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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指标体系的构建

2015-11-13宋晨晨叶蜀君

云南财经大学学报 2015年2期
关键词:权益指标体系金融

宋晨晨,叶蜀君

(北京交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北京100044)

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随着经济发展和信用消费等消费形式的普及,消费者运动在发达国家迅速发展,保护消费者的法律观念也开始深入人心,并由此带动了保护存款人、投保人及中小投资者等金融消费者的权益方面的相关立法。20世纪90年代后半期以来,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进一步被纳入到发达国家的金融监管体制设计和改造之中。[1]1995年英国经济学家Taylor提出了著名的“双峰”理论,该理论认为金融监管存在两个并行的目标,即审慎监管和保护消费者权益。前者是指维护金融机构的稳健经营和金融体系的稳定,防止发生系统性金融危机或金融市场崩溃;后者是指通过对金融机构经营行为实施监管以防止或减少消费者受到欺诈和其他不公平待遇。[2]在美国次贷危机及全球金融危机之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在世界范围内受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重视,我国也不例外。目前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定性描述很多,但对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效果缺乏有效的量化评价。[3]因此,构建一个能够反映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效果的综合性指数及相应的指标体系在理论层面和现实层面均具有重要意义。

一、相关研究述评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指标体系的构建问题属于对保护效果的定量评价方法研究。目前学术界在金融监管的效果衡量方面已经积累了不少研究成果,但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的探讨多是基于立法角度,讨论相应的政策和法律制度选择,并从理论层面分析如何进行更有效的金融监管,而专门针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效果进行量化和实证研究的并不多见。

(一)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效果的衡量

叶永刚和张培(2009)[4]指出,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定量研究中,社会资本收益率是一个基准指标,故可以用存款利率、贷款利率以及证券投资者平均收益率减去社会资本收益率之差来分别评估对存款者、贷款者和证券投资者的保护程度。这是从金融消费者收益的角度衡量消费者保护的效果,但并未涉及到金融消费者其他方面的权益。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金融研究处课题组(2011)[5]对山东省17个地市进行抽样调查以了解金融机构对消费者的风险告知情况和金融消费风险处理情况,通过对有效问卷的分析,得出金融消费风险揭示措施和力度有待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有待完善、消费者维权投诉渠道不够畅通等结论,并提出改进意见。这项专题调查活动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山东省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实施效果情况,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典型性。中国人民银行咸阳市中心支行课题组(2013)[6]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效果评估的指标选取给出了若干建议:一是建立法理指标,例如在执法过程中监管机构之间能否取得共识;二是社会指标,例如立法与当前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发展是否相适应;三是经济指标,例如监管机构执法的成本、立法产生的经济效益;四是风险指标,例如在法律实施中可能带来的市场风险和法律风险。这些评估指标涉及的覆盖面比较广,但大多只具有理论上的意义而难以量化,因而在实际执行中欠缺可操作性。宋晨晨和叶蜀君(2014)[7]建立模型定量描述了理财产品市场上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有效边界,即以市场整体福利水平最大化为出发点进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制度设置,通过行为监管督促理财产品设计者与销售中介选择均衡行为策略,以达到对消费者最有效的保护,同时也能够对市场上的其他主体带来正向综合效应。但这仅是利用理论模型进行推导的规范性分析,并未做实证检验,也没有涉及现实中具体政策法律的可行性问题。陈姝、韦诗婷和廖怡等(2014)[8]基于中国人民银行北海中心支行的消费权益保护评价试点工作,提出应立足于辖区实际情况,以完善权益保护功能为目的设置评价内容和标准,着重考察被评机构工作机制建设、投诉处理质量与效率、相关资料报备报送与重大事项报告、配合相关调查检查情况以及个人信息保护成效等方面。这是指金融监管机构要依靠日常检查来监控金融机构对相关规定的贯彻落实情况,并不属于定量研究。也有学者认为无需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进行单独的量化研究,如张鹏(2012)[9]指出虽然金融监管的目标包括安全性、效率性和公平性三个,但是应当把公平性(即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排除在主要目标之外,原因是安全性和效率性是公平性的前提,即通过前两者可以表达后者,因而只需从金融安全和金融效率两方面选择有关指标来评价实施金融监管的有效性即可。诚然,当一国金融业处于不安全、不稳定、无效率的状态中时,金融业发展程度低下,金融机构不断倒闭,也就谈不上对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但安全性和效率性却并不必然带来金融消费者权益的有效保护,全球金融危机即充分暴露出长久以来金融机构对消费者权益的漠视和侵犯以及监管当局在保护金融消费者方面存在的缺陷。而且安全和效率不仅是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前提,也是其结果,即对消费者权益的良好保护可以进一步强化金融安全与效率,推动金融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二)金融监管效果的衡量

国内外对金融监管效果的量化研究相对较为丰富,主要体现在宏、微观审慎监管视角下金融监管指标体系的构造以及金融监管的成本收益分析等方面。

1.宏观审慎监管的量化研究

Hilbers,Kruger 和 Moretti(2000)[10]建立了宏观审慎监管指标体系,指出该指标体系是衡量金融监管效果的重要标准,同时也承认该指标体系有待改进之处在于不能把单个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简单加总来表示整个金融系统的稳定性;叶永刚和张培(2009)[4]从宏观角度建立了一套金融监管指标体系,对金融监管指数的构成要素和权重进行了探索,运用GDP增长率、CPI增长率、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金融业赫芬达指数等14项指标估计和分析了我国2002~2006年间的金融监管指数变化情况;霍德明和刘思甸(2009)[11]选取了国内信贷、外汇储备、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率、消费者价格指数、进出口额、基础货币等20个宏观经济金融指标构成宏观金融稳定性预警指标体系,认为其能够概括整体经济的运行特征,并将实证结果与我国经济事实进行比较;张鹏、解玉平、宋枢楠等(2011,2012)[9][12~14]基于宏观审慎视角,从金融监管的安全性目标和效率性目标出发,构造了由银行不良资产比率、存贷比、收入成本比等7项指标构成的金融监管指数分析框架,用以对中国、美国、英国和日本等国家的金融监管有效性进行总体判断和衡量,通过实证描述特定时间段内各国金融监管水平的变化状况;刘晓星、赵鹏飞和卢菲(2014)[15]选取了 GDP 增长率、通货膨胀率、不良贷款率、银行部门信贷、股票市场周转率、保险深度和密度等16个变量构成金融监管指标体系,覆盖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三大金融领域,从时间和空间维度对全球数十个国家和地区的金融监管指数进行计算和比较。

2.微观审慎监管的量化研究

Sundararajan 等(2002)[16]建立了金融健康度指数以衡量银行监管治理水平,并提出改进银行监管效率的对策;Barth,Caprio和 Levine(2004)[17]深入研究了银行的微观审慎监管指标,对107个国家进行实证研究,结果显示有效的微观审慎监管对于强化信息披露、激励私人部门监督银行行为及提升银行绩效和稳定性具有积极作用;赵文龙(2013)[18]提出了保险公司透明度综合指数,通过定量评价揭示我国保险公司透明度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崔婕和沈沛龙(2013)[19]基于微观审慎监管框架构建了资本充足率和杠杆率双重监管指标体系,为商业银行搭建有效的监管防护网;解传喜和郭梦琪(2013)[20]围绕小额贷款公司的微观审慎监管问题指出指标体系应包括资本充足率和资产风险权数、信息报告和披露、逾期贷款分类、损失拨备及核销等方面内容,并对我国小贷公司的微观审慎监管措施提出建议;李悦、冯宗宪和倪志凌(2014)[21]从商业银行资产流动性的视角出发,对资产证券化影响银行稳定的理论模型进行改进和拓展,分析了资产证券化对银行微观审慎监管的影响。

3.金融监管的成本 -收益及成本有效性研究

国内一些学者基于成本-收益的角度判断金融监管的效果,如金子寿和刘鹤麟(2001)[22]对金融监管成本和收益如何实现均衡从而达到最优的监管效果进行了综合评估,认为金融监管其实是一个帕累托优化的动态过程;丁玲华(2009)[23]运用经济学几何分析方法对比金融监管过程中的成本与收益,据此评价监管效率水平;孟飞(2014)[24]通过对比英美等国金融监管机构的制度设置和操作方法,构建了中国金融监管政策成本收益分析的法制框架。也有学者对成本-收益分析法的可行性提出不同见解,例如吴婷婷和余锐(2004)[25]指出金融监管的收益由于监管效果呈现的时滞性而难以量化,因此,建议使用成本有效性分析取而代之,即相同成本下按观测到的目标完成程度来衡量金融监管的效果,可考虑的测度指标包括:对金融机构的投诉率是否降低,发生危机的金融机构数量是否比上年减少,等等。本文在借鉴和发展金融监管成本有效性分析的基础上,设计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指数及相应的指标体系,基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目标的完成程度来量化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效果。

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指标体系的设计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目标是实施保护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明确的保护目标是监管者采取保护行动的前提和依据,而目标的实现情况又是对保护效果的反映和评价,因此,可以通过分解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目标来设计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指标体系。虽然学术界和业界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和保护目标的表述与政策建议存在一些差异,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目标通常都是表现在以下几个维度上:提高金融服务的可得性和普及度;保护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求偿求助权;最终促进金融业和谐健康发展。所以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指标体系应至少包括三个层次:第一层次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指数,其数值大小体现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总体效果和水平;第二层次为影响该指数的几个方面的因素,这些因素即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各个目标的反映;第三层次为会对各方面因素产生影响的若干分项指标。基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目标,对各分项指标的选取情况如表1所示。

(一)反映金融业发展规模的指标

金融发展到一定水平时需要相应层面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作为保障,否则其发展不可持续。对金融消费者进行保护归根结底是为了助力金融业发展,而金融发展的规模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效果。现代金融业具有丰富的内涵,包括银行、证券、保险、租赁、信托等行业领域,但前三者占了金融业体量的大部分,因此,本文围绕前三者所处行业选取了三个衡量金融业发展规模的代表性指标。其中,选取银行部门国内信贷占GDP的比重衡量银行业发展规模;选取上市公司市场资本总额占GDP的比重衡量资本市场发展规模;选取保险深度即保费收入占GDP的比重衡量保险业发展规模。

表1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指标体系

(二)反映金融服务可得性和普及度的指标

金融服务的可得性和普及程度体现了一个区域内的金融服务可以在多大程度上被获得,这是金融消费者享有其他权益的前提。如果不能首先保证此项基础性权益,就会出现严重的金融排斥,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也就无从谈起。衡量金融服务可得性与普及程度的代表性指标有银行自动柜员机(ATM机)的覆盖率、保险密度和公共征信系统覆盖率。其中,银行自动柜员机覆盖率使用“每10万成年人拥有的ATM机数量”来表示;保险密度即人均保费收入,反映了一国保险业的普及程度;公共征信系统覆盖率是指公共征信系统提供的个人或企业还款记录、未偿付债务或信贷余额等信息数量占成年人口的比例,可从一个层面反映金融普惠性。

(三)反映金融消费者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的指标

知情权体现了金融消费者对金融交易市场信息透明度的要求。由于金融产品和服务具有高度的专业性和复杂性,而金融消费者在知识水平、信息收集与处理能力等方面与金融机构之间存在巨大差距,处于严重的信息弱势地位,这就要求金融机构应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以矫正这种信息不对称。而自主选择权也受到金融消费者对有效信息掌控程度的影响。金融消费者的信息弱势以及信息本身质量的优劣参杂使得金融机构的产品宣传和劝诱行为很容易左右消费者的交易判断,削弱其自主选择能力。因此,充分而有效的信息披露可以作为对金融消费者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的一种衡量。世界银行数据库提供了在信息披露方面具有代表性的两个指标:企业信息披露程度指数和征信信息深度指数。其中,企业信息披露程度指数反映了通过披露所有权状况和财务信息而使投资者获得保护的程度,取值范围为0~10,数值越大表明披露程度越高;征信信息深度指数反映了可从公共或私营征信机构获取信息的范围和质量,取值范围为0~6,数值越大表示可获取的有效信息越多,越容易做出正确决策。

(四)反映金融消费者求偿求助权的指标

在消费过程之中或之后,交易双方在产品质量或服务品质等方面难免有发生纠纷的可能,而对比其他商品纠纷,在金融纠纷中交易双方地位的悬殊更为明显。当金融纠纷发生时,作为弱势方的金融消费者常常认为自己获胜的概率非常小,不愿主动采取求偿求助的行动;或者自认倒霉,把问题归结到自己身上,强调自己的过错。长此以往,不仅消费者自身利益受损,金融机构的名誉和监管者的声望也都会遭到影响,因此,监管者需采取措施保障金融消费者求偿求助权的实施,这也是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效果良好的一种体现。本文选取世界银行数据库的法律权利力度指数作为衡量金融消费者求偿求助权的代表性指标之一,它反映了法律通过保护消费者权利而促进信贷活动的程度,取值范围为0~10,数值越大表明法律越有利于保护消费者。另外,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是一种政府行为,根据规制俘获理论,处于强势地位的金融机构利益集团更容易对监管者进行政治贿赂,因而监管者的清廉状况就成为实施消费者有效保护的基础。由此引入透明国际网站的清廉指数作为衡量金融消费者求偿求助权的另一项指标,它反映了政府官员的行政清廉程度,采用百分制,分值越大表示清廉程度越高,从一个层面表明金融消费者在遭遇利益侵害时更可能获得有效的救助和保护。

三、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指数的计算与分析

根据客观现实和主观经验判断不难看出,上述各个分项指标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总体效果的影响程度是有差异的,且指标变量之间存在一定的相关性。这就要求在计算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指数时,既要根据不同指标的相对重要性进行客观加权,消除人为因素的干扰,又要在保留原始数据大部分信息的前提下简化问题,在复杂问题中抓住主要矛盾。根据这个特点,本文使用主成分分析法来计算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指数。主成分分析是利用“降维”的思想,在损失很少信息的前提下把多个指标转化为几个综合指标(称为主成分),其中每个主成分都是原始指标变量的线性组合;各个主成分之间互不相关,这就使主成分比原始指标变量具有某些更优越的性能;主成分分析过程中会自动生成各主成分的权重,很大程度上避免了评价者主观影响的混入。

(一)数据来源与预处理

本文搜集了我国2004~2012年间的上述10项指标变量的年度数据,数据来自中国金融年鉴、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统计数据库、世界银行数据库以及透明国际网站。由于不同指标在单位性质和数量级上存在明显差异,为使各项指标具有可比性,使数据得以在平等的条件下进行分析,需将所有数据进行标准化处理(初始值减去均值再除以标准差)。运用SPSS19.0统计软件对10个指标变量做相关分析,发现它们之间存在较强的相关性,符合主成分分析的前提条件,因此,适用此方法进行降维处理。

(二)主成分分析

1.主成分个数的确定

由图1显示的主成分碎石图表明:前三个主成分特征值大于1,且下降趋势陡峭;从第四个主成分开始,特征值小于1,且下降趋势变平缓,因此,认为提取前三个主成分作为整个指标体系的综合性代表是适宜的。表2中的变量共同度显示了提取的三个主成分对每个原始指标解释能力的大小。可以看出,三个主成分对10个原始变量的解释能力都比较好(变量共同度至少为74.1%)。

此外,由表3中的方差解释程度可以看出,前三个主成分的总方差解释率达到87.994%的较高水平,表明前三个主成分可以提供原始变量的足够信息,主成分分析效果较为理想。

表3 主成分解释原始变量总方差的情况

3 1.164 11.639 87.994 1.164 11.639 87.994 4 0.541 5.413 93.406 5 0.406 4.062 97.468 6 0.184 1.844 99.312 7 0.043 0.427 99.739 8 0.026 0.261 100.000 9-1.943E -17 -1.943E -16 100.000 10 -1.863E -16 -1.863E -15 100.000

2.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指数的计算

由表3中数据可得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指数的计算公式为:

其中,F代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指数,F1,F2,F3分别代表三个主成分得分,表达式为:

其中,Fj为第j个主成分得分为原始指标变量标准化后的数据,aij为主成分载荷阵(见表4)第i行第j列的元素,λj为第j个主成分对应的特征值。即为主成分表达式的系数,由主成分载荷除以相对应的特征值的平方根所得到。

表4 主成分载荷阵

由(1)式和(2)式计算出每一年度各主成分的得分及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指数的数值,结果如表5所示。需要说明的是表5中的正负号仅表示某个值与平均水平的位置关系,这是数据标准化产生的结果。

表5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指数及各主成分得分

3.主成分的命名

根据表4中的载荷值绘制三个主成分的三维载荷散点图(见图2),可以看出主成分与10个原始变量之间的关系:第一主成分与指标X4,X5,X6,X9,X10有较大相关性,即第一主成分是从银行自动柜员机覆盖率、保险密度、公共征信系统覆盖率、法律权利力度和清廉度等5个方面反映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情况的,可称之为“金融普惠与政府监管因素”;第二主成分与指标X1,X2,X7,X8 有较大相关性,即第二主成分是从银行部门国内信贷/GDP、上市公司市场资本总额/GDP、企业信息披露程度和征信信息深度等4个方面反映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情况的,可称之为“银行、证券业发展与信息披露因素”;第三主成分与指标X3有较大相关性,即第三主成分是从保险深度方面反映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情况的,可称之为“保险业发展因素”。

(三)计算结果分析与经济事实比较

根据表5中每年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指数及各主成分得分绘制折线图,如图3、图4所示,可见2004~2012年间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效果是逐年提升的。但在总体水平上升的同时也不能忽视一些局部的问题。结合各主成分得分的变动情况来看,作为“金融普惠与政府监管因素”的第一主成分得分基本逐年升高,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指数的变化较为吻合,表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很好地支持了金融普惠程度与政府监管水平的提高;但作为“银证业发展与信息披露因素”的第二主成分得分从2008年起开始下降,这一方面反映了我国金融业受到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资本市场泡沫破裂后市场低迷,另一方面表明金融危机后我国在金融市场上信息披露的力度跟不上金融发展水平,需要做出调整;而作为“保险业发展因素”的第三主成分得分在2005年降低,然后稳中有升,到2011~2012年又有显著的下降,回顾我国的保险业发展历史不难发现这种变化与实际经济事实是基本吻合的。

具体来讲,我国从2001年加入世贸组织后有5年过渡期,在此期间保险业面临着严峻的国际竞争形势,一方面是国际金融保险集团具有综合金融的绝对优势,另一方面是我国保险业经营管理还处于相对较低的水平,保费收入不稳定,引起保险深度的数值波动。到2006年年底金融业加入世贸组织过渡期结束后,我国保险业开始保持发展态势。2011年是我国“十二五”规划的第一年,也是保险市场面临较多挑战的一年,保费收入相比往年出现下滑,表现在:银保新规作用显现,银保渠道保费收入下降,导致人身险产品的保费收入加速下滑;同时,负利率环境下大量理财产品和信托产品的发行又降低了寿险产品的吸引力;而财产险产品方面,由于整个财产险保费收入的一多半来源于车险,当年的汽车销售额下滑就影响了这部分保费收入。而2012年是我国保险业近年来最为困难的一年,这一年保费收入负增长的原因主要来自银保渠道和个险两个方面。银保渠道方面,银行驻点销售的叫停影响了保费规模,而且随着一些银行开始参股保险公司,银行会倾向于只销售自己参股的保险公司的产品而压制其他保险公司的业务;没有参股保险公司的银行则更愿意销售一些银行理财产品,这就对保险公司保费收入增速产生不利影响;个险方面也有保费压力,主要来源于人员萎缩对个险业务的影响。[26]

四、结论与展望

为量化评价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效果,本文在借鉴和发展金融监管成本有效性分析的基础上,基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目标确立了金融业发展规模、金融服务可得性和普及度、金融消费者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求偿求助权等维度,构建了反映这些维度的评价指标体系,指标体系由银行部门国内信贷占GDP比重、上市公司市场资本总额占GDP比重、保险深度、银行自动柜员机覆盖率、保险密度、公共征信系统覆盖率、企业信息披露程度指数、征信信息深度指数、法律权利力度指数和清廉指数等10个指标构成;运用主成分分析法计算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指数,并对2004~2012年间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效果进行实证比较。结果表明,该指数能够较好地拟合各年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情况和发展趋势,各主成分因素的表现也与我国金融实际运行状况有较高的匹配度,可以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效果的整体评价以及金融监管主体的决策提供一种思路指引。研究中也存在一些不足,需要在后续工作中进行完善,例如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目标可以再细化,指标选取的科学性和全面性还有很大改进空间,分析方法的普适性也值得进一步探讨,这些都可以作为未来开展相关研究的切入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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