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讨
2015-11-28吴丹莉
吴丹莉
摘 要:华北石油局作为石油勘探开发的中石化上游企业,人力资源优化配置力度不断加强,人才流动日益频繁。文章依据国家政策,立足企业现状,就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管理存在的问题,积极探索,旨在保障参保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人力资源合理流动。
关键词:社会保险关系 转移 问题 对策
中图分类号:F8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5)09-090-02
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的管理事关保险机制的健全和完善,事关参保人员的保险权益。国家《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以及《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出台,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提供了法律上的支撑。在企业实际管理工作中,面对人力资源的合理流动,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存在着诸多困扰,应结合实际情况,勇于探索。
一、企业体制改革及参加社会保险基本情况
(一)体制沿革情况
华北石油局体制沿革是个复杂、漫长的过程。1997年以前归属地质矿产部石油海洋局管理,属于差额拨款事业单位。为了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新型石油企业,1997年,归中国新星石油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整体转制为企业,并开始按照专业化公司运作。随着新星石油公司整体并入中国石化,2003年归属中国石化直接管理,为中石化直属的从事石油勘探开发的上游企业。
在整体改制、改组、重组过程中,存续企业按照石化集团关于“保持优势、有序竞争”和“工程队伍专业化”的总体要求,首选油气工程施工主营业务的钻井队伍和录井队伍为突破口,进行重组整合,分别于2001年、2002年成立了西部工程公司、录井公司,有力地推进了主营业务和核心业务的进一步优化,促进了油气工程施工队伍的施工能力和品牌效益的快速提升。上市企业按照石化股份“非法人分支机构”的体制定位和“管理扁平化”的要求,逐步健全了两个油气勘探开发研究和工程技术研究单位、组建了第一采气厂等7个专业化公司。
(二)参加社会保险情况
历史上,由于地勘队伍的流动性、分散性的固有特殊原因,局属各单位分别属于河南省、山西省、陕西省。随着单位体制的变更,根据国家、地方政府和原中国新星石油公司的要求,局属各单位于1997年按照“属地原则”分别参加了当地的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也随之相继参加。五项基本社会保险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按时足额缴纳,并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二、现阶段社会保险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分析
2012年,根据国家能源战略的新布局,华北石油局作为中石化五大石油天然气会战主力区,史无前例地实施了鄂尔多斯致密油气增储上产大会战。为满足会战对人力资源的规模高效配置,在全局范围内实施了人力资源的优化,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技能操作人员等各类人才实行了重新配置,单位之间流动频繁。人员的优化配置过程中,由于原参加保险的属地与新用工单位的属地存在着不一致性,加上新用工单位所在地在社会保险转移方面各有当地的政策限制,社会保险管理尤其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管理方面,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属地化社保管理一定程度上带来员工流动积极性不高
我们国家社会保险起步较晚,尤其在社会保险保障程度、基金筹集、统筹层次等方面,正处于机制不断建立和完善阶段。现阶段,社会保险登记实行属地管理,即由地方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保经办机构负责本统筹范围内的社会保险登记工作。这种属地管理,是在加快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实行省级统筹的背景下确定的。1997年,为了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国务院颁发了《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又为了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和调剂力度,于1998年颁发了《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加快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并将铁道部等11个行业的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即属地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就是要改变员工的社会保险由单位自管为社会管理,具体要求有两个方面:一是制度和政策在一定社会群体范围内实行统一;二是基金的筹资和支付由社会保险机构统一经办。
属地管理的实质是社会化管理,这是社会保险的一般原则,对应于我们国家目前的省级统筹这种管理方式或模式。实行省级统筹直至全国统筹是改变我国社会保险统筹层次低、基金调剂力度小、抗风险能力弱的局面,是社会保险改革和发展过程中一个重要的步骤和环节。省级统筹的基本要求,是指包括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比例、计发办法、待遇发放标准、基金管理、基金调剂等内容在内的整个保险制度和体系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实行统一管理的方式,是保险制度发展到一定阶段后的一种较高层次的管理方式,它标志一般是“四统一”,即:统一制度、统一标准、统一管理和统一调剂。
这种以省级为单位的属地化社保管理,固然发挥着积极的作用,但是,由于存在着参加社会保险的地区不同、缴纳保险的比例不同(封顶工资不同)、划转保险账户的比例不同、计算办法不同,使参保人员的账户积累、享受待遇等方面存在着客观差异。职工在顺应企业的发展、面临人力资源优化配置流动时,即从一个参保属地流动到另一个参保属地时,更注重本人的保险保障程度的高低,主观上流动积极性不高,甚至出现了攀比的心理,一定程度上不利于企业发展和稳定的大局。
(二)现行转移政策的限制带来员工流动不畅
长期以来影响保险制度完善的最大障碍就是劳动力资源跨省、区流动,保险关系不能转移接续的问题,理论界对于完善我国保险制度的普遍建议是提高统筹层次,实现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
2010年1月1日实施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解决的核心问题就是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全国范围内无缝隙地转移接续,最大限度保护参保人员的利益,这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措施,也是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健全的助推器。《办法》在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中充分照顾到了职工的利益。《办法》第五条规定,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流动就业的职工退休后养老保险待遇在缴费满10年的地方享受待遇。《办法》第六条规定,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办法》上述规定一方面保障了参保人员绝对有地方享受保险待遇,另一方面规定了享受保险待遇地以缴费满10年地确定的原则,有利于保障参保人员利益最大化,也体现了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公平原则。然而,由于各参保地受转移资金的限制,往往在应转移社会统筹资金时,以转出人员较多、转出资金量大为由,仅仅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资金、统筹资金无法落实乃至转移。华北石油局2010年跨地区批量转移的参保人员,时至今日个人账户转移资金的落实仍遥遥无期,更谈不上个人账户资金的合并与计算,甚至存在有部分人员即将面临退休时,退休待遇届时根本无法计算的情况。造成这种问题的根本原因是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的政策上,对资金的转移没有法定明确转移的强制期限及惩罚约束。
在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方面,同样存在着转入地政策的种种限制。多年来,随着享受医保人员范围、支付医保费用的急剧增加,各参保地不同程度都存在着统筹资金紧张的客观现实。为了缓解这一紧张局面,各地都采取了各种措施确保资金的筹集力度,另一方面也纷纷出台了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限制条件。如2012年《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省直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通知》规定“外统筹地区转入人员,缴费年限(含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男职工不低于25年,女职工不低于20年,并在省直缴纳社会保险费不低于10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缴费年限和在省直缴费年限达到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缴费年限或在省直缴费年限不足规定时间的,可以继续缴费至规定年限,或自愿申请一次性补缴差额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待遇。”类似这种在转入地“实际缴费年限”的政策出台,山西省、陕西省等其他省市比比皆是。“实际缴费年限”的限制,直接造成两个统筹地区的人力资源合理流动的瓶颈,对企业的人力资源优化配置带来了障碍,员工流动不畅。
三、解决社会保险转移管理问题的举措
当今,企业的整合重组、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是必然趋势,参保职工在一个参保地终身就业的格局已被打破,对企业而言,一方面,如何紧跟自身的战略布局实施人力资源的重新优化配置?另一方面,如何在这种人力资源合理流动的客观情况下确保参保职工的保险权益?在遵循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政策前提下,面对华北石油局的实际情况,应创新管理,积极地在社会保险转移管理上予以不断探索。
(一)转移管理须坚持的几个原则
1.参保职工自愿转移的原则。《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可见社会保险关系是否转移在国家政策层面已提出了明确的原则,即遵循参保人员自愿的原则。随着企业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参保职工工作调动后,社会保险关系是否转移必须要遵循本人的意愿,需在原参保地和新参保地之间作出明确的选择,人力资源部门可提供政策咨询,参保职工本人选择,任何单位和组织不得干预。
2.业务经办部门严格程序的原则。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关系到参保职工今后的保险待遇,转移过程环节较多,业务经办管理上必须履行必要的程序,留下各个环节的操作痕迹,对于相关材料要做到及时分类归档。
3.结果自担的原则。目前,由于原参保地和新参保地在保险待遇上存在着不一致性和不确定性,今后政策的演变情况更是不可预知,社会保险关系是否转移带来的结果,应完全由参保人本人承担,调出单位和调入单位不承担责任。
(二)转移管理要履行必要的程序
按照参保人申请、单位办理、结果告知等三个环节管理。
1.参保人申请。当参保职工工作调动时,本人应在次月的5日前书面写出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申请(一式三份),对社会保险关系是否转移作出选择。该申请分别转交调入单位和参保职工,另一份由调出单位存档。
2.单位办理。调出单位在收到参保职工本人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申请后,于当月20日前与调入单位联系,协同办理社会保险关系是否转移的相关手续。对于申请不转移社会保险关系的,应书面告知调入单位,且双方签订书面协议,约定社会保险关系仍由调出单位代为管理。对于申请转移社会保险关系的,应按照调入单位所属参保地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转移手续。
3.结果告知。调入单位业务经办部门,应在办理完毕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后的次月,书面写出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办理情况(一式三份),分别转交调出单位和参保职工本人,另一份由调入单位存档。结果告知是现用工单位必须应尽的义务,使调出单位和参保职工本人明了参保的现状,避免因中断参保而造成流动人员社会保险权益的损害,确保转移的实际效果。
(三)转移管理要注意的有关事项
1.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后,要严格执行新参保地的政策规定。对于需要补缴一定年限的保险费才能享受相关保险待遇的,应由参保职工本人全额承担补缴费用。根据目前各地社保部门出台的政策看,对于需补交一定年限的保险费,仅限于在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上存在,以后其他险种是否存在,需根据当地社保部门出台的政策执行。
2.社会保险关系仍由调出单位代为管理的,调入单位须按月随工资代扣社会保险个人缴纳部分,连同单位缴纳部分,以季度为一个周期及时转入调出单位指定账户,确保参保职工和用工单位及时缴纳保险费。
参考文献:
[1] 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
[2]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
[3] 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09]191号
(作者单位:中国石化华北石油局人事处 河南郑州 45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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