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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制”到“法治”的法理解析

2015-08-15

三晋基层治理 2015年6期
关键词:法制依法治国法治

闫 志

(西藏民族大学,陕西 咸阳 712082)

一、“法制”概念概述

在古代中国,“法制”一词最早见于《左传》和《国语》。《礼记·月令篇》中写到:“命有司,修法制。“这其中的表达就是设范立制,使人们有所遵循的意思,在中国古代说到底“法制”是一种“王制”,更多的是统治者权力的运用,以其意志为主导,旨在维护其统治。笔者认为,早期法制泛指的是国家制定法律和相关制度,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当代学者从静态和动态两个层面理解法制。从静态的角度来看,法制即法律制度的简称,它的提出是有别于政治、经济、文化等制度的;从动态的角度看,其含义还包括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在内的一整套法律和制度的有机的统一的整体,这种理解使法制不再局限在是一种静态的制度。这样一个观念的转变,也突出了古今法制概念的区别,它已经出现了法律监督、权力监督的思想。

对于“法制”内涵的界定、研究及在一个国家的发展进程,除了借鉴其他一些专业化的研究,国家领导人的法制思想观念也值得研究。新中国成立以来,三代领导集体的法制观念对于中国的法制进程、法制事业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有学者分析认为,新中国的法制思想大致经历了以下阶段:第一阶段,建国初期的初创阶段,在新民主主义思潮的影响下,开始了新中国的法制建设的探索。第二阶段,确立了国家基本的制度,颁布了新中国第一部宪法,法制建设初见成效。第三阶段,中央政策发生转变,坚持以阶级斗争为纲,提出以政治运动代替法制,法制进程遭受挫折。第四阶段,文化大革命使得国家的法制、体制遭到彻底的破坏。第五阶段,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前整个国家处于混沌状态,法制建设也处于徘徊不前,一片迷茫。第六阶段,1978年以后开启了中国法制事业的恢复与全面发展。在这个过程中,三代领导集体的法制思想深刻影响着国家的法制进程:从毛泽东的以法制为工具,巩固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对敌斗争的法制思想,到邓小平同志的社会主义民主离不开社会主义法制,法制在于维护统治和保障经济建设的思想,再到以江泽民为代表的领导集体提出的要把法制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行为准则[1]。

二、“法治”及历史演进

“法治”一词在20世纪初由日本传入,梁启超是在国内最先用“法治”一词的,他认为法家学说即“法治主义”,儒家学说即“人治主义”。在当代,法治则是要求严格依法办事,社会不仅要有良好的法律秩序,而且更要有法律精神,是以实现民主政治为目标的。我国的法治建设就是“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化的建设。

“法治”在中国并不是从一开始就备受尊崇的,它的发展有着一个相当长的过程,大致分为以下阶段:(1)上世纪70年代后期中国的法治事业开始复苏,1978年—1999年是依法治国理念的孕育阶段。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邓小平提出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十六字方针,虽然没有明确提出“法治”概念,但却清楚表达了“法治”的内涵,这是依法治国方略的基础。(2)1997年—2012年是法治思想的形成和发展阶段。在党的十五大会议上正式提出依法治国方略,到1999年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被写入宪法,2002年党的十六大提出了坚持依法执政,这是依法治国理念的进一步深化和发展,2007年十七大提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的基本法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再到2011年基本形成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这一阶段已然确立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有力的推动了法治事业的进程。(3)2012年至今,是我国法治进程的完善阶段。2012年十八大确认“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建设法治中国”,2014年十八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把依法治国作为主题并做出了相应的决定,全面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习总书记提出了“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新的十六字方针,并强调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到2020年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法治国家。

三、“法制”与“法治”的区别与联系

(一)“法制”与“法治”的区别

首先,二者产生的时代与存在的前提相异。法制是伴随着国家政权的产生而产生的,存在于社会的各个阶段。然而法治是与民主政治相伴而生的,法治更多的是对价值的一种追求。法律规定的再健全,如果是一种专制的法制抑或是一种反动的法制,因为缺少民主政治这个前提条件,都不能称之为法治。

其次,二者的内涵不同。法制在某种程度上是法律和规章制度的简称,它是相对于政治和经济制度、文化制度的一种社会制度。而法治是相对与人治而言的另一种理念与原则,侧重于法律对政府权力的控制和约束,要求所有人民守法,它是一种宏观的治国方略,包含法律至上、权力制约的理念,在法律文化中属于意识层面。“制”不能代替“治”,法制要求“有法”,而不论法律是否为良法,而法治要求的是“必依”,且是良法得以切实实行。正如亚里士多德说的,法治除了要求法律要由极大的权威,社会成员普遍遵守外,更需要是良法的权威,法治的终极目标是建设法治国家,实现一种良好的秩序和状态。

(二)“法制”与“法治”的联系

首先,从概念的演进上,经历了从人治到法制再到法治。法制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产生了法治,法制是法治的前提,法治是法制的升华。正如习总书记提出的“科学立法”,即要建立健全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没有“法”,又如何“依”,那么法治社会谈何实现。当然,不严格遵守以法治国的理念、方法,不坚持“必依”的原则,再完备的法律也只能成为摆设。因此依据社会的客观需要,科学地制定法律,完善社会主义法治的法律体系,加大法治力度,严格执法、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以实现法治社会、法治国家的构建。

其次,在制度层面和治国理论层面,法制的健全和完善需要有正确的法治理论来做指导,这样法制才会有灵魂和动力,才能向良好的完备的方向发展。反过来看,法治的精神和原则要想对现实生活发生实质性的影响就必须要有完备的法律和制度体系,并充分发挥其功能和效用,否则法治理论的精神和原则将得不到体现。

最后,实现法治的价值目标需要法制在各个环节的各项措施和规制,没有法制作为治理的手段和工具,要实现依法治国难度可想而知。反之,如果一个国家在运用法制手段治理国家时违背了法治的目的和原则,法制的作用将不能得到充分有效的发挥,甚至于可能导致与预期效果相反的结果。

四、小结

从法制到法治,是我国社会进步的一大标志。从以法治国到依法治国,从法律思维到法治思维,从建设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到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体现了法治进程的发展加快了我国的立法事业的发展,法治思想的深入也促使国家大力推进依法行政的进程。从“制”到“治”,一字之差,反映出的是法律理念的升华,法律地位的提高,凸显了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到法治体系过度的重要意义。

[1]袁付平.中国共产党法制观念的历史演变[D].山东大学,2008.

[2]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吴寿彭,译.上海:商务印书馆,1983.

[3]张彩凤.现代英国法治理论的经典表述——戴雪的法治观及现代批判[J].公安大学学报,2002,(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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