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避讳——以宋代避讳为例
2015-10-27唐方
唐 方
江苏安全技术职业学院(筹)基础部
一、建国后避讳研究综述
陈垣先生《史讳举例》一书,是近代研究避讳之较早者。陈先生在书中曾言:“民国以前,凡文字上不得直书当代君主或所尊之名,必须用其他方法以避之,是之谓避讳。”“避讳为中国特有之风俗,其俗起于周,成于秦,盛于唐宋,其历史垂二千年”。同时,他认为避讳有正反两方面影响:其弊端是淆乱古文书;其作用则在于可以解释古书的疑滞,辨别古书真伪及时代。
后世对避讳的研究大多未超出陈垣先生提出的理论范围,但就总体而言仍有深入化、丰富化的特点。
其一,对避讳深入化的研究,主要可分为以下两大类。1、对避讳影响的深入化研究,是指这些研究或超出了陈垣先生所提避讳影响的范围,或更加具体地对避讳的某一方面影响进行具体论述,如章新传《避讳对汉语词汇的影响》(上饶师专学报,1993(1))、许元《略论避讳在太平天国史料考订中的利用》(历史档案,2005(1))等。2、对避讳个案的深入化研究,主要表现在:1.断代避讳研究,此类主要是对某些特定时代的避讳制度进行研究,如郭晓燕《五代的避讳及其利用》(中华文化论坛,2010(6))、《论辽、金、元三代避讳》(贵州文史丛刊,2002(4));2.对具体对象的研究,是指对某一类载体中的避讳现象或某一避讳现象进行研究,如赵彦龙《西夏文书避讳制度探略》(秘书,1997(12))、江岚《唐代墓志天干中“丙”字的避讳》(乐山师范学院学报,2006(10))等。
其二,理论的补充及材料的丰富。1.理论的补充,如王旭光 《对 “史讳举例”的一条补充》(文献,1989(3))一文,提出明季刻书避熹宗讳除将“校”改为“较”外,还可改为“挍”。还有一些则是对避讳产生原因进行剖析,如王新华的 《避讳研究》(济南:齐鲁书社,2007.)一书对避讳的起源就有较为深刻地论述。2.材料的丰富。有些避讳研究采用了一些新的材料,如孙溥泉 《古代中医文献中的避讳》(山东中医学院学报,1983(4))、窦怀永《敦煌道教文献避讳研究》(敦煌研究,2009(3))二文,就是分别从医学、敦煌学文献入手来研究避讳。
在避讳研究领域也存在异声,如郑慧生《“避讳不始于秦”说》(人文杂志,2000(2))一文,根据《论语》、《史记》等传世及出土文献中避讳字的使用与否,推定避讳不始于秦,而应始于汉初。冯贺军《唐初避讳二则》(典籍与文化,2005(1))是以发愿文为依据,澄清“观世音为避唐太宗讳称观音”一说之误。但诸如此类研究并未得到公认。
避讳研究的特点及其存在的异声,给我们研究避讳制度和现象提出了新的启示——避讳学框架已基本形成,若想突破这一框架难度较大。故后世避讳研究多从具体实例或新材料入手,将其继续深入。
二、简述避讳制度的发展
先秦及秦的避讳。春秋时,开始出现避讳改名的例子,如宋武公名司空,为避其讳将司空改为司城。秦统一后,避讳首次发生了变化:其一,“临文不讳”为“临文需讳”和“二名不偏讳”为“二名偏讳”,如避庄襄王名讳,《史记》多处将“楚”改为“荆”;其二,变“卒哭而讳”为“生者亦讳”,如避秦始皇讳,改“正月”为“端月”;其三,首创改字法,如我们前面举到的将“楚”改为“荆”,将“正月”改为“端月”。
汉代避讳有所发展:其一避讳方法有所发展,避讳对象都由字典中的同义字代之。如以为避汉高祖刘邦讳,以“国”代“邦”;其二,皇族及外戚之讳开始需要回避,如李吉甫在《元和郡县图志》一书中曾记:“寿张县,本汉寿良县也,属东郡。后汉光武以叔父名良,改曰寿张,属东平郡。”②
魏晋南北朝时,避讳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制度。这一时期针对庙讳、君主的名讳、家讳等方面的避忌都有相关的规定。当时的避讳条目虽多,但并不繁杂。此外,这一时期皇后的避讳较历代尤为突出。如在《晋书》中曾记载一例,因成恭杜皇后名陵阳,故将当时的“陵阳县”改名为“广阳县”。③而南北朝时的避讳则时宽时严。有父子同名不讳者,如王羲之祖孙三代皆以“之”字为名。也有避讳甚严者,如《颜氏家训·风操篇》载:“吾亲识中有讳襄、讳友、讳同、讳清、讳和、讳禹,交疏造次,一座百犯,闻者辛苦,无憀赖焉。”④
隋唐时,避讳最大的特色在于开始法制化。《唐律疏议》规定“诸上书若奏事,误犯庙讳者,杖八十;口误及文书误犯者,笞五十。”《唐律疏议·职制》又载“即为名字触犯者,徒三年;若嫌名及二名偏犯者,不坐。”关于私讳,《唐律疏议》规定“诸府号、官称犯父祖名而冒荣居之者……徒一年。”⑤且这一时期,出现了缺笔法,如因避唐太宗之讳,将“民”写为“”。
宋代的避讳制度较严,其避讳范围有所扩大。这一时期不但要避忌当时君王的名讳,还要回避远古时期轩辕氏的名讳。到宋徽宗时期,连皇帝相关的称号都要禁用,如大臣和百姓皆不许用“皇”“君”“圣”“天”“龙”“玉”“君”“上”“圣”等字作为自己的名字。
元代避帝讳制度,没有宋避讳如此繁琐。只有《元典章》载至元三年表章回避的字样,仅一百六十多个字。
明初避讳之法曾一度不严格。到万历后,避讳之法才稍微严密。如《大明律》中明文规定:“凡上书,若奏事误犯御名及庙讳者,杖八十。余文书误犯者,笞四十。若为名字触犯者,杖一百。……”⑥
在清朝,避讳达到了顶峰,并由避讳引发了很多文字狱。如乾隆四十二年(1777年)的“王锡候《字贯》案”,因其对《康熙字典》进行了修改,并列出康、雍两朝庙讳及乾隆御名,故乾隆帝发布上谕:“竟有一篇将圣祖、世宗庙讳及朕御名字样悉行开列,深堪发指。此实大逆不法,为从来未有之事,罪不容诛,即应照大逆律问拟,交刑部审拟,以申国法而快人心……”⑦刑部遂议斩。
到民国时,避讳制度才结束了其将近两千年的历史。
三、《庆元条法事类》中的避讳制度
既然“宋人避讳之例最严”⑧,因此研究避讳必然不能忽视对这一时段的探索。有一些研究者已对宋代避讳进行了探讨,如黄才庚的《宋朝文书避讳研究》(山东档案,1994(1))、周源的《宋代避讳制度研究》(2007年安徽师范大学硕士论文)等。但这些研究多是以宋绍定《礼部韵略》一书所附《淳熙重修文书式》和《绍熙重修文书令》作为重点研究对象。而《庆元条法事类》一书中关于避讳的规定则鲜少有人作细致的分析,故笔者就从《庆元条法事类》中关于避讳的规定入手,对宋代避讳进行探析,以求能窥见避讳之一隅。
《庆元条法事类》卷三《名讳》中有关于避讳的规定可分令、式两种形式,其令的具体规定如下:
《文书令》:“诸犯圣祖名、庙讳、旧讳(旧讳内二字者连用为犯,若文虽连而意不相属者非)、御名改避余字(谓式所有者)。有他音(谓如角徵之类)及经传子史有两音者许通用(谓如金作赎刑,其赎字一作石欲切之类)。正字皆避之,若书籍及传录旧事者为字不成。御名易以他字。诸犯濮安懿王、秀安僖王讳者改避,若书籍及传录旧事者皆为字不成。其濮安懿王讳在真宗皇帝谥号内者不避。应奏者以黄纸覆之。诸文书不得指斥援引黄帝名,经史旧文则不避(如用从车从于与帝字或后字相连,并文义应系指黄帝名者,并令回避。自余如轩冕轩轾轘辕之类即不合回避)。”
《杂令》:“诸同国姓者立名不得与宗室连名相犯(谓如廷光、咸德惟从守世令。于伯师希与孟由元,凡宗仲士不善汝崇,必良友充叔公彦。时若嗣嘉文,可修景遵端广、继大孝安居多。自有茂字系上连之,夫甫卿、中孙字系下连)。单名与式内名讳偏旁相犯者亦不许用。”
《军防令》:“诸军姓名犯国家名讳者,所辖官司点检改易,其愿归姓及更名者,非化外及强恶人,听各注籍,节级以上给公凭,禁将校仍申枢密院。研究改易,其愿归姓更名者,非化外及强恶人,听各注籍,节级以上给公凭(厢军申尚书本部)。”
《职制令》:“诸官称有所避而授以次官或旧官者,惟序官从所授,余依所避官法。诸府号官称犯父祖嫌名及二名偏犯者皆不避,诸命官不得令人避称官名,有兼官若检校官者听从高称,其曾任职事官者虽已替,听称职事官。”
《仪制令》:“诸命官不得令人避家讳。”⑨
从上述信息中我们可知,以下信息:
1、宋代的避讳对象有:其一,与圣祖名、庙讳、旧讳、御名、濮安懿王讳、秀安僖王讳及“式”内规定的字相犯者;其二,与国姓相同者不能与宗室连名相犯。
2、避讳的方法有:改字;用黄纸复盖。
3、避讳范围:包括人的姓名以及官曹、官称、官阶、地名、书等。
“式”则是列出了所要避讳的字。值得一提的是由于《庆元条法事类》形成于南宋,也要遵守避讳制度,因此部分需要避讳的字改为了符合规定的字或字符,即出现了避讳现象。如宋始祖名讳为“玄朗”,也就是说“玄”、“朗”二字皆需回避。而《庆元条法事类》在提到所要避讳的字时则直接写为“元”、“ ”;宋太祖名讳为“匡胤”,“匡”、“胤” 二字则直接写为“ ”、“允”;宋其中 “玄”-“元”、“胤”-“允” 为避讳的改字例,而“朗”-“ ”,“匡”-“ ”则为避讳令中没有提到的另一避讳方法——缺笔例。
虽然《庆元条法事类》所规定的避讳制度,并不能全面地反映宋代避讳的整体面貌,但却保留了一些避讳制度及实例,因此它不失为一部研究宋代避讳不可或缺的重要参考文献。
总言之,避讳在我国古代一种重要的制度,我们必须对其有所了解,才能更好地研究古代汉语。同时,只有很好地掌握避讳知识,我们才能将其应用于古籍版本的鉴定之中。
注释
①《颜氏家训·风操篇》中言:“凡避讳者,皆须得其同训以代换之.”
②李吉甫.元和郡县图志[M].北京:中华书局,1983:259.
③房玄龄,等.晋书[M].北京:中华书局,1983:973.
④王利器.颜氏家训集解[M].北京:中华书局,1996:69.
⑤长孙无忌,等.唐律疏议 [M].北京:中华书局,1983:200-201.
⑥怀效锋,点校.大明律[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38.
⑦故宫博物院掌故部,编.掌故丛编[M].北京:中华书局,1990:499.
⑧陈垣.史讳举例[M].北京:中华书局,2009:124.
⑨谢深甫.庆元条法事类[M].续修四库全书本.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75-77.
[1]陈垣.史讳举例 [M].北京:中华书局,2009.
[2]崔统华.避讳浅说[M].北京:中华书局,1983.
[3]谢深甫.庆元条法事类[M].续修四库全书本.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
[4]周晓雯.古代文书避讳制度的演变[J].文教资料,2004(4).
[5]黄才庚.我国古代文书避讳初探[J].历史档案,1987(2).
[6]周源.宋代避讳制度研究[D].安徽师范大学硕士论文,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