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工作多久才能享受带薪休假
2019-09-10
原告徐某于2011年6月24日入职被告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书》,合同约定:合同为固定期限合同,合同为期3年,从2011年6月24日至2014年6月24日止。徐某于2012年7月4日离职。徐某主张在某公司工作期间,公司未为其安排带薪年休假,亦未支付其带薪年休假工资,故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在职期间的带薪年休假工资22303元。
某公司对徐某的请求不予认可,主张徐某至2012年6月24日才工作满一年,故其2011年度无权享受带薪年休假;另外,公司已经安排徐某休了2012年度的年休假,并提交了2012年的考勤表原件,用以证明徐某的年假、加班已全部调休完毕。
劳动仲裁认為职工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才有权享受带薪年休假,徐某于2011年6月24日入职被告某公司,2012年6月24日才工作满一年,故驳回了徐某要求公司支付其带薪年休假工资的仲裁申请。
徐某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庭审中,徐某提交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持续登记表》,该表显示其参加工作时间为1989年8月1日。另外,徐某提交的中国银行交易明细,其中显示徐某的每月实发工资。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公司主张徐某已休带薪年休假,并提供考勤表予以证明。但从考勤表记载的内容来看,并未具体显示徐某于何时已休带薪年休假,仅凭某公司单方在考勤表上注明“年假加班已全部调休完毕”,不足以证明徐某已休带薪年休假,故某公司应支付徐某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12709.2元。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3条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但该规定往往被用人单位解读为,职工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于是实践中,职工入职新的单位之后,新的单位往往要求劳动者在该单位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才允许休年休假,这种做法实际上是对上述规定的误读。
(据微信公众号“山东高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