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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尔协议III》框架下我国上市银行资本充足率分析

2015-10-21郝睿凝

2015年36期
关键词:上市银行

郝睿凝

摘要: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管的发展是银行稳定与银行绩效相互博弈的历程。在我国,商业银行的地位伴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有所增强。随着《巴塞尔协议》的颁布我国也逐渐加强了对银行资本充足率的监管。

关键词:巴塞尔协议III;资本充足率;银行监管;上市银行

自2010年12月《巴塞尔协议III》出台后,我国作为巴塞尔委员会的签约国,开始致力于新资本监管细则的制定当中。以当前的国际形势来看,想要参与国际竞争,各国均需以遵守巴塞尔协议为前提条件,然而在我国资本充足率管理实践中,监管者只是注重强调防止系统性风险,没有将业绩作为管理的主要目标,《巴塞尔协议III》将资本充足率的监管对银行绩效影响的研究作为银行业未来竞争的重点。

1.《巴塞尔协议III》的简介与评价

1.1《巴塞尔协议III》的产生背景

2007年美国爆发了一场波及全球的次贷危机,这场经济危机不仅使美国的地产行业引发的经济危机也严重影响到了世界金融市场。也正是因为这场金融危机,人们开始对《巴塞尔协议II》的监管效果产生了质疑,开始想要建立更完善的银行监管体系,《巴塞尔协议III》应运而生。

在《巴塞尔协议II》颁布后的实施过程中,发现了协议中存在着一些问题。首先,《巴塞尔协议II》忽视了对整个银行体系的监管而只注重了对单个金融机构的监管,并且在对金融机构的风险监管中,没有考虑到风险的转移,也没有制定对风险发生的解决方案。其次,《巴塞尔协议II》对资本充足率的认识不够全面,协定中制定的对金融机构的总资产充足率的最低监管标准对那时的银行来说太低了,基本上所有银行都能够达到这一标准,因此并没有好的监管效果。《巴塞尔协议II》给资本监管造成了周期效应,导致在经济低迷的时候,银行将会紧缩资本和信贷规模和数量,从而造成资金的流动性不足,最终导致实体经济被冲垮,而经济还在继续萎缩。由于投资伴随而来的对银行及基金等非传统金融机构的冲击也会导致与其相关的传统银行的危机,因此协定中只对银行系统的监管并不能够充分解决其冲击在金融体系中产生的风险。

1.2 《巴塞尔协议III》的主要内容

1.2.1 提高资本充足率分析

《巴塞尔协议III》再一次的对资本进行了分类,在其原有的三级资本划分的基础上又把资本划分为一级资本及二级资本,其中一级资本还包括核心一级资本以及其他资本。普通股主要是由核心一级股与留存收益组成;但是存在一些其他一级股吸收优先股和其他无限损失的情况。所以取消了以前曾出现过的三级资本,而一级资本的作用是用来吸收银行在持续经营之中所产生的亏损,但是在清算时银行损失主要是由二级资本来吸收的,因为这样既可以减少存款人的利益损失,而且可以减少了会在银行系统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

1.2.2严格资本扣除限制

在《巴塞尔协议III》中明确的说明了对银行资本的扣除,并在全球实行统一的标准,要求从核心资本中扣除商誉、抵押服务权和财产额度的金额、超出递延所得税资产以及金融机构之间交叉持有的资本工具等。

1.2.3 引入杠杆率

随着金融市场的逐渐扩大和丰富,银行在获取高收入的同时也积累了大量的风险。银行采取将大量表外业务表内化的方式以达到快速获取资本金的目的。银行通过高杠杆率的经营模式使得其经营规模迅速达到了《巴塞尔协议》下的资本充足率的最低标准,但它也因此累计了大量的风险,容易引发系统性的问题。

杠杆率是指资本和风险暴露的比例,巴塞尔委员会要求杠杆率应当保持在3%以内:

杠杆率=总资产/(表内总资产+特定表外资产)

《巴塞爾协议III》中的一级资产被称为总资产,一般的资产负债项目、证券融资交易和衍生品被称为表内资产,其中衍生品的测算将继续采用《巴塞尔协议II》中扣除标准和监管净额的方法,而表内项目则应该保证与会计核算结果相同,对此应该除去估值调整与专项准备。对于表外项目的无条件可撤销承诺则应该将10%的转换因子变为表内资产,而其余的则应该将全部的转换因子转换为表内。

1.2.4 加强流动性管理

各国的金融机构通过全球性的经济危机意识到了保持银行流动性的重要性,巴塞尔协议也深入地对流动性问题做出了讨论和研究,对此巴塞尔委员会根据流动性监管制定了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融资比例这两个指标。

2.对我国上市银行资本充足率分析

2.1 关于资本充足率

我国对于《商业银行法》和《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的制定是根据巴塞尔委员会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要求。然而由于我国处于经济的转型阶段,实施巴塞尔协定受到了极大的阻碍,因此在我国的商业银行法里关于资本充足率的内容则是从我国银行的实际状况出发,进而能够有选择的去吸收,并根据资本充足率制定了相应的规章与制度。《商业银行法》与《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规定:商业银行足本充足率不应低于8%,核心充足资本不应低于4%.

我国在制定资本充足率的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有:(1)没有重视资本充足率的管理。由于我国国有商业银行是我国银行的支柱,而国家信用的支柱却使人们忽视了对资本金的监管的重视。使得对资本充足率的提高并不显著。(2)由于我国经济的市场化程度并不高,因此难以将具体产业和行业的按照国际标准进行权重的划分。(3)对风险的界定范围较小。由于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银行的资本结构也随之发生了显著的变化。

2.2 我国上市银行资本充足率对银行绩效的影响分析

从不同角度对资本充足率和与银行绩效关联的认识会有不同的分析,随着资本充足率的逐渐升高,银行经营的稳定性和安全性得到了更好的保证,即通过对银行准备金比率的加大从而减少了国内现金的流动性进而抑制和减缓了通货膨胀,然而资本充足率的增加则为银行盈利的提高提供了充足的资本。《巴塞尔协议III》在增强了对最低资本充足率的要求也是对银行经营的稳定性得到了保障。

由于各国是实际情况不尽相同,所以各国根据自己国家是实际情况纷纷对其实施《巴塞尔协定III》的细则进行了修改。《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指导意见》制定我国对新监管标准的基本框架规定普通股最低为4.5%,最低一级资本为6%而最低一级总资本为8%。我国的监管当局控制银行风险多是通过对资本充足率的控制,然而不同的是我国依照当前监管的8%的标准,并不能够实现效益最大化,这便间接说明了我国现阶段对资本充足率的监管还有一定的问题。首先我国银行的垄断竞争情况明显是当前我国当前资本充足管理存在问题原因之一,我国商业银行的垄断并无助于银行业的业务创新,并且政府对国有银行的内在支持使得银行资本充足率的监管性不断减弱,逐渐使得资本充足率监管置于一种无关紧要地位并无法发挥其作用。其次,我国的市场制度并不完善,以至于配套的相关保障制度在其所处的经济环境下受影响很大不能够很好的起到效果。

(作者单位:贵州财经大学)

参考文献:

[1]杨桂苓.《巴塞尔协议III》框架下我国上市银行资本充足率分析.浙江金融.2011:1005-0167.

[2]康乐然.巴塞尔协议与我国上市银行资本充足率研究.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201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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