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市场化与我国农村信贷担保问题
2015-11-28卢金钟
雅 玲,卢金钟
(内蒙古工业大学,内蒙古 呼和浩特 010051)
一、我国农村信贷的现状分析
(一)农村贷款规模在不断增大,但是增速放缓
表1为我国农村的贷款情况。由表1可以看出,我国农村贷款规模在不断扩大。在2009年,我国农村贷款为7.47万亿元,至2014年上半年贷款余额数量已经达到18.51万亿元,增加了1.48倍。从增速上看,我国农村贷款的增速在不断放缓。从表1 数据可以看出,2010年同比增长率相对2009年下降了2.9 个百分点,2011年比2010年下降了6.8 个百分点,2012年比2011年下降了5 个百分点,2013年比2012年下降了0.8 个百分点,而2014年上半年同比增长率相对2013年下降了2.4 个百分点,因此可以看出农村贷款整体来说增速在不断放缓。从农村贷款的局部来看,农业贷款的增速在不断放缓,而农户贷款的增速放缓不显著[1]。2009年农业贷款余额的同比增长速度为25.20%,至2014年上半年已经下降至10.70%,下降了14.50个百分点,下降速度十分显著。农户贷款的增长率波动明显,在2011年和2012年下降十分显著,分别为19.10%和15.90%,但是在2009年为25.20%,2010年为29.40%,2013年为24.40%,2014年上半年为24.40%。因此,我国农村贷款虽然逐年增长,规模在不断扩大,但是增速在放缓。
(二)贷款开始偏离农村,偏离农户,偏离农业
从农户贷款余额占农村贷款余额的比例来看,2009年至2014年上半年,比例分别是26.91%、26.53%、25.51%、24.83%、26.03%和27.34%,可以看出比例在一定程度有所上升,但是上升趋势并不显著,不到1 个百分点,而在2011年和2012年还有显著的下降。从农村贷款余额占全部贷款余额的比例来看,比例在不断下降。2009年至2014年上半年其比例为26.10%、23.47%、20.08%、18.62%、17.58%和17.83%,下降了8.23 个百分点,下降趋势非常显著,基本每年都有下降,见图1所示。因此可以看出,我国农村贷款虽然规模在不断的增加,但其农业贷款的增速却在放缓,其占农村贷款的百分比下降额度非常大。根据表1,农户贷款的增速要小于农村贷款的增速,而农业贷款的增速也要显著小于农村贷款的增速。由此可知,我国农户贷款规模虽在不断扩大,但是扩大部分的用途主要集中在非农部分。同时,农户贷款的增速也小于农村贷款的增速,这说明农村贷款的增长部分主要集中在非农户贷款并且农村贷款的快速增长对农户的作用较为有限,对农业发展更为有限。因此,政府试图通过增加农村贷款来发展农业经济、解决“三农”问题的想法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政策的效果和目标有些偏离。
表1 2009—2014年我国农村贷款情况
图1 我国农户和农业贷款占农村贷款的比例趋势图
(三)效果不尽如人意
自2001年以来我国从中央至地方,都实施了大量的政策来促进农村信贷的发展。如2001年央行下发了《关于做好当前农村信用社工作的通知》,要求农村信用社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突出解决农民贷款难的问题。这是我国政策支持农村贷款的重要开端,但是由于农村信用社的力量有限,支持力度有限,所以取得的效果也有限。2008年央行下发2008年一号文件,要求各行积极引导金融机构合理优化信贷结构,适当控制非农贷款。央行继续对农村信用社执行相对较低的存款准备金率,允许部分农村信用社提前支取特种存款。2014年3月央行印发的《关于全面做好扶贫开发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指出,要加快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推广农村小额贷款,支持贫困地区发展现代农业。央行决定在2014年4月25日起下调县域农村商业银行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2 个百分点,下调县域农村合作银行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0.5 个百分点。2014年7月央行召开会议指出开展农村产权抵押贷款试点,以促进农村信贷的发展。总的来说,我国对农村信贷的政策支持呈现以下特征:(1)主要是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进行放贷,鼓励政策主要包括下调准备金率、给予贷款增量奖励;(2)通过保险补助来降低农户贷款风险;(3)通过创新方式,逐步实现农村土地等产权抵押来实现担保贷款,这还在试点当中,政府对此已经进行了多次讨论;(4)直接对农户生产进行补贴来提高农户相对收益率。虽然有中央政策和精神支持,央行也出台了许多措施,各级政府亦在原则上出台了一系列规定,但这些措施与规定的效果,从当前的市场表现来看,只能说是不尽如人意。到2014年年末,我国农村的贷款余额是19.4万亿元人民币,占整个金融市场贷款总额的23.2%;存款余额5.4万亿元人民币,占整个金融市场存款总额的6.4%,与2007年的数据相比,存贷款占比都是下降的。
综上,我们不难看出,农村金融虽然是国家发展规划中的重中之重,但规划与现实总是相背离。问题的关键就在于:农村金融的核心产品——农村信贷——的风险控制与规避机制的缺失,造成金融机构对发展农村信贷信心的不足。这个机制,就是农村信贷的担保机制。
(四)农村信贷的风险管控缺失
由上可知,农村信贷问题的关键是信贷的基本条件问题——农村信贷担保问题。这也是我国农村金融市场风险规避的核心问题。综观我国农村的信贷担保,一方面法律和监督体系不健全,另一方面农村信用环境较差。银行出于对金融风险的规避态度,对于农村信贷采取谨慎的态度,一般会要求农村居民具有同城镇居民一样的担保条件,从而在最大限度上化解信贷风险。但是在市场化程度非常低的农村,很多资产没有产权化,即使是农村居民的住房也都是在集体土地上,无法进入市场交易,无法作为担保的抵押物。虽有银行发文明确表示农户住宅、土地使用权等可以作为抵押物,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基层银行往往要求贷款人满足其附加条款,而这些附加条款,就是银行为规避风险人为地提高的信贷门槛。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展开,尤其是在我国工业生产能力过剩的情况下,农村经济的发展将更受关注,农村居民对信贷的需求越来越多,因此农村信贷问题亟待解决。笔者认为,农村信贷问题的关键是担保问题,担保问题一方面关系金融机构在农村市场信贷的风险度,另一方面关系农村居民信贷的可获得度,由此成为研究我国农村金融市场风险问题的核心。
二、资本市场化条件下我国农村信贷的担保问题分析
农村资本市场化目前在我国还没有明确的定义。笔者认为,农村资本市场化是指农民具有的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可以在市场上流通,可以进行交换的过程。有形的资产为农民居住的房屋、其拥有的种植养殖成果(水稻、家禽等)以及其购买的或者制造的其他具有商业价值的物质。无形资产是指其购买的有价证券、其租赁的使用权或者其分配得到的集体土地使用权等。目前,我国农村很多资本无法进入市场流通,一方面因为农村交易市场的局限性,另一方面因为政府的管制,不允许其进入市场流通。农村资本的市场化过程就是打破这种局限性和管制,充分发挥市场功能,让农村更多的资本进入市场流通,并且可以在市场上寻找到合适的买家和卖家。市场不仅是买方的市场,也是卖方的市场。农村资本的市场化过程不仅仅只是农村市场的市场化,也包括农村资本在城镇市场的流通,因此其市场化的过程是实现城乡市场协调发展、互通有无的过程。因此可以看出,农村资本市场化后农村资本具有以下两个特点:
(1)农村资本市场化后,农村资本更具有货币价值,农户拥有的是具有市场交易价值的资本,因此可以通过卖出资本获得更多的货币资金,同时也可以购买或者换取更有价值的农村资本。
(2)农村资本市场化后,农村资本不再局限为农户资本,其可以为城镇居民享受,只是需要在市场化过程中购买,同时城镇居民在买进的同时也可以卖出,所以实现了城乡以及城镇之间的资本流通。
(一)担保问题的分类说明
当前我国农村资本市场化还处于理论研究和分析阶段,因此农村信贷的问题是资本市场化前的问题。根据农村信贷的现状可知,当前农村信贷偏离农村、偏离农户、偏离农业,农村信贷发展趋势不容乐观。事实上,农村信贷问题的核心是农户无法满足金融机构贷款条件的问题。这里的贷款条件不仅仅是农村生产风险高,更重要的是农村居民找不到合适的担保人、拿不出合适的抵押物的问题。具体分析如下:
金融机构沿用城镇的信贷要求,对于借款人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借款人符合要求,二是抵押物或担保人符合担保要求。
1.贷款对象问题
第一,长期以来农村金融机构的呆账坏账较多,凸显出农村是否及时还款的诚信问题非常严重,这导致金融机构对农村借款人的要求更多。许多金融机构没有能力到处追缴,因此委托基层政府到处收债。每年我国大部分村都会派出专门的收缴人员进行催债。这是影响金融机构愿意放贷、谨慎放贷的重要因素。
第二,农村借款人从事的生产风险较高。农村贷款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农村中小企业,二是农户。农村中小企业投资规模不大,管理水平也有限,面对着各种竞争压力,其生产风险也非常大。农户贷款的用途主要是农业生产、住房建设或者做点小生意。[3]农业生产的风险相对其他风险一直比较大,其除了市场风险外还有很高的自然风险。住房建设贷款看中的不是住房的利益性,而是农户自身的还款能力。在我国农村,农户无论是进行农业生产还是其他活动,纯收入相对不高,因此还款能力有限。
第三,农村的人际关系有限。农村人际关系非常有限,许多农户难以寻找合适的担保人。按照银行的基本贷款要求,担保人一般要有稳定工作(行政事业单位)或者有稳定收入或有一定社会地位、收入较为丰厚、显著具有还款能力的人。大部分农户的人际关系简单,其圈内关系人的财力、物力有限,无法满足作为担保人的条件。
第四,农村人的财力有限,收入不稳定,一般不符合银行的贷款要求。银行为了谨慎起见,一般需要根据借款人的财力和收入来进行选择是否贷款。农村收入不稳定很难衡量,也无法证明,因此很难向银行证明其财力和收入水平。
2.抵押物担保问题
第一,担保方式单一。我国《担保法》规定的五种担保方式中一些在农村地区还没有进行,大部分农村地区仅开办了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等三种方式,留置和定金担保方式还没开办,因此担保方式单一。[4]保证贷款即担保人担保贷款,是指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时候,按照约定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担保方式。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一定的抵押品作为物质保证取得的担保方式。抵押品基本是各种股票、房地产等各种具有所有权证明的凭证。如果借款人没有如期如数归还,银行有权对抵押品进行处理。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借款人或者第三人的动产或者权利为质押物发放的贷款方式。一般质押贷款需要签订书面质押合同,质押率不得超过50%。质押物在质押期间,金融机构不得擅自处分,如有损害必须负责赔偿。质押的物品一般为银行汇票、货物等有价证券或产品。
第二,担保成为限制性条件。金融机构为农户贷款除了基本的经济基础和收入水平外,要求至少1名公职人员或者具有偿还能力的自然人作为担保人。如2012年河南温县的企业贷款,除了农业发展银行的政策性信用贷款,其他金融机构发放的信用贷款仅仅为2807万元,其余355810万元均为担保贷款,占比达89.12%。因此,如果没有合适的保证人、抵押和质押物品,一般企业和农户很难从金融机构获得贷款资金。
第三,农村缺乏合格的抵押(质押)物品。金融机构要求抵押(质押)物品具有市场价格,在贷款不能及时归还时能够快速处理变现,抵押(质押)物品一般为长期投资、收费凭证、有价证券等。当前金融机构虽然将农民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养殖户的产品、种植户的产品也列入抵押品的范围,但是实施效果不显著,许多金融机构拒绝以这类资产作为抵押品进行贷款。
3.担保人(机构)问题
第一,农村担保机构规模小,许多担保机构不符合金融机构的担保要求。金融机构一般要求担保公司注册资金在1亿元以上。但是大部分农村担保机构的注册资金在几千万元,很多都低于5000 万元,担保能力非常小,达不到一般金融机构的担保要求,一般只是为非金融机构。因此,农户或者中小企业要寻求合格的担保机构来实现在正规金融机构贷款的愿望也比较困难。
第二,农村担保机构费用较高,导致贷款成本过高。农村担保机构的费用一般在抵押物或者贷款额的1.5%到2%,再加上银行的利息,贷款成本非常高。如果银行需要对抵押物的价值进行评估,那么费用更高。这种高贷款成本与农村中小企业生产的低效益和农户种养殖业的低效益之间存在巨大矛盾。如果效益扣除贷款成本无法达到借款者的要求,那么信贷就不能实现。
第三,农村符合担保条件的人员非常有限。一般的借款人在能够找到担保人的情况下,不会寻求担保机构的参与,这是因为担保人一般成本较低,担保机构成本非常高,但是担保人担保的贷款一般为数额较小的贷款,例如几万元、几十万元等,而担保机构担保的贷款一般高达数百万元甚至上千万元。农村居民关系较为简单,关系圈内符合担保条件的很少甚至没有,所以大部分农户找不到合适的担保人,因此不能进行担保贷款。
(二)农村资本市场化对农村信贷的影响
农村资本只是为个人、企业或者集体所拥有的使用权、产权等具有价值或者能够创造价值的资源,例如农户的房屋、林权、牲畜、粮食以及农村中小企业的设备、厂房等。当前虽然我国金融机构规定允许将农村的房屋、牲畜、粮食、林权、土地租赁权等作为抵押贷款,但是实际操作上,很多金融机构因为其无法顺利实现价值不会以此作为抵押来进行贷款。农村资本市场化是指通过将农村资本市场化,实现农村资本的市场价值,让农村资本能够顺利进入市场流动,实现农村资本的商品化。通过市场化,农村资本能够参与市场买卖,资本能够在不同个体或者组织之间转移,资本拥有者可以通过卖出资本获得现金,而资本买方通过购买可以获得资本的相应权利。由于部分农村资本不同于一般的资本,它们并不是所有权,而是使用权,因此买卖的也是资本的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根据农村资本市场化的特点,如果实现农村资本市场化,将对农村信贷产生以下的影响:
第一,农村资本市场化后,农户具有市场价值的资本增加,充当抵押物的资本增加。根据以上分析,抵押物不合格或者由于金融机构的因素导致农村许多抵押物不能及时兑现或不给予贷款是担保贷款无法实现的重要问题。通过实现农村资本市场化后,农村的资本和城镇一样可以迅速地进入市场流通,市场价值容易得到体现,比如农村的土地租赁权可以在市场上迅速出售,农村土地未来产出的粮食可以在市场上迅速流通,农村养殖的牲畜可以快速交换,农村的房屋也可以找到适合的买家。如此,银行将其作为抵押物,即使借款者不还款,也可以通过市场来实现资金回归。实际上,农村抵押物缺乏不是农村资本稀少,最本质的原因是农村资本不能在市场流通,导致其价值不能商业化,价值得不到实现。银行拿着这样的抵押物便成了“死物”。如果借款者不还款,银行也无法将其变现。例如,某个种植大户购买了300亩地的使用权30年。在农村资本市场化前,其不具备市场价值,但是市场化后其具备市场价值,并且租赁权容易在市场上流通,这时该大户可以将地的使用权作为抵押进行贷款。如果大户不能及时还款,银行可以在市场上售卖该地的使用权以实现资金回归。
第二,农村资本市场化后,农户的收入虽然没有增加,但是资本具有更多的货币价值,因此原来不具备大量货币资本的农户拥有很多其他具有市场价值的资本,其财富状况改善,并可以充当担保人的条件。在农村资本没有市场化之前,很多农户虽然资本丰富,但是资本没有市场价值,因此无法作为担保人。因此金融机构对担保人的要求一般是公职人员等具有稳定收入的人,即使资产没有市场价值,也可以通过财政扣款来实现资金回归。但是农村的公职人员非常有限,因此担保人数量有限。实际上,在农村很多条件较好的农户,资产丰富,只是因为在农村,不能在市场上流通,因此商业价值不能实现。但是在市场化后农村很多资本可以进入市场流通,那么其市场价值就会体现。这时,原本不符合银行担保条件的人在市场化后可以成为合格的担保人。
第三,农村资本市场化后,担保的供求发生变化,农村担保机构的费用会降低。农村担保机构费用高的主要原因有三个方面:一是担保机构承担的风险大。农户抵押的物品在没有市场化的情况下变现的能力非常低,并且在非市场化的情况下农户的资产价值无法变现,价值也不能准确估量,因此农户一旦资金出现问题,资产将无法出售还款,导致他们还款能力较低,这也提高了担保机构担保的风险。如果农村市场化后,农村抵押物可以顺利实现市场化价值,担保机构可以通过变卖抵押物实现资金回笼,这时担保机构承担的风险将会降低,从而担保费用也会降低。二是担保机构稀少而需求量大,供不应求导致担保费用上升。由于市场化前担保人稀少,许多借款人不得不通过担保公司来实现贷款,而农村担保公司有限,因此供不应求,价格上涨,担保费用便比较高。但是市场化后,担保人难求的矛盾会缓和,供不应求的状态就会改变,因此价格就会下跌,担保费用也会下降。
第四,农村资本化后,农户可以通过买卖资本获得货币资金,这使得农村对信贷的需求降低,同时农户的财富在一定程度上会改善,金融机构对农户贷款的谨慎多会缓和,从而降低对农村信贷的要求,特别是担保的具体要求。如上所述,在农村资产市场化之后,农户的房屋、土地使用权、林地使用权、养殖的牲畜家禽、种植的作物等都可以在市场上流通,都具有商业价值,都是农户的财富,因此农户的财富条件在一定程度上得到迅速上升,其还款的能力得到大幅度提高。也就说,在其收入或者现有现金、存款无法偿还债务的情况下,他们还可以通过市场变卖资产来还清债务。实际上,在我国农村现有的经济条件下,农户的财富基本集中在房屋、牲畜、土地等资本上,其富余的现金存款非常有限。因此,农村资本市场化后,其还债能力将会得到大幅度提高。
三、政策建议
根据以上分析本文得出相关结论:一是我国农村信贷规模在不断扩大,但增速在放缓,并且信贷逐渐在偏离农村、偏离农户、偏离农业,这不利于农村信贷促进农村农业发展的目标。二是近年我国政策对“三农”信贷的支持在不断加强,效果非常显著,但是没有彻底解决农村信贷担保的根本问题,因为农村信贷的担保问题主要集中在担保人难寻、抵押物难寻、担保机构难寻并且费用很高。基于此,笔者分析发现农村资本市场化可以很好地解决农村信贷的担保问题:农村资本市场化可以改善农户财富条件,缓和担保抵押物和担保人难寻的矛盾,也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担保机构的担保费用,同时还可以降低银行和担保机构的贷款风险。
我国农村资本市场化还处于理论研究与实践试点阶段,实现农村资本市场化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也是发展农村经济的必然趋势。为了很好地解决信贷问题,促进农村资本市场化,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第一,大力逐步推动农村资本的市场化,但也要正确引导农村资本市场化的发展方向,防止其市场混乱,引起市场纠纷。农村资本市场化对于农村农业信贷非常重要,对于农村农业的发展也非常重要,逐步推进农村资本市场化已经成为农村发展的必然趋势。但是农村资本市场化应该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农村资本的市场化不是简单允许农村资本进入市场流通,在有卖方的同时也要有买方,应该引导卖方进入市场,形成真正的买卖市场;二是农村资本市场化应该在政府的监管下进行,这是因为农村很多资本不同于一般资本,其买卖的不是所有权,而是使用权;三是政府应该制定相应的制度规范农村资本市场,通过制度来约束市场纠纷。
第二,推动城乡市场的融合,加强城乡资本在城乡市场的顺利流通。农村资本的市场化不应该只停留在农村层面,这样很难形成快速流通的市场,因此应该推动城乡市场的融合,允许城乡买方进入农村市场,允许农村资本买卖自由化。这样不仅可以促进农村资本在市场上快速流通,也可以实现担保机构或者金融机构可以快速地通过抵押物实现资金回归。当前我国正在推动户籍制度的改革,农业户口和非农户口的取消也将有利于城乡市场的融合,有利于城乡资本的融合。
第三,政策引导信贷往农村、农业偏向。我国农村贷款80%以上为担保贷款,但是担保贷款的用途却偏离了农户偏离了农业,这与政策目标偏离,不利于农村农业的发展,不利于“三农”问题的解决,因此为了扭转这种局面,政府应该实行政策引导。政策引导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一是加强对农业生产保险的补助,降低农业生产风险;二是政府对农业生产实行担保,引导信贷资金直接服务于农业发展;三是政策优惠对农户的贷款,比如贷款的担保条件优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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