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让法官免于说情与威胁
2015-09-10
南方周末评论员 陈斌
小事件里藏着大乾坤。20015年9月2日,浙江金华中院通报《金华市中级法院首次通报领导干部干预插手司法案件典型事例》,有全国首起的噱头,引发舆论关切。但次日金华中院以“工作人员错误上传未定性内部信息”为由撤下通报。你懂的。通报案件发生在金华婺城区的一起股权转让纠纷,通报当事人系一被告的丈夫徐某(婺城区供销社主任)。
通报称,因察觉案情对自己不利,徐某在一审前后多次威胁婺城区承办法官胡胜克。2015年3月,金华中院二审维持一审原判;5月11日,徐某再次找到胡,多次以“肯定有人会把你做掉”、“法院会被炸掉”等言语相威胁。下班后,胡要去接女儿,徐某称“你接小孩,我跟你去接,正好熟悉下”。胡遂将徐某抱摔在地,但二人并未发生相互殴打行为。随后,双双报警,徐某称法官打人,胡称徐某威胁其家人安全、限制人身自由。
该通报是舆论反制。8月28日,有媒体以《法院庭长不堪言语刺激,办公区殴打案件当事人》为题,采信“市民徐先生”的说法,称金华婺城区法官胡胜克殴打自己,“致使脑部轻微脑震荡、多处软组织受伤”。
徐某说打了,法院说没打,打没打并非关键。关键在于是徐某有没有威胁要炸法院及威胁法官和其家人的生命安全。如果有,徐某涉嫌刑事犯罪,法律为何不硬起来?如果法律连守护法律的法官都保护不了,又谈何保护普通人?
在强调依法治国的今天,徐某与金华中院打的不是法律战,而是舆论战,令人遗憾。
徐某的行为算“领导干部干预插手司法案件”吗?似乎能算,在这起案件的审判与执行阶段,科级干部徐某有为当事人(其妻)请托说情的情节。2015年3月,中办、国办下发《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第8条规定:“领导干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党委政法委按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通报,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但徐某更严重的情节显然是威胁要炸法院及威胁法官和其家人吧?这是刑法要管的。更何况,刑法是法律,在位阶上要高过红头文件。金华中院为何不拿起其最擅长的法律武器?
对当事人或任何人向法官说情或发起威胁的,法律的事后惩罚是非常重要的,但制度的事先预防更重要。中国法院实行二审终审制。请注意以下两点事实:徐某(1)在案件终审判决前向承办法官说情与发起威胁,(2)在终审判决后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向承办法官继续发起威胁。前者是想影响判决,后者想影响执行。
所谓制度的事先预防,就是怎么让当事人或任何人对法官的请托说情与威胁变得没有意义没有用。2014年10月,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事实上已经提供了解决之道。
其一,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说:“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保障公民陪审权利,扩大参审范围,完善随机抽选方式,提高人民陪审制度公信度。逐步实行人民陪审员不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
如果将来中国实现陪审员管事实审、法官管法律审的司法权分权制度,并将陪审团制度适用于刑事案件与部分民事案件(如侵权案件),那当事人或任何人向法官请托说情或发起威胁的意义就小了很多。陪审员有多人,难以收买;法官仍是一个,但权力小了很多,法律是有硬度的,法官要扭曲或打破法条不是那么容易的。
其二,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说:“完善司法体制,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2002年十六大报告提出:“改革司法机关的工作机制和人财物管理体制,逐步实现司法审判和检察同司法行政事务相分离。”
现在的法院内设司法警察与执行局,由执行局来管判决的执行。但执行权并非司法权的范畴,而是警察权或司法行政权的范畴。司法行政权(在全国层面就是司法部),不是司法权,而是行政权。同样,司法警察的职权,也不是司法权,而是警察权/行政权。将执行权从司法部门剥离是大势所趋。
司法权与执行权烩成一锅粥,法官既管审理,又管查封、扣押与拍卖,会激励法官多做罚没与查封财物的判决,大大提高了当事人财产被侵夺的风险,会影响判决的中立性与公正性。法官双手不沾当事人的钱财物,才能安享清誉与美誉。
当法官不再管执行,当事人或任何人就没有向法官纠缠、试图影响执行的必要。至于有人试图干预强力部门(警察部门或大司法行政部门)对判决的执行,就不容易了,强力部门可不是吃素的,但对判决的执行没有自由裁量权。
如何让法官免于说情与威胁?一是让法律硬起来,法治是对包括法官在内的所有人权利的平等保护,保护法官,也就是保护法治;二是让制度直起来,将司法权合理分权及将执行权与警察权从司法系统剥离,是更基础的法治基础设施建设。说到底,就两个字:法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