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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日本产品质量责任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2015-10-21张丽婷

华人时刊·中旬刊 2015年7期
关键词:比较研究

张丽婷

【摘要】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消费者权益意识的提高,产品责任纠纷日益增多。日本作为一个经济大国,产品责任纠纷屡有发生,为解决此类纠纷,日本于1994年颁布《制造物责任法》。本文对日本产品质量责任制度进行研究,并对我国产品质量责任进行比较分析,对我国产品质量责任的完善提出若干建议。

【关键词】产品质量责任;责任认定;比较研究

中图分类号:D9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5)07-122-01

一、日本产品质量责任的主要内容

1994年7月颁布的《日本制造物责任法》吸收了欧美产品责任法的先进理论,同时结合本国实际,具有日本国自己的特色。对产品缺陷、损害及因果关系的认定都有详细的介绍。其直接的目的就在于通过明确生产者的产品责任,以保护被害人的利益,促进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

(一)产品质量责任中缺陷的认定

产品缺陷的认定在产品质量责任中非常重要,是产品质量责任能否成立的首要条件。在案件审判中产品是否具有缺陷直接决定着受害者能否获得赔偿和该种缺陷产品损害再次发生的预防。日本《制造物责任法》第2条第2款规定的产品缺陷,是指考虑该制造物的特性,通常可预见的使用形态,制造者交付该制造物的时期以及其他有关情况后,认定该制造物欠缺通常应具备的安全性。

(二)产品质量责任中损害的认定

损害通常指受害者因产品缺陷所遭受的人身或财产等方面的不利后果。日本主要采用差额说理论。差额说的确定不仅关系到损害要件的成立,在与应赔偿损害额之间的关系方面也是存在重要关联性的。关于差额说的定义,一般引用最多的是学者於保不二雄的“如果无加害原因本应存在的利益与遭受损害后现存利益之差”,根据差额说的观点,若无侵权行为而本应存在的利益与现实存在的财产利益之差即为损害。一般差额说被认为主要适用于财产损害。

(三)产品质量责任中因果关系的认定

产品缺陷、损害以及缺陷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是构成产品质量责任的三大要件。缺陷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是认定产品责任成立的最关键环节,通常也是最难判断的环节,日本侵权责任法中通常将因果关系进行区分,分为侵权责任成立上的因果关系和侵权责任赔偿范围的因果关系。在针对事实性因果关系上,学者们提出了盖然性学说,即形式上仍由原告受害者负担因果关系存在的举证责任,但只要求受害者表示出“相当程度的盖然性”的证明即可,从而将实质上的证明责任,由受害者转为加害者承担。

二、比较分析我国产品质量责任

(一)我国产品质量责任中缺陷认定的完善

首先,明确缺陷认定的标准。我国《产品质量法》对产品缺陷设定的是双重标准,在实务中经常出现类似案件不同判决的尴尬。可以学习日本将产品通常应具备的安全性,作为判定产品缺陷的唯一标准。其次,在缺陷定义中应该加入更加具体的缺陷判断要素。我国产品责任法应当将产品缺陷界定为存在危及生命、身体、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并增加判断合理安全性的要素。

(二)我国产品质量责任对损害认定的完善

首先,完善损害概念。应在《产品质量法》中增加损害的概括性条款,可表述为,因缺陷产品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人身、财产等不利的事实。其次,将产品自身损害以外的纯粹经济损失列入损害赔偿范围。应把《侵权责任法》第41条中对“他人”理解为不仅包括作为个体消费者的自然人,也包括作为经营主体的个体经营者和法人,且将经营者所受的损害通过无过错责任加以保护。

(三)我国产品质量责任中因果关系认定的完善

首先,区分成立要件上的因果关系和损害赔偿范围的因果关系。在对生产者、销售者责任的判定以必要条件理论为基础,对事实因果关系进行分析时考虑相当性,对产品缺陷与损害后果发生的可能性进行判断。其次,根据案件不同情况,适用不同方式进行判断。当产品缺陷是损害发生的直接原因时,可直接认定产品缺陷和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当产品缺陷与损害的发生并非一因一果,应当分两种情况解决:第一种情况,例如产品虽然存在缺陷,但损害的发生与使用者的超出可预见范围的使用或与其他介入因素相关联时,假设即使没有出现上述情况,仍会发生损害,应当认定缺陷是损害发生的最主要原因,缺陷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第二种情况,当损害的发生与使用者超出可预见范围的使用或其他介入因素相关联,且不能将上述情况轻易排除时,应采取相当因果关系理论进行判断。如果以社会上普通人通常可预见和能够认知的情况去判断产品缺陷与损害结果通常情况下存在联系的可能性,实际上也发生了损害结果,法官即可判定因果关系存在。

三、总结

在产品侵权诉讼中产品质量责任的认定无疑是重点问题。在诸如汽车、电子产品等高科技产品致害案件中,对产品缺陷、因果关系的认定比较困难,产品责任的认定不仅要关注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的利益,同时也要在消费者和生产者、销售者之间做到利益平衡。如何适当的界定产品缺陷、损害及缺陷与损害间的因果关系的判定尤为重要。日本对产品质量责任的研究起步较早,且融合了两大法系的特点,又不失自身特色,同时实务界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这些对同为大陆法系国家的我国有借鉴价值。

参考文献:

[1][日]平野裕之.制造物责任法和损害[J].庆应法学,2011(1).

[2][日]圓谷峻.判例形成的日本新侵权行为法[M].赵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3]王利明.论产品责任中的损害概念[J].法学,2011(2).

[4]杨立新.侵权责任法[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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