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院校现代学徒平等权的法律保障研究
2015-10-14祝培培
摘 要:现代学徒应享有与其他社会主体平等的权利,但从整体上看,他们的政治平等权、经济平等权和社会平等权均缺乏法律保障。正视学徒在以上三个方面遭受的种种不平等际遇,进一步采取切实措施促进和保障现代学徒的平等权利,使他们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更好地发展,这是建设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的应有之义。
关键词:现代学徒;平等权;法律保障
本文是2014年度山东省软科学立项项目《基于山东省会城市群经济圈产业转型升级视角下的高技能人才培养研究》(项目编号:2014RA03028)阶段性成果之一。祝培培,女,硕士研究生,讲师,研究方向:高职教育,发表论文数十篇,参与多项国家级、省级课题研究。
目前国内不少高职院校都是从中等专科学校升级而来,在人才培养模式上照搬或模仿本科院校,由此造成了极为严重的后果,一方面严重削弱了职业技术教育,另一方面又培养出大量名不副实的大学毕业生。这造成了中国劳动力市场虽然求职者众多,却在顶端创新人才与底层熟练技术工人同时匮乏的怪现象。
职业院校为突破瓶颈,纷纷引入校企合作,但实际的情况是校企合作没能真正落到实处,校企融合还不够深入,企业参与育人的积极性没能得到充分发挥,培养出来的毕业生与企业需求的差距较大,尤其是毕业生的职业发展后劲“缺肥少力”,这样不仅制约了学生的终身职业成长,更直接影响到职业教育的声誉和企业参与技能人才培养、支持职教创新发展的积极性,最终影响到中国制造品质的提升和“中国智造”进程的推进。
对于职业教育的加强,可依托于“现代学徒制”这种新的教学方法,避免职业教育改革沦为“换套教材”的结局。推行“现代学徒制”最重要的意义恰恰是在教学方法上将职业教育与高等教育进行切割,从而为中国教育改革从“过分重视高等教育扩张”向“高等教育与职业教育并重”的复归打下基础。
2015年5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提出“支持企业以新招用青年劳动者和新转岗人员为重点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1]。2015年8月,人社部、财政部共同印发《关于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工作的通知》。通知决定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工作,选择一些大中型企业作为试点单位,每家企业选拔100人左右参加学徒制培训。开展学徒制培训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每人每年补贴标准原则上控制在4000元至6000元[2]。2015年8月,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公布首批现代学徒制试点单位的通知(教职成厅函〔2015〕29号),决定遴选165家单位作为首批现代学徒制试点单位和行业试点牵头单位(以下简称“试点单位”)[3]。一系列的举措为现代学徒制在职业院校的预运行提供了保证。
就职业院校而言,现代学徒实施中的利益相关者,包括政府、企业、产业指导委员会、工会、学校、企业教师、学校教师、学徒等,甚至还包括第三方培训或中介机构。虽然国家和地方政府高度重视职业教育,如何平衡这些利益相关者的权责,但还没有明确完善的法律、政策和制度支持,缺乏根本性的保障,国家层面尚未形成实施现代学徒制的顶层设计。这里立足于职业院校仅讨论现代学徒平等权的法律保障问题。
1 现代学徒政治平等权的法律保障问题
国外发达国家对学徒的法律保障上升到了国家立法的层面,如瑞士《职业教育法》(2004)、德国《职业教育法》(2005)、爱尔兰《学徒制法案》(1993)、英国《学徒制、技能、儿童与学习法案》(2009)、意大利《学徒制巩固法》(2011)等[4]。
在我国,学徒在此之前没有公开地作为劳动力制度的一个部分进行规范,更不用说公开地试点和推广的。从法律角度来看,学徒还不是正式企业员工。另外劳动法还规定企业不能与年龄未满16周岁的公民签订劳动合同,年龄不满16周岁的学生按照我国劳动法不能成为企业的正式员工[5]。目前教育部所主推的2类现代学徒:一是技术工人,为的是解决学习和经验不能兼得的问题,即是从一个受过系统教育的学生到一个成熟的产业技术工人之间,存在需要通过实践来解决的鸿沟;另一是校企联合培养,兼顾了学生和工人的双重身份。这也反映了目前更为深刻的产业升级和劳动力市场改变的背景下,更进步的产业升级、技术进步需要更为成熟的产业工人。这同时就要求在法律上带来一系列改变,例如:工会等方面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现有的《劳动合同法》框架下,还缺乏完善的学徒制度法律规制,是否应该先行完善?或是允许各地试点的同时,进行制度试点?
2 现代学徒经济平等权的法律保障问题
2015年8月,人社部、财政部共同印发《关于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工作的通知》中规定学徒在学习培训期间,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由企业根据学徒实际工作贡献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学徒基本工资[2]。
但实际情况往往是学徒付出了较高强度的工作,却只有极低廉的薪酬,高职学生参加生产实践,同工同酬是理所应当的。但现实难免会出现学徒顶岗的劳动强度,超越了法律许可的界限。如汽车及零部件制造厂,一条生产线上一周工作6天,每天工作在12个销售,有时候还要加夜班。但根据国内法律,在校实习生每天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也不得上夜班,而且学校应该让学生进行与专业相关的实习工作。这些规定很容易被企业普遍地忽视。
3 现代学徒社会平等权的法律保障问题
1.劳动权利
在过去,学徒对师傅有很强的人身依附,要想师傅好好教,就得做好长期给师傅做“廉价劳动力”的准备。在现代社会本质问题依然存在,员工只有保持稳定性,企业才舍得下精力、出成本去培训。如果明知学徒出师就可能离职,即使政府人均补贴几千元,企业也未必有全力参与教育培训的动力。但从理念上说,学徒不应被视为企业或学校的私有物,尤其是纳入新型学徒制的框架下,更要让培训多一些公益性,形成多赢局面,而不仅是企业完全主导利益格局。
2.教育方面权利
从就业培训到职业教育。现代学徒制关注学生的可持续发展及职业流动需求,强化了基本素质、通用技能及基础理论的培养,因此更加具有教育属性。如德国双元制中,学徒如不具备普通中学证书,就必须参加全日制职业学校或基础职业培训年;英国每个职业的学徒制框架都要求包含能力本位要素、知识本位要素和关键技能要素;荷兰的学徒制项目也规定必须包括社会/文化的、普通/技术的以及职业的三个维度[4]。国内的现代学徒制实施中借鉴了国外发达国家的经验,2015年8月,人社部、财政部共同印发《关于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工作的通知》明确了试点内容,主要包括培养对象和培养模式、培养主体职责、培养目标和主要方式。培养模式采取“企校双制、工学一体”的方式,即由企业与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企业培训中心等教育培训机构采取企校双师带徒、工学交替培养、脱产或半脱产培训等方式共同培养新型学徒。培养目标以中、高级技术工人为主,培养期限为1~2年。培养方式是在企业以导师带徒为主,在培训机构以指导教师带徒为主,采取工学一体化的培养模式。保障了从就业培训到职业教育的转换[2]。
打通升学通道。在国外,现代学徒制把学徒制与正规教育体系整合在一起,承认学徒制与学校教育具有相等的地位,同时还为学徒搭建继续接受正规学校教育的通道。如英国、德国、法国等国都将现代学徒制纳入国家的正式学制中,并且学徒获得的职业资格证书可以与全日制普通教育文凭衔接、融通。关注国内,近年来包括我省在内的多省市教育厅开始在部分中职、高职院校与普通本科高校开展“3+4”、“3+2”分段培养职业教育招生试点工作,越来越多的初、高中生投身到职业教育大潮中去,职业教育不再是“终结教育”,“缺乏升学通道”有望不再成为困扰职业教育发展的难题。
3.社会保障权利
在现代学徒具体实施中,从非在职员工中所招学生的学徒身份问题时,许多职业院校采用的是学徒、企业和学校之间签订三方协议方式,这种方式与劳动法中的劳动用工合同还有所区别,虽然企业承认学徒的员工身份,但从法律角度来看,学徒还不是正式企业员工,相应的学徒的责任保险、工伤保险等问题不易解决。例如,2006年4月20日,江苏省兴化市强胜不锈钢制品厂学徒工小沈,发生事故,左前臂被丝机绞头绞断,作为“学徒工”的小沈算不算厂里职工?其受伤后厂方是否应该承担责任?成为小沈与不锈钢厂争执不下的“焦点”。在双方劳动关系无法确定的情况下,小沈又如何向厂里讨要工资、补缴保险费?[6]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必须提交受伤害人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7]。在缺乏这一证明材料时,负责工伤认定的工作人员通常会要求申请人补交,并告知如果没有该项材料,将很可能无法认定为工伤。如果申请人确实无法提供该证明材料,仍继续走工伤认定程序,很可能会徒劳无功。
可见,学徒已学习期间享受正式员工的薪酬福利待遇,其双重身份和国际界定学徒双重身份的惯例不完全相符,急需相关部门和专家根据我国现阶段实际情况,对现代学徒制学徒的双重身份进行实事求是的界定。
4 结语
目前部分高职、中职院校都有学徒安排到对口实习单位实习,单位也会给予学徒一定的津贴工资,既然有工资和津贴,依照我国的劳动法,学徒和该单位都可以形成雇佣关系,并且可以依照劳动法的相关权益和义务。但往往能看到许多学徒权益受到侵害,也跟劳动者保障制度执行跟不上要求有关。相关劳动执法部门不能及时查处违法行为。不少学徒认为自己处于弱势,若果有申辩或者求助于外界伸张权益,则自己的实习机会就会丧失,而且有可能会影响到以后的就业,如此种种。有些省份也已针对这些情况提出了解决方案,如广东省法制办《广东省高等学校大学生实习见习条例(征求意见稿)》正在对外进行征询意见,对其进一步完善,再按立法程序进行下一阶段工作,这会很好的推动保护学徒见习和实习的权益。这是个好的开始。如果学徒也重视自己的权益,积极维权,相信对于侵害学徒权益的行为也将产生积极意义!
参考文献
[1]国务院.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EB/OL].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5-05/01/content_9688.htm/2015.8
[2]财政部.关于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工作的通知[EB/OL]. http://kjs.mof.gov.cn/mofhome/mof/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508/t20150805_1405492.htm/2015.8
[3]教育部.关于公布首批现代学徒制试点单位的通知[EB/OL]. http://www.moe.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moe/A07_sjhj/201501/182996.html/2015.8
[4]关晶,石伟平.现代学徒制之“现代性”辨析[J].教育研究,2014(10)
[5]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EB/OL]. http://www.gov.cn/banshi/2005-05/25/content_905.htm/2015.8
[6]蔡昌.学徒工断臂之后[J].中国社会保障研究,2008(3)
[7]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EB/OL]. http://www.gov.cn/banshi/2005-05/25/content_905.htm/201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