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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家庭农场经营规模标准的定量研究及实现路径

2015-07-24王军英

邢台学院学报 2015年3期
关键词:经营规模邢台市纯收入

王军英

(邢台学院,河北邢台 054001)

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快速发展和农村劳动力的大量转移,我国农业农村发展进入了新的阶段,面临的主要问题不再是农民收入问题,而是农业兼业化、农村空心化、农民老龄化,解决谁来种地、怎样种好地等一系列问题,这些问题解决亟需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家庭农场作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仅可以提升农业的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水平,还能够保留农户家庭经营的内核,在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同时,促进农民就业和农村繁荣。因而,在2014 年农业部下发了《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指导意见》,旨在全面推进家庭农场建设。

该指导意见提出家庭农场应“适度规模经营”,进而提出了“县以上农业部门可从当地实际出发,明确家庭农场认定标准”。根据该指导意见,河北省各市级政府纷纷出台了本地的家庭农场认定标准。然而,通过比较分析发现当前的家庭农场认定标准存在两大问题,一是农业条件接近的地区的认定标准存在较大差异,二是只规定了认定标准的下限,而没有上限,这与《意见》精神不符。因此,迫切需要针对邢台市农业实际,提出科学的标准确定理念,对本地家庭农场适度规模认定标准上下限进行重新测算确定。

基于上述考虑,本研究针对邢台市农业特征,提出家庭农场适度规模标准的确定理念,并利用调查数据测算出各行业的家庭农场认定标准的上下限。这一研究将为邢台市各县农业部门制定本地的家庭农场认定标准提供直接的政策参考,也对其他地区的规模标准确定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对于提高农业扶持政策的精准性和针对性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河北省家庭农场认定规模标准现状

在国家农业部下发《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指导意见》之后,河北省各市级政府和部分县级政府相继出台了本地的家庭农场发展措施和经营规模认定标准。基于可以获取的公开文件和消息,邢台市暂未制定家庭农场经营规模认定标准。

本文对河北省石家庄、保定、衡水①三市提出的经营规模认定标准进行汇总整理,通过对比分析三地的经营规模标准,可以初步得出当前河北省家庭农场经营规模标准的基本特点:

(1)基本涵盖了本地农业生产的主要行业。根据河北省2013 年公布的数据,2012 年农业总产值按产品占比排序分别是蔬菜(23.1%)、粮食(12.76%)、猪(11.24%)、牛羊(10.96%)、禽肉蛋(9.57%)、水果(8.4%)、水产品(3.34%)。比较三地的经营规模标准,除了保定奶牛养殖标准、衡水的水产养殖标准,各地的经营规模标准都基本涵盖了本地的农业主导产业。

(2)部分地区只有下限标准,没有上限标准。对比三市的经营规模标准,只有衡水市规定了家庭农场规模标准的上下限,石家庄和保定两市只规定了规模标准的下限,对上限没有要求,这与农业部《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指导意见》要求是不符的。《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指导意见》指出家庭农场要以家庭为主的适度规模经营,既不能太小,也不能太大,因此需要有上限标准。

(3)各地标准比较接近但又存在不一致。通过比较数据发现,三地标准的下限比较接近,尤其是蔬菜、肉羊等产业标准是相同的,都是50 亩和300 只。但是,在粮食、奶牛、肉鸡等产业规模标准相差较大,例如石家庄和衡水粮食种植规模下限标准是50 亩,而保定是200 亩,相差4 倍;肉鸡养殖规模下限标准保定是5000 只,石家庄则高达50000 只,相差10 倍。

二、家庭农场适度经营规模标准的确定思路

近年来,随着大量农村劳动力向工业、城市转移,农村居民家庭收入的主要来源包括家庭经营农业收入和非农就业的工资收入。而农业部《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家庭农场是“以农民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农业经营收入为主要收入来源。”这一要求意味着经营家庭农场的农户要完全放弃非农就业的工资收入,即家庭农场经营的机会成本是非农就业收入。基于这一点,我们可以推断只有在经营家庭农场收入大于等于非农就业收入时,农户才有可能完全放弃非农就业以经营家庭农场为主要收入来源。然而,当前农业现实是农民人均耕地面积较小,能够获取的农业收入有限,必须提高耕地经营规模才能够赶上非农就业收入水平。因此,本研究提出从机会成本角度入手,以非农就业收入作为家庭农场经营的最低收入标准要求,来测算经营规模标准的下限。

然而,家庭农场的经营规模不能无限制的扩大,不能“片面追求超大规模经营的倾向”,这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方面,当前农村地区人均耕地较小,家庭农场所需耕地需要从其他农户手中流转,随着家庭农场经营规模的扩大,将要求更多的农民离开土地从事非农就业,这在当前还有一定难度;另一方面,当经营家庭农场收入远高于非农就业收入时,又会吸引一部分也已非农就业转移出去的农户参与到家庭农场经营,这会增加土地流转市场的转入需求,引起土地租金的上涨,进而引起家庭农场经营收入的下降。

那么,家庭农场经营规模标准的上限应如何确立呢?《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指导意见》还提出了“家庭农场经营者主要是农民或其他长期从事农业生产的人员”,并且“收入水平能与当地城镇居民相当”。农业部提出这一要求的原因之一在于,若经营家庭农场收入高于当地城镇居民收入时,不仅可能吸引城镇居民到农村承包土地参与家庭农场经营,还会降低农村居民向城镇转移的积极性。因此本研究将城镇就业收入作为城镇居民从事家庭农场的机会成本,假定一旦家庭农场收入高于放弃城镇就业的机会成本,城镇居民将会参与家庭农场经营,那么就可以将城镇居民收入水平作为家庭农场经营的最高收入标准要求,来测算经营规模标准的上限。

综上所述,经营家庭农场收入应该不低于非农就业收入,不高于城镇居民收入,家庭农场经营规模应该满足这一要求。非农就业收入和城镇居民收入可以从统计数据获取,关键是如何建立家庭农场收入与经营规模间的数量关系。根据产业性质不同,种植业适度规模经营是以耕地面积衡量,养殖业是以畜禽数量衡量,因而需要分别建立家庭农场收入与经营规模的数量关系。

种植业家庭农场收入=亩均纯收入×耕地面积

养殖业家庭农场收入=单位产品纯收入×养殖数量

三、家庭农场适度经营规模标准的定量测算

(一)邢台市农村居民人均非农就业纯收入

农村居民家庭选择经营家庭农场需要完全放弃非农就业,不存在兼业现象,同样如果选择了非农就业也就完全放弃了农业经营,因此作为家庭农场经营机会成本的非农就业收入应该是那些全年完全从事非农就业农户的纯收入。通过对CHIP 调查数据分析,邢台市农村劳动力非农就业是省内就业为主,就业单位是以非正式部门的“其他经济单位”为主,因此本研究以河北省“其他经济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作为邢台市农村劳动力非农就业收入水平即家庭农场收入下限的衡量指标。2012 年河北省“其他经济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34113 元。

(二)城镇居民收入水平

在研究城镇居民收入时,学者们多使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来衡量城镇居民收入水平,这的确是一个非常恰当准确的衡量指标。然而,在本研究中,是以城镇居民收入水平作为其经营家庭农场的机会成本,人均可支配收入指标就有点不恰当了。既然是作为机会成本,就应该衡量有机会有能力从事经济活动的城镇居民,即应该核算从事经济活动的城镇居民从事经济活动的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从事经济活动收入主要包括工资性收入和经营性收入,假如其从事家庭农场经营需要放弃工资收入或经营收入,而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收入仍然可以保留。一般而言,若从事不同经济活动居民之间收入进行比较,工资收入要低于经营收入。因而,本研究以城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家庭农场收入的上限,一旦家庭农场经营收入高于城镇居民工资收入,城镇居民就有可能放弃城镇就业从事家庭农场经营。2012 年邢台市城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44696 元。

(三)单位种植面积或单位养殖纯收入

根据邢台市公布的统计数据,全市具有一定生产规模的农产品主要有小麦、玉米、棉花、蔬菜、苹果、猪牛羊、肉鸡、鸡蛋,因此本文将重点对上述产品的家庭农场规模标准进行确定。

表1 是邢台市主要农产品成本收益情况表。根据该表可以算出家庭农场经营成本收益情况,在计算过程中有两点需要说明:

(1)由于农户经营家庭农场不仅可以获得净利润还可以获得家庭用工折价,因此在计算纯收入时在生产成本中扣除了家庭用工折价,即纯收入等于净利润加上家庭用工折价。

(2)由于在家庭农场经营机会成本核算时是以一年为期,因此为保持核算口径一致性,在计算养殖业纯收入时,需要根据畜禽生长周期核算出全年纯收入,即全年纯收入=每头(只)纯收入X(365/平均饲养天数)。

根据表1 农产品成本收益数据,本文计算了小麦、玉米、蔬菜、水果、生猪、肉羊、肉牛、奶牛、肉鸡和蛋鸡的纯收入。其中,由于邢台市小麦和玉米是轮作种植,因此粮食型家庭农场经营纯收入应是小麦和玉米之和,即999.11 元;其余农产品的纯收入见表1。

表1 邢台市主要农产品生产的成本收益情况

(四)确定家庭农场经营规模标准

农业部《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指导意见》中提出:家庭农场经营应“以农民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农业经营收入为主要收入来源”。这就意味着家庭农场经营核算应以家庭为单位,对家庭内有效劳动力为核算主体,即家庭农场经营应该使家庭有效劳动力的平均收入在非农就业收入之上,城镇居民收入水平之下。

已知邢台市非农就业收入为34113 元,城镇居民收入水平为44696 元,2012 年邢台市农村居民家庭平均每户整半劳动力数量为2.67 人,则家庭农场经营收入的上下限分别是 91081.7 元和119338.3 元②。以经营收入上下限分别除以单位经营面积(或数量)纯收入,即可得到家庭农场经营规模的上下限值(见表2)。从表中可以明显看出两个特点:一是粮食、棉花等大田作物的耕地经营规模远大于园艺产品的耕地经营规模,例如棉花是91~120 亩,而蔬菜只有8~11 亩;二是养殖业中牲畜的养殖规模要远小于禽蛋的规模数量,完全符合农业生产规律。

表2 各类产业家庭农场经营规模标准(亩、头、只)

四、家庭农场适度规模经营的实现路径

家庭农场经营规模标准制定比较容易,但是现实中要想满足这一标准还需要突破一些障碍,主要是土地、资金、劳动力以及机械化生产障碍,需要政府从土地流转、融资支持、社会化服务等方面出台相应扶持政策。

1.土地流转方面,上文结果表明,种植业家庭农场的规模标准所需土地数量远远超过了当前农民家庭所拥有土地数量,因此开展家庭农场经营就需要土地经营规模数量上的扩大。需要政府健全土地流转服务体系,为流转双方提供指导帮助。同时应引导和鼓励家庭农场经营者通过实物计租货币结算、租金动态调整、土地经营权入股保底分红等利益分配方式,稳定土地流转关系。

2.融资支持方面,家庭农场经营规模扩大以后,前期生产资料、原材料等生产投入成本剧增,一般农民家庭是对这种短期大额资金负担能力较弱,融资贷款需求较大。因此,需要政府有关部门推动落实财政补贴、税收优惠、信贷支持、抵押担保、农业保险、设施用地等相关政策,帮助解决家庭农场发展中遇到的资金困难和问题。

3.社会化服务方面,一方面农业生产具有较强的季节性特征,平时用工数量有限,但是在收、种等环节在短期内需要大量用工;另一方面,农业生产需要机械设备,尤其是大型农机的投资较大,一般家庭农场无力承担,也需要社会化服务组织以租赁、代作业等方式提供生产服务。因此引导和鼓励各类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开展面向家庭农场的代耕代种代收、病虫害统防统治、肥料统配统施、集中育苗育秧、灌溉排水、贮藏保鲜等经营性社会化服务。

注释:

①河北省其他地级市关于家庭农场规模标准的政策文件暂时无法公开获取,抑或尚未出台相关文件.

②下限91081.7=2.67X34113;上限119338.3=2.67X44696.

[1]高强,刘同山,孔祥智.家庭农场的制度解析:特征、发生机制与效应[J]经济学家. 2013(6):13-20.

[2]国家统计局.全国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R].2013.

[3]纪志耿,黄婧.拥有什么条件才能成为家庭农场主[J].农村经济,2014,(6):3-7.

[4]农业部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指导意见[R].

[5]钱贵霞,李宁辉.粮食主产区农户最优生产经营规模分析[J].统计研究,2004,(10):40-43.

[6]钱贵霞,李宁辉.不同粮食生产经营规模农户效益分析[J].农业技术经济,2005,(4):60-63.

[7]苏昕,王可山,张淑敏.我国家庭农场发展及其规模探讨——基于资源禀赋视角[J].农业经济问题,2014,(5):8-13.

[8]王征兵.机会成本下的水稻合理种植规模研究[J].农村经济,2011,(3):9-11.

[9]许庆,尹荣梁.中国农地适度规模经营问题研究综述[J].中国土地科学,2010,(4):75-80.

[10]朱启臻,胡鹏辉,许汉泽.论家庭农场:优势、条件与规模[J].农业经济问题,2014,(7):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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