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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刑事庭审语境与口译员角色困境

2015-11-04

浙江外国语学院学报 2015年2期
关键词:口译员口译庭审

余 蕾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国际商务英语学院,广东 广州 510420)

涉外刑事庭审语境与口译员角色困境

余 蕾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国际商务英语学院,广东 广州 510420)

在中国大陆刑事庭审的语境中,法官(尤其是审判长)是掌握最多话语权的人。在涉外刑事庭审语境下,口译员参与了法官对庭审的控制,话语权力分配结构发生了变化,客观上存在与法官分权的现象。文章通过对中国大陆涉外刑事庭审语境下口译员分权现象的观察和研究,分析其角色对庭审语境物理、社交和心理世界的影响,探讨其角色定位的历史和体制的樊篱,揭示法庭口译员所客观面临的语言、法律和道德困境。

体制下语境; 话语权力; 口译员的角色

一、引语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的巴黎和会被认为是口译职业化道路的起点,二战后对战犯的纽伦堡审判被认为是同声传译专业化的起点[1-2]。二战以后到现在,全世界对口译的学术研究正在加速发展,理论越来越丰富,也越来越深入。然而绝大多数的研究成果都集中于会议口译领域,其他类型的口译,如法庭口译、社区口译、医疗服务口译等方面的研究仍然有待发展。譬如纽伦堡审判,长期以来学术界都把它视为同声传译的里程碑,却少有学者意识到它实际上也是二十世纪最重要的法庭口译。虽然近年来国外理论界已经开始重视这些曾经被边缘化的领域,成果也逐渐增多,但国内的相关研究仍是凤毛麟角。伴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巨大成功,仲裁和庭审的涉外案件的数量与日俱增,法庭口译大量运用,对该领域进行深入研究的社会需求越来越迫切。然而我们的法庭口译研究尚处于较为初级的阶段,多数文章还处于对西方研究成果的介绍和对法庭口译宏观描述和构想阶段,深入实践的实证主义探索还不多[3-6]。

当前中国大陆的涉外庭审口译在制度建设、操作规范、行业标准等很多领域都是一片空白。法学研究者一般会从立法、程序法、权利保护等法学角度来研究和解释当前中国大陆涉外庭审口译制度和现状。而法庭口译员的角色研究,是口译研究最重要的领域之一。本文主要从语境研究的角度,试图对法庭口译员所处的语境及其在该语境中的角色进行深入描述。从一个法庭口译员的视角出发,结合笔者自己法庭口译的实战经验和语言研究的学术背景,将法庭口译员置于其所处的语境中进行角色考量和分析,从而揭示在当前中国大陆涉外刑事庭审实践中口译员所处的种种困境,为制度设计者提供参考。笔者在广州中院、广东高院从事法庭口译工作已超过八年,经历过上百场庭审,文中所有例子都来源于一手语料。

二、中国大陆刑事庭审一般语境

口译行为已被学界公认为是一种跨语言跨文化的交际性行为[7-8]。Jef Verschueren在其著作《语用学新解》中认为交际语境包括语言使用者、物理世界、社交世界和心理世界等因素,并且它们在语言实体中密不可分、相辅相成。物理世界中最重要的因素是时间和空间的指称关系;社交世界指的是社交场合、社会环境对语言使用者的言语行为所制定的原则和准则;心理世界则是指说话人和听话人的个性、情绪、愿望意图等认知和情感方面的因素[9]。本文以Verschueren的语境理论为基础对中国大陆刑事庭审语境展开分析。

(一) 语言使用者

在中国大陆,刑事审判的参与者主要是审判方、控诉方和辩护方。审判方主要指法官,有时也会有人民陪审员参与。控诉方指作为公诉人出庭的检察官。辩护方包括被告、辩护人(多数情况下由律师担任),有时还包括被告的法定代理人,如果有附带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及其代理人也可能出席审判。除此以外,参加诉讼活动的还可能有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10]。

所有上述庭审参与者都可能在庭审语境中发言,即从语境研究的角度看,中国大陆刑事庭审语言的使用者可以包括上述所有庭审参与者。但是并非每一次庭审都包括以上所述所有庭审参与者。刑事审判的主体在法学领域也是一个非常复杂的命题,在进行语境分析时,本文以最简化最典型的刑事审判情景为基础,认为刑事庭审语境中的一般语言使用者应为每场庭审必不可缺的参与者:法官、公诉人、辩护人和被告。与英美法系国家不同,中国大陆刑事审判的参与者不包括陪审团。

(二) 物理世界(physical world)

不同于一般的会话语境,庭审语境是非常体制化的语境(institutionalized context),其时间和空间都遵循既定的模式。在时间上,按照法律程序,庭审是刑事案件在经过了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和检察机关提审阶段后由法院接手的司法程序。由于已经经历了侦查和检察阶段,当出现在法庭上时,各庭审参与者即语言使用者对其在庭审中的发言在很大程度上都是有准备的,相对普通场景对话,庭审语境下的对话即时性和随意性的机率小很多。最典型的证明就是,无一例外地,公诉人都会在庭前准备好书面公诉词以备当庭宣读,只是在偶尔的情况下会根据庭审的现实变化对公诉词作部分修改;很多辩护律师也会准备好书面辩护词或者至少是辩护大纲。

庭审语境的物理世界永远固定在法庭这个空间之中,而且各参与者在这个空间中的位置也是固定的,不可更改。刑事庭审中各参与者在法庭中的位置如图1所示。

图1 刑事庭审一般语境话语权力分析图(注:代表问话;代表被告的回答)

图1中有一点不能显示出来:法官席设在一个平台上,比其他三方参与者都高。但图1中的空间分配也已足够使庭审语境中语言权力的分配结构一目了然:法官是庭审语境中拥有最大话语权的语言使用者,而被告则是话语权最少的使用者,原则上公诉人与辩护人是拥有同等话语权的语言使用者。

箭头代表了该语境中各语言使用者的话语主导权:法官可以向公诉人、辩护人和被告三方发问;公诉人和辩护人可以向被告发问;而被告只能回答其他语言使用者对其提出的问题,没有主动发问的权力。法官的角色在庭审中至关重要,法律赋予法官主持庭审程序的权力,从语境的角度看,法官就是整个庭审语境中所发生的对话的控制者。理论上,其他所有庭审参与者都没有主动发言的权力,必须经过法官赋权才能获得部分法庭话语权。

(三)社交世界(social world)

中国大陆刑事庭审语境的社交世界是由其法律体制所决定的。中国大陆的审判制度是讯问式的(inquisitorial system),而非英美法系国家的对抗式(adversarial system)。在对抗模式下,控辩双方律师主导庭审发言,控辩双方的最大目标听众是由非法律人组成的陪审团和职业法律人出身的法官;而在讯问模式下,法官通过对庭审各方的讯问来控制庭审进度和效果,法官是中国大陆刑事庭审语境中唯一的主导者。

因此,在中国大陆刑事庭审的语境中,话语权力并不是平均分配的,法官,尤其是审判长,是掌握最大话语权的人,他可以直接决定庭审程序是否继续进行或中断。他有权对参与庭审的控辩双方进行言语控制,如:

(1)法官:“被告,你不用重复你刚才的陈述,如果有新的观点,你可以提出来。”(打断)

(2)法官:“被告,本庭再问你一次,你确认你当时……”(要求复述)

(3)法官:“被告,你只需要回答‘是’或者‘不是’,不要做无关的陈述。”(确定主题)

如例(1)—(3)所示,法官可以通过打断陈述、要求复述、明确叙述主题等多种语言策略来实现其对庭审程序的控制。

(四)心理世界(mental world)

人的心理世界非常复杂,可以说是千变万化,在一般语境下,研究会话参与者的心理世界也是千头万绪,难以把握。然而,庭审语境不同于一般语境,如前所述它属于一种特殊的体制化语境,在这种语境中,会话参与者的个性心理特性固然会影响他们的一些语言选择,但影响他们语言使用的更重要的因素是他们在该体制下显现出来的趋同的体制化心理特征。以刑事庭审语境为例,不论什么案子,应该说所有的法官,不论其个性心理如何,他们主导或参与该语境下的会话都有一个共同的心理目标——查明事实,审结案件;同理,庭审中所有的公诉人也都有其共同的心理目标——证明被告有罪;而辩方的心理目标则是通过证明被告无罪而免除被告可能会受到的刑罚或者证明其罪轻而减轻刑罚。在刑事庭审这种体制化的语境中,会话参与者的心理目标因受体制影响而具有可掌握的规律性特征,他们的心理目标直接影响他们会话策略的使用,而且为了达到其目标,他们会提前准备甚至演练他们将要在法庭上的发言,这也是体制化语境和一般语境的一个不同点。掌握这一点对口译员来说至关重要,因为掌握各参与者的心理目标是口译员对各参与者语言理解和预测的关键。

三、有口译员参与的涉外刑事庭审语境

上节对中国大陆刑事庭审一般语境进行了描述,一般语境中并没有口译员这个参与者。只有涉外刑事案件的审理才会有口译员出现,而口译员的出现并不能改变庭审的基本法律特征,但对庭审语境却有微妙的影响。

(一) 对物理世界的影响

虽然只是增加了一个语言使用者,涉外刑事庭审的物理语境却因此而改变。在中国大陆的刑事庭审中,大多数情况下,举证环节往往是使用视译模式,为了便于公诉人在举证时交给口译员视译材料,口译员都被安排坐在公诉人旁边,如图2所示:

图2 涉外刑事庭审语境话语权力分析图(注:代表法官的话;代表公诉人的话;代表辩护律师的话;代表回答)

图2和图1最大的区别就是在原有的会话流程中,多了一个口译员的环节,所有其他语言使用者与被告之间的问答都必须通过这个新增加的环节进行中转。虽然理论上,庭审中所有的问答都不是以口译员为目标接受者,口译员也不可能在这样的语境下有自主发言的权力和机会;但在客观上,口译员的确参与了由其他各方语言使用者的话语建构起来的整个庭审程序。

(二) 对社交世界的影响

如前所述,法官,尤其是审判长,是掌握最多话语权的人,他可以通过打断陈述、要求复述、明确叙述主题等方式来实现其对庭审程序的控制。然而在涉外刑事庭审语境下,法官运用的所有控制庭审的语言策略都必须通过法庭口译员来实现。刑事庭审语境由于口译员的介入,话语权力分配结构发生了变化,原来各方的话语都不能直达目标听众,而必须通过口译员的中转,客观上口译员有了参与庭审控制的条件。

(4)法官:“翻译,简单翻译就行了。”

(5)辩护律师:“翻译,我的辩护词比较长,你翻译重点给他(被告)听就行了。”

真实庭审中,如例(4)和例(5)中的“简单翻译”和“翻译重点”等类似的显性语用标记很多,这些标记都揭示了其他庭审参与者向庭审口译员让渡部分话语解释权的现实。

(三) 对心理世界的影响

由于法庭口译员的重要工具性作用,与其他庭审辅助人员如书记员、法警不同,其在庭审语境中参与度最深。在涉外庭审语境下,说话最多的并不是审判方或控辩双方,而是法庭口译员。正因如此,使得庭审各参与方无法在心理上忽视其在语境中的存在。

(6)(庭审调查阶段,被告回答了公诉人的质问,在法庭口译员翻译了一段被告的冗长重复的辩白之后)

法官:翻译,你跟他(被告)说,直接回答问题,已经说过的就不要再重复。

在例(6)中,很明显法官是在对被告的陈述进行控制。如果能听懂被告本人的陈述,法官很可能在其陈述中就使用直接打断的言语控制手段了。然而在双语语境下,法官很难判断应该在何时进行打断,不得不改变其惯用的言语控制方式,改为对被告下达语言指令,限定其发言的内容。值得注意的是,在例(6)中,法官在下达该指令时,很明显地将口译员置于这个言语活动的显性位置。就本例而言,在该法官的下意识中,法庭口译员的角色已经超越语言策略传达者,更接近语言策略执行者。

(7)(庭审程序结束后,被告在被带离法庭前)

被告:(向法庭口译员)Please tell him (法官) I am sorry.

例(7)中,被告在庭审程序结束后仍然请求法庭口译员转达其诉求,表明被告在心理上已经将法庭口译员视作一种法律救济手段,而非仅仅是一个语言传达工具。

四、法庭口译员的角色困境

(一)法庭口译员角色定位的历史樊篱

翻译实践和翻译研究的历史源远流长,然而在几千年的历史长河中,译者总是处于一种或主动或被动的被遗忘被压抑的地位。Venuti在其著作中对“隐身”的译者的喟叹,当代中国翻译大家钱钟书对翻译“化境论”的推崇,都是译者这种尴尬历史地位的明证[11-12]。

口译员在其所参与的语境中是一个特别的角色:他们既不是说话人也不是听话人,但是却必须要听每一句话,并且,在某种意义上说,说每一句话。然而他们的存在却又总是被轻视或者是被忽视的。正如Katan所述:口译员的角色长期以来都被看作是谨慎的(如果不是隐性的)“黑匣子”(a discreet,if not invisible,black-box)和通才活翻译机(a walking generalist translator of words)[13]。传统的社会观念和学术观念都认为口译是“站在背后的人”,他们虽然参与了语境,但他们应该是隐身的,在所处语境中的作用是被动的。

对于法庭口译员的角色定位,法学界也一贯持保守观点,认为法庭口译员无足轻重(“cypher”)[14],不过是一个语言传递的“管道”(“conduit”)[15-18]。虽然近年来随着翻译研究和口译研究的蓬勃发展,译者的主体性在学术领域越来越受到重视,然而在实践领域,几千年翻译实践历史所形成的对译者角色的被动性定位却难以撼动。实现译者主体性从理论到现实的实践,将是一个漫长的过程。

(二)法庭口译员角色定位的体制樊篱

法律是协调各种社会关系中最具强制约束力的工具,有国家机器保证法律的实施和执行。法庭是法律得以实践的地方,因此具有高度体制化的特征。法庭语境的建构实际上受制于法律规定。在很多国家的法律中都有对法庭口译员的或详或略的规定,其中,美国联邦法院于1978年颁布的《庭审口译员法案》(Court Interpreters Act of 1978)最为详尽。而在我国,只有在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中有几条零星的对庭审翻译人员的规定,相当粗略。然而,不管各国的法律规定详尽或粗略,无一例外的,各国的法律都要求法庭口译员的传译忠实准确,甚至必须是“一字不差”的[18-19]。

囿于这些法律条文的规定,法庭口译员更是不敢越“雷池”一步,尽量将自己的主体性压抑到最低程度。对于庭审语境的其他参与者,甚至是该语境的旁观者如法学研究者来说,口译员的作用只是在该语境的物理世界中,即该语境的时空条件中出现的语言转换“机器”,他们应该是完全隐身的,绝不参与语境中话语权力的分配。其作用应该是工具性的。

(三)法庭口译员面临的客观困境及其对口译的影响

尽管社会历史观念和法律都要求法庭口译员在庭审中处于“透明”的状态,而复杂的客观庭审语境现实却常常需要口译员从“隐身”转为“显身”,这就使得口译员经常处于角色困惑的两难境地:在庭审中,口译员究竟是法律工作者还是语言工作者?如果把口译员角色界定为“法律工作者”,那么他们在庭审中的作用应该是积极的,同其他庭审中的法律工作者(法官、律师、公诉人)一样,他的工作的目标是保证庭审中司法公平,维持程序和实体正义。以该目标为前提,法庭口译员有权选择最能保证目标实现的语言策略。而如果法庭口译员的角色只是“语言工作者”,与法律无关,那么他们在庭审中的作用应该是消极被动地适应该语境中其他参与者,其目标仅止于语言转换。模糊的角色界定决定了法庭口译员在工作中不可避免地遇到种种困境。

1.语言困境

笔者所经历的涉外刑事审判中,法官、公诉人、辩护律师等都是职业法律人,使用法言法语;触犯刑法的异国被告则一般文化程度低下,对中国大陆的法律知之极少甚至一无所知,基本不使用法律术语。当庭审口译员在这两类参与者之间进行语言传译时,是应该使用术语贴近前者的心理预期呢,还是使用日常化语言贴近后者的心理预期呢?所需沟通双方严重不平衡的语言水平是令所有法庭口译员深陷的困境之一。

如,每次庭审的开庭阶段,审判长都会依据程序向被告宣告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其中一项是:“……对以上所述人员,被告人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即……”其中“回避”一词是法律术语,笔者在一次庭审口译实践中曾分别用英语的challenge,recuse,withdraw等法律术语进行翻译,但外籍被告人都听不懂。虽然笔者熟悉该项权利的法律意义,可以使用解释的口译策略绕过这个专业术语,但是囿于自己不确定的角色,没有胆量分享法官解释法律的权力,因此只能向法官汇报被告不懂法律术语,由法官来解释。而法官的解释也是充满了法言法语,被告还是不明白。两三个回合之后,法官也着急了,终于说:“翻译,你就跟他说问他要不要申请换人来审判。”直到这时,笔者才用了change这个一般词汇,被告才总算理解了他自己的权利。因为宣告权利是庭审必经环节,在笔者以后参与的庭审中,类似的情况总是不断重演。如果口译员拥有对简单法律术语进行语言解释的权力,这个困难就迎刃而解,可以提高审判效率,缩短审判时间。

在其他类型的口译中,解释都被认为是一种有效的口译策略。然而目前的法庭口译的专业训练和法律的规定都要求口译员在法庭口译环境中要完全忠实于说话人,要体现法律语言的精确性和严肃性,稍有不慎,甚至可能会负上法律责任。这就使得法庭口译员在翻译时过于谨小慎微,宁愿做机械语言翻译也不愿主动地承担沟通交流的责任。

2.法律困境

在我国,对法庭翻译零星的规定散见于《宪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中,但这些只涉及翻译作为诉讼参与者的义务的规定,完全没有提及翻译人员的资格、操作流程、质量认定等关键性问题,使得法庭口译员在工作时常常陷于程序性困境。

如,在庭审最开始的部分,法官会核对被告人身份:“被告,本庭现在核对你的个人信息,你要向法庭如实报告你的姓名、国籍、出生年月日、职业、文化程度、家庭住址和护照号码……”这句话结构虽然简单,可是需要搜集的信息点有七个之多,不过对于熟知程序的法庭口译员来说,翻译起来也不是难事。然而,被告作为外籍的法律门外汉,对法律程序,尤其是对中国大陆的庭审程序一般都不了解,因此一般都记不住所有的信息点,经常只汇报其中一部分信息。而口译员此时只得补充发问,直到搜集到所有法官需要的信息点为止。最极端的时候,如例(6)那一句话的翻译在庭审口译实践中可能会演变为下面一段对话:

(8)法 官:被告,本庭现在核对你的个人信息,你要向法庭如实报告你的姓名、国籍、出生年月日、职业、文化程度、家庭住址和护照号码。

口译员:Defendant,the Court hereby verifies your identity information. You must truthfully report to the Court your name,nationality,date of birth,occupation,education,residential address and passport number.

被 告:My name is A.

口译员:What is your nationality?

被 告:B

口译员:Your date of birth?

被 告:C

口译员:Your occupation?

被 告:D

口译员:Your education?

被 告:E

口译员:Your residential address?

被 告:F

口译员:Your passport number?

被 告:I don’t remember.

口译员:我叫A,B国人,生日是C,从事职业D,文化程度E,住址是F,护照号码忘记了。

在一般口译场景中,采取这种“拆分”的口译策略来达到交流的目的完全没有问题。但是在庭审语境下,口译员往往是唯一懂双语的参与者,他们的言语行为是该语境其他的参与者没有能力监管的。虽然在实践中,刑事庭审中的口译员基本都是法院聘请,法官绝不会怀疑口译员会跟被告串供。但在例(8)中,口译员把一句话变成了一段对话,如果严格推敲起来,这种做法在法律程序上是有瑕疵的。虽然现实情况中口译员基本不可能因此而担责,但采取这样的口译策略,理论上口译员的的确确是担着“违规”甚至是“违法”的风险,有可能遭遇来自控辩任意一方“串供”或“改变源语”的质疑。

3.道德困境

如前所述,在涉外刑事庭审语境中的被告通常都是受教育程度低下的法盲,由于没有受过多少教育,他们往往表达能力很差,而且有时由于处于一种恐惧、悔恨的心理状态中,思路可能处于混乱状态,常常词不达意、语无伦次。在这种情况下,法庭口译员是否可以像其他语境中的口译员一样,采取“重组信息”的口译策略,理清被告的思路,完整表达他/她所想要传达的信息呢?但如果这样做,是否意味着口译员超越自己的职业道德,在应该保持中立的语境里使用了对一方有利的语言策略,间接为被告作了辩护?而如果不做信息重组,连基本的沟通任务都很难完成。

如在一次庭审实践中,被告语无伦次,笔者照字面进行了翻译,结果庭上无人能懂。这时辩护律师提出抗议,认为笔者做了错误的翻译,然后她对她当事人的意图进行了阐释。这时审判长直视笔者:“翻译,辩方律师指出你作出了错误的翻译,你是否认为她的翻译才是正确的?”当时笔者的心理压力极大,但还是冷静地回答:“刚才被告的用词用语充满了错误,而且语无伦次,我是照字面进行翻译。我推测他可能是想表达辩护律师所陈述的意思,但是作为翻译,我只能翻译他的语言,不能推测他的思想。”笔者的陈述得到了庭审各方的认可,就此摆脱了困境。辩护律师也通过这种方式帮助被告陈述了他自己的辩护意见。但是后来笔者进行过无数次的回想和反思,如果当时那个被告的辩护律师不用提出抗议的方式来帮助被告完成其对自己的辩护,而是完全依赖于口译员的传译,被告的真实意图可能就不会被有效传达。因此口译员的职责到底是传达说话人的意图还是说话人的话语呢?如果传达说话人的意图就有可能超越法庭口译员必须保持中立的职业道德,那么在目前的现实环境下,这只能是一个无法解开的死结。

五、结语

综上所述,庭审现实语境要求与法律文化和体制要求之间的脱节造成了法庭口译员在口译策略选择上经常要面临进退维谷的两难困境。一方面,庭审现实语境要求法庭口译员发挥更积极的作用,而另一方面传统法律文化对法庭口译员的角色有颇多桎梏,现行司法制度又对法庭口译员的角色缺乏清晰定位。虽然法庭口译员在庭审中的作用举足轻重,却一直被排除在法律职业之外,并有可能要遭受法律职业人的质疑。因此,为求自保,法庭口译员往往采取最保守的口译策略,而并非最有利于交流沟通的策略。

本文是笔者从法庭口译员的角度,对当前中国大陆的涉外刑事庭审语境中法庭口译员所面临的困境进行的解剖和分析,也是笔者对自己超过百场法庭口译经历的总结。笔者认为,语言学可以用来作为口译研究的一种重要工具,但语言学本身不能将法庭口译员从困境中拯救出来,中国大陆法庭口译员所面临的困境归根结底是体制性原因造成的。因为相关立法的缺失,法庭口译员的权利和义务范围没有明确界定,从语言的角度上来说,这可以算作体制性语境在建构上的缺陷。只有通过立法填补这个缺陷,明确法庭口译员的责权利,明确法庭口译操作流程和质量标准体系,才能帮助法庭口译员最终走出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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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ughtinDilemmas:ALinguisticAnalysisoftheRolePlayedbytheInterpreterinChineseCriminalSessions

YULei

(SchoolofEnglishforInternationalBusiness,GuangdongUniversityofForeignStudies,Guangzhou510420,China)

In the context of Chinese court proceedings,the presiding judge holds the biggest power,who can actually decide whether to continue or adjourn the proceedings and how to continue them. It is at his discretion to interrupt the parties present at court or to demand them to repeat or to proceed on a certain topic. However,with a courtroom interpreter’s participation in a trial,this pattern of power structure has established a trend toward discretion sharing. This study observes the interpreter’s role in the discretion sharing structure in the courtroom setting and analyzes the significances and difficulties for an interpreter in that role.

institutionalized context; power; court interpreter’s role

H315.9

A

2095-2074(2015)02-0001-09

2015-03-10

余蕾(1974-),女,重庆人,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国际商务英语学院讲师,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律翻译硕士,英国莱斯特大学(优等)法学硕士。

语用学研究:语用学与法律翻译(主持人:张新红)

法律翻译指在立法、司法、执法、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等法律领域以及涉及法律的商务、经贸、金融等相关专业领域进行的跨文化、跨法系交际的口笔译活动。

我国在涉外刑事与民事案件的各个阶段均会采用法律口译(包括警察询问/讯问、律师会见、检察院提审、庭审等司法过程的口译服务)。其中涉外刑事案件庭审采用的法庭口译模式一般为交替传译、视译及耳语同传等模式。法庭口译的本质属性在于其语用交际性和法律性。关于法庭口译的语用交际属性,由于我国当前涉外刑事庭审案件中外籍被告人和证人受教育水平普遍较低的情况,使得法庭口译人员在进行口译时不能仅满足于割裂上下文和语境的局部字面意义传译,而应当把法庭提问者和法庭答问者的互动性话语看作是一个依赖和利用上下文及有关情景因素的整体性的语用行为。法庭口译人员应努力理解并传译其中的整体意义。这就要求法庭口译人员平时要加强其英汉双语的语用意识、语用差异意识、整体理解等方面的训练,努力熟悉法庭话语中的机构性行话、套话和套路。法庭口译的法律属性则清楚地说明,法庭口译是维护法律赋予诉讼各方的公民权和法律平等的必要保障,这除了要求法庭口译人员在传译时必须做到公平公正之外,还必须保证传译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以上两者都要求译者在传译时必须时时关注话语的整体语用意义,在必要时采用必要的语用翻译手段,以保证信息的完整、准确传译。

而法律笔译主要涉及中外法律文件互译,其中的法律语言因其历史沉淀的关系以及追求精准和表达一致等要求,存在着大量专业术语、套语和行话,需要译者对其中传递的专业意义进行语用解读,并对专业领域内的译文读者的认知期待进行综合评估,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运用语义翻译与语用翻译方法,采用符合专业规范的表达方式,才能翻译出专业、准确的法律文本,更好地为我国对外法律交流、司法合作、国际贸易等服务。

本专题即是立足于此对语用学与法律翻译展开的多方面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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