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德两国职业教育教师资格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2015-11-14吴广顺
□吴广顺 李 潇
美德两国职业教育教师资格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吴广顺李潇
2013年9月,教育部印发了《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标准(试行)》,对职业学校教师准入作出了明确的要求,但该标准比较宽泛。借鉴国际上职业教育先进的美德两国在职业教育教师资格的法律规范、资格要求、考核选拨等方面的成熟经验,对完善我国职业教育教师资格制度作了一些探索。
职业教育教师资格制度;美国;德国;
职业教育不同于普通教育,职校教师除了具备一定的教育理念外,还必须具有专业化能力。专业化的教师队伍是构建现代职教体系,促进职教内涵提升,实现职校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建立完善的职业教育教师资格制度是建设专业化的职业教育教师队伍的关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指出,要“完善教师资格标准,实施教师专业标准,健全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聘办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也提出,要“完善符合职业教育特点的教师资格标准”。两份文件为我国职校师资建设指明了方向,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而美德等国家在职业教育教师资格制度化建设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值得深入学习和借鉴。
一、我国职教师资建设现状
(一)制度宽泛,缺乏职教特色
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已经颁布了一些有关教师资格制度的法律和条例,但其适用对象主要是就普通教育教师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条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1995 年12月《教师资格条例》、2000年9月教育部《<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等制度出台,标志着我国的教师资格制度正式全面实施。尽管原国家教委和教育部在1986年、2001年、2006年、2007年下发的有关加强职业技术学校师资队伍建设的意见中,对职业教育教师资格作了相关规定,但是该类规定(更多指中职教师)主要参照普通学校教师资格制度,缺少职教特色的内容。《教师法》对教师资格的相关规定主要体现在事业心、思想品德、学历、教育教学能力四个方面。关于教育教学能力的要求如何,怎样测定与评价则由各地酌情规定。而就职业教育教学而言,专业教师所必须的专业素养、技能水平的高低,在专业能力上达到什么标准,仍没有针对性的要求。
(二)要求多变,缺乏统一认识和标准
目前,“双师型”教师资格要求是我国职业教育教师资格制度缺失的重要补充[1],对提高教师能力,改变教师结构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然而,“双师型”职教教师自提出以来,其名称和内涵不断变化,先后经历了“双职称”说(“讲师+工程师”)[2]、“双能力”说[3]、“双证书”说(教师资格证和职业技能证)[4]、“双融合”说(双证+双能)[5]、“双素质”说[6]、“双元说”、“特定说”等。从“双师型”教师名称与内涵的演变可以看出,目前社会对于“双师型”教师仍缺乏统一认识和评定标准。有学者指出,“双师型”教师这一概念的提出实际上是源自于一个特殊的背景,即我国职业教育实践环节薄弱的现实,所以,该提法只有在这个意义上才成立[7]。
刚出台的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标准,侧重从师德、知识、能力等方面提出要求,但对具体专业技能要求比较笼统,缺乏明确具体可操作性的考量标准,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职业教育师资队伍的建设,这种现状与美国、德国等国家重视职业教育教师资格制度建设的做法存在较大差距。“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借鉴美德两国职业教育教师资格制度的成熟经验,对推动我国职业教师资格制度建设,同时促进我国职业教育教师的专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他山之石:美德两国职业教育教师资格制度
(一)美国模式
美国职业教育教师资格制度在制度设计、资格要求、评级及考核等方面都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1.资格要求。美国职业教育存在两种教师证模式,各自有着不同的资格要求:一是传统模式的教师资格证书,申请者须具有四年制学士学位,这是对职教教师资格的一般要求。本科毕业生申请职教教师需要通过Praxis考试并获取3.0分以上GPA(平均分数);已获得硕士学历的学生,既要完成师范教育课程,又需通过Praxis I学科技能和Praxis II主科及教学原则的考试。二是非传统模式的可选择性教师资格证,以工作经验和岗位技能为主、学位为辅,从业人员可以边工作边学习来获取教师证。这两种模式满足了美国职业教育对教师需求,制度规定也相当严格,如大多数州都要求职业教师资格申请者具有相关领域1~2年实际工作经验;未获得学士学位的申请者只要具有5年以上相关领域的工作经验,也可申请职业教育教师资格证书。
2.评级办法。美国实行三级教师资格证书制。新入职的职业教育教师需持有新任教师资格证书,有效期一般不超过三年,这段时间也是职业学校对其岗位能力的考察期;职业学校的正式职教教师均持有专业教师资格证书,该证书表明教师具备了岗位所需的教学能力和素质,有效期一般五年至十年,有效期满后按规定需再认证。高级教师资格证书是颁发给有突出贡献的职业教师的,一般终身有效。美国“各州普遍规定了获得更高一级证书所需取得的教学成绩、获得的教育评价、在职进修或研修的要求。”[8]把贡献大小、待遇高低与证书等级结合起来,有效促进教师自主提升。
3.考核方式。美国职业教育教师资格证书有着严格的有效期限制,教师须在有效期内继续进修和参加培训,在通过相关考核后才能换发新的教师资格证。考核的内容包括教师教学质量和工作态度,学校、学生及家长对教师的评价,继续进修所获得的成绩等。教师若不能通过考核将被取消职业教育教师资格。
(二)德国做法
德国较早地设立了统一的职业教育教师资格标准。早在上世纪七十年代,德国政府就制定了《职业学校专业教师培养和考核国家规范框架》,1995年又进行了修订,并要求各州职教教师的培养须遵循《国家框架》的要求[9]。目前,德国职业教育教师主要分为职业学校的教师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实训教师两类。
1.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要求。德国规定理论课教师必须是高等教育和教育学院的毕业生,并须通过两次国家考试。教师首先需要接受为期五年的大学教育,在这个期间要修读两门专业,即一门职业教育主专业和一门普通教育辅修专业。之后在通过第一次国家考试后才能获得实习教师身份,通过后可进入第二个阶段的学习,也即预备期教育学习阶段。该阶段,学生在各州的教育学院和职业学校中接受教育,学生用2/3的时间在职业学校里见习教学,用1/3的时间在教育学院学习各种教育类课程,学习期满后须通过国家第二次考试(硕士学位级别),才能获得职教教师资格,德国公立职业学校都要求理论课教师具有硕士学位[10]。实践课教师任职要求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受过普通中小学教育和职业教育;二是参加过一年制师傅学校或两年制技术员学校培训,并通过考核;三是参加过系统的职业教育学课程培训。
2.实训教师的资格要求。实训教师占到德国职业教育教师总数的70%左右,其职业资格由德国《职业教育法》和《实训教师资格条例》进行了专门规定。在业务资格方面的要求有:须接受过与其任教专业方向相同的职业教育,通过相应专业的国家考试或专业考试,并且具有该职业的实践工作经验。实训教师所必需的职业教育学知识由各主管部门的考试委员会进行测定,教育活动要有利于青少年的健康发展。可以看出,德国的实训教师与我国的“双师型”职教教师十分类似,均要求既拥有实践工作经验,同时也具备一定的教学能力。
(三)美德两国职业教育教师资格制度的比较
建立和实施职教教师资格制度,是促进职教师资专业化的必由途径,也是选拨优质教师资源一种重要手段,表一的对比可清楚地看出美德两国职校教师资格制的特点。
表一 美德两国职校教师资格制的特点
由于两国国情和教育制度的不同,两国职业教育教师资格证模式、考核选拨方式及资格准入条件等存在一定差异,但是两国均根据各自的现实条件形成了符合本国职业教育发展需要的教师资格证模式,并建立了严格的考核认证制度和完备的继续教育体系,在教师的教学素质和实践经验要求等方面也均存在异曲同工之处。
三、可以攻玉:美德两国职业教育教师资格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一)分类设置,确保规范性
我国有关职业教育教师资格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中,与普教混淆,未能体现职教特色。尽管单独列出了中职学校实习指导教师的资格要求,但是尚不规范和完整。至于针对高职的“双师型”教师制度,由于“双师型”教师内涵的不确定性,其内涵界定下的教师制度也具有不规范性。我国至今没有专门的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的法律法规,也无独立的职业教师资格认证制度。美德两国均独立设置有职业教育教师资格认证制度,并且由专门的职业教育教师法律、法规对职业教师资格作规范化、制度化的规定,从而从法律上保障了两国职业教师的权利。美国有全国性和地方性的《职业教育教师专业标准》,并且建立了专门针对职业教育教师资格认证的普瑞克西斯考试制度;德国有《职业学校专业教师培养和考核国家规范框架》、《实训教师资格条例》、《培训员资格条例》等法规,有效保障了德国实训教师队伍建设,德国职业教育的发达与其独立设置的规范的职业教师资格制度密不可分。借鉴美、德的经验,我国应尽快出台有关职业教育教师资格的专门文件,根据职业学校类别,设置职教教师资格认证体系,做到中高职相衔接、有差异,体现规范性。
(二)严格条件,确保专业性
我国《教师法》对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要求侧重于对教师学历的要求上,职业教育教师的具体考核和认证标准则没有统一的要求,各地测试办法和标准的规范性与科学性也实难保证。在美国要成为职业教育教师,需要在达到一定学历要求的前提下通过严格的教师资格考试,达到从事职业教育所要求的各项教师标准,并具备规定年限的实践经验;在德国,想要成为职业教育教师,必须完成规定学分要求的科目,通过两次难度很高的国家考试,具有3~5年的实践经验,且对不同类型教师要求各异。教师作为一种职业,必须体现其专业性。我国只有严格职业教育教师的准入制度,从源头上严把教师申请的条件,才能选拔出来专业知识与技能兼优的专业化职业教育教师,保障职教师资的专业性。现行的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标准应要细化与规范有关教学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方面的条件,便于实际操作,这样才能有的放矢。
(三)明确标准,确保可操作性
职业教育教师除了应达到普通教育教师的专业要求外,还应有其特殊的专业标准,这是由职业教育的实践导向决定的。职教教师应具备较强的实践操作能力,而我国《教师法》对职业教育教师的实践能力仅用“有特殊技艺”笼统表述,对“特殊技艺”有何标准和如何认定则未做进一步的细化和规定,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德国在实训教师资格标准方面已细化到专门职业,职业不同,标准各异。对于职业学校专任教师的认证标准、条件,资格都有相应的明确要求。美国对获取职业教育教师的三级职业教师资格证书的有效期、认证条件、证书等级的提升均有详细可操作的标准。我国当前的职业教育体系是初等、中等、高等职业技术教育,职业教育教师的岗位类别有文化课教师、专业课教师和实训指导教师。因此,要区分各类别各层次职业学校教师标准,在各阶段的职教教师标准中再分别细化职业学校文化课教师、专业课教师、实训指导教师的资格要求,使得制定的职教教师资格标准明确而具体,易于操作,便于相关部门的监督与评估。
(四)定期考核,确保时效性
我国原有的教师资格制度实行的是终身拥有制,只有因师德差、影响恶劣才会被撤销教师资格。目前开始实施教师资格五年一注册制度,这对规范教师行为,加强教师管理,促进教师成长起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具体内容和要求不够明晰,不利于教师的专业成长。美国职业教师资格证实行每两年考核一次,合格者获得新的教师资格证书,才能继续从事教育事业;德国规定职教教师每五年到州立师资培训中心学习一次,培训合格者才能继续任教于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借鉴美德两国职教教师资格定期考核制度,我国应将职教教师的职前培养、入职认定和在职培训结合起来,形成连贯的教师专业发展体系。但也应意识到,为了不影响实际的教育教学质量,定期考核不可过于频繁,具体的考核周期应因地因时制宜。改变我国职教教师资格终身制的现状,实行教师资格的定期考核制度,是对职教教师培养时效性的保障,同时也是对职教教师专业发展时效性的监督。
[1]吴芳.职业教育教师资格制度研究[D].石家庄:河北科技师范学院,2010:19,24.
[2]王义澄.适应专科教学需要,建设“双师型”师资队伍[J].教材通讯,1991(4):14-15.
[3]教育部.关于全面开展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的通知[EB/OL].http://www.moe.gov.cn/ 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moe/moe_42/201010/ 110099.html.
[4]教育部.关于开展高职高专教育师资队伍专题调研工作的通知(教高[2000]2号)[Z].2000年3月23日.
[5]贺文瑾.职教教师教育的反思与建构[D].上海:华东师范大学,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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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刘翠航.美国教师资格证书体系评析[J].外国教育研究,2004(11):51-55.
[9]PHILIPPGROLLMANN,FELIX RAUNER,International Perspectives on Teachers and Lectures in TechnicalandVocationalEducation,p140. Netherlands:Springer,2007.
[10]李霄鹏,吴忠魁.德国职业教育师资专业化发展[J].比较教育研究,2011(1):56.
责任编辑秦红梅
吴广顺(1968-),男,江苏连云港人,江苏省灌云中等专业学校副校长,高级讲师,研究方向为职业教育管理;李潇(1992-),女,江西南昌人,江西科技师范大学2014级职业技术教育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职业技术教育。
江苏省教育科学“十二五”规划2013年度教师教育专项课题“江苏省职业教育教师培养模式创新研究”(编号:J/2013/11),主持人:庄西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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