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土地出让收益抵质押贷款风险
2015-08-25李成业
金融周刊 2015年17期
李成业
一、抵押物变现困难。尤其是平台贷款公司,往往利用名下具有一定评估价值的国有划拔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或为其他平台公司贷款提供抵押担保。从表面上看,抵押担保手续合法有效且抵押率不高或第二还款来源能够完全覆盖贷款本息,贷款风险较小。但如进一步深入检查往往就会发现,抵押土地设定的用途有的为水库水面,承担了主要的供水、灌溉任务,抵押权根本无法变现。
二、抵、质押行为与现行法律法规有矛盾。以土地出让收益提供贷款抵押和第二还款来源保证时,由于作为抵(质)押标的土地尚未进入“招、拍、挂”程序,抵押权人大多不具有合法有效的土地使用权证,无法办理土地他项权力证书,并不具备《物权法》和《担保法》效力,也不符合《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籍]字[1997]第2号)第一条第四款“土地使用权抵押权的合法凭证是《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国有土地使用证》”的规定,致使抵押的合法性不能得到保证。
三、土地出让收益存在重复抵押可能。由于在办理土地出让收益抵押手续时,未对土地抵押情况进行登记,土地管理部门也不对外公布土地抵押信息。而银行机构信息来源渠道有限,难以得到标的土地是否已设置其他的抵押权利,极易造成土地重复抵押,最终形成信贷风险。
四、土地出让收益不确定性较大。银行机构在计算土地出让收益时,往往依据当地政府提供的土地拍卖基准价格计算土地拍卖收入,并直接以此收入直接计算抵押金额和抵押率。但土地在收储和拍卖过程中,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平整支出及土地拍卖价格等都很难预计,土地出让收益是否能覆盖贷款本息还具有较大不确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