同皇权领导。对于宋廷而言,溪峒区域属于自治的国家领土;对于溪峒土酋来说,来自宋廷的食盐与土官身份同样重要。那么,军功、归明食盐赏赐即成为其中非常重要的一环。翻阅史料我们发现,这方面的历史信息十分丰富。比如,天圣六年(1028年),知溪峒忠顺州彭儒赞捉杀贼人罗万强等人,宋仁宗在常规赏赐范围之外,“更支赐盐三百斤”;[4]9886皇祐二年(1050年),施州规定归明土蛮军校,“死者许其子孙代守边,仍先给食盐”;[4]8953皇佑三年(1051年),邵州溪峒中胜州舒光银杀贼有劳,“依旧例赐盐一千斤、绢一百匹为酬奖”;[4]9887熙宁五年(1072年),知下溪州彭师晏乞纳马皮、地土,转升刺史,“改支逐年衣袄色额,加食盐,并乞母、妻进邑号”,[4]9889亦得诏旨;乾道八年(1172年),宋廷规定“自今后如蛮人每名中卖到马三百匹者,赏锦段一匹、盐一百斤”,[4]9093等等。

从史料中不难看出,宋朝政府将食盐作为赏赐蕃蛮的重要内容,主要还是一种物质利益与政治利益之间的交换,这种交换即是建构在族群边界①这是挪威学者弗雷德里克·巴斯提出的理论,他所指的族群边界不一定是地理边界,更重要的是一种社会边界,它是一种存在于心理中的边界,即我们在自己的心中强调的某些特征,以此作为边界把本族群与其他族群区别开来。参见弗雷德里克·巴斯主编:《族群与边界——文化差异下的社会组织》,商务印书馆,2014年版,第7-8 页。认同的基础上。宋朝政府的绥靖政策的根本是维系蛮族与中原王朝之间的当下从属关系,这种关系的根本是取得溪峒的认同,驻兵镇服很多时候只能起到辅助作用。南宋时期广南西路所辖宜州蛮骚乱无常,广南西路经略、安抚、转运、提点刑狱司即共同上言:

照对宜州蛮贼蒙令堂、莫文察等作过不一,逐司措置外,本路被边州宜州尤为紧要,盖缘西接南丹,北接安化、茅难、荔波五团,南接虾水、地州、三旺诸洞,地势介僻,蛮情狡诈,最艰控驭。自来朝廷给生料券,岁计盐数万斤,钱数千缗,按月支散,以维其心。随山川险阻,列置隘栅五十余处,土丁、将兵分番戍守,以扼其路。[4]9900

“岁计盐数万斤”,若按周去非所记每斤140 文,[10]184也值数千缗,应该是笔不小的支赐。由此可见,南宋政府为了控驭溪蛮,用食盐这种生活必需品来“维其心”。实际上,这种食物羁縻手段并不只适用于广南西路这样的盐产地,在荆湖南路同样起到积极的作用。

至此可见,宋政府在西南民族地区的羁縻政策的核心思想是绥靖,但国家利益与溪峒蛮族利益之间往往存在冲突,宋代政府沿袭唐代的羁縻政策,力图从文化认同方面将溪峒地区纳入国家版图之内,授其土酋以土官,尊其风俗以自治,并没有从根本上化解这一冲突,这也是“蛮情狡诈,最艰控驭”的根本所在。前文已粗略举例夔州路及梓州路由盐利导引的土蛮骚乱问题,这一问题在广南西路羁縻政策中同样造成深远影响。这主要是因为广南西路在南宋时期是重要的海盐产地,尽管这些海盐主要供应广西本地的需求,但同样是政府基本开支的主要来源。有学者考证认为,在边境防卫上占有重要地位的广南西路的财源,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盐利的收入,特别是南宋时代更加明显。[11]165食盐走私本来就弄得官府焦头烂额,溪峒蛮族扰乱官盐生产更是忙得官府措手不及。庆元四年(1198年),宜州蛮蒙峒、袁康等寇扰广西,“夺官盐为乱”,[3]14211广西帅司不是调官兵镇压而是招降之。但这样的绥靖政策并不能遏止溪峒骚乱,宋朝政府解决这些问题的关键也是选择“利益分享”,以盐利维系蛮族之心。南宋广南西路在推行绥靖政策的过程中也确实是以盐利为中心进行的,食盐不仅成为地方土酋的俸禄内容,还成为地方政府优待溪峒蛮的重要内容。比如,南宋士大夫范成大就曾说,宜州管下的羁縻州中,“其尤者曰南丹州,待之又与他州洞不同。特命其首领莫氏曰刺史。月支盐料及守臣供给钱”。[12]179淳熙十一年(1184年),因为宜州地方官不支溪峒思立寨盐钱,致使土酋蒙光渐暴乱,宋孝宗只好贬谪守臣,“敕帅、漕以时给溪峒盐钱”。[3]14213

二、以盐转易:羁縻视域下的价值认同

一如前节所论,盐利搭建起了宋朝政府与溪峒蛮之间的双向认同,这种认同是游移于族群与国家之间的文化接受,也基本符合巴斯的族群边界概念。过往的相关研究,多是围绕皇权视域政府在溪峒地区的羁縻政策,往往把羁縻政策视同一种制度。无可否认,此前的研究有种把宋代西南土酋形态史研究作为前土司的一部分来看待,笔者并不否认这样的研究价值,但若能将羁縻政策放在价值视域下考察族群之间的认同取向,可能会为我们深入了解羁縻政策有所帮助。有学者即提出,过往的土司研究,在制度考辨方面用力较多,初步勾勒了历代中央王朝向南方“蛮夷”地区拓展的图像,但对制度具体实施过程中王朝与地方社会间的复杂互动,以及地方社会变革的动态而又充满矛盾的实际场景揭示不多。[13]36笔者认为,以盐利为视角考察宋代西南地区的羁縻政策,本身就是实际场景的研究入口,食盐作为普通人的生活必需品,本来就贴近真实的历史场景,只不过我们必须站在族群互动或族群边界的视角来审视盐利是如何影响到一种政策的实施或变易的。

对于“羁縻州制”,在北宋时期的神宗熙宁年间和徽宗崇宁年间,朝廷对南方推行强化政策,曾两度废止“羁縻州制”,而试图开拓南方蛮夷地区,但这种强硬的政策没有成功。冈田宏二先生采纳吴永章先生的观点,认为其失败原因主要是南方驻军造价太高,朝廷难以负担,以及对溪峒民征收汉人一样的赋税容易激起强烈反抗。[11]20也就是说,宋朝政府在西南地区推行羁縻州制是价值考量下不得已之举,绥靖思想背后隐藏着国家在地方的物质价值选择。前文我们已经提到,宋朝政府在西南地区食盐专卖尽管是国家财政的正当行为,但却客观上侵夺了溪峒民族的利益,加之食盐是生活必需品,所推行的羁縻州制必须在政治诉求与财经政策之间做出选择。显而易见,宋朝政府的羁縻政策中已经意识到食盐换取政治利益的重要性。考虑到羁縻州制的维护依然要靠在西南地区驻军,宋朝政府首先要解决的是军需问题,其次是慰抚土酋,维持一方稳定,而这些都需要财政方面有所付出。宋真宗景德二年,时为权三司使的丁谓曾建言:“往者川峡诸州屯兵,调发资粮颇扰,而积盐甚多,募南人输粟平其价,偿之以盐。今储粟渐充,请以盐易丝帛。”[8]1341这是丁谓在大中祥符年间提出以盐易粟之后提出的又一重要举措,这一举措解决了宋廷在西南地区屯兵调配物资的难题,并且一定程度上化解了溪峒与宋朝政府之间的矛盾,实际上触及到了羁縻政策存在的缺陷问题。宋代西南地区的羁縻政策沿袭自唐代,最初的主要目的是实现政治大一统,以制度为型塑,以武功为其护航,但实际效果并不十分理想,关键问题是没有从族群价值观念上实现族群认同。此前研究者都曾注意到宋代羁縻政策较之唐代先进之处是羁縻州制推行更广,赋税方面夷汉分治及区别对待,土官任命更加规范化,但这些特征并不能根本解决溪峒之间及夷汉之间的矛盾。笔者认为,历史时期西南地区的夷汉族群认同归根结底是一种价值规约下的文化认同①王明珂先生并不这么认为,他提出工具论强调资源竞争与族群边界的关系,强调视状况而定的认同与认同变迁,这可能泯灭掉族群认同与其他人类社会认同的差别,族群认同的关键应该是文化。参见氏著:《华夏边缘:历史记忆与族群认同》,第18页。,宋代西南溪峒蛮与政府之间的食盐交易即是一个有力的例证。

前文我们提到丁谓“以盐易丝帛”的财政策略,这种策略源于解决军储危机的“以盐易米”政策,充分体现了宋朝政府的价值考量,价值考量下毕竟最近需求是第一要素。“以盐转易”政策显然在宋代西南地区经历过演变,宋廷在西南溪峒地区对食盐的价值认同与溪峒蛮对食盐的价值认同也发生过变化,这种价值认同与文化认同在族群认同上差异甚远,却影响着羁縻政策的变化,一定程度上触及到族群边界认同。纵观宋代与“以盐转易”相关的文献资料,我们发现大致分为三个时期:宋真宗朝、宋神宗朝及南宋高孝二帝时期。宋真宗朝,西南溪峒民族“心慕华风,来修任土之仪”,也是宋朝政府积极开边时期,夔州路向氏、彭氏、覃氏蛮叛附无常,盐利曾成为这一地区蛮乱的动因,丁谓提出“以盐易米”不仅解决了军需问题,也一定程度上安抚了溪峒民族,总的来说宋廷“以盐易米”是利大于弊的。

宋神宗时,“熙宁中,天子方用兵以威四夷”,[3]14180是积极开边的高峰期,基本延续了宋真宗朝“以盐易米”的政策。比如,广南西路盐产丰富,地方官将“以盐易米”作为解决军需及收笼溪峒的基点,“愿出纳课米,量支食盐”,“候纳到课米,即给以盐”;[4]8694荆湖北路所辖沅州地处偏远,规定“沅州招纳伪地、林、锦等十三州归明,得户三千九十,丁六千四百四十一,逐州分认岁入课米,以盐酬之”。[4]9889“出纳课米,量支食盐”,“岁入课米,以盐酬之”,用在酬奖归明溪峒蛮,显然是种优惠政策,同时也说明溪峒蛮将食盐价值看得很高。

南宋中前期,宋高宗绍兴年间及宋孝宗朝,是南宋偏安东南政局形成的时期,加强了对南方诸族的控驭。比如,南宋时期失去了西北优良的马产地,军需战马主要靠政府在南方地区购得,并在广南西路设立了买马司,买马价钱,“于广西钦州盐仓就支拨盐一百万斤应副还易”,“其买盐本钱令本路提举茶盐司于应干上供钱内拨还”。[4]9079不过,向溪峒蛮族买马总会遇到良劣不齐,知晓蛮情的蛮人必须给予奖励。绍兴三年(1133年)四月二十三日,邕州进士昌悫即献买马策说:“自来官司差人入蛮干办,须赍盐彩,结托开路,方得前去。伏睹大观买马格,每招马一百匹,支盐一二百斤、彩一十匹与招马人,充入蛮开路结托人信。乞指挥买马司,如差效用入蛮招马,许借官钱充买盐、彩。俟招到马数,乞依大观买马格销破折会。”[4]9079南宋初年广南西路买马显然是政府的重要需求,这种需求较之食盐专卖来说更为重要,政府以食盐代替钱币支给蛮族,是经过价值考量的。但食盐专卖体制下私盐交易盛行突显出交易过程中可能盐价抬高的现象,这样一来政府必然支出加大。绍兴四年(1134年)二月十九日,广南西路买马司李预上言:“昨支降钦州盐一百万斤,止是取拨一次,未有每年许支拨定额。盖蕃蛮要盐,如川陕用茶,止是博易之物。每年许令依已降指挥,取拨盐一百万斤,可以当钱七万余贯。”[4]9081可见,南宋初年广南西路的市马是“以盐易马”,但博易过程中食盐转变成交易媒介,充当了一定的货币职能,这当然取决于溪峒蛮族对食盐的充分认同。隆兴初,广南西路买马司废罢近三十年后重新调划,知静江府方滋提议:“从蛮人所愿,或用彩帛,或用盐银等物,依彼处市价博易。”[4]9085淳熙十二年(1185年)正月,诸司上言:“经略司初准朝旨,置马盐仓,贮盐以易马,岁给江上诸军及御前投进,用银盐锦,悉与蛮互市。其永平寨所易交趾盐,货居民食,皆旧制也。况边民素与蛮夷私相贸易,官不能制。今一切禁绝,非惟左江居民乏盐,而蛮情亦叵测,恐致乖异也。”[3]14213南宋政府显然是在禁私盐贸易的基础上维持买马政策,“以盐易马”折射出溪峒蛮对盐的极度认同,这也反映在其他“以盐转易”的交易活动中。

乾道初年,宜章峒贼李金、靖州界徭人姚明教等作乱,宋孝宗的绥靖政策不仅体现在南郊礼成后大赦、拊循溪峒蛮,还下诏“平溪峒互市盐米价,听民便,毋相抑配,其徭人岁输身丁米,务平收,无取羡余及折输钱,违者论罪”。[3]14191盐米交易价格显然是抚慰溪峒蛮族的关键,食盐在淳熙年间甚至完全成为货币媒介,由盐米互易转向盐易商品明显是食盐绥靖政策的重要发展。淳熙三年(1176年)八月,湖北提刑司曾上言:

靖州博米之弊:徭人用米博盐四斤,折钱一贯,约米一石,其所散盐不特杂和沙泥,又且减免斤两;其所米不特大斗多量,又且加耗费。乞下靖州,每岁博籴,止得差官置场,用钱用盐,从民间情愿,两平博易,不得辄有科敷。又科盐之弊:每岁计钱买盐,发下属县塞堡,不问已经减尅折阅,每袋定要认作三百斤,每斤要钱二百五十文足。盐价既高,又亏斤两,多杂沙泥,无人愿买,不免科率徭峒头首人,分抑众徭俵盐纳钱。[4]9898

这则材料记录了靖州溪峒地区官府以盐博籴的实例,“用钱用盐,从民间情愿”,显然表明食盐已成为商品交换的媒介。材料所反映的问题已不是需要“平溪峒互市盐米价”来解决,而是要遵守交易的诚信,“盐价既高,又亏斤两,多杂沙泥,无人愿买”,实际并不是简单地弄虚作假伤害徭人那么简单,主要是关系到官府与溪峒之间的互相认同,否则徭人作乱则会泛滥难治。

综上所述,我们基本可以看清楚,宋朝政府在西南民族地区实行的以食盐交换为主的绥靖政策,有一个由单一交换向多元交换的转变过程。从以盐易米到以盐转易多物的转变,很大程度上表明宋朝羁縻政策的迁移,这种迁移是以价值判断为指向,以物质利益代替武功慑服为手段的政治行为。当然,我们还需要注意的是,价值判断作为民族认同的基础,必然导致政策性的夷汉制度产生。嘉泰四年(1204年)六月十九日,南宋臣僚就曾上言:

窃见蜀之边夷常为边患,而莅于提刑司者,在嘉定属邑,曰峨眉,则有虚恨蛮;曰犍为,则有夷都、董蛮。嘉佑间,虚恨一再寇边,历治平、熙宁以迄绍圣,入寇无虚岁。政和间,其酋以状来乞博易,有旨弗许,寨将惧其侵边,始创为茶盐等犒遗,蛮酋因以为例,岁辄邀求,名曰年计。绍兴之末,复因其寇掠,提刑司措置令还所掠保护、笼蓬等四寨,支犒银、布、茶、盐、锅铛之属各有差,谓之四寨贴补,间一给之,而寨将之私赂不与焉。然犹时有侵掠,迄今有酋崖烈尚未打誓。夷都、董蛮初以土豪侵据地险,朝廷命岁与之赂,名曰索税,所给不过生紬、茶、盐,岁持三印纸如券。[4]9901

这里所提到的“年计”、“贴补”、“索税”明显是种安抚性质的羁縻政策,其核心内容是满足酋蛮博易,博易中最为常见和最为必须的内容就是茶、盐,主要因为茶、盐是西蜀的地方特色,亦是夷蛮生活之必需。据此可见,宋代西南地区羁縻政策中食盐曾经承担过夷汉之间价值认同的桥梁,从而推进这一政策的成熟和发展,有助于我们深入探讨族群认同中价值判断的重要性。

结语

王明珂先生曾指出,民族是最一般性的、最大范围的“族群”,这个主观民族范畴的形成,是在一个特定的政治经济环境之中,人们以共同的自我称号及族源历史,来强调内部的一体性与设定族群边界排除他人,并在主观上强调某些体质、语言、宗教或文化特征,随着内外环境的变化,可共享资源的人群范围也随之改变,因此造成个人或整个族群的认同变迁。[1]77宋朝政府在西南地区推行的羁縻政策并没有改变夷、汉之间的文化认同,但却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大一统疆域的目的,这种前土司形态的溪峒自治制度并不依靠武功来维系,而依靠特定的价值认同来实现。

通过笔者近乎散乱的文献梳理和细微考证,我们大致可以弄清楚,食盐在宋代西南地区羁縻政策中的作用。宋朝政府曾经“以盐易米”平抚溪峒暴乱,并且将食盐的交易凭证推广到多种商品交换之中,甚至充当一定的货币职能。当然,这种以盐易物的交易行为首先是在溪峒民族认同的情况下实施,借此实现宋朝政府对西南民族地区的政治影响。这里我们需要注意的是,宋朝政府借助以盐易物的交换行为有效推进羁縻政策只是绥靖手段之一,茶、帛彩等生活必需品也承担过这样的职能,只不过以盐易物的交换更为频繁。另外,以盐易物的交易行为,反映出夷汉之间的物质价值认同,离夷汉民族认同尚存在一定距离,但却直观反映出族群边界认同的一些面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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