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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合作制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方向探析

2015-10-21岳爱娴

当代经济 2015年27期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方向

岳爱娴

【摘要】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已进入快车道,发展模式多元化。由于受企业经营模式的影响,合作社的“股份化”现象较为突出,关于“真假合作社”的说法也较多。这种股份化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有没有改变合作社的本质规定,其发展前景如何,值得关注。

【关键词】 股份合作制 农民专业合作社 发展方向

近几年,农民专业合作社呈现了蓬勃发展的态势,规模与层次有了很大的提高,产业覆盖面逐步扩展。合作社也出现了新变化,尤其是股份式合作的形式已经很常见。这类合作社侧重于在合作社中引入股权因素,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合作社的决策过程和分配过程,表现出典型的股份合作制特征。这还是普遍意义上的合作社吗?国内外学者仍存在争议,但这毕竟是市场竞争和产业发展综合作用的结果,也是一种新的制度选择与制度安排。那么,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合作制本质特征到底是什么?股份制因素在合作社中的出现会对合作制造成什么样的冲击?股份制会不会取代合作制?合作社该如何发展?这一系列问题都值得深思。

一、股份制与合作制的规制制度

1、股份制

股份制即股份经济,是现代企业的资本组织形式和财产所有制形式的有机组合,通过入股方式把分散的,属于不同单位和个人所有的生产要素集中起来,统一使用、合理经营、自负盈亏,按持股比例承担风险与报酬。可以使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有利于提高企业和资本的运作效率,促进资金的横向融通和经济的横向联系,提高资源配置的总体效益,建立和完善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经营管理机制。这一组织形式在我国已经得到广泛地运用,实践中的股份制与具体行业产业的结合形成了有中国特色的、市场化的组织形式。

2、合作制

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合作制就是生产者联合劳动的制度,要以这种制度代替资本主义雇佣劳动制度。列宁也促进了合作制理论的发展,提出了合作制可以有多种形式,既包括生产领域的合作,又包括流通领域的合作。可见,合作制是一種社会经济制度。一般意义上的合作制,是一种介于小生产和大生产之间的过渡经济形式,既体现在生产资料的占有方式和产品的分配方式上,又体现在劳动的方式和经营的方式上,灵活性是其主要特征,参加合作经济组织的成员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相对的独立性;特殊意义上的合作制是同小生产相对立的大生产,由独立劳动结合而成的联合劳动。合作制实质上是劳动群众为了谋求自身的经济利益,在自愿互利的基础上结合起来的经济组织制度。

3、股份合作制

股份合作制则是以合作制为基础和前提,引入股份制的一些因素,以劳动者的劳动联合为主和资本联合为辅相结合形成的新的组织形式。股份合作制既不同于股份制企业,也不同于合作制企业和合伙企业。实践中,股份合作制既可以是劳资合一型,劳动者就是出资者;又可以是劳资联合型,有资出资、有力出力。无论是那种类型,表现的共同特征是职工即是股东,劳资融合,共同占有和使用生产资料,共担风险,实行民主管理,实现按资按劳分配,自负盈亏,独立核算。股份合作制促使企业产权明晰,聚集各种生产要素,调动劳动者和经营者的积极性,有利于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是我国合作经济的新发展,是提升我国农村经济的有益探索。

二、合作社的经营内核与异质性程度

1、经营内核

诸多合作社理论和实践中的核心问题是制度特性问题与制度边界问题。一方面是维持制度存在的根本原则是什么,另一方面是制度变革的接受程度如何。一般认为,合作社的本质规定是服务成员、民主控制,其根本原则包括自愿进退、成员资格平等、成员民主控制、按惠顾额分配盈余和资本报酬有限等。这是合作社成立的初衷,任何时候都不可动摇。1995年国际合作社联盟通过的《关于合作社特征的宣言》明确指出,合作社首先是一个企业,这是合作社的最重要特征;其次强调合作社由全体成员共同所有;第三,合作社讲求民主控制。

具体来说,合作社的内在本质体现在以下方面。从组织目标来看,合作社是以服务成员为目的的自助组织,试图以团体的力量解决个人无力解决、或解决不好、或个人解决不合算的问题,改善自身在市场竞争中的地位,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从社员制度安排上来看,与组织目标相对应,在成员制度安排上,成员加入合作社是一种自愿的行为。从所有权来看,合作社的所有权安排仅面向其成员开放。原因在于合作社股本的来源与成员的惠顾相关联,也只有成员才有资格拥有合作社的股本,而且股本的多少与其惠顾额大致成一定比例。从治理结构来看,合作社全体成员大会为最高权力机构,理事会为决策机构,而日常的经营管理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经理负责制。在决策原则上,合作社实行经济民主制的原则,合作社每个成员都享有平等的表决权,即实行一人一票制,充分保证普通成员的权利,增强成员参与合作社事务的积极性,有效地保护普通成员的基本利益,消除个别人控制合作社的隐患。从收益分配来看,合作社成员的收益权主要体现在对合作社的惠顾中。

2、异质性程度

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多元化发展,当前合作社的性质与经典合作社的性质相比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如果说合作社的本质规定性及其基本原则是保持不变的,那么在实践中合作社的质性程度,会因时、因地、因社而有所不同。因此,以自愿地联合互助、民主管理的传统合作社正在向以出资多元化、要素股份化、发展规模化、生产标准化、经营产业化、管理规范化、运作市场化的股份合作社转变,这种发展趋势是不可逆转的,当然这种转变的形态也是多样化的。

发展股份合作社应以农民合作为主导、股份参与为辅的股份合作制组织形式。随着合作社的发展,合作社进入“求盈利”时代,合作社制度的组织形态具有的股份合作的色彩越浓,股份制对合作社的影响就越明显,这说明合作社的发展与经典合作社的内在规定性发生了一定程度的偏离,出现“真假合作社”之争的说法也难以避免。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对合作社的制度内核的认定及异化的接受程度因人而异。另一方面,因为合作社发展不规范、不合意现象频出,使人们对这种组织形式应承载着对弱者平等互助价值形态的追求。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思路

1、适当融入股份制的经营理念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不仅要注重数量和规模的增长,更要注重保护合作社成员的各项利益,促使合作社发展的质量和效益并存。股份制与合作制虽然是两种不同的经济组织形式,但不代表两者之间毫无交集。合作制的基础是社员之间的劳动联合与生产合作,有时合作社为了运营而需要筹集资金,也不得不采取入股的方式,实质上这是对股份制的借鉴。以服务社员为宗旨的合作社,要生存就要参与市场竞争,就要为社员谋取最大利益。适当引入股份制的经营理念有助于推动合作社经营规范化、规模化、集约化发展,引导社员通过入股和扩股方式向农产品销售、加工和流通环节发展,进一步获取更多的合作社资产所有权、控制决策权和剩余索取权,分享合作社的增值收益。

2、创新合作社的合作类型

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坚持合作社的经营内核,即以劳动联合与生产合作为基础和前提,具体的合作形式、合作类型可以多样化。合作社可从生产领域合作,向品牌、流通、加工等经营领域深度合作和拓展。在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合作制为基础,吸收股份制的一些做法,使劳动者的劳动联合和资本联合相结合形成新的合作组织形式。实现按资按劳分配、权益共享、风险共担、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经营模式。促进合作社由横向一体化发展向纵向一体化发展的战略转变,在坚持劳动联合的前提下,继续扩大社员服务,可根据需要选择与外部投资者合作,以适度增加资本投入的规模。

3、大力发展合作社联社

按照平等互利、合作共赢的原则,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是发展壮大农民专业合作社,增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组织化程度的重要途径。由于联合社涉及的领域更加广泛,优势互补明显,一方面有利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整合资源,形成发展合力,提高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和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另一方面有利于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增加农业经营性收入,做大做强农业产业,产生规模效益。让农民获得合作社联合社的增值收益,进而促进农民增收;再一方面有利于创新农产品经营方式,搞好农业综合开发和利用,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与延伸农业产业链的有机结合。

4、实施品牌战略

合作社参与市场竞争不可避免,实施品牌化发展道路是突显农民专业合作社实力、市场竞争力的标志。大力培育合作社的品牌文化,提高合作社的品牌意识,提高消费者对品牌的认知度。推动形成支持合作社品牌建设、消费品牌农产品的良好氛围。完善合作社内部管理,规范品牌、商标使用。提升品牌价值,借助品牌来提升农产品的市场价值,提高经营效益。通过实施合作社的品牌战略,一是可以促进合作社加强农产品质量管理,降低经营成本,提高获利能力;二是有利于合作社形成良好的声誉,吸引更多的社会关注,从而更容易从外部获得各种资源,增强合作社的凝聚力。

5、开拓销售市场

合作社的目标最终是要通过合作社把社员生产的农产品销售出去来实现。这就需要合作社能够更好地融入市场,努力开拓销售渠道,形成以合作社为主体,与其他合作社、企业共同参与市场竞争,合作社与社员之间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利益联结机制。通过市场运作与营销,以品牌建设来开拓农产品市场,扩大销售市场的有效覆盖面,引领农民共同致富。要运用现代配送体系、电子商务等构建新型销售方式,广泛开拓销售渠道,增强信息沟通,搞好产需对接。树立合作社安全生产、规范运营、诚信经营的理念,鼓励合作社坚持提高产量、降低成本,提高合作社扩大市场的能力,大幅提升农产品的市场占有率。

【参考文献】

[1] 徐旭初:再谈合作社的质性规定[J].中国农民合作社,2014(2).

[2] 孟飞:龙头企业领办合作社的异化行为及其规制[J].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5).

[3] 宋茂华:资产专用性、纵向一体化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公司领办型合作社的解析[J].经济经纬,2013(5).

[4] 刘青:农民利益與农民合作组织问题分析[J].农业科学研究,2013(3).

(责任编辑:陈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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