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研发支出信息披露分析*——基于2011-2013年的数据
2015-11-11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王佳凡
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 王佳凡
一、引言
近年来,在企业产品甚至生产经营竞争中,高新科技开发越来越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并且人们对创新的重视程度也越来越高,认为其是决定企业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因素。因为对企业创新能力起决定性作用的是研究和开发活动,所以投入大量资金来进行自主技术研发也成为企业提升核心竞争力的主要任务。与之对应的是,这也成为了投资者在决定是否投资时考虑的重要因素,尤其针对一些从事高新技术开发的企业,其历史业绩与未来经营成果相关性较弱,而企业的研发支出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企业的创新能力,故当其与企业的历史业绩和经营状况相结合时便可有利于管理层和投资者来预测企业的未来发展前景,使与研发支出相关的信息披露成为关注的问题。
在2006年之前,我国对于企业的研发费用方面的规定是一律按照“费用化”来进行会计处理,即作为“管理费用”科目下的记录而存在。2006年,我国会计准则改革,在第六号准则中明确规定。对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开发阶段的费用,方可予以进行“资本化”处理。这标志着我国在研发支出会计处理上前进了一大步,但是从相关信息的披露上看,准则还是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亟待规范。然而,国内对于企业研发支出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研究并不是特别常见,这个问题产生的原因大致被分为两类:一类是因为我国大部分企业在研发支出方面投入的较少,所以引起企业自愿性披露的动机不足;另一类是因为大多数的企业在一定程度上倾向于采用“费用化”的会计处理,从而影响到研发支出信息披露的相关问题。本文以我国的相关会计规范、美国的会计准则以及国际会计准则相关规定为基础,分析了上市公司研发支出信息披露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改进建议。
二、上市公司研发支出信息披露研究基础
(一)研发支出信息披露的国际比较 在研发支出的信息披露方面,各个国家也都制定了披露方面的强制要求。
(1)美国会计准则的规定。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公报第二号规定,每一期编制的损益表中都需要记录在财务报表中总研发费用披露的汇编。另外,依据《“投资抵免”的会计处理》的规定,尽管一些企业因将研发成本的会计处理进行刻意地调整而使企业利益最大化实现,但是却因此成为了审计局及会计师事务所重点审查的对象,不得不说这种行为是得不偿失的。另外,其也被要求披露下列几项信息:“会计政策(其中包括摊销的基数)、各期利润表中研发成本在各期资本化或递延的金额以及这些成本的总数。”
(2)国际会计准则的规定。国际会计准则第38号《无形资产》中规定:企业应该完整地披露当期被确认为研发支出金额的总额。另外,其也规定了企业内部产生的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在财务报表中的区分情况,并对各类无形资产的披露提出了以下事项:“①使用寿命的两种分类,即有限使用寿命和无限或不确定使用寿命,倘若属于第一种,其所使用的无形资产摊销率的计算;②属于①中第一种情况下无形资产所采用的摊销方法;③当期无形资产分别在期初、期末的总账面金额以及包括累计减值损失合计的累计摊销额;④其摊销额在损益表中的单列项目;⑤期初和期末的账面金额要求列示出当期的浮动情况;⑥要求列明无形资产的减值损失等情况。”
(3)我国会计准则与其的比较分析。虽然在美国和国际会计准则中均要求企业应分别披露当期进行“费用化”处理的研究与开发阶段支出金额,但是笔者认为美国会计准则中要求的做法更为恰当。因为财务报表使用者希望可以更了解到企业本期花费的研发支出总额,而国际的“有条件资本化的”规定不能使财务报表使用者从整体角度分析企业当期研发支出的情况,但是与前两者比较而言,我国《无形资产》准则中的规定更为全面具体,倘若企业能够严格按照该准则对研发支出进行信息披露,则财务报表使用者无论从整体还是局部角度都能更加全面地了解分析甚至预测企业的研发活动,并在此基础上对企业未来的发展前景做出合理估计。
(二)我国研发支出信息披露的制度变迁 1979年以来,我国改革了许多次会计制度,也相应的对企业研发支出的会计处理做了一些改变并取得了一定进步。但是在以前的会计制度改革中,企业的研发支出的信息披露的更新变化并不是特别明显,并且到目前为止,会计制度中仍然没有对研发支出信息披露制度方面进行详尽清晰的规定。
从1993年7月开始实施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1条“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应按开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支出记账。”中可以看出含糊其辞的处理方法,且完全没有提出“费用化”和“资本化”的概念及其会计处理方法。
在2001年开始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中规定:“企业在研究与开发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用、直接参与开发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费、开发过程中发生的租金、借款费用等,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从实施该准则后,从理论上说企业应该对研发支出采取“费用化”的会计处理。
而在2007年1月1日起实施的《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中规定:“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研究阶段的支出,应该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倘若开发阶段的支出满足一定的条件,可确认为无形资产,计入“无形资产——开发支出”。
三、上市公司研发支出信息披露现状分析
(一)上市公司研发支出信息披露现状 笔者查阅了2011-2013年的财务报表及其附注,并对进行研发支出信息披露的上市公司进行了了分析。
(1)数量方面。根据表1,2011-2013年这三年期间上市公司研发支出信息披露的比例虽呈逐年上升趋势但总体的披露比例仍然不高。
表1 上市公司进行研发支出信息披露的数量统计表
(2)质量方面。从表2中可以看出研发支出信息披露的质量在逐步得到改善。在2011-2013年这三年中按照准则的要求来分别进行“资本化”和“费用化”的企业比例从57.97%提高到了75.72%,企业研发支出信息披露的情况在2013年有了充分改善。
(3)行业分布方面。从表3可以观察出,进行研发支出信息披露的上市公司主要是从事机械制造方面的企业,且其在2011-2013年这三年中的所占比例分别是71.01%、72.49%和74.07%;其次是从事IT技术的企业;而其他行业的上市公司所占的比例很少。
表2 上市公司研发支出信息披露的质量统计表
表3 进行研发支出信息披露的上市公司的行业分布
(二)上市公司研发支出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 通过以上的数据分析,我国上市公司在研发支出信息披露方面仍然存在着许多问题,例如:研发支出信息在披露的过程中较为随意、进行研发支出信息披露的上市公司数量仍旧不多、研发支出信息披露的形式依旧不规范且信息披露的内容较为简单,使得很多对于投资者较为重要的信息不能够被充分传递。以下列举出最为典型的两个问题。
第一,部分上市公司在进行研发支出信息披露的过程中不遵循会计准则的要求,不仅没有将研发活动的两个阶段进行有条理地区分,而且没有清晰地记录分别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和进行“资本化”处理的具体金额,使得财务报表存在模糊披露的现象,不利于财务报表使用者进行合理判断和做出正确抉择。然而也存在另外一种情况,有些企业在研发支出的信息披露过程中,虽然分别披露了研发活动两个阶段的支出金额,但是没有具体说明其金额应计入”管理费用“还是”无形资产“当中,使得财务报表使用者同样不能得到满意的效果。
相关的制度与准则中也对此类问题进行了一些规定。准则中有关于“企业开发阶段的支出是否能够进行“资本化”处理”列出了一些前提条件,其中说明了只有满足准则中“五个资本化条件”的开发阶段支出才可以进行“资本化”的会计处理。所以“开发阶段”的支出金额与进行“资本化”的会计处理并被计入“无形资产”中的金额并不能够被同视而语,不满足条件的支出应该按规定进行“费用化”处理并计入“管理费用”科目中去。因此,研究和开发阶段具体标准的明确划分将会直接决定企业研究和开发阶段的具体金额,进而会决定企业进行“资本化”和“费用化”处理的具体金额。然而,因为研发活动是多元的、复杂的,并且会因为所在行业的不同使得研发活动两个阶段的划分标准也不尽相同,所以将各类企业的研发阶段进行详细划分能够使进行研发支出信息披露的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使用者更加有效地使用该企业的会计信息,并在一定程度上使该企业的会计信息更加可靠。
第二,虽然《无形资产准则》明确要求了企业应该分别披露研发支出中被计入“管理费用”科目中的金额以及被确认为“无形资产”的金额,但是这项规定并没有得到上市公司的重视和执行。无论是从披露的形式还是内容上来看,大部分上市公司只是为了应付会计准则的规定来进行披露,并不能够披露那些对财务报告使用者有用的信息。同时,研发支出信息披露也会受到会计人员专业判断的影响,因此,即使有了高质量的会计制度与准则,也并非都能得到严格遵守与执行,这将会直接影响到会计信息质量的高低。
从以上分析可以得出与研发支出信息披露相关的会计准则能否得到严格执行是影响企业财务报表质量的重要因素,而会计人员在不同的企业文化环境中所呈现素质的高低也会直接影响会计准则的执行效果。要保证会计准则能被上市公司严格地执行,首先必须要有专业能力较强且素质较高的会计人员,因此,企业会计人员定期的职业培训和继续教育是保证高质量会计人员是一个重要的条件。另外,其还与企业内部控制的强弱有着密切的联系。从一定程度上来说,使企业内部控制制度更加完善是确保会计准则的能够更加严格执行、会计信息可靠有效的重要内部环境因素。
四、上市公司研发支出信息披露改进建议
(一)完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在报务报表附注中披露的相关研发信息更偏重于研发支出会计处理和相关会计政策的披露,且在附注中上市公司仅仅披露本年的研发支出信息,这使得企业中与研发活动相关的信息并不是特别全面。笔者认为,可从以下方面进行完善:第一,可以根据不同行业的特征来提出划分研发活动两个阶段的具体标准以及进行“资本化”处理的具体条件,毕竟研发活动在不同行业的企业中会有不同的表现形式。第二,可以要求企业区分研发活动中各个阶段披露研发支出的年初数、年末数和当期的增减数。但是就目前的情况来看,并没有要求针对研发活动的不同阶段来进行研发支出金额的具体披露。第三,因为开发阶段是不成熟的、冒险的,建议把损失支出的数额在项目的开发阶段披露,即可计提损失准备金额。具体政策制定可参考财务会计中坏账准备的计提方式。第四,在利润表中,应将“研发费用”作为一个独立科目从“管理费用”中单列出来,作为一项费用列示。这种做法有利于财务报告使用者更加快速地获取有效信息,并对企业的未来发展做出更加准确的判断与估测。第五,鉴于目前的情况,我国大多数高科技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仍然没有太多研发支出的信息披露。这种现象不仅会增加投资风险,而且也不利于甚至会阻碍上市公司的经营和财务活动,但是相关会计准则和制度对其进行强制要求有助于改善现状。
(二)规范研发支出信息披露的形式与内容 随着2006年颁布《无形资产准则》的要求,资产负债表中新增的“开发支出”的会计科目是用来反映虽然满足“资本化条件”、但是该金额从属的研发活动项目并没有达到之前的预期用途而形成“无形资产”的开发费用。因此,即使在没有增加损益表相关项目的情况下,上市公司也应该对研发支出的信息披露有着足够的重视与执行力度。
前文已经提到了《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文件——无形资产》中的相关规定,而笔者认为针对研发支出信息披露的内容,也要增加一些内容来满足投资者的实际需求:第一,建议上市公司在财务报表附注中应最少披露和具体分析当期和上期与“研究开发”项目有关的研发活动项目具体金额、企业投资资金所占收入的比例和研发支出的变增减化趋势等。第二,研发支出信息在一定程度上会与企业相关的商业秘密有关,所以在进行披露时,要对其进行特别的注意。笔者认为:应该将多部门的意见结合,将研发项目的相关信息分为“核心信息”与“非核心信息”,只需将“非核心信息”对外披露;而“核心信息”只对企业的内部高层管理人员进行公开,以便保守该企业的发展策略等商业秘密,稳固企业在市场中的竞争优势。
[1]兰玲:《研发支出资本化与费用化的现实考虑》,《中国注册会计师》2011年第10期。
[2]刘长进:《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支出信息披露的政策执行情况分析》,《财会月刊》2013年第2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