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章中有关党员权利规定的历史演进及其启示
2015-08-18袁绍东
袁绍东
摘 要:从党章的历史沿革可以看出,党的一大至六大党章,对党员权利没有明确的规定;党的七大、八大党章,对党员权利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党的九大至十一大党章,对党员权利的专门条目被勾销;在党的十二大至十八大党章中,党员权利获得恢复与发展。这一历史演进给予我们诸多启示:在思想上,要重视党员权利;在内容上,党员权利要随着时代发展而不断丰富和完善;在行动上,要增强党员权利意识并对党员权利行使予以规范和保障。
关键词:中国共产党党章;党员权利;历史考察
中图分类号:D26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1494(2014)06-0101-03
党员权利主要是指党员在党内应该享有的政治民主权利。我们从中国共产党党章的历史沿革可以看出,其对党员权利的有关规定经历了一个逐步完善乃至曲折的发展历程。通过对党章的历史研究,梳理党员权利的发展脉络,探讨其演进规律,对新时期发展党内民主、全面加强党的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一、中国共产党党章中党员权利的演进历程
根据历部党章的有关规定,中国共产党在党章中对党员权利的认识可以分为以下四个阶段:
(一)党的一大至六大党章,对党员权利没有明确的规定
总的来说,党的一大至六大党章,对党员权利都没有作出像现行党章这样明确、系统的规定。但从这一时期党章的内容来看,现行党章规定的党员权利的部分内容仍然或多或少地隐形存在着。如党的一大党纲规定:“凡接受我党的纲领和政策,愿意忠于党,不分性别、国籍,经过一名党员介绍,均可成为我们的同志”;党的二大党章规定:“各地方党员半数以上对于执行委员会之命令有抗议时,得提出上级执行委员会判决”;党的三大党章规定:“候补党员只能参加小组会议,只有发言权与选举权”、“党员自请出党,须经过区之决定,收回其党证及其他重要文件”;党的四大党章规定:“凡党员离开其所在地时必须经该地方党部许可。其所前往之地如有党部时必须向该党部报到”;党的五大党章规定:“凡党员移转国外,须得中央之同意及第三国际之介绍,始得为所在国共产党党员”;党的六大党章规定:“不服从开除决议者,可以上诉至最高党的机关”等[1]31。
由此可见,在党的一大至六大党章中,党员拥有介绍他人入党的权利,请求上级机关召开会议的权利,发言、选举、被选举权,以及在一定条件下还有退党的权利等。需要指出的是,在这一阶段,我党对党员权利的认识还处于初步的思索阶段,相对于党的纪律和义务而言,党员权利仍处于次要的地位。其原因在于,这一时期的中国共产党刚刚成立,缺乏实践经验,再加上残酷的斗争条件,此时更注重的是遵守纪律、履行义务,以此来提升党的战斗力。
(二)党的七大、八大党章,对党员权利做出了明确规定
党的七大党章首次以专条的形式明确、系统地规定了党员的权利。第一章第三条规定:“凡党员均有下列权利:(一)在党的会议或党的刊物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的实施问题之自由的切实的讨论。(二)党内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三)向党的任何机关直至中央提出建议和声明。(四)在党的会议上批评党的任何工作人员。”[1]45党的八大党章在七大党章的基础上,对党员的权利作了重要的修改和补充。规定党员有下列权利:“(一)在党的会议上或者在党的报刊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的理论和实际问题的自由的、切实的讨论;(二)对于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在工作中充分发挥创造性;(三)党内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四)在党的会议上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工作人员;(五)在党组织对自己作出处分或者鉴定性的决议的时候,要求亲自参加;(六)对于党的决议如果有不同意的地方,除了无条件地执行以外,可以保留和向党的领导机关提出自己的意见;(七)向党的任何一级组织直到中央委员会提出声明、申诉和控诉。”[1]62-63
与党的七大党章相比,党的八大党章有着明显的进步性。首先,拓展了党员权利的内容,由党的七大党章规定的四项增至七项;其次,党员权利的内涵更加丰富,如党的七大党章规定党员有“在党的会议上批评党的任何工作人员”的权利,党的八大党章则进一步扩大为党员有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工作人员的权利。另外,党的八大党章还增加了党员权利的保障条文,“党员和党组织的负责人如果不尊重党员的这些权利,应当给予批评和教育;如果侵害党员的这些权利,就是违反党的纪律,应当给予纪律处分。”
党的七大党章对党员权利做出明确规定的历史背景,主要是我们党在这一阶段,经历了遵义会议、延安整风运动、抗日战争的伟大胜利,对党员权利已经有了正确的认识,党内民主生活比较正常,党的各项事业正沿着正确的道路不断前进。
(三)党的九大至十一大党章,对党员权利的专门条目勾销了
与党的八大党章相比,党的九大、十大党章尽管仍然规定了党员拥有选举权、批评权、建议权、意见保留权、报告权等多项权利,但是这些权利并没有像党的八大党章那样以专条的形式明确、系统地加以规定,而是分散在其他条文之中,并且有关规定也比较笼统,更没有像党的八大党章那样有关于党员权利保障措施的专门规定。这种做法大大降低了党员权利在党章中的重要地位,导致在实际党内生活中长期忽视党员权利,很多时候很多党员根本就无权利可言。这无疑是大退步。正如邓小平后来所评价的那样:“九大、十大搞的党章,实际上不大像党章,党员有些什么权利和义务,究竟怎么样才算个共产党员,不合条件怎么办,都没有规定好,需要修改。”[2]269党的九大、十大党章是在“文化大革命”期间制定的。在这一时期,由于“左”的错误思想的指导,以阶级斗争为纲,民主集中制遭到严重破坏,党内生活极不正常。在这样的背景下,党章中的党员权利出现了倒退。
党的十一大党章仍然没有将党员权利以专门的条款列出,但在具体规定方面与党的九大、十大党章相比有了新的发展,如规定“受处分的党员,对处分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要求复议,并有权向上级党委直至中央委员会申诉”等[1]91。党的十一大党章是在“文化大革命”结束后制定的,着重强调了党员的表决、批评、建议和申诉等权利,在保障党员权利方面有一定程度的拨乱反正之意。然而,由于我们党当时还未能实现指导思想上的拨乱反正,故而沿袭了党的九大、十大党章,没有专条规定党员权利。endprint
(四)党的十二大至十八大党章中,党员权利获得恢复与发展
党的十二大党章在党员权利方面,恢复了八大党章的做法,重新将党员权利以专门条款的形式单列出来。同时,内容也更加完善,表述上也更趋规范,形成了较为完整的党员权利体系。在第四条中规定:“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党的有关会议,阅读党的有关文件,接受党的教育和培训。(二)在党的会议上和党报党刊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三)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四)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要求处分违法乱纪的党员,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五)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六)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七)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八)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1]100同时,还规定:“党的任何一级组织直至中央都无权剥夺党员的上述权利”。此后,党的十三大至十八大中的六部党章在党员权利问题上都沿用了党的十二大党章的规定。
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全面纠正了“文化大革命”的错误,实现了指导思想上的拨乱反正,党内民主建设有了重大发展,更加注重党员权利的维护和保障。在这一时期,为使党内政治生活有章可循,我们党先后出台了《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等文件法规,使党员权利的发展和保障走上了规范化、制度化的道路。
二、中国共产党党章中党员权利演进的启示
从党的一大至十八大大党章中,对党员权利的历史演进给予我们诸多启示。
(一)在思想上,要重视党员权利
中国共产党成立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的政治实践表明,党员权利是否得到保障,关系着党的事业的兴衰成败。什么时候重视、维护和发展党员权利,党的事业就能顺利进行;什么时候忽视或压制党员权利,党的事业就遭受重大损失。
“从一九五八年批评反冒进、一九五九年‘反右倾以来,党和国家的民主生活逐渐不正常”[2]330,尤其是“文化大革命”期间,党员权利遭到严重破坏和践踏,给党、国家和人民带来了极大的灾难,致使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事业走到了濒临崩溃的边缘。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日益认识到保障党员权利、发展党内民主的重要性,并做了大量的工作,使得我国的综合国力大为增强,物质财富极大丰富,人们生活水平空前提高,也使得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得到了极大的推进。诚然,由于受各种因素的制约,我们党内民主尤其是党员权利方面还存在一些不尽如人意的地方。如在党内选举中,普通党员参与的机会少,党员的民主监督权利还需确实得到落实。这些问题的存在,极大地损害了全面深化改革的推进和中国梦的实现,应引起我们的足够重视。
(二)在内容上,党员权利要随着时代的发展不断丰富和完善
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历史的,不同的时期有着不同的内容。在革命战争时代,我们党的中心任务是革命斗争、夺取政权。也就是说,当时我们党的建设理论和实践都是围绕革命斗争而展开,并以服从、服务于革命斗争为第一需要。例如,在成立之初,面对敌人的白色恐怖和疯狂围剿的极端恶劣环境下,多数时候是强调党员义务的履行,相对忽视党员权利的行使与保障。在社会主义建设时期,时代主题由革命转换为建设,大力发展党内民主,积极保障党员权利,就成为时代发展之所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进入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时期,我们党深刻总结历史经验,逐渐构筑起科学规范的党员权利体系。
这一历史经验表明,时代和实践的发展,总是不断的给党员权利提出新的要求,赋予党员权利以新的内涵。当前,面对全面深化改革、实现中华复兴伟大中国梦的时代任务,我们应当努力使党员权利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有创造性。
(三)在行动上,要增强党员权利意识并对党员权利行使予以规范和保障
一方面要增强党员权利意识。党员权利受损的原因是多面的,其中党员对自身权利的认识问题就是之一。因此,应当加大对党员权利的宣传力度,提高广大党员的权利意识。一是要认真组织党员学习《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等党章法规,使之将追求、实现党员权利作为一种自觉的行动。二是要改进宣传内容和方式,即既要宣传党员义务,又要宣传党员权利;既要有详尽的理论宣传,又要辅之以丰富的案例教育等。三是要引导党员群众通过正常的渠道、用正确的方式方法行使自己的权利,积极同各种肆意侵犯党员权利的现象作坚决的斗争。
另一方面要完善党内民主制度和有关配套制度,让党员权利行使有章可循、落到实处。完善党内民主制度,是保障党员民主权利的前提和基础。一是建立健全党务公开制度和党内反馈工作机制,既使党员的知情权得到保障,又保证基层党员和下级党组织的意见、建议能够及时、顺畅、真实地反映到上级党组织中来。二是建立健全党内民主决策制度,凡重大事项的决策,都应组织广大党员群众参与讨论,积极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以保证党内重大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三是建立健全党内选举制度。重要的是改进候选人的提名方式,形成完备的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提名制度;改进对候选人的介绍制度,规范和充实介绍的内容,减少投票的盲目性;改革和完善选举方式,在逐步扩大差额选举比例的同时,逐步扩大直接选举的范围和层次,营造公正选举的条件和氛围。
此外,还要建立健全有关配套制度。在党员权利行使保障制度方面,就是要进一步细化、具体化,进一步增强其可操作性。如进一步细化保障党员权利的内容、行使程序、保护措施以及党员权利行使的责任和保护主体等。在侵犯党员权利责任追究制度方面,就是要对侵害党员权利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做到不管是什么人,只要侵犯了党员的权利,就必然受到追究和制裁,以达到维护党员权利的目的。
参考文献:
[1]编写组.中国共产党章程汇编:一大——十八大[G].北京:中央党校出版社,2013.
[2]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二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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