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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士科研不端治理机制及启示

2015-11-25

关键词:举报人不端科学院

王 飞

(大连理工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部,辽宁大连 116024)

瑞士科研不端治理机制及启示

王 飞

(大连理工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部,辽宁大连 116024)

瑞士的科研不端治理模式是以科学界自我管理为主导的单层管理模式,科研资助机构与科研承担机构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并成立独立的执行机构对本部门的科研不端事件展开调查。其中,国家科技基金会的做法是在借鉴国际标准与德国经验以及瑞士科学院做法的基础上形成的,对全国的大学和科研机构具有引导和示范作用。瑞士科学院在治理科研不端问题上强调基层自治、程序的客观性与独立性、程序流程的层次性与动态性等特征对我国具有启示意义。

科研不端;治理机制;瑞士

一、引言

瑞士是世界公认的国际科研中心,它在科技上的成功与科技管理体制包括治理科研不端的机制有着重要的关系。与其它两个德语国家强调“统一治理”的理念不同,瑞士的科研不端治理体系中没有类似于奥地利的“科研诚信办公室”[1]和德国的德意志研究联合会“学术自我管理委员会”[2]这样的顶层治理机构,甚至瑞士的大学联席会也没有像德国与奥地利大学校长联席会那样出台共同的应对科研不端的指导性方针。瑞士的科研不端治理模式是以科学界自我管理为主导的单层管理模式,由科研机构与科研资助机构自行担负的。瑞士国家科技基金会作为瑞士官方的最高资助机构,对其资助的科研项目可能出现的科研不端进行自主管理;各大学和研究机构也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并成立独立的执行机构对本部门的科研不端事件展开调查。

尽管如此,瑞士科学界在科研不端的界定、调查机构与过程及处理办法中的原则性问题上并不是杂乱无章、彼此冲突的,而是基本趋同的。对科研不端的界定基本上采用了广义上的定义,比美国、德国、澳大利亚等国对科研不端的定义都要宽泛,不仅包括科研不端行为的核心要求,禁止“伪造、篡改和剽窃”;而且包括了“发表与署名”“同行评议”“合作研究”,以及“阴谋破坏活动”“原始数据的保留”等在一些国家被认为是科研诚信的内容;此外还包括财务责信的内容,即在多数国家被认为是学术腐败的内容,如把“公开的或秘密的酬谢研究所之间认识的人或做出科学审查结果的人”[3]也包括在科研不端行为之中。

在调查过程与机构方面,通常各大学或研究机构聘请独立的协调员负责对有关科研不端的咨询、初步调查,设立独立的调查机构负责对科研不端事件进行深入调查取证,并把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告知部门的领导,最后由部门的领导做出处理决定。调查过程通常采取保密形式,注重对举报人与被举报人的保护。此外,还要求调查成员与举报人、被举报人没有亲戚、朋友或同事关系,对举报人、被举报人没有偏见。

在处理办法上,调查结果通常只告知举报人、被举报人与被举报人所在科研部门的领导,对社会不公开。具体制裁措施遵循已有的法律或预先制定的措施。允许举报人与被举报人在规定期限内提起上诉等。

瑞士国家科技基金会的处理精神和办法对全国各大学和科研机构有引导和示范作用,而瑞士国家科技基金会治理科研不端的精神和办法,除了借鉴国际标准和德国的经验以外,在国内主要是借鉴瑞士科学院的做法[4]。瑞士科学院在治理科研不端方面在瑞士科学界处于领头羊的地位,其地位在国际上得到认可。

二、瑞士科学院科研不端治理机制的形成与进展

瑞士科学院是主要由瑞士自然科学学院、瑞士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瑞士医药科学学院、瑞士技术学院四个学院组成的综合性研究机构。其中瑞士医药科学院较早关注科研不端问题,并积极地探索预防和治理科研不端的途径。

(一)瑞士医药科学院预防科研不满的探索

早在1943年瑞士医药科学院就成立了旨在传授实践中的科学医药知识与解决伦理问题的医药研究促进会。1999年11月趁医药科学院评议会召开125次会议之际,大会讨论通过了《医学、生物医学研究中的科研诚信》章程,并建立专门的委员会。此外会议还通过了《对精神障碍患者进行绝育手术的医学伦理纲要》,以及扩充评议会的医学专业社团代表的提议。会议指出,日益激烈的职场竞争以及争夺研究经费的世界范围内竞争使得科研不端的风险加大。面对这种情况,大会认为,医药专业必须成立专门的委员会,负责起草评判科研不端的标准,并作为可疑的科研不端案件的决策中心。大会通过了新修订的章程,并选举了委员会的主席和成员。此外,大会还对1981年通过的对精神障碍患者进行绝育手术的医学伦理纲要进行了补充修订,强调了患者与家属及社会的协调,增加了患者的自由与知情同意权。为了促进医学人员之间的交流,伯尔尼的医药档案企业致力于成立“以证据为基础的医学研究中心”。最后大会认为,对评议会来讲代表性原则高于效率性原则,因此大会通过了扩充评议会的成员的决议[5]。2002年医药科学院正式颁布《医学、生物医学研究的科研诚信与不端事件的程序纲要》[6]。

(二)科研不端治理体系的形成和发展

2006瑞士科学院成立科研诚信伦理委员会,以密切关注国内国际形势的发展,就科研诚信的原则问题发表自己的基本观点[7]。2007年6月28日瑞士科学院全体代表大会通过了《科研诚信与处理科研不端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它主要声明以下几点内容:(1)科研诚信对于研究者与研究机构是绝对必要的。没有科研诚信科学的进步会受到威胁。(2)知识分子诚实是科学与社会可持续交流的前提。科学是社会的一部分,根本上科学从社会中获取资源。(3)科学的诚信行为要求真实与公开。(4)科研不端行为是有意或疏忽引起的欺骗行为。(5)确保科研诚信是瑞士科学院的中心任务之一,它为科研诚信全力以赴。鼓励各研究机构制定完善自己的规则。(6)大学、高等院校、公共与私人研究机构有义务进行调整以确保科研诚信、应对科研不端。(7)教育与继续教育中有义务积极地促进思想教育,促成好的工作氛围[3]。

2008年2月28日瑞士科学院全体代表大会通过《科学诚信:瑞士科学院章程》(简称《章程》),它是以医药科学院2002年颁布《医学、生物医学研究的科研诚信与不端事件的程序纲要》为蓝本,借鉴国际经验特别是德国经验,加以修改补充而形成的。它对科研诚信的原则、研究项目的计划、研究项目的实施、科研不端的定义、科研不端行为的调查和处理等内容进行了明确的说明[8]。2008年底,《备忘录》与《章程》以手册的形式结集出版,即后来的《科研诚信基本原则与程序规则》[3]。至此,瑞士科学院关于预防与处理科研不端的体系可以说确立起来了。此外,瑞士科学院非常重视知识产权问题,侵害知识产权被看作是最严重的科研不端。面对在科学出版物中合作者增多且来自不同国家、以及最近十年书名习惯的改变,2013年瑞士科学院科研诚信委员会又通过了《分析与建议:科学出版物的著作权手册》,强调了在科学出版物中作者的准确排名及其依据的标准,避免对研究团队中成员的主观评价,并给出了确定科学出版物中著作权的基本原则与规则[9]。

三、瑞士科学院治理科研不端的机制与特点

瑞士科学院应对科研不端的策略、措施主要体现在2008年颁布的《章程》之中。这里主要依据《章程》的内容,对瑞士科学院应对科研不端的机制与特点作以介绍和分析。

(一)定义的多角度

《章程》对科研不端的界定,是多角度的,同时又是谨慎和留有余地的。它不仅从内涵、外延方面对之进行了界定,而且做了描述性的解释与补充说明。在内涵方面,它声明,科研不端在于有意或疏忽导致的对科学团体与社会的欺骗。当一个行为伤害了熟知的一般的或专业的审慎义务时属于疏忽。煽动、容忍、隐瞒错误都属于不端。在外延方面,它明确表明,这里所说的科研不端仅限于科研项目的设计、实施与评价中的科研不端。伤害有关的法律条文的科研不端,如刑法、民法、著作权法、专利法、医疗法、移植法、环保法、基因技术法或动物保护法,因为这些违法行为会得到法律的制裁,不适用于科研不端的规则。具体来讲,科研不端主要是指:(1)违背科学利益的科研行为,如伪造研究结果;故意地篡改数据、错误的陈述,故意迷惑性地处理研究结果,随意地加权平均数据;没有申明、没有事实依据剔除数据、认识结果(篡改、操纵);不注明数据来源;在规定的保留期限内清除数据、原始资料;拒绝提供数据供资助方合理地审阅。(2)违背个人利益的科研行为,如在研究项目的设计与实施中,未经项目负责人的同意、不以项目为目的拷贝数据(数据盗窃),伤害或阻碍他人的、自己研究团队内或外的研究活动,损害慎重的义务,疏忽了监管的义务;在研究结果出版中剽窃,复制或盗窃知识产权的其它形式,没有真正做出贡献具有著作权,没有真正提到项目有真正贡献的合作者、真正提到的是没有做出真正贡献的合作者,没有真正提到其他作者的真正贡献,故意地错误引用,不正确地说明自己的劳动的出版状况(如盖章)、当签名还没有被认可的时候;在鉴定与评估中真正地掩盖利益冲突,伤害审慎的义务(保密的义务),疏忽大意地或有意地误判项目、规划或签名,为了获得自己或第三方利益没有根据地做出判断[8](对违背个人利益的补充说明:有效措施可能在类型与程度上很不一样)。

(二)基层机构自治

在组织上,强调基层机构自治。瑞士科学院不仅要求各研究部门承担科研不端的预防与教育职责;还要求各部门自己承担对科研不端事件的独立调查。同许多国家将调查团建立在校级组织上不同,瑞士科学院把调查团建立在系级组织上,协调员与诚信专员都是由科研不端事件发生的系级或院级部门任命的。因为它认为,事件发生部门对事件的具体情况最熟悉,调查程序的实施首先是事件发生部门的义务。

(三)程序的客观性与独立性

在程序上,强调程序的客观性与独立性。如它强调,章程中的程序规则独立于法律部门通过的相关法律条文。诚信保护组织的成员在处理不正当案件时是独立的等,都是保证程序的独立性的体现。决策机构可以是个人但不是所在科研部门的成员;倾听被举报人的辩护,被举报人可以委托他人或申请法律援助;每个的程序步骤都要记录、留档;在程序执行中公开拒绝有成见的人(亲戚、朋友或敌人)的参与等,都是保证程序的客观性的措施。

(四)程序流程的层次性和动态性

其程序流程具有鲜明的层次性和动态性特点。从协调员的初步鉴定到诚信专员组织调查,再从调查机构的调查真相到决策机构的事实判决,程序流程的推移是以科研不端的是否事实存在、其严重性以及是否对鉴定结果存在争议为依据的;随着程序流程的推移科研不端事件的真相也就逐步揭示开来。其程序流程的中的任意一步如果被否定整个流程就可以宣布结束;而如果其中任何一步存在争议,则程序可以重新开启,或者进行上诉(见图1)。

图1 程序流程图[8]

四、对我国的启示

(一)加强基层机构自治

瑞士在治理科研不端问题上特别注重基层的自我管理。如《备忘录》鼓励各研究机构制定完善自己的规则。《章程》中规定,对违背科研诚信的案件进行调查首先是所在科研部门的义务,协调员与诚信专员也都是由所在科研部门任命的。而在我们国家,虽然从现象上来看,与瑞士的现状十分类似:即没有全国统一的科研不端行为调查机构对科研不端事件进行调查处理,而是各大学与科研机构各自设立自己的委员会、制定各自的治理方针与措施,但是在实质上却又是不同的。就实践来看、就当前已处理的科研不端案件来看,我国当前对科研不端的治理在主要依赖于外部治理。虽然说外部治理方式更容易保证程序的独立性与公正性,但是因为部门缺乏自治,很难解决科研不端中的一些深层次问题,如是否存在数据盗窃、损害研究团队内的研究活动、是否存在操纵数据等不端行为。当然,全盘照抄瑞士科学院的基层机构自治模式在我国也是不适当的,受历史的和体制的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部门保护主义”与“部门独断主义”还是必须要谨防的。从长远来看,内外兼治的综合治理机制才是预防和解决科研不端问题长效机制的。因此我们国家既要在建立和制定统一的科研不端治理机构与治理规范方面做工作,同时又要在加强基层机构自治方面下功夫。

(二)严格调查和处理程序

瑞士在治理科研不端问题上非常重视程序的客观性与独立性。因此在《章程》中瑞士科学院对科研不端的调查组织与程序不仅有明确的文字规定,而且附有图表说明。《章程》对调查组织的构成、性质、职责都有明确的规定。如要求调查机构的成员通常是2个以上,成员是所在科研部门内的也可以是非本机构的成员,但必须都是专家,而且与被举报人、举报人没有任何亲戚、朋友或敌对关系,即没有依赖关系、没有偏见。协调员负责咨询和调解,诚信专员负责组建调查机构,调查机构负责正式调查、决策机构负责事实评判等。《章程》也规定了具体的程序流程。要求协调员为涉案各方提供咨询,并对举报案件进行预审;预审推定可能是较严重的科研不端则报告诚信专员,由诚信专员组建调查机构,启动正式调查,证实调查的结果上报决策机构,由决策机构对案件的处理做出最后的判定结果和处理意见。此外各阶段的时间规定也很清晰。如协调员处理案件时限为30天,正式调查的时限为6周,决策机构的时限为3个月。我国近些年来,从政府到学术界都高度重视科研不端问题,并在预防和治理科研不端方面虽然迈出了前所未有的步伐,出台了一系列意见、规范,成立了若干科研(学术)道德委员会。在意见、规范方面,中国科学院与科协的《中国科学院关于加强科研行为规范建设的意见》(2007)与的《科技工作者科学道德规范》(2007)最具有代表性,二者都对科研不端行为做出了明确的界定,并对科研不端的监督、处理做了规定和说明,但是从这些文件来看,对科研不端的调查和处理程序的规定都不够具体和明确,不利于实践操作。在这方面我国需要做更多的工作。这也是在治理科研不端方面成熟国家的共同经验。

[1]王飞.奥地利科研不端治理体系的进展与启示[J].自然辩证法研究,2014,31(8):46-50.

[2]王飞.德国科学界应对科研不端行为的措施及启示[J].长沙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28(3):32-36.

[3]Broschüre Wissenschaftliche Integrität-Grundsätze und Verfahrensregeln[EB/OL].http://www.akademien-schweiz.ch/index/Schwerpunktthemen/Wissenschaftliche-Integritaet.html

[4]Wissenschaftliche Integrität[EB/OL].http://www. snf.ch/de/derSnf/forschungspolitische_positionen/wissenschaftliche_integritaet/Seiten/default.aspx

[5]H Amstad.SAMW will Fehlverhalten in der Wissenschaft bekaempfen[J].Schweizerische Arztezeitung. Bulletin des medecins suisses/Bollettino dei medici svizzeri,2000,81(1):38-39.

[6]Emilio Bossi.Wissenschaftliche Integritat,wissenschaftliches Fehlverhalten[EB/OL].http://www. akademien-schweiz.ch/index/Schwerpunktthemen/ Wissenschaftliche-Integritaet.html

[7]Wissenschaftliche Integrität[EB/OL].http://www. akademien-schweiz.ch/index/Schwerpunktthemen/ Wissenschaftliche-Integritaet.html

[8]Reglement der Akademien der Wissenschaften Schweiz zur wissenschaftlichen Integrität[EB/OL].http:// www.akademien-schweiz.ch/index/Schwerpunktthemen/Wissenschaftliche-Integritaet.html

[9]Broschüre Autorschaft bei wissenschaftlichen Publikationen-Analyse und Empfehlungen[EB/OL]http:// www.akademien-schweiz.ch/index/Schwerpunktthemen/Wissenschaftliche-Integritaet.html

Governance Mechanism towards Research Misconduct in Swiss

WANG Fei
(School of 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Dalian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Dalian,Liaoning 116024,China)

Governance model of research misconduct in Swiss is a monolayer management model which is dominated by the scientific community's self-management.According to their own specific conditions scientific research funding agencies and research institutions have formulated corresponding regulations and established independent executive agencies to survey their own research misconduct.Practice of Swiss National Science Foundation(SNSF)performs an exemplary role for Swiss universities and institutes by referring to international standards,German experience and the performance of Swiss Academies of Arts and Sciences(SAAS).The characters of SAAS'governing mechanism towards research misconduct plays an enlightening function to China's similar performance in its self-governance in primary level,subjective and independence of procedure,gradual layers and dynamicness of programs'process.

research misconduct;governance mechanism;Swiss

G321

A

1672-934X(2015)05-0039-05

10.16573/j.cnki.1672-934x.2015.05.006

2015-08-08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14YJC720026)

王 飞(1976—),女,山东昌邑人,副教授,博士,主要从事科学技术哲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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