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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摩西五经》中女性的法律地位

2015-07-24王小飞

邢台学院学报 2015年3期
关键词:五经摩西生育

王小飞

(南开大学法学院,天津 300071)

希伯来法是人类法律发展史上的一枝“奇葩”[1],一般认为形成于公元前11 世纪直至公元前1 世纪,因罗马帝国的入侵而终止(但有学者不同意此种时间划分观点)[2]。希伯来法是幸运的,她没有因为罗马对巴勒斯坦地区的入侵而没落,而是作为以色列人属人法而得以延续,并被吸收进入《圣经》,因基督教的青睐而对英国、美国等信奉基督教的国家产生了重要影响。

《摩西五经》是《圣经》最早被收入的经典,即是一本律法书也是古代以色列民族的历史书,当然也是一本宗教书。广义的希伯来法分期来自美国学者J.H.Wigmore,按照此种观点,《摩西五经》产生于摩西法典时期(公元前1200 年至公元前400 年)[3]。《创世纪》是《摩西五经》的第1卷,共50 章,主要是大能的神耶和华创造世界上的生灵以及以色列人的祖先亚当和夏娃的故事,并叙述了耶和华与以色列人的祖先亚伯拉罕、以撒、雅各(以色列)所订立的约。《出埃及记》是《摩西五经》的第2 卷,共40 章,讲述了摩西在耶和华的庇护下带领以色列人走出埃及并与神产生关系的故事,其中希伯来法的根本法——“十诫”在这一卷首次出现。《利未记》是《摩西五经》的第3卷,共27 章,是关于神指定亚伦及其后代作为祭司以及一些祭司的条例等。《民数记》是《摩西五经》的第4 卷,共36 章,是以两次数点以色列人而命名,是关于以色列人的管理以及继续向耶和华对亚伯拉罕、以撒、雅各许诺之地进发的一些事情。《申命记》是《摩西五经》的第5 卷,共34章,是摩西向以色列人重申与耶和华的约定、摩西之死以及约书亚继任摩西带领以色列人向许诺之地进发的故事。

我国法律史学界对于希伯来法的研究有限。在专著方面,以笔者所见只有张天福的《希伯来法系之研究》(大东书局,1946 年版),在著作方面,希伯来法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外国法制史教材中。我国法史学界有对于希伯来法的整体研究,比如:叶秋华的《希伯来法论略——古代东方法律文化中的一枝奇葩》,等等。也有关于希伯来法对于西方法律文明的影响的文章,比如:何小莲的《希伯来法精神——犹太教对现代西方文明的贡献》(陕西师范大学学报,2001 年6 月第30 卷第2 期)等。对《摩西五经》的契约思想、契约形式、民事法律规范的研究,比如:黄天海、褚良才、梁慧的《摩西法律的契约形式和以律法为核心的希伯来宗教》(世界宗教研究,2002 年第3 期)。等等。虽然从宗教、文化等方面有关于《圣经》中女性的研究,但就国内来讲,对于希伯来法中女性法律地位的研究,以笔者所见很少有涉及,笔者认为对《摩西五经》中的女性法律地位有研究的必要,因此结合笔者兴趣而特撰写此文。

在《创世纪》卷中记述了,因为夏娃被蛇所诱惑,蛊惑亚当吃了善恶树上的果实,导致偷吃了禁果的亚当与夏娃激怒了耶和华,使得他们被驱逐出了伊甸园,并且耶和华宣判:蛇咬女人的脚,女人生产时必遭受苦难,男人必管束女人等(创世纪3:14~20)。在这里就确定了女人在这部法律中的地位,即女性受制于男性。耶和华用泥土造人,亚当出现,但是神又体恤亚达的“独居”,用亚当的肋骨造了夏娃来“帮助”他。夏娃的职责是帮助亚当,使他不再孤单,也似乎寓意男女平等,女性是男性的内助,夫妻一体。但是夏娃是用亚当的肋骨做成,这就寓意女性要依附于男性以及女性应是男性所隐蔽的,应是男性所属范围内的。神属意“人要离开父母,与妻子连合,二人成为一体”(创世记 2:24),以及当神要惩戒人的暴行,命令“义人”诺亚造方舟并使有血肉进入方舟的,都是一对一对的,都是有公有母(创世纪 7:6~16)。这里男女是成对出现的,强调了夫妻一体,因为女性在后代延续的过程中担任重要角色,所以即使是神也不得不承认女性角色的不可或缺。在这里确定的了女性在这部法典中存在的基本基调,也就是不得不承认的是女性角色的不可或缺,夫妻一体,以及女性依附于男性,受其支配。但是也不能这么草率的就下结论,许多细节值得我们一一讨论。

在论述开始前,我们来看一组数据。数据一:《圣经》记载有名有姓者 3400 余人(含同名同姓者), 其中女性 150 余人,不足《圣经》所载人物总数的 5 %;数据二:《圣经》中 80 %的女性出现在《旧约圣经》中。《旧约》记载人物3150人,其中女性 120 人 ,不足《旧约》总人数的5 %[4]。就此,我们不得不承认产生于较早时期的《旧约》是一部纯粹的男性史诗,《摩西五经》作为其精髓,对于女性的忽视可以想见。

一、父权下的女性

(一)妇女总是处于父权、夫权之下,一般无人格意志。以父权为中心,父亲是家内权利的主体,其权利客体主要是妻子、儿女以及奴隶,父亲对他们进行管辖、支配。父亲可以把他的女儿随便给予他人,而不考虑女儿的意愿,剥夺女儿自主的权利。《创世纪》第19 章中,罗得为阻止恶人做坏事,而承诺将他的女儿领出来供恶人践踏(创世纪 19:1~11)。还有在其他事例中,拉班承诺雅各做工以让拉结、利亚做雅各的妻子,并且拉班按照自己的意愿调换了利亚嫁给雅各(创世纪 29:1~30)。在许愿条例中,更是提到妻子、女儿许的愿要受到丈夫或者父亲的坚持及废去才能有效(民数记 30:3~15)。女性的意志完全要受到男性(父亲或丈夫)的左右,不能自主。而对于女婢,要受到主人支配,《摩西五经》中多次提及女婢作为主人支配的客体,因主人的不能生育而被主人奉献给男性,生育子嗣。亚伯兰(后神为其改名为亚伯拉罕)的妻子撒莱(后神为其改名为撒拉)不能给亚伯兰生育儿女,但撒莱有一个使女,名叫夏甲,于是撒莱就让夏甲与亚伯兰同住,而生育了孩子(创世纪 16:1~3)。女性在父权的笼罩下,很难有自己意志的自由表达。

(二)可能有时妇女类似于物,可以随意抢夺买卖,毫无人格意志可言。《申命记》第20 章14节中提及对待以色列人的敌人,他们的“妇女、孩子、牲畜,和城内一切的财物,你可以取为自己的掠物”以及“十诫”中的第十条戒律规定 ,“不可贪恋人的房屋;也不可贪恋人的妻子、仆婢、牛驴 ,并他一切所有的。” (出埃及记 20:17)从上述两条律文中可见,女性是被物化的,被视为财产,可以被掠夺,视同牛马,她们归父、夫所有,是他们的所有物,任他们自由支配。

(三)女孩的出生是不被看好的,产妇如若生女孩,就要不洁两个七天,而生男孩则不洁七天(利未记 12:2),这是对女性地位的一个佐证。《摩西五经》中无处不在宣传男性是公共领域的主导者,而《摩西五经》也是以男性的口吻来叙述整部法律,是以男性的视角规定了女性的活动领域,似乎女性的职责就只是在家内劳作以及生育子女的。很多公共领域很难见到女性的身影,她们一直是被排除在公共领域之外的,甚至在《民数记》中的两次数点以色列人也没有女性的身影,她们甚至不能以以色列人的身份被计算在总数之内。神嘱咐摩西“你要按以色列全会众的家室、宗族、人名的数目计算所有的男丁。凡以色列中,从二十岁以外,能出去打仗的,你和亚伦要照他们的军队数点。” (民数记 1:2~3 )而在十分重要的祭司活动中,不意外的也不能看到她们,《利未记》中耶和华指定了亚伦和他的儿子们作为祭司(出埃及记29:1),也就是说女性是没有当祭司的资格的。女性在公共领域的缺失,应该是强大的父权将她们压制在家庭范围之内,作为家庭事务的帮助者,是“主内”的一个群体,然而在公共领域的缺失,使她们不能获得与男性平等的权利,导致她们在家内受父权压制,在家外的权利有限的境地。

二、婚姻中的女性

(一)结婚方面,《圣经》虽然提倡一夫一妻制,但是在《摩西五经》中一夫多妻却是屡见不鲜的。在纳妾方面,上述提及的亚伯拉罕的妻子撒拉令她的婢女夏甲与亚伯拉罕同房生育孩子,雅各的妻子拉结使他的婢女辟拉与雅各同房生育了一个儿子,被纳为妾室。也有记载娶多房妻子的,上面提到的雅各就从他舅舅拉班那里娶到了两个妻子——利亚、拉结,在《摩西五经》中这样的记录还有很多。

女性对于自己的婚姻是无自主的权利的,从上述关于父权、夫权下的妇女的论述也可以窥见一二。以笔者所见,女性的婚姻自主权的剥夺主要来自两方面力量:法律的规定以及父权的压制。从很多实例中我们可以看出这点,《申命记》第25 章5~10 节中,弟兄同居,若死了一个,则其他的弟兄要娶已死兄弟的妻子,依据这个条文,如果发生了同居兄弟一个死亡的事实就要导致另一个兄弟自然承接已死兄弟的妻子,这里男女双方的婚姻自主权都被剥夺了。类似规定还有“若有男子遇见没有许配人的处女,抓住她,与她行淫,被人看见,这男子就要拿五十舍客勒银子给女子的父亲,……就要娶她为妻……” (申命记 22:13~30)。上述主要是在法律的规定中使得女性失去了婚姻自主的权利。还有就是在因父权的控制下失去了婚姻自主权,比如:上述提及的罗得将他的女儿随意送出就是一个实例。

(二)在《摩西五经》中,隐隐透露出为男性生育是一个女性人生中最重要的职责。在《摩西五经》中,多次提及耶和华对女性生育的恩赐,比如撒拉生育以撒(创世纪 21:1~8),利亚生育以萨迦(创世纪 30:18),拉结生育约瑟(创世纪30:23)等都是神的恩赐。如果未给男性生育子女时,会令自己的奴婢代替自己与丈夫同房生育孩子。比如:上述中已经提到的撒拉的妻子使她的婢女夏甲与亚伯拉罕同房生育孩子,雅各的妻子拉结使他的婢女辟拉与雅各同房生育了一个儿子。但是婢女生子后,也没有得到妻子地位,比如亚伯拉罕的妻子因婢女夏甲的轻视而苦待夏甲致使夏甲逃走。从这里可以看出,女性的主要使命也似乎就是为男性生育,如果不能,就要想其他办法使男性能得子,即使是要忍受一夫多妻,她们也要那样做。

在婚姻中,为保证血统的纯正,女性的贞洁十分受到重视,甚至是毫无情理可言的。“十诫”的第七条戒律就规定:“不可奸淫”(出埃及记20:14),新结婚的女性如果没有贞洁凭据以及结婚后与他人行淫被抓都要受到最严酷的惩罚(申命记 22:13~21)。“若有二人争斗,这人的妻近前来,要救她丈夫脱离那打她丈夫之人的手,抓住那人的下体,就要砍断妇人的手,眼不可顾惜她。”(申命记 25:5~12)妻子无意的过失也会招来惨痛的代价,女性贞洁方面的保护几乎是苛刻到不近人情的。仅是受到丈夫的怀疑就要接受考验来摆脱嫌疑,被丈夫怀疑行淫的妻子要到祭司那里照行疑妻不贞的试验条例(民数记 5:11~31)。在这里女性是十分脆弱的,即使是受到强奸也要接受最残酷的惩罚(申命记 22:24),仅是因为认为妇女没有喊叫而怀疑妇女有合奸的意图,古以色列人只对女性贞洁有极高的要求,但是男性却可以三妻四妾,毫无贞洁可言,不得不说,《摩西五经》对女性是极其严酷的。

(三)在婚姻解除方面,大部分情况下应是男方单方面的决定即可,不需女性的同意。《申命记》24 章1 节中“人若娶妻以后,见她有什么不合理的事,不喜悦她,就可以写休书交在她手中,打发她离开夫家。”在这个条例中,我们可以得到三点结论:(1)婚姻结束的主动权一般在于丈夫手中,但有例外:娶被俘虏女奴的,如果不再喜爱她,应任她自由离去(申命记 21:11~17)。主人选定的婢女如果不再喜欢应任她赎身,如果是嫁给了自己的儿子且她不能得到吃食、衣服,并好合的事就可以离开(出埃及记21:7~11);(2)丈夫休妻的理由是妻子做事不合理或不再喜悦她,这个条件弹性太大,进而也可以说毫无理由即可休妻,但是也有例外:丈夫污蔑妻子没有贞洁凭证(申命记 22:13~30)的以及因玷污未许配人的处女而与之结婚的(申命记 22:13~30)就永远不可休妻;(3)婚姻结束后妻子不能再居住在丈夫家中。结婚后女性如浮萍,他们可以近乎毫无理由的被休弃,在婚姻中不能得到归属感。似乎,《摩西五经》律法认为在婚姻中对女性最好的保护就是男性终身不可以休弃她,但是即使不被休弃,婚姻中的女性未必是幸福的,然而因为女性一般是无自由离婚的权利,所以她们只能默默忍受。

那么离婚后女性回到父家的地位又如何?《利未记》第22 章中有关于祭司的女儿被休或者成为寡妇后回到父家的条例,“祭司的女儿若是寡妇,或是被休的,没有孩子,又归回父家,与她青年一样,就可以吃她父亲的食物;只是外人不可吃。”(利未记 22:12~13)回到父家的被休妇女或者寡妇,应是同未出嫁的女儿一样同样享受作为祭司的父亲得到的圣物,她的地位是和未出嫁前是一样的,但是前提是她没有孩子,有孩子的归家女性的地位应又是另一番光景。

三、对女性的保护

《摩西五经》有一个重要的原则——公平、正义原则。在《申命记》中有一篇《摩西的歌》:

……

我要宣告耶和华的名;

你们要将大德归于我们的神,

他是磐石,他的作为完全;

他所行的无不公平,

是诚实无伪的神,

又公义又正直。

……

宣扬正义与公平的神,在世俗事务中践行他的原则,比如令人们要用公道的称进行交易。“它除了坚定的神教思想之外,贯穿始终的是‘正直’……”[5]而女性作为婚姻中不可或缺的一方,是家庭内部事物的帮助者,以及在生育后代中担任着重要角色,宣扬正义与公平的神当然不会忘了对在身体上以及他们所认为的在能力上有弱势的女性的尊重与保护。

(一)女儿有继承权。人若死了没有儿子就把他的产业归于他的女儿,但是有一个条件:得到产业的女儿要嫁给同宗支派。(民数记 27:1~11,36:5~9)西罗非哈死后他的女儿请求将他的产业交于她们手中,获得了支持。但是她们必须嫁给以色列的同宗支派的人,因为以色列人要守住他们的产业不可流失。但这只是说明女儿在无子时有优先继承权,而死者的女系亲属仍是被排除在继承权之外的,据摩尔根分析,希伯来这个时期处于高级野蛮社会,仍处于父权制之下,曾协助父亲生产的子女在财产继承上已经拥有了特权,所以就出现了摩尔根所谓的“第三种继承大法”——把财产留给已故所有者的子女,取代同宗继承法(虽然无证据表明希伯来曾出现过严格的同宗继承法)[6]。

(二)对于女战俘、女婢、寡妇的特别保护。作为婚姻家庭中弱势的女性,以色列人对她们也给予了一定的保护。男子如果娶女战俘为妻子时,后来如果男子不再喜悦她,不能卖她也不可使她成为女婢。(申命记 21:11~14)主人选定婢女归自己,若不喜欢她,就要许她赎身,而且不能将她卖给外邦人。主人若选定婢女给自己的儿子,她的吃食、衣服,并好合的事,不能被无视,否则她有离开的权利。(出埃及记 21:7~11)一般妇女被丈夫休弃,需要离开丈夫家中回到父家,但是女战俘以及女婢是低层的弱势女性,很可能是无家可归,没有父家作为靠山的可怜人,丈夫、主人忽视他们的权利是极有可能发生的事,因此以公正与平等为原则的耶和华不会忽视她们,要给予她们特别的保护。寡妇也是一个处于弱势的女性群体,她们的经济受困,更容易受到冤屈,因此耶和华特别指出要为孤儿、寡妇伸冤,在《申命记》中规定寡妇等弱势群体有温饱、获得社会物质帮助的权利。“……你要将本年的土产十分之一都取出来,积存在你的城中。在你城里无份无业的利未人,和你城里寄居的,并孤儿寡妇,都可以来,吃得饱足……”(申命记 14:27~29)“爱之神学主张,只有一条神圣的戒律,那就是爱上帝和爱人……耶稣称之为摩西律法的全部精华和概要。”[7]“爱”作为《摩西五经》的主题之一,爱弱势女性应该同样在“爱人”范围之内,所以耶和华令以色列人应该为寡妇等弱势群体留出十分之一的土产,如果收庄稼忘下一捆以及葡萄等都不可再取,要留给寡妇、孤儿。

(三)其他方面的保护。父亲虽然有对女儿的所有权、支配权,但是父亲不可强迫他的女儿使她成为娼妓。(利未记 19:29)在《摩西五经》中娼妓是极其受到鄙视的一个群体,因为耶和华厌恶她们。在这里父亲的权利不是无限的,在耶和华所厌恶的方面,父亲的权利是不能施展的。为保护新娶妻的权利,妻之夫如果是应从军出征的,也可以因为要和妻子相处而延迟一年(申命24:5)[8]。

处于父权以及夫权下的女性很难看到其人格意志,她们有时甚至被当做财物来买卖或者掠夺,而在被认为是男性主宰的公共领域也很难看到她们身影。在婚姻中,她们没有权利决定自己的婚姻,在一夫多妻的习俗下,他们也不能得到完整的丈夫的爱,因为对于一个女性育后代是一个重要职责,所以她们的贞洁就十分被看重,稍有不慎就会被冠上不贞的头冠而接受极其严酷的惩罚,离婚时她们也很少有自主选择的权利,往往是被动接受的一方。虽然上述中,往往看到的是女性地位低下的一面,但是践行公平、正义原则的耶和华也给予了她们相当的保护,作为弱势的女性也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摩西五经》律法的尊重与保护。

[1]叶秋华.希伯来法论略——古代东方法律文化中的一枝奇葩[J].法学家,1999,(5):33-41.

[2]冯定雄.有关希伯来法的几个基本问题[J].中西法律传统,2004,(4):344-354.

[3]张天福.希伯来法系之研究[M].上海:大东书局,1946.

[4]李艳波.《旧约圣经》中女性形象的文化解读.[J].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28(3):55-58.

[5](英)塞西尔⋅罗斯.简明犹太民族史[M].黄福武,王丽丽,等.济南:山东大学出版社,1997.

[6](美)路易斯⋅亨利⋅摩尔根.古代社会(新译本)[M].杨东莼,马雍,马巨.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7.

[7](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M].梁治平.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出版社,1991.

[8]《摩西五经》内容来自:《圣经》[M].上海:中国基督教协会,中国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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