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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委托代购方式的纳税筹划思路研究

2015-11-28刘乐杜坤

经济师 2015年9期
关键词:纳税筹划企业

刘乐 杜坤

摘 要:现实经营中,采购是企业降低成本、提升效益的关键因素,而采购环节的纳税筹划,则是优化采购成本的重要方式之一。文章从委托代购方案的选择两个角度,分析了采购环节纳税筹划的方式,并对GR专用车有限公司做了案例分析。

关键词:委托代购 企业 纳税筹划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5)09-158-02

在日常经营中,企业不仅仅是直接向供应商采购商品,而且还会由于信息沟通不便、运输距离、检验标准等原因,需要委托经常往来的供应商代为采购商品,尤其对于那些技术复杂、部件较多的产品,往往需要关系稳定的供应商代为购买一些数量小、频次低、质量检测难度较大的商品。具体而言,委托供应商代为采购的方式又可以划分为受托方只收取手续费和受托方按正常购销价格结算两种形式。在受托方只收取手续费的方式下,受托方需缴纳营业税,委托方需将支付的手续费作为费用,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而在受托方按照正常购销价格结算的方式下,受托方赚取销售差价,按正常购销业务缴纳增值税,委托方按正常购进业务处理,允许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一、GR专用车有限公司采购环节的纳税筹划

1.公司背景。GR专用车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是某市属企业下辖的子公司,主要从事各类环保专用车辆、环保装备及相关零部件的制造、销售与进出口业务,引进日本先进技术,形成压缩式垃圾车、混凝土搅拌车、自装卸式垃圾车、强力吸污车、大中小型垃圾中转站、垃圾箱等环卫类及工程类共10种产品系列。近年来,随着环保行业的迅速发展,业务遍及广东、浙江、四川、湖南等南方地区,2014年营业额达5亿元,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公司在采购方面的情况。在采购内容方面,GR专用车有限公司主要对外采购生产制造所需的原材料与部分车辆装备零部件,其中原材料是用于公司生产,而零部件除了用于自身生产,还用于为客户提供后续的车辆与装备的维修服务。从采购物品的价值来看,外购零部件的总额占公司全部采购总额约56%。

在采购流程方面,由于环保车辆与装备在使用过程中耗损大,易损坏,对后续维修服务的及时性存在较高的要求,且零部件具有分批采购,运输要求高的特点,公司配备了自己的运输车队,承担自产与外购零部件的运输工作,并先后建立华南、华东、华中三个零部件配给基地,向客户提供自产与外部采购的零部件。而在生产使用原材料方面,基本是由供应商负责运输。

综上可见,GR专用车有限公司在采购方面主要面临的是零部件方面的采购与配送问题。

二、GR专用车有限公司委托代购的纳税筹划

在采购中,GR专用车有限公司需要从一些长期合作的供应商(即“一级供应商”)处采购完整的零部件,而部分一级供应商不具备该零部件的全部配件的生产能力,需要从外部采购部分配件,通常有两种形式,一是正常购销的方式,由一级供应商借助自身对该配件采购量大的优势,以优惠价格向二级供应商采购,并在此基础上,加价6%左右,交由GR专用车有限公司使用;二是收取手续费的方式,由GR专用车公司委托一级供应商向二级供应商采购,一级供应商通常收取5%左右的手续费用,在此过程中,一级供应商主要是起到质量把控、沟通联络的作用。GR专用车有限公司在采购价格基础上,通常加价5%。

以常用的配件多路换向阀为例,二级供应商价格为260元/件,由于一级供应商与二级供应商都存在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因此根据一、二级供应商的增值税纳税人资格以及正常购销、收取手续费的两种采购方式,同时假设小规模纳税人均可以取得代开的增值税发票,则共有以下8种方案可以选择:

方案1:一级供应商为一般纳税人,二级供应商为小规模纳税人,按照正常购销结算方式的代购。

由于二级供应商可以代开增值税发票,对于一级供应商而言:

应交增值税=260×(1+6%)÷(1+17%)×17%-260÷(1+3%)×3%=40.04-7.57=32.47(元)

对于GR专用车有限公司而言,通常是在采购价格基础上加价:

应交增值税=260×(1+5%)×(1+6%)÷(1+17%)×17%-260×(1+6%)÷(1+17%)×17%=42.05-40.04=2.01(元)

方案2:一级供应商为一般纳税人,二级供应商为小规模纳税人,按照收取手续费方式的代购。

对于一级供应商而言,按采购价格的5%收取手续费,同时就手续费收入按5%的税率上缴营业税:

应交营业税=260×5%×5%=0.65(元)

对于GR专用车有限公司而言,加价5%出售的增值税为:

应交增值税=260×(1+5%)÷(1+17%)×17%-260÷(1+3%)×3%=39.67-7.57=32.1(元)

方案3:一级供应商为小规模纳税人,二级供应商为小规模纳税人,按照正常购销结算方式的代购。

对于一级供应商而言:

应交增值税=260×(1+6%)÷(1+3%)×3%=8.03(元)

对于GR专用车有限公司而言:

应交增值税=260×(1+5%)×(1+6%)÷(1+17%)×17%-260×(1+6%)÷(1+3%)×3%=42.05-8.03=34.02(元)

方案4:一级供应商为小规模纳税人,二级供应商为小规模纳税人,按照收取手续费方式的代购。

对于一级供应商而言,按采购价格的5%收取手续费,同时就手续费收入按5%的税率上缴营业税:

应交营业税=260×5%×5%=0.65(元)

对于GR专用车有限公司而言:

应交增值税=260×(1+5%)÷(1+17%)×17%-260÷(1+3%)×3%=39.67-7.57=32.1(元)

方案5:一级供应商与二级供应商均为一般纳税人,且按照正常购销结算方式的代购。

对于一级供应商而言:

应交增值税=260×(1+6%)÷(1+17%)×17%-260÷(1+17%)×17%=40.04-37.78=2.26(元)

对于GR专用车有限公司而言:

应交增值税=260×(1+5%)×(1+6%)÷(1+17%)×17%-260×(1+6%)÷(1+17%)×17%=42.05-40.04=2.01(元)

方案6:一级供应商与二级供应商均为一般纳税人,且按照收取手续费方式的代购。

对于一级供应商而言,按采购价格的5%收取手续费,同时就手续费收入按5%的税率上缴营业税:

应交营业税=260×5%×5%=0.65(元)

对于GR专用车有限公司而言:

应交增值税=260×(1+5%)÷(1+17%)×17%-260÷(1+17%)×17%=39.67-37.78=1.89(元)

方案7:一级供应商为小规模纳税人,二级供应商为一般纳税人,且按照正常购销结算方式代购。

对于一级供应商而言:

应交增值税=260×(1+6%)÷(1+3%)×3%=8.03(元)

对于GR专用车有限公司而言:

应交增值税=260×(1+5%)×(1+6%)÷(1+17%)×17%-260×(1+6%)÷(1+3%)×3%=42.05-8.03=34.02(元)

方案8:一级供应商为小规模纳税人,二级供应商为一般纳税人,且按照收取手续费方式代购。

对于一级供应商而言,按采购价格的5%收取手续费,同时就手续费收入按5%的税率上缴营业税:

应交营业税=260×5%×5%=0.65(元)

对于GR专用车有限公司而言:

应交增值税=260×(1+5%)÷(1+17%)×17%-260÷(1+17%)×17%=39.67-37.78=1.89(元)

通过上述八个方案的分析,从降低GR专用车公司税负的角度,可以初步得出以下结论:

如果一级供应商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而二级供应商是小规模纳税人,GR专用车公司应当在方案1和方案2之间选择方案1,即按照正常购销的方式进行委托采购,相较于收取手续费模式下的税负,节税30.09元;

如果一级供应商与二级供应商均是小规模纳税人,GR专用车公司应当在方案3与方案4之间选择方案4,即按照收取手续费的方式进行委托采购,相较于正常采购模式下的税负,节税1.92元;

如果一级供应商与二级供应商均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GR专用车公司应当在方案5和方案6之间选择方案6,即按照收取手续费的方式进行委托采购,相较于正常购销模式下的税负,节税0.12元;

如果一级供应商是小规模纳税人,而二级供应商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GR专用车公司应当在方案7与方案8之间选择方案8,与选择收取手续费的方式进行委托采购,相较于正常购销模式下的税负,节税32.13元。

上述是基于降低GR专用车有限公司税负角度做出的选择,在现实中,如果对GR专用车有限公司的纳税筹划方案,未必对一级供应商有利,因此,纳税筹划方案的可行与否,还要取决于一级供应商的配合意愿。在方案1与方案2之间,方案1是对公司有利的,但一级供应商的税负较多,因此,选择该方案在执行中需要与一级供应商协商;在方案3与方案4之间,方案4是对公司有利的,同时也是对一级供应商有利的,因此,选择该方案的可执行性较强;在方案5与方案6之间,方案6对公司是有利的,同时也是对一级供应商有利的,因此,选择该方案的可执行性较强;在方案7与方案8之间,方案8对公司是有利的,同时也是对一级供应商有利的,因此,选择该方案的可执行性较强。

三、结论

本文以GR专用车有限公司的采购环节为研究对象,从委托代购的角度,充分探讨企业在不同委托代购方式对纳税情况的影响,并在此基础上,给出了相关纳税筹划思路:

如果一级供应商与二级供应商均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企业应当按照收取手续费的方式进行委托采购;如果一级供应商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而二级供应商是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应当按照正常购销的方式进行委托采购;如果一级供应商与二级供应商均是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应当按照收取手续费的方式进行委托采购;如果一级供应商是小规模纳税人,而二级供应商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企业应当选择收取手续费的方式进行委托采购。但同时应考虑一级供应商的税务负担情况,如果一级供应商的税务负担较重,则配合委托采购的意愿较低。

参考文献:

[1] 盖地.税务筹划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11

[2] 赵之佐.企业采购活动中的税务筹划,会计之友,2011,6(下)

[3] 李秀丽.企业采购业务中税务筹划技巧解析,财会通讯,2010,12(中)

[4] 侯尚法.运费涉税会计分析及纳税筹划.财会月刊,2014(5)

[5] 王绍军,李华.一般纳税人采购货物纳税筹划.中国商界,2010(12)

[6] 吴克勤.自备车辆运输抵扣进项税额的纳税筹划.注册税务师,2012(6)

(作者单位:广州医科大学附属肿瘤医院,华南理工大学工商管理学院 510000)

(作者简介:刘乐,广州医科大学附属肿瘤医院,研究方向:税务筹划;杜坤,华南理工大学工商管理学院会计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税务筹划,财务审计。)(责编:若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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