析中国对美出口产品质量与美国对华反倾销起诉之间的关系
2015-07-16蒋冬英赵曙东
蒋冬英+赵曙东
摘 要 本文基于HS6产品分类方法,选取单位比较价格作为出口产品质量的代理变量,采用面板logit模型,分析中国对美出口产品质量与美国对华反倾销起诉之间的关系。实证结果表明,在低价竞争部门中,美国对中国产品的反倾销概率随着其质量的提升而加大。对此,本文认为,质量较高且廉价的出口产品通常具有较高的市场竞争力,因而加大了对进口国同类商品的生产和销售的压力。反倾销作为一种贸易保护手段,易成为使用国排除或减少来自国外产品质量竞争的方式,进口国企业倾向于寻求反倾销等贸易保护手段以保护国内市场。
关键词 产品质量 单位比较价格 反倾销 logit模型
一、 问题的提出及文献综述
自2001年加入WTO以来,中国一直是全球遭遇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据WTO数据显示,仅2013年,全球范围内反倾销诉讼共计407宗,其中中国遭受反倾销调查71起,连续18年成为遭遇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根据Bown(2014),美国作为对华进行反倾销起诉的主要国家之一,自1980年美国对从中国进口的薄荷醇进行反倾销调查以来,截止至2012年11月底,美国对中国出口产品的起诉案例高达168起,占其对外反倾销总数的13.94%。中国加入WTO以后,美国对华反倾销案例不降反升,2002年至2012年,美国对华反倾销起诉案例达82起。其中,涉案HS6分位产品共计174件。自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爆发以来, 2008年至2012年,美国对华反倾销起诉共37起,占同期美国对外反倾销案例总数的3190%。
针对反倾销的成因,国内外学者进行了大量研究。反倾销作为贸易保护的方式之一,国际和国内经济形势低迷、国内生产总值下降、失业率增加会增加一国对外实施反倾销等贸易保护措施的概率(Bown & Crowley,2013)。2008年,据WTO数据显示,全球发起的反倾销调查高达208起,增长了28%,其中中国遭到的反倾销调查共73起,占全球31%。但是,仅从国际国内宏观经济形势出发,并不能解释中国作为最大受害国的全部成因。Aggarwal(2004)认为,除国内经济不景气因素外,当一国出现大量贸易逆差和进口激增时,会刺激该国针对逆差和进口来源国实行反倾销调查。中国作为世界第一大出口国和第一大贸易顺差国,因此成为最大的反倾销调查受害国。报复性反倾销行为也是一国实行对外反倾销的主要宏观动机之一(Blonigen & Bown,2003; AGGARWAL,2004)。随着贸易规模的扩大、实行对外反倾销的成本下降和预期收益的提高,中国对外反倾销不断增加。根据WTO数据显示,自1998年首次实行对外反倾销调查以来,截止至2013年6月,中国对外反倾销立案达208起,其中2008年和2009年分别为14、17起。不断增加的中国对外反倾销调查也会导致外国报复行为。在中国面临的贸易摩擦问题方面,中美贸易摩擦是典型代表。在中美贸易摩擦中,美国是针对中国实行反倾销立案调查的主要起诉国。谢建国(2006)针对美国对华实行反倾销的经济、政治和制度因素进行了实证分析,认为经济与产业保护依旧是最主要的经济因素,中美之间的政治联系和WTO的制度变迁具有显著性影响。这证明了反倾销并不单纯是一种经济行为,在特定时期,它也是一国政府实现其政治目标的手段之一。
从行业层面和企业层面分析,唐宇(2004)认为,中国出口企业欠缺敏锐、通畅的信息捕捉分析和传递系统,并且普遍存在着“搭便车”行为,使得其在反倾销案件中应诉率和胜诉率都偏低,最终导致国外针对中国企业的反倾销调查成本偏低且收益高。沈国兵(2012,2008)基于10分位贸易品进行统计分析,认为中国对美出口产品的显性比较优势不是中国产品招致美国反倾销的必要条件,也不是中国产品招致美国反倾销的必要条件,中国对美出口产品的大量顺差以及产业内贸易程度较低才是中国产品招致美国反倾销的主要原因。
从以上分析可知,针对中国成为美国最大反倾销受害国的成因,已有的学者的研究集中在宏观和中观层面,这并不能比较完整地解释美国对华进行反倾销调查的产品选择机制。少数具体到中国遭受反倾销调查的特定产品的研究,也很少从产品质量视角分析美国对华反倾销的成因。因此,本文基于产品质量视角,分析中国出口产品质量的提升,是否直接导致了美国对华反倾销起诉,提高出口产品质量是否能够缓解我国遭遇的贸易摩擦。希望藉此能够深化美国对华反倾销产品选择机制的认识,避免认识上的偏差。
本文从遭遇反倾销调查产品的数据特征视角出发,以单位比较价格作为出口产品质量的代理变量,选取了2002至2012年的美国对华反倾销涉案产品为研究样本,运用logit模型进行实证分析。本文的结构如下:第二部分从统计数据出发,分析美国对华反倾销的产品特征;第三部分对变量的选取、模型的设定和数据进行详细的说明;第四部分是实证结果的展示及其分析;第五部分做简要的总结并得出相应的启示。
二、 涉案产品的数据分析
美国对华反倾销最早开始于1980年,其对从中国进口的薄荷醇进行反倾销调查以来,截止至2014年,已有35年历史。由表1数据可知,反倾销起诉案件总数并没有呈稳定上升的态势而是呈波动状。其峰值主要集中在两个时间区域,即中国入世前后的1999年至2003年,美国在这段时间对华反倾销起诉案件高达41件,其中最终采取终裁措施的共有32件;金融危机爆发前后也是美国对华反倾销集中爆发期,仅2007年至2009年三年,共有35例,占近10年来美国对华反倾销起诉案例总数的一半以上。2009年至2010年,美国对华反倾销进入一个相对下降期,但是近三年数据显示,近期美国对华反倾销案件数又呈上升趋势。
本表涉及到HS6分位产品转为
从遭受反倾销产品的行业分布来看,主要集中分布在纸浆、纸、纸板、工业用化学制剂及钢铁行业、装配金属产品等领域。根据表2可知,以HS6分位编码为标准划分,2002-2012年,共有174种产品遭到反倾销起诉,其中29种产品分布在钢铁行业,占涉案产品总数的16.67%。其次,纸及纸浆制品也是美国对华反倾销的重点对象,涉案产品中共有22件产品分布在该行业,占涉案产品总数的12.64%。除此之外,工业用化学制剂行业、装配及金属产品也是涉案产品的主要分布行业。
为衡量产品的质量差异,本文构建单位比较价格这一指数,具体可分为三个步骤:首先计算中国对美出口产品的单位价值,即:
unitvaluei=TViTQi
其中unitvalue表示出口商品i的单位价值,TV表示商品i的出口总值,TQ则表示该商品的出口数量。
然后计算美国的进口商品的平均单位价值,即:
averunvaluei=importvalueiimportquan tityi
其中,averunvalue表示i商品的进口单位价值,importvalue表示该商品的进口总值,importquantity表示该商品的总进口数量。
最后计算单位比较价格:
reunvaluei=unitvalueiaverunvaluei
上式中,reunvalue用以表示商品的单位比较价格,通过中国对美的出口商品i的单位价值(unitvalue)与美国进口该商品的平均单位价值(averunvalue)的比值计算可得。
从产品差异化角度出发,单位比较价格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国出口产品质量的高低,其数值越高,则其质量越高。基于异质性企业的研究认为,保护性贸易政策的实施是进口国内出口企业和非出口企业利益集团之间动态博弈的结果(杨培强,张兴泉,2014)。非出口企业面临着来自国外高质量同类产品的竞争,倾向于反倾销等贸易保护措施,以保护本集团的利益。
三、 变量的选取、模型的设定与数据说明
本文以产品质量为解释变量,美国对华反倾销起诉为被解释变量,从产品层面上进行分析产品质量的提升能否缓解中美贸易摩擦。
(一) 变量的选取
1. 被解释变量。一般而言,反倾销主要包括三个阶段:企业提出反倾销申请;政府部门进行反倾销情况调查;政府部门进行损害调查。具体到美国,可将其反倾销决策分为两阶段,首先由企业提出申诉,一旦申诉立案,美国商务部(USDOC)需要调查来自于提名国的公司是否有倾销行为;同时,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需要判断国内相关行业是否遭到实质性损害或者有潜在损害,并且该损害是否与提名国的出口行为有关。就美国目前的反倾销政策而言,反倾销起诉成功的概率极高。这主要是由于商务部在调查过程中偏向于裁定倾销,并且损害调查仅考虑低价进口品对国内生产者的损害而忽略国家尤其是消费者从低价进口商品中获得的收益(普格尔,2014)。因此本文以中国对美出口的HS6分位产品是否遭到反倾销起诉作为被解释变量:未遭受反倾销起诉时取值为0,遭到反倾销起诉时取值为1。考虑到2001年11月10日中国才正式成为世贸组织会员,因此本文以2002-2012年为样本期间,以美国对华反倾销涉案产品为研究样本进行分析。
2. 解释变量。本文选取产品质量为解释变量。但是,由于产品质量具有不可观测性,目前,尚未形成统一的衡量指标。根据已有的文献研究,学者主要选取两种代理变量:产品的技术复杂度;产品的出口单位价值。李坤望、王有鑫(2013)认为较高的单位价值说明了消费者对该产品具有较高的支付意愿,这主要是因为该种产品具有较高的质量水平。但是本文认为,出口单位价值的绝对值只能衡量一国出口产品价格的高低,而出口商品单位价值的提高既可能来源于通货膨胀,也可能受到进口国对该商品市场需求的变换。因此,为解决这一问题,本文采用前文构建的单位比较价格这一指标,作为中国出口商品质量的代理变量。
美国市场上同类商品中国相对于其他出口国的价格。当该指标的值大于1时,则说明美国市场对中国出口品的支付意愿高于其他同类出口品的平均水平,这反映了中国出口产品在美国的市场竞争力,从而较为准确地反映中国出口产品的质量水平。该值越大,表示美国市场对来自于中国出口商的产品的支付意愿越高,中国出口产品的质量水平越高。
3. 控制变量。世界贸易组织的《反倾销协议》规定,一国实行反倾销措施的三个条件分别为:确定倾销事实;确定对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和实质损害的威胁;确定倾销和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商品的出口总额及其出口量成为进口国反倾销选择的主要衡量指标。一般而言,若某一商品集中对某一市场进行大量出口,在进口国需求一定的条件下,贸易对进口国的相关行业造成较大冲击,从而引起进口国的反倾销调查。根据以上分析,可作出以下假设:(1)一定时期内,单项产品出口总额越高,易引起出口竞争市场同类厂商的反倾销起诉行为,即二者呈正向相关关系;(2)出口产品的数量越多,则该产品越容易成为反倾销调查的目标。值得注意的是,由于不同的产品具有不同的数量度量单位,因此不同单位产品的数量具有不可比较性,为避免这一问题,本文用中国对美出口数量与美国从世界进口该类产品总数量的比值衡量,即以数量衡量的中国对美出口的市场占有率代替;(3)国内经济不景气如国民生产总值的下降也是影响一国采取反倾销措施的重要因素。美国国民生产总值增长率越低,则其越倾向于采取反倾销措施以保护国内市场,二者呈反向相关关系。(4)美国国内失业率越高,则其采取反倾销措施的概率越高,二者呈现正向相关关系。除此以外,实际汇率变化也是影响一国做出反倾销起诉的重要宏观因素(Feinberg,1989),因此做出假设五:起诉国的货币升值,进口部门的收益增加,降低了其进行反倾销起诉的积极性,二者呈反向相关关系。
(二) 模型的设定
根据以上分析,将中国对美出口的HS6分位产品是否遭到反倾销起诉作为被解释变量,以出口商品的单位比较价格作为解释变量,加入出口总值、出口数量占比、美国的经济增长率、失业率和实际有效汇率作为控制变量。鉴于因变量只有两种选择,可以选择构建二元选择模型(Binary Choice Model)当AD*it=1时表示遭到反倾销起诉,AD*it=0表示未遭受反倾销起诉。同时考虑到反倾销案例中,倾销的损害往往在起诉前的3年已经产生,因此本文选取解释变量的一阶滞后项。具体的估计模型如下式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