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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出台《自然灾害救助办法》

2015-07-05

中国民政 2015年10期
关键词:民政部门意向人民政府

费 曼

安徽省出台《自然灾害救助办法》

费 曼

近日,安徽省以政府令形式公布了《安徽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60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这是安徽省第一部全面系统规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的政府规章,也是继云南、江西、贵州之后,全国第四个省份出台与国务院《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相配套的地方性规章。《办法》共34条,从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体制机制、救助准备、应急救助、灾后救助和救灾款物监督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

《办法》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办法》提出巨灾保险制度,要求按照市场主导、政策引导的原则,建立巨灾保险等自然灾害保险制度;鼓励、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自然灾害保险,增强抵御自然灾害风险的能力。《办法》提出,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制定全省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规划和储备库规划,并组织实施;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与企业签订协议,由企业代为储备自然灾害救助物资。

《办法》明确,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立专职或者兼职自然灾害信息员,负责协助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收集、报告自然灾害灾情信息等工作;水利、国土资源、气象、地震、农业、林业等部门,应当及时将自然灾害预警信息报告本级减灾救灾委员会;减灾救灾委员会应当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启动自然灾害救助预警响应,采取向社会发布规避自然灾害风险的警告,宣传避险常识和技能、提示公众做好自救互救准备等措施。

《办法》提出,自然灾害发生并达到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启动条件的,减灾救灾委员会应当启动或者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采取紧急调拨、运输自然灾害救助应急资金和物资,为需要救助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所需的食品、饮用水、衣被、临时住所等措施。在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期间,减灾救灾委员会可以紧急征用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急需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场地;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办法》明确,自然灾害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居民住房损毁程度、受灾人员经济条件等情况,给予恢复重建住房的居民适当资金和物资补助。《办法》提出,自然灾害受灾地区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10月底前,统计当年冬季和次年春季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统计、评估受灾人员粮食、饮用水、衣被、医疗等基本生活需求,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关于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明确,政府提供的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物资,社会组织和个人向政府捐赠的无指定意向的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物资,由民政部门统一调拨、分配、组织发放;社会组织和个人向政府捐赠的有指定意向的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物资,由民政部门按照捐赠人的意向分配、组织发放;红十字会、慈善会、公募基金会等社会组织接受的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的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物资,有指定意向的,按照捐赠人的意向分配、发放;无指定意向的,按照有关规定用于自然灾害救助。《办法》还明确了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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