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吉昌契约文书汇编》词语考释三则

2015-10-21郭敬一

长治学院学报 2015年4期
关键词:凭证文书契约

郭敬一

(陕西师范大学文学院,陕西西安710119)

《吉昌契约文书汇编》词语考释三则

郭敬一

(陕西师范大学文学院,陕西西安710119)

文章结合传世文献,利用排比归纳法,考释了《吉昌契约文书汇编》中“寸木拳石”、“角仙”、“券”等三则词语。“寸木拳石”、“角仙”在契约文书中出现频率较高,相关字典辞书并没有收录。“券”虽有收录,亦可参考作为补充最晚用例,同时对研究契约文书中“凭证”类常用词的演变也具有一定的意义。

《吉昌契约文书汇编》;词语;考释

契约文书所保存的鲜活的语言材料,因其语言的口语性、材料的可靠性和时间的明确性,具有重要的语言价值。《吉昌契约文书汇编》共录有在贵州安顺市吉昌村发现的438份民间契约文书,时间跨度为1733年至1961年[1]。本文选取《吉昌契约文书汇编》中“寸木拳石”、“角仙”、“券”等三则词语进行考释,“寸木拳石”、“角仙”二则词语字典辞书尚未收录,“券”《汉语大词典》等辞书收录,可作为补充最晚用例,也可以契约文书“证”。祈请方家批评指正。

壹寸木拳石

【寸木拳石】契约内极小的事物。用以泛指契约内所卖的所有事物。

(1)《道光二十八年(1848)汪张氏等立卖地基文契》:寸土钱(拳)石壹并在内,情愿亲请凭中上门,出卖与胞叔汪起宋名下为业。(P263)①《吉昌契约文书汇编》引例题目加注公元纪年,先按词语相关性再按语料时间先后排序,其后括号“P263”指第263页。例子中的与原书录文保持一致,“()”内为编者根据文意订正的字,“□”表示契约原件缺失的字。下同。

(2)《同治元年(1862)马尚达立卖房屋地基墙院文契》:自卖之后,□□瓦片、行方柱□□□板永澄、门窗户壁、墙院房内,所有寸木拳石一并在内,任随冯姓子孙永远住坐管业,马姓亲支房族以及异姓人等不得前来争论异言。(P236)

(3)《光绪九年(1883)陈照文立卖山场陆地文契》:阴阳二地大小树木、寸土拳石一并在内。(P151)

(4)《光绪十三年(1887)辜德全立卖房屋文契》:将祖父遗留分授自己名下正房叁间、厢房贰间、天井壹个、周围墙堰(垣)、寸木全(拳)石在内,凭中出卖与堂兄德才名下为业。(P239)

(5)《光绪十七年(1891)石维沅立卖阴阳地契文》:卖主亲手领明应用,并未下欠分厘,亦非逼勒等情,并无货物准折。其有寸木拳石亦(一)并在内。(P154)

(6)《民国二十四年(1935)胡雷氏等立卖房屋地基文契》:天井过道系为公众出入,后垠墙园橡皮瓦屋寸木寸石一并在内,自己亲身请凭中上门,出卖与堂叔胡寿昌、胡荣昌弟兄二人名下住坐为业。(P250)

(7)《一九六一年张仲昌立卖房屋地基文契》:门窗户壁、寸木石土,上抵青天,下抵黄泥,亦(一)并在内,四至分明,毫无紊乱,亲请凭中上门,出卖以(与)汪仲才名下居住为业。(P260)

“寸木拳石”常出现在买卖契约中,一般不会在典当、租赁等契约中出现。木、石、土都是古代民间不动产内最常见的事物,就字面而言,“寸木拳石”是一寸大小的木块和拳头大小的石块,指极小的私人财产。连一寸大小的木块和拳头大小的石块,这类很小的物品都包含在内,即泛指契约内所有的事物。如在卖房屋地契文契中,就常用来泛指庭院中所有的事物。例(1)、(2)、(4)、(6)、(7)泛指地基上或庭院内的所有事物,例(3)指山场陆地上的所有事物,例(5)则指阴阳地上所有的事物。其中,例(2)强调了“所有”,例(7)用“上抵青天,下抵黄泥”加强了“全部”意思的表达。契约中同样语言环境中出现的“寸木寸石”、“寸土拳石”、“寸木石土”也表达相同的意思。在具体的买卖契中,可以理解为将物品全部卖尽,一点不留。相同的意思,相近的表达,也常见于其他契约的买卖文书中:《成都龙泉驿百年契约文书》常有“寸土尺木”、“寸土不留”[2],《徽州千年契约文书》常用“尽行”出卖来表达卖“尽”之义。[3]“寸木全石”、“寸木钱石”、“寸土钱石”因“全”与“拳”同音,“钱”与“拳”方言音近,是“寸木拳石”、“寸土拳石”、“寸土拳石”的误写。

贰角仙

【角仙、角星、仙星】极言(银钱)数量之小。

(1)《民国十一年(1922)杨法林等立卖科田文契》:即日三面议定卖价大洋银贰拾壹元捌角整。卖主当席亲手领明应用,并未托(拖)欠角仙。(P72)

(2)《民国十一年(1922)杨法林等立卖科田文契》:即日二面议定卖价大洋银正板柒拾二圆整。卖主杨法林、杨法生弟兄亲手领明应用,未欠角仙。(P73)

(3)《民国十三年(1924)石维垣立卖科田文契》:即日三面议妥,言定卖价大洋肆百柒拾捌元整。卖主当席亲手领银使用,并未下欠角仙。(P75)

(4)《民国三十一年(1942)汪公会众友立卖地基文契》:即日三面议定值价小洋壹百0(零)陆元整。卖主亲手领明应用,并未短少角仙,亦无私债货物准折,并非逼勒成交。(P271)

(5)《民国十年(1921)汪纯美立卖科田文契》:即日议定卖价大洋银正板叁拾肆圆二角整。卖主纯美父子亲手领明应用,未欠仙星。(P69)

(6)《民国十四年(1925)马彭氏立卖房屋地基文契》:原日三面议定卖价正板大洋银陆拾元整。买主即日将价银过付清白,卖主当席领明应用,并未下欠仙星。(P247)

(7)《民国三十四年(1945)马炳书立卖阴阳陆地茶叶树木文契》:言(原)日三面议定卖价市用法洋伍万玖仟元整。卖主亲手领明应用,并未下欠角星(仙)。(P195)

前句议定买卖价银,后句卖主当众领明应用,将该得银钱尽数收讫,这里涉及的“角仙”当然和银钱的数量有关。联系上下文可知,“并未欠(拖欠/下欠/短少)角仙”的意思是买主已经把银钱给够,不欠卖主一丝一毫。例(1)-(6)中“大洋”即指的是民国时期的“银元”,民国三年(公元1914年)二月公布“新国币条例”,规定一元银币为国币,即本位币。而“角仙”所指的对象不是银元,而是铜元。铜元是作为银元的辅币而产生的:清末始铸铜元,仿铸香港铜仙的形制,以“仙”为单位。“仙”是英文cent的音译,一元等于100仙,十个一仙就是一毫即一角,即铜元的计量单位为:元—角—仙,进制为十。在民国时期,铜元泛滥成灾,价格不断暴跌,十分低贱,如:上海在1921年银元一元可以换154枚铜元,1927年跌到294枚,到1930年可换301枚(见《中国货币演变史》203页)。[4]铜元价格如此低贱,再加上铜元1元=10角=100仙,所以“角”、“仙”是非常小的货币单位。“仙”字“小”的意思现在仍然使用,如“港仙股”是香港股市中形容垃圾股的名词,通常股价低于1元,甚至达到几毛钱几分钱。

《吉昌契约文书汇编》中同一意思的表达,比“角仙”更常见的是“分厘”,未欠/托欠/短欠/下欠/短少“分厘”,和“角仙”的用法十分一致。“分厘”也极言银钱数量之小。如:

(8)《咸丰二年(1852)汪起贵立卖科田文契》:原日三面议定卖价足色纹银一拾三两六上(钱)整。即日当席清(亲)手领明应用,并未短欠分厘,亦无货物准折。(P20)

(9)《咸丰二年(1852)汪起贵立卖科田文契》:原日三面议定卖价足色纹银壹拾叁两陆钱整。即日当席亲手领明应用,并未短少分厘,亦无货物准折。(P21)

(10)《咸丰十年(1860)田方荣立卖科田文契》:原日三面议定卖价纹银壹拾捌两整。即日会首人等领明。实银实契,未欠分厘。(P23)

(11)《同治四年(1865)汪郑氏立卖科田文契》:原日三面议定卖价足色纹银叁两壹钱整。即日母子当席亲手领明应用。酒水画字一并交清,并未拖欠分厘,亦无货物准折。(P29)

(12)《光绪十二年(1886)冯兴哉立卖科田文契》:原日议定价银七两伍钱整。卖主当席亲手领明应用,并非下欠分厘,亦非逼勒等情,并无货物准折。(P42)

分、厘、毫、角、仙都是契约中常见的非常小的计量单位。“分、厘、毫”是用来计量银子的单位。据说,银子的计量可以精确到“两”以后的十三位,即“两钱分厘毫忽丝微纤尘埃缈末灰”。“两”原来是用来计算重量的,后来在经济生活中,人们把它借用来计算白银(见《中国货币演变史》172页),“两”及以下的白银称量单位的进制为十,一两等于十钱,一钱等于十分,一分等于十厘,一厘等于十毫等,所以,“分、厘、毫”是常见的计量银子重量的比较小的单位。契约文书中往往借用非常小的货币计量单位,极言甚少的银钱亦不相欠,以此来表示成交完成,银钱交讫明白,再不相欠的意思。如《石仓契约》中的“不欠分文”、“不欠分厘”。[5]《清代地契史料》中的“不少厘毫”,“不少分厘”[6]等。

本条例(5)-(7)举了与“角仙”近似的“仙星”和“角星”,刘云生《自贡盐业契约语汇辑释》称“星”为“锅份计量单位,约近于‘毫’。”[7]这里的“星”具体是否指那种计量单位,以及它相关的一组计量单位是什么暂且不论。“星”的碎小义是毋庸置疑的,如现在常见的如“零星”、“星星点点”等,“星”与“仙”、“角”表示小的语素同义联合,表示极小的数量。录文中“角星”虽然只有一例,但“仙星”出现多次。“角星”和“仙星”的构词方法相同,意义相同。另据刘云生《自贡盐业契约语汇辑释》P253页所列例子,“角仙”“角星”、“仙星”、“星仙”确有其词。例(12)《吉昌契约文书汇编》录文将“角星”一词改为“角仙”是没有必要的。

《吉昌契约文书汇编》中“角仙”一词出现频率很高,也常见于其他契约文书中(如自贡盐业契约文书),属于常用词。

叁券

【券】作为凭证的书面文献。

(1)《咸丰二年(1852)汪起春立卖房屋基地陆地契文》:恐后无凭,立卖契存券。(P235)

(2)《同治元年(1862)田德等立卖水田陆地文契》:恐后人心不古,所立卖契存券。(P104)

(3)《乾隆十六年(1751)补契约》:恐后无凭,立后补约为券。(P395)

(4)《乾隆二年(1737)程国珍等立卖水田文契》:恐后无凭,立此卖契与汪处永远存照。(P2)

(5)《乾隆十二年(1747)汪再昆等立卖田文契》:恐后人心不古,立此卖约永远为照。(P3)

(6)《嘉庆二十二年(1817)汪朝德立卖科田文契》:恐后人心不古,立卖契一纸与族兄朝礼子孙永远为据。(P9)

(7)《道光七年(1827)石洪德立当田地文契》:恐口无凭,立当约存据。(P281)

“据”同“據”,有“证明、凭证”义,又“作为凭证的书面文献”。清曹庭栋《昏礼通考》:“五年无故不娶者,有司给据改嫁。”[8]“照”有“凭据、证明”义。《宣和遗事》:“欲假皇帝归家与公婆为照。”[9]其实,“照”也有“作为凭证的书面文献”义,清黄叔璥《(康熙)台海使槎录》:“故往年自大甲溪而上,非县令给照,不容出境。”[10]《汉语大字典》“照”字此义项失收。“券”、“照”、“据”出现在相同的语境,都表示“证据,凭证”之义。出现在契约中,即指所立契约作为凭证。存(为)券、照、据,意为作为契约凭证。可证“券”本义用法在晚清契约文书中仍然使用,可作为补充词典的最晚用例。

“据”和“照”的“作为凭证的书面文献”义是其引申义,和“据”、“照”不同,“券”比较特殊:“券”本义就是指契据,是古代用于买卖或债务的凭证。《说文解字》:“券,契也。从刀,声。券别之书,以刀判契其旁,故曰契券。”[11]《战国策·冯谖客孟尝君》:“驱而之薛,使史召诸民当偿者,悉来合券。”[12]明清的契约文书中一般用“据”或“照”表示“契约凭证”,也有少量用“证”的例子出现,[13]使用“券”来表达的比较少见,《吉昌契约文书汇编》仅见三例,如上例(1)-(3),对契约文书中“凭证”类词语的演变研究也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黑维强老师对本文提出了重要的修改建议,爱如生古籍数据库为本文材料检索提供了极大的便利,在此一并致谢!)

[1]李兆霞等编.吉昌契约文书汇编[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

[2]胡开全主编.成都龙泉驿百年契约文书[M].成都:巴蜀书社,2012.

[3]王钰欣,周绍泉.徽州千年契约文书(宋元明编)[M].石家庄:花山文艺出版社,1991.

[4]千家驹,郭彦岗.中国货币演变史[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

[5]曹树基,潘星辉,阙龙兴编.石仓契约:第一辑[M].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11.

[6]熊敬笃编.清代地契史料[M].成都:四川新都县档案局、新都县档案馆,1983.

[7]刘云生.自贡盐业契约语汇辑释[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4.

[8](清)曹庭栋.昏礼通考[M].清乾隆刻本.

[9](宋)佚名.宣和遗事[M].士礼居丛书景宋刊本.

[10](清)黄叔璥.《(康熙)台海使槎录》[M].清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11](汉)许慎.说文解字[M].北京:中华书局,2013.

[12](汉)刘向.战国策[M].济南:齐鲁书社,2005.

[13]方一新,路方鸽.《石仓契约(第一辑)》语料价值初探[J].浙江社会科学,2014,(3):134.

(责任编辑 史素芬)

Guo Jing-yi
(Collage of Liberal Arts Shaanxi Normal University,Xi'an Shaanxi 710119)

H109.3

A

1673-2015(2015)04-0057-04

2012年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西部和边疆地区项目“西汉至清代契约文书词汇历时演变研究”(12XJA740006)。

2015—01—24

郭敬一(1989—)女,河南漯河人,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近代汉语研究。

猜你喜欢

凭证文书契约
一纸契约保权益
太行山文书精品选(17)
2021年《理财》《财经审计法规选编》征订单
监狱执法文书规范探讨
《中国农业会计》(月刊)收款凭证
《中国农业会计》(月刊)收款凭证
黑水城出土《宋西北边境军政文书》中“砲”类文书再讨论
新疆发现契约文书与中古西域的契约实践
解放医生与契约精神
畅捷通T3凭证处理常见问题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