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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突与协同:“教授治校”与“校长治校”的权力之辨

2015-08-15阙海宝

领导科学论坛 2015年8期
关键词:治校校长权力

□ 阙海宝 罗 昆

(作者阙海宝系浙江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博士后;罗昆系华东师范大学博士生、安徽建筑大学讲师)

教授治校是当前研究的热门话题,但大多研究者更多地集中在关于“教授治校”与“教授治学”相关问题的探讨,却忽视了对“教授治校”与“校长治校”两者相互关系的进一步研究。教授究竟要以何种方式参与治校,教授治校与校长治校之间存在着怎样的关系与冲突,教授治校是否要取代校长治校,这是当前高校教育体制改革应进一步深入研究的问题。

教授治校与校长治校的内涵

教授治校理念具有悠久的历史,最早可以追溯到欧洲中世纪大学的诞生,以巴黎大学为代表,它成立了以教师为主导的“教师行会”,由教师行会掌握着大学的内部管理并负责维护大学外部的权力和利益,同时,为便于管理,各个学科成立了自己的教授会,“每一个教授会推选一位‘主任’(decanus),为该会在大学组织中的代表。这些主任和学生团体的顾问,共同选举监督,即大学校长”。由于当时的大学规模都很小,实际上由教授会负责课程的设立、学位的授予、教师的延聘、学生的遴选和其他一切行政工作,而校长只能行使教授会委托的一定权限。19 世纪的德国洪堡校长则在柏林大学将教授治校传统继续发扬光大,提出学术自由理念,教授的讲学与研究不受国家行政干涉,并确定了讲座讲授制度。在德国大学的引领下,教授治校模式一度成为许多国家竞相效仿的样板。后来,英国的剑桥大学沿袭了教授参与学校管理的传统,美国在英国大学基本学术制度的基础上,开创了“董事会治理模式”,其中耶鲁大学赋予了教授治校新的理念,形成了董事会指导下的校长治理制度。到了20 世纪60、70年代,大部分美国大学的教师都比较牢固地掌控了参与大学管理的权限,特别是“多数一流大学的教师获得了与校长同等重要的权力”。20 世纪上半叶,教授治校理念进入我国,蔡元培、梅贻琦掌管北京大学、清华大学期间,采取的就是教授治校的管理理念。

纵观教授治校理念的发展历程不难看出,教授治校内涵是一个发展的概念,早期的教授治校是指教授完全掌握大学的权力,包括招生、考试、教学、学生管理、校长选聘与任免等权力。随着历史的发展与不断演变,教授完全掌控学校权力有所减弱,行政权力逐步移交给校长或董事会,教授以掌握学术权力为主,通过参与治理学校的方式行使部分行政权力。校长治校则是在与教授治校理念发展历程中逐步脱离出来的,是大学行政权力的代表与象征,掌握着大学日常事务管理的权力,负责维护大学外部的权力和利益。

教授治校与校长治校的权力边界与冲突

教授治校是一种管理理念,强调学术权力在大学中居于主导地位,而校长在治校中则更多地是代表着行政权力。但是事实上,两者的权力边界并不是很清晰,甚至有交叉与重合,而两者之间权力的冲突实际上是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之间的冲突,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校长行政特色较浓、权力过大。当前公办大学的校长都有着一定的行政级别,如副部级、正厅级、副厅级等,与公务员级别相挂钩,有的大学校长甚至直接由省直机关的领导调任,行政化特色较浓。校长的权力也不局限在单纯行政方面,在教学管理、学位评定、职称晋升、出国考察、人才培养、科研获奖与经费划拨等方面都拥有决定权,甚至出现部分大学校长一人说了算的局面,教授的学术权力被校长的行政权力严重限制与束缚,使得学术权力不得不服从于行政权力。

校长与教授身份混同。一般大学校长身兼两职,既是校长又是教授,双重身份的校长究竟代表学术权力还是行政权力,很难说清。事实上,这种双重身份的校长很难抽出时间和精力去从事学术研究,更多地是利用自己掌握的行政权力为自己获得学术上的声誉和好处,或用行政权力来干涉学术权力。据相关媒体报道,2009年评出的第五届高校教学名师100 位获奖者中9 成有行政职务,不带任何“官职”的一线教师仅有10人左右,而且不少获奖者具有校长身份。这种具有双重身份的校长使得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的边界变得模糊,当两种权力之间发生冲突时,更多时候是学术权力让位于行政权力。

教授官本位思想严重。受我国长期以来“官本位”思想的影响,教授们在获得高级职称之后,教授们争相往行政岗位上走以求得“官位”。一方面有些校领导为了吸引人才和留住人才,竟拿处级干部领导岗位来笼络教授,至于该教授是否具备担任处级干部应具备的领导才能则全然不顾。另一方面,教授们本身也乐于接受和担任行政职务,因为拥有一定行政职务的教授在利用公共资源、获取各类科研课题等方面会得到更多的实惠。这种“学而优则仕”的官本位思想严重影响了教授这个群体,使得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的边界不再那么清晰,变得相互影响、相互交织。

教授参与治校趋于形式化。当前,在我国高校内部实际上存在着教授参与治校的组织与制度,如教师代表大会、学术委员会等制度,但实际上这些组织的构成人员以身兼行政职务的教授为主,纯粹从事某些领域学术研究、具有一定学术成就的教授往往比较少,甚至出现长期被某些所谓“知名”教授占据的局面,而这些“知名”教授已经很少再从事学术研究。此外,这些组织与制度中往往都有校长的身影,最终的决定权取决于校长的意志,使得教授参与治校的行政权力流于形式。

教授治校与校长治校的权力调适与协同

权力配置与分工

教授作为学术权力的代表,深谙学术发展的规律和学术事业的要求,在学术自由、学校自治等方面起着引领作用。只有那些长期从事学术研究事业、扎根学术研究实践的教授才能在学校治理中提出符合实际的合理化建议。但这并不意味着教授没有任何行政权力,教授可以进入学校政策的形成、评审、问责等环节,参与学校的行政事务,间接干预行政权力,使学校的行政权力为学术权力服务。具体而言,教授的权力应包括选举权、决策权、监察权、知情权等,其中选举权体现在赋予教授对学校内部人事任命的选举、推荐权力,包括对校长、院系负责人、中层管理干部等人选的选举、推荐权力;决策权体现在以教授委员会的形式对涉及学术、学校重大事项的决策权力;监察权是对决策权的补充与支持,强调教授委员会在涉及学术、学校重大事项上的监督权利;知情权是指教授有权了解学校的各种信息,各职能部门应做到信息公开。

校长作为行政权力的代表,其权力由代表权、决策权、建议权、执行权、调控权五个方面构成,其中代表权体现在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代表学校行使民事权力,承担民事义务;决策权包括日常事务的决策权、校长办公会和校务会的决策权等;建议权则涉及学校办学宗旨、发展规划、财务预算和重大开支、副校长以及行政负责人选的推举等方面的建议或方案;执行权是对党代会、教代会、党委会、校长办公会、校务会等决定的事项具体实施,以及对下级单位和部门负责人部署安排工作任务;调控权包括对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的整体调控与安排。校长治校应以行政权力为主,但不得过于干涉学校的学术权力,行政权力要保障学术权力的自由行使,维护学校的自主与自治。

协同合作与制衡

教授治校以行使学术权力为主,间接参与学校治理的行政权力。校长治校则以行使行政权力为主。对于那些同时拥有两种身份的校长或教授,一方面必须要求其在两种身份中选择其一,如果选择校长身份,则必须退出学校学术委员会等学术组织,同时不能申报各类教学科研奖项与课题等,如山东大学、吉林大学等大学的校长宣布退出学术委员会,北京师范大学新校长董奇教授在任职演讲中承诺任职期间不申报新课题、不招收研究生、不申报任何教学科研奖、不申报院士等。如果选择教授身份,则必须从校长岗位上退出,不再担任任何行政职务。另一方面,高校要严格按照教育部颁发的《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要求,制订符合高等教育发展规律和高校自身的实际情况的大学章程,在章程中指明教授和校长的权利与义务,明文禁止教授与校长身份不能混同。

现在的高校学科已不再是以往由某几个学科构成,学科多样,规模也比较大,如果全部由教授来进行管理,则会为教授披上更多行政化色彩,过多地干预行政不利于学校推行自身的管理思路与发展规划,反过来,如果全部交由校长来管理,则易出现过于干涉学术自由和影响学术权力的行使,比较可行的办法是校长与教授进行协同合作来治理高校。所谓协同,就是指协调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不同资源或者个体,协同一致地完成某一目标的过程或能力。教授治校以学术权力为主,间接参与学校治理以行使其部分行政权力,校长治校以行政权力为主,重在执行权与日常事务的管理决策权,行政权力不得干涉学术权力,校长要确立“信任教授、依靠教授、服务教授”的治校理念,从精神层面强化校长的教授治校理念,并将其渗透到学校的一切管理工作当中。教授也要加强自身学术能力的提升,通过出色的学术贡献,强化自身在高校管理中的发言权,使其建议得到校长的高度重视。校长和教授要协同合作,按照各自的分工与职责要求,共同将学校治理好。

在治理学校中,校长和教授除了要协同合作外,还要对其权力进行相互的制衡。当前的现状是校长的权力过大,而教授的权力太小,需要加强教授的学术权力的行使,限制校长行政权力的滥用。首先,需要高校在新制定的大学章程中明确教授的学术权力以及行使学术权力的途径与办法,强调学术自由,任何人不得干涉。其次,需要建立教授委员会为主体的重大政策的“形成—审议—问责”机制,强化教授委员会在重大事项上的决定与监督权利,特别是对校长的影响权利。如果校长不能在任职期间很好地履行其职责与义务,教授委员会有权对校长进行弹劾或罢免,或提请上级主管部门对校长任职情况进行核实,罢免不称职的校长。最后,需要强化教授在高校决策层的影响作用。校长可以定期或不定期与学校某几个学术贡献突出的教授商谈学校的管理事务,教授们也可以随时向校长献计献策,在高校决策层中要有教授的身影,特别是学校各个学科代表教授的身影,决策层要能随时倾听到来着不同学科教授的声音,从而使得决策结果更加符合学校的发展实际。

共同治理与运行

权力的行使需要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作为保障,如何建立科学合理的组织机构是其能否有效行使权力的关键。根据前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当前我国大学合理的治理模式应该是教授治校和校长治校相结合的共同治理模式。这一治理模式的有效实施与运作需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第一,深化二级管理体制改革,管理重心下移。当前大学行政权力过大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是大学行政权力过于集中,因此需要进一步深化二级管理体制改革,将大学的财权、人事权等权力下移到二级学院,赋予二级学院更多的办学自主权,将权力分散至二级学院,学校层面则能集中更多的精力用于谋划发展规划、重大事务的办理等方面。

第二,由教授委员会决定学术事宜。这里所指的学术事宜涉及大学所有的学术事宜,包括学校层面和二级学院层面。在学校层面由校级教授委员会来决定学校层面的学术事宜,校级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各个二级学院教授代表组成(代表人最好不承担任何行政职务),具体人选数目、议事规则等可由各大学根据自身情况拟定;在二级学院层面则由本学院内部教授组成并商议本学院内部的所有学术事宜。学校必须将学术权力赋予教授委员会,校长要退出教授委员会,不得干涉学术事务,由教授委员会来商议和决定学校的一切学术事宜,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保证学术的自由。

第三,校长人选要做到“三化”。校长的人选是关键,需要做到“三化”,即专业化、职业化、去行政化。要去除当前行政部门委任制或任命制的产生方式,从局部范围的公选逐步过渡到全国(球)范围的选举,被选举的校长要去除行政级别,专心从事大学的管理工作。另外,教授要对校长人选的产生、职责的履行、罢免等拥有一定的权力,如建议权、监督权、罢免权等,这些权力需要在大学章程的制定当中予以明确体现,并在办学实践中得到真正的执行。

第四,正确处理党委书记与校长之间的关系。鉴于我国的国情,当前我国大学实行的是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但是有些高校由党委书记和校长共同掌握行政权力,在去行政化改革的背景下,需要对大学党委去行政化,学校党委不能干涉学校的日常行政事务,应将学校的日常行政事务交由校长进行处理和作出决定,对于学校的重大事项可以提交党委会,由党委委员们共同讨论决定。

具体大学组织机构的设置可以根据各大学办学规模、学科结构、校区分布等不同情况自行设置,但不管如何设置,都要做到管理机构扁平化,赋予二级学院更多的办学自主权,以教授治校为理念,采取教授治校和校长治校相结合的治理模式,以全面提升大学的办学实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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