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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两个责任”体制下高校纪委工作的转型

2015-08-15陈玲玲

三晋基层治理 2015年6期
关键词:两个责任执纪党风廉政

陈玲玲

(广西科技大学,广西 柳州 545006)

一、“两个责任”提出的背景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对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旗帜鲜明、态度坚定、领导有力。中央纪委和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党中央决策部署,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狠抓党风廉政建设,坚决惩治腐败,取得了新进展。但同时我们也清醒地看到,一些基层党委没有切实担当起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一些党组织软弱涣散、纪律松弛;党员干部“四风”问题比较突出;腐败问题依然多发;纪检监察机关职责不清、能力不足、执纪监督不严、查办案件力度不够的问题依然存在。为此,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第一次明确提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要求:各级党委(党组)要切实担负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各级纪委(纪检组)要承担监督责任。

“两个责任”的提出,是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的重大举措,是新形势下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重大理论创新成果。“两个责任”丰富了中国特色反腐倡廉理论体系,完善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格局,为高校纪检监察工作提供了政策支持,为高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深入开展指明了方向。

二、“两个责任”对高校纪委工作的要求

(一)“两个责任”的内涵

落实“两个责任”,是党章赋予各级党委、纪委的重要职责,是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必然要求。各级党委和纪委要切实抓好“两个责任”的落实,必须要准确把握两个责任的内涵及其辩证关系。党委是管党的主体,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必然要求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落实党委的主体责任。纪委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监督责任是落实党委主体责任的重要保障。

一是党委班子履行主体责任。党委主体责任强调通过强化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领导地位和领导责任,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党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领导,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明确任务和方向。党委书记作为第一责任人,要增强亲自抓、主动抓、严格抓的自觉性,做到责任上肩“不甩手”。领导带头,做到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多过问、多协调、多安排、多督办,定期向上级党委、纪委报告履行主体责任情况,定期向基层汇报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领导和支持纪检监察部门依纪依法履行职责,及时听取工作汇报,协调解决重大问题,为纪检监察部门履行职责创造条件。

二是强化纪委监督责任。明确纪委作为党内专门监督机关的监督地位,突出主业主责,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中心任务。积极协助同级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加强对同级党委常委会成员的监督,推动反腐倡廉各项目标任务的完成。坚决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加强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决定执行情况和中央及各级党委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政令畅通。加强对遵守和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财经纪律等各项纪律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反党纪行为。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要求,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情况的监督。认真落实“两个为主”,突出对重要岗位领导干部的监督,坚决查处那些在“十八大”后仍顶风违纪、群众反映强烈的领导干部。不断提高纪委监督责任履行的规范性和公信力。

(二)高校纪委的角色定位

《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暂行规定》等规定,明确了高等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高校纪委负责学校党的纪检工作,是党在高校党内执纪、监督的专门机关,依据党章赋予的权力履行职能。”然而长期以来,高校纪委哪些工作应当参与,哪些不应当参与,没有明确的具体规定,各校做法不一。随着学校改革的不断深化,纪委工作的外延不断扩大,参与学校的各类议事协调机构多、业务检查多、会议多,从而造成高校纪委工作的范围广、战线长、事务性工作多,纪检干部往往处于疲于应付的状态。纪委工作职能的泛化、主业的弱化,已不能适应当前高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新形势和新要求。

当前“两个责任”的提出,高校纪委应清醒地认识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树立不抓党风廉政建设就是严重失职的意识,进一步明确纪委的工作职责。只有解决好高校纪委应该“干什么”的问题,才能进一步解决“怎么干”的问题。高校纪委应重点对干部人事、科研经费、物资采购、工程项目、后勤财务等领域和关口进行监督管理,通过强化责任担当、严格纪律监督、严肃查办案件、强化教育监督、严格实行问责等方面,为学校营造健康向上的从教从政生态和教书育人环境。

三、新形势下高校纪委工作职责的定位分析

高校纪委作为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对学校的党风廉政建设责无旁贷,必须履行好监督责任。然而在过去,高校纪委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承担了很多本该是学校党委或是其他职能部门应该承担的工作,在大量的事务监督工作中,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简单认为纪检监察就是全程参与、配合业务工作,导致在监督工作中出现了缺位、错位、越位、不到位的现象。高校纪委要落实“三转”,深化职能,就必须明确并落实好纪委的监督责任,使纪委从大量的具体事务中解脱出来,减少全过程参与式的常规性检查,将工作重点聚焦在抓作风、抓监督、抓纪律、抓问责、抓办案上。

(一)明确监督的内容和方式

1.明确监督的重点对象和重点内容。在2013年中共中央颁发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第三条中明确规定:“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是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结合高校的实际和干部管理权限,高校纪委的重点监督对象是各二级单位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高校纪委履行党内监督的职责,其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协助学校党委做好党内监督各项工作,同时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加强对物资采购、财务管理、工程项目、校办产业、后勤服务、招生考试、选人用人、科研经费、学术诚信、职称评聘等社会和群众关心的重点工作的监管。

2.转变监督方式丰富监督内涵。高校纪委应把握好“检查后的再检查、监督后的再监督”的角色定位,加强对职能部门履行职责的监督检查,而不是配合或替代其他职能部门本该自己负责的业务督查工作。高校纪委应把更多的精力放在督促有关主责部门依规依纪履行职责上来,做好“监督的再监督”工作,使纪委履行监督责任思路更加顺畅、权责更加清晰、任务更加明确。在监督方式上,从全程参与式监督转化为报备抽查式监督,重视决策参与式监督,坚持建言提醒式监督,善用督促式监督,强化专项督查、专项治理式监督。在执纪监督过程中按照“事先看制度、事中看规范、事后听反映”的原则,规范高校相关管理工作,避免违规行为的发生。

在采购招标、科研项目、基建工程和后勤服务等具体领域上,高校纪委可通过项目报备、专项检查、随机抽查、电子监察和信访举报等方式进行多渠道监督,丰富监督形式。运用提醒谈话、函询、约谈、通报、监察建议书、监察决定书和调查办案等方式,对相关部门违反国家相关法规和学校相关制度的行为,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及监管不力的情形,严格问责,督促主责部门完善制度、规范程序,严格执行采购招标的相关政策法规,规范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同时,高校纪委应积极协助党委开展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对典型案例进行通报,增强威慑力;督促学校全面推进信息公开制度;依靠群众开展监督,引入第三方评价机制等。

(二)明确执纪的依据和要求

高校纪委的执纪,是指高校纪检监察部门对本校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党内其他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违反学校的相关廉政制度政策,依照相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行为。不同的历史时期,党的纪律的内容和纪委的职责会有所不同,但执纪的宗旨始终是严明党的纪律,查处腐败行为,维护中央权威,维护党的集中统一。

1.执纪的依据。落实“两个责任”,必须狠抓纪律,高校纪委在实际工作中,需要明确遵守并执行的纪律包括哪些内容。一是党章及相关党内法规。如《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等;二是地方党委、纪委等上级党组织围绕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而制定的关于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相关要求。如《关于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反对四风若干规定》、《关于严禁领导干部收受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通知》、《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暂行规定》等;三是教育系统内对教师职业道德和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和政策。如《教师法》、《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严禁教师违规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等行为的规定》等;四是学校党委、纪委为了做好本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而相应出台的制度规范。如《党员领导干部廉政勤政约谈办法》、《党员领导干部函询办法》、《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追究办法》等。

2.执纪的新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为了适应全面从严治党新的实践需要,高校纪委执纪的标准要从严从细从微,对一切违规违纪行为零容忍,坚决把纪律和规矩挺在法律前面,用纪律和规矩衡量党员干部行为,让党员干部时刻牢记纪律和规矩是不可触碰的红线,严格按照党章党规党纪对照和规范自己的言行。通过制定出台学校纪委委员议事规则,健全和进一步规范纪委决策程序,增强决策的民主化、规范化和科学化。加大对学校重点领域和重点岗位的监督管理。通过狠抓制度建设,用制度管人管事,依据抓早抓小从严的原则,高校应认真贯彻制订解决本校“四风”问题的实施办法和细则,制定领导干部办公用房、用车、公务接待、出国(境)等具体执行标准,规范学术行为,完善科研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等。同时,高校纪委应督促二级单位健全和完善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党政联席会、落实“三重一大”事项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的制度。认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完善并严格领导班子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

(三)明确问责的方式方法

1.加大谈话函询力度。十八大后,中央纪委开展对反映中管干部问题线索的“大起底”,研究提出线索的五类处置方式和相应处置标准。2014年7月底,中央纪委在8个试点单位进行了问题处置线索标准的改革和调整,取消“留存”类,增加了“谈话函询”类。同年年底,新的问题线索处置方式在全国纪检监察系统全面实施。这次问题处置线索标准的调整,是办案理念的转变,根本上也是促进“抓早抓小”。查办腐败案件体制机制改革的目标就是促进“抓早抓小”要求的落实,防止把小问题变成大问题,把小案养成大案。对线索中反映的带有苗头性、倾向性、一般性的问题及时通过谈话函询方式进行处置,加强诫勉谈话,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和初始阶段。从中央纪委2015年5月公布的数据中可了解到,2014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函询1.7万人次、谈话3.2万人次。通过运用谈话函询方式,对有关问题线索及时进行处置,可以避免问题线索长期积压。高校纪委通过加强谈话函询制度建设,制定《党员领导干部廉政勤政约谈办法》和《党员领导干部函询办法》等实施细则,使谈话函询制度化常态化,把问责做在前,做在先,防止小案养成大案,真正做到“教育在先、预防为主”。

2.严格执行责任追究。一是高校纪委应协助学校党委建立科学的考核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遵循“明确简便、定量为主、奖惩适度”的原则,力戒“大而空”,建立全面考核预告制度、公开评议制度、临时抽查制度、共享信息制度、灵活考核制度等。二是推行“签字背书”办法。党风廉政建设具体责任行为报告,必须由领导责任人和监管责任人签名。一旦出了问题,就能够依据签字追根溯源、实行倒查。三是加大责任追究力度。要实行终身追究制、连带责任追究制。对发生腐败案件及严重损害群众利益事件的,除了查办当事人外,要上追一级责任,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可上追多级责任。四是充分运用考核结果。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情况公开,以便相关单位提取和调阅,为奖励惩处、选拔任用提供依据。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纳入到学校年度绩效考核的范畴,与二级单位的绩效等级挂钩。

3.强化违纪违法案件查办。要做好严格问责,高校纪委就要坚持把查办案件作为工作“主业”,强化违纪违法案件查办,做好有案必查,有责必问,有错必究。高校纪委应尽快提高办案能力,积累办案经验,积极挖掘案源,排查案件线索,严格审查和处置党员干部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严肃查处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切实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坚决维护党纪国法的尊严和权威。

(四)不断完善纪检监察队伍建设

1.健全高校纪检监察机构设置。按照《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规定,“高等学校设立党的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然而当前实际,很多学校没有专设的纪检监察机构,相关纪委的工作由组织部、党办或督查办负责。还有一些高校是纪检审合署办公,工作重心在校内审计,混淆了纪委和审计的工作职责,弱化了纪委在学校中的地位和作用。高校纪检监察机制体制不健全,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等相关管理制度的落后,严重制约了高校纪委的“三转”。在“两个责任”机制下,顺应新时期纪检监察工作的新要求,加强优化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结构,选优配强纪检监察部门内设科室干部,形成适应工作需要、胜任岗位、可持续发展的纪检监察队伍建设机制是当前高校纪委工作的当务之急。

2.强化自身素质和能力建设。按照“监督者更要接受监督、执纪者更要严格守纪”的要求,不断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加强高校纪检监察干部自身建设,抓好纪律和规矩建设、能力建设和作风建设,加大对纪检监察干部的教育、培养、交流、使用及监督力度,不断提高纪检监察干部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提高履职尽责能力,作好党的忠诚卫士。在学校层面进一步发挥纪委全委会的职能和校纪委委员的监督作用。加强对党风监督员、特邀监察员、各二级党委(党总支)纪检委员的培训,提升工作能力和水平。

3.加强对自身失责的追究。本着执纪者必先受监督的原则,2014年全国共查处违纪违法纪检监察干部1575人。“执纪者必先守纪,律人者必先律己”,高校纪检监察部门作为党纪政纪的执行者、维护者和监督者,更要注意清理好门户,解决好“灯下黑”的问题,加强对自身失责的追究,才能让监督执纪问责更有底气、更加硬气、更具权威。

为了有效解决纪检监察机构自身监督问题,高校应在制度建设方面做文章,出台相应的内部监督考核机制。如进一步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办法》,在考核办法中应加入对纪委自身失责的责任追究。对于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工作,如对师生反映强烈、损害学校利益的问题线索敷衍塞责、不抓不管,失之于软,失之于宽,将按照“一案双查”的要求,追究相关人员监督失职的责任;制定出台《高校纪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的实施办法》等相关制度,明确高校纪委的监督责任,如协助学校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监督检查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落实情况、查处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四风”问题及开展正风肃纪、办理信访举报、查办违纪违法案件等。

[1]商志晓.强化主体责任坚守责任担当[EB/OL].大众网,2014-07-03.

[2]王 曦.认真落实“两个责任”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EB/OL].秦风网,2014-08-26.

[3]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习近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论述摘编[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62.

[4]颜芳明.基层干部如何主动适应“三转”[EB/OL].中国共产党新闻网,2014-06-17.

[5]中纪委.5省3部委将试点查办腐败案体制机制改革

[EB/OL].中国新闻网,2014-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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