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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与商业银行的合作与竞争

2015-07-14郭瑞云

时代金融 2015年17期
关键词:P2P网贷平台第三方支付互联网金融

【摘要】互联网金融在国内发展迅速,并以其门槛低、便利性和普惠性等特征给传统的以商业银行为主的传统金融机构带来了较大的冲击。倒逼商业银行“触网”。为应对互联网金融企业的竞争,商业银行开始利用互联网技术开拓新产品,新客户,提高效率,降低成本。随着互联网企业的金融化和以商业银行为代表的金融企业的互联网化,双方只有实现优势互补,通过合作才能实现双赢。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 第三方支付 P2P网贷平台 金融互联网

2013年以来,我国以第三方支付、P2P网贷和众筹融资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异军突起,互联网非金融机构以其方便、快捷、创新的产品和对于投融资者较低的门槛吸引大量的客户。互联网金融的出现从某种程度上冲击了以商业银行为代表的传统金融模式,如余额宝的出现导致了部分银行储蓄的搬家,阿里小贷抢走了部分银行的贷款客户,那么商业银行该如何应对互联网金融的挑战呢?本文通过分析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给商业银行带来的挑战和冲击,来阐述互联网金融企业和商业银行如何通过合作与竞争进行优势互补,实现双赢。

一、互联网金融的含义和特征

“互联网金融”的概念,最早是由谢平提出的。谢平认为,互联网金融模式既不同于传统银行的间接融资模式,也不同于资本市场的直接融资模式,而是全新的第三种金融模式。但目前学术界对互联网金融并没有一个统一的界定。我们可以从广义和狭义两个方面来理解:狭义上互联网金融可以理解为互联网非金融企业借助于互联网技术和移动通信技术实现支付、融资、金融产品销售的新的金融服务模式。广义上互联网金融还包括金融的互联网化,即传统的金融机构将原有的业务延伸到互联网上。本文中采用的是互联网金融狭义的概念,即互联网科技企业作为非金融机构从事的互联网金融业务。目前互联网金融的主要模式有第三方支付、P2P网络贷款和众筹融资等。

与传统金融机构如商业银行相比,互联网金融具有门槛低,便利性、普惠性等特征。

(一)门槛低

我国传统的金融机构如商业银行,其进入需要有很高的准入门槛,需要经过监管部门的批准。而互联网金融企业通过互联网从事金融业务门槛很低,因为相关的监管制度还未建立,因此互联网金融行业迅速壮大。2011年,中国人民银行开始对第三方支付平台发放牌照,而对于P2P网贷平台及众筹融资等尚未有相应的监管条例。互联网金融行业进入门槛低,一方面使得互联网金融企业在业务模式上不断创新,打破了传统金融行业在一些业务方面的垄断局面,当然也集聚了一定的风险。

(二)便利性

互联网金融利用互联网技术,通过网上平台为客户提供服务,客户不需要到银行网点就能获得各种信息,办理包括支付、转账、投融资、购买金融产品等各类业务。尤其是移动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人们通过手机、微信就可以购物、支付、投资,打破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给客户带来了极大的便利。

(三)普惠性

与商业银行相比,通过互联网金融进行融资具有“普惠性”。商业银行在融资客户的选择方面,往往倾向于国有、大型企业,VIP客户等,而“三农”、小微企业,普通百姓则难于从商业银行取得贷款。但是互联网金融则以其低门槛、个性化的金融服务,尽量的满足了众多小微企业和普通大众的需求。

二、互联网金融给商业银行带来的冲击

互联网金融的出现和快速发展,从根本上改变了商业银行的生存业态,加剧了金融行业内部的竞争,给商业银行带来了很大的冲击。商业银行作为我国传统金融体系的主要代表,其进入具有较高的门槛,因而商业银行在一定程度上处于金融市场中的垄断地位。长期以来,较大的存贷利差和政府的隐性担保使得商业银行的生存环境比较宽松。而随着互联网金融带来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模式的创新,以及与商业银行相比,互联网非金融机构利用互联网在交易成本,融资效率、融资渠道、数据信息等方面具有的优势,大大影响并冲击了商业银行原有的运营模式,抢占了其市场份额。

(一)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出现替代了商业银行的支付功能

支付功能是商业银行作为金融中介最基本的功能,很多客户将资金存入银行的目的不是为了获得利息,而是为了支付、转账结算的方便。而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支付宝、余额宝、财付通等第三方支付平台迅速发展起来,消费者通过电脑或手机等移动设备可以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实现比商业银行网上银行更快捷且成本更低的服务。根据艾瑞咨询的统计:2014年全年,我国互联网第三方支付平台累计交易额为8万亿,比上一年增加了50.3%。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中的第三方支付平台业务属于发展相对成熟的业务。截止2014年7月,已经有269家机构获得了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许可证。第三方支付行业的发展,给商业银行带来了极大的冲击。支付业务从传统的商业银行转移到了第三方支付机构改变了原来商业银行的作为唯一的资金支付中介的垄断状态,弱化了商业银行作为金融中介的功能。同时,以支付中介为媒介,第三方支付机构可以吸收客户网上购物支付的保证金,从而使得部分资金从银行转移到第三方支付平台,大量的分流了银行低成本的活期存款。随着互联网电子商务的涵盖范围越来越广,银行的部分中间业务也转移到了第三方支付机构,如缴纳水电煤气费、转账汇款、缴纳手机费以及网上购票等业务,也相应的削弱了银行的中间业务收入。2015年4月22日,中国政府网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实施银行卡清算机构准入管理的决定》,从2015年6月1日,符合要求的机构可申请“银行卡清算业务许可证”,在中国境内从事银行卡清算。这为我国如支付宝等几个大型,成立较早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又提供了新的市场空间。

(二)P2P网贷的出现抢占了银行的贷款份额

P2P网贷是目前互联网金融融资的最主要模式。根据网贷之家的统计:截止2015年3月末,我国P2P网贷平台的数量已经达到了1728家。2014年全年P2P网贷平台的累计成交量为2528.17亿元,到了2015年,仅1-3月平台的成交量就已经达到1185.56亿元,占2014年全年成交量的46.89%。传统的商业银行的融资手续繁杂,交易成本高,时间长。而与其相比,P2P网络贷款平台具有资金准入门槛低,借款手续简便、交易成本低和借款效率高等优势,给小微企业和个人客户提供了极大的投资和融资便利。近年来,由于商业银行之间的激烈竞争,很多商业银行已经逐步将其信贷业务市场扩展到小微企业客户和个人客户,而这部分客户也是未来商业银行必须拓展的客户。随着我国存贷款利率的完全放开,大型优质企业客户的存贷款利差将愈来愈小,而小微企业客户存在风险高,收益也高的特征,对于商业银行来说,这部分客户对于商业银行未来的盈利性具有重要的意义。但随着互联网金融中P2P网贷模式的出现,给银行未来开发这部分客户带来了非常大的影响。

(三)网络理财产品的出现冲击了银行的存款业务及理财产品市场

2013年,余额宝的推出对商业银行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余额宝可以说是网络理财产品成功的标志性事件。余额宝是支付宝与天弘基金共同推出的货币基金产品,它的特点是无起点投资金额的限制,随时支取,流动性强,收益率比银行活期存款高。余额宝及类似网络理财产品大量分流了银行的存款资金,一方面冲击了商业银行的存款业务,另一方面也给商业银行起点金额较高,流动性较差的理财产品市场带来了不利影响。大量的原银行客户将其资金转移到余额宝和类似互联网金融产品。据统计,到2013年底,余额宝的客户数量突破4300万,累计吸纳资金规模达到了1853亿元。

三、互联网金融与商业银行的双赢

(一)互联网金融对商业银行的有利影响

互联网金融的迅猛发展,在冲击了商业银行传统业务模式的同时,也给商业银行带来了创新的动力,促进了金融机构的互联网化。商业银行利用原有的客户资源,从方便客户、降低成本的角度,将原有的业务延伸至互联网,使得商业银行获得了大量新的客户,也开发出新的金融运作模式。

互联网金融带来了金融普惠使得商业银行意识到小微企业客户以及个人客户的重要性,促使银行开始转变观念,改变其客户定位。目前我国贷款利率已经完全市场化,商业银行为了拓展市场,已经越来越重视小微企业及个人客户。互联网金融P2P模式的运作方式,成为了银行新的借鉴模式。许多商业银行也建立起了自己的网络贷款平台。如广发银行、招商银行、平安银行等都建立起了自己的网络贷款平台。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还给商业银行的发展带来了可以应用于金融领域的互联网技术。包括新支付技术、云计算、社交网络、大数据、移动技术等。利用这些技术,商业银行可以进行多方面的模式创新和价值创新。促使商业银行越来越与各行各业不同经济主体的经济活动紧密相连。

(二)商业银行应对互联网金融挑战的举措

为应对互联网金融行业迅速发展带来的冲击,许多商业银行加入了金融互联网的大军中。商业银行开始建立起包括自助银行、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等互联网服务体系。如建行于2012年推出了线上的“善融商务”,实质上类似于电商平台,同时对平台内的企业及消费者开展小额贷款。民生银行推出的直销银行,通过网站,手机APP以及微信等渠道,提供包括随心存、如意宝、定活保等金融服务。民生银行建设了一套全新的纯线上银行系统,以实现通过科技手段拜托时间,空间的限制,客户可以完全实现网上开户,销户,存,贷款,理财等服务,民生银行通过其直销银行拓展了一批网上的新客户群。到2014年底,民生直销银行的客户数量已经多达145万人,整体金融资产达到236亿元,远超过市场预期的水平。③平安银行为应对互联网金融的商业变革,专门成立了网络金融事业部,来推动银行业务的互联网化。平安银行建立了有特色的“橙e网”,可以定义为是“供应链金融+互联网金融”的整合服务平台,可以为企业构建起电商网络生态系统。如与海尔电器日日顺平台推出的“采购自由贷”等。

(三)商业银行与互联网金融科技企业的合作

在互联网企业金融化与金融企业的互联网化的趋势下,金融企业与互联网科技企业只有通过互相合作,优势互补,才能实现双赢。首先,商业银行应该加强与互联网科技企业在技术上的合作。与商业银行相比,互联网科技企业具有互联网技术上的优势,而商业银行则是个信息需求量非常大的企业,因而通过与互联网科技企业在技术方面的合作,建立其适合自己的信息系统,是商业银行实现金融互联网化的重要环节。如支付宝,阿里小贷的发展壮大都是依赖于其电商平台,互联网金融企业拥有大量的网络客户信息,商业银行应该加强与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信息共享合作,通过利用大数据来对小微企业和个人客户的信用状况做出评价,降低银行的交易成本。目前P2P网贷模式中,在风险管理方面,大多采用与银行相同的对借款客户进行线下审查的方式,在这方面,商业银行具有比互联网金融企业经验更丰富的优势,因此,商业银行应该与互联网科技企业合作,结合互联网科技企业信息管理的优势和小微贷款的经验与商业银行资本雄厚和风险管理经验丰富的优势,打造出真正能够实现普惠金融的小微企业和个人客户的网络贷款平台。

总之,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虽然对传统商业银行造成了一定的不利影响,但尚不足以颠覆商业银行在整个金融体系当中的地位。但是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倒逼商业银行触网,通过金融互联网实现金融产品与金融模式的创新。因此商业银行应该通过与互联网科技企业的合作,取长补短,实现双赢。

参考文献

[1]谢平,邹传伟.互联网金融模式研究[J].金融研究,2012(12):11-22.

[2]网贷之家.网址:http://shuju.wangdaizhijia.com/

[3]牛新庄.对互联网金融产品创新的思考[J].银行家,2015(3).

作者简介:郭瑞云,女,厦门大学经济研究所硕士毕业,现任辽宁金融职业学院金融系,讲师,主攻金融管理与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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