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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权与名誉权、名誉权与肖像权的辨识

2015-06-16陈洪郡张娟

关键词:姓名权肖像权有权

陈洪郡+张娟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依照法律,人格尊严权包括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和隐私权等。在教学实践中,不少学生对公民的姓名权与名誉权、名誉权与肖像权经常区分不开,辨识不清,如以下两道单选题。

例1   张某和邻居王某因生活小事发生过几次争吵,关系一直不融洽。今年王某家养了一只宠物狗,王某给狗取的名字和张某的名字读音十分相似。每当王某叫自家宠物狗的名字时,张某就有一种被侮辱的感觉,小区的其他邻居也以此和张某开玩笑。请问张某的(    )权利受到了侵犯。

A.姓名权    B.名誉权    C.荣誉权   D.隐私权

正确答案是B,但不少同学错选为A。

例2   小李同学的照片被人上传至网络,还配有不雅文字说明,使小李同学的名声受到了不好影响。小李同学的(    )权利受到了侵犯。

A.荣誉权        B.姓名权

C.肖像权        D.人格尊严权

正确答案是D,是人格尊严权中的名誉权受到了侵犯,但不少同学错选为C。

发生上述错误的主要原因是学生对姓名权与名誉权、名誉权与肖像权的法律规定及其区别等缺乏正确认知。其相关内容现简要介绍如下。

一、姓名权与名誉权

姓名是人类为区分不同个体而设定的特定名称符号,是通过语言文字区别个体差异的标识。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自己的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和假冒。”可见,姓名权包括以下三方面的内容:(一)自我命名权。即公民有决定自己姓名的权利。日常生活中,公民的姓名通常是其出生后由父母或其他近亲属确定,或由他们委托他人确定。这不是对自我命名权的否定,而是父母或其他命名人实施亲权或代理亲权的行为。(二)使用姓名权。即公民对自己的姓名享有专有使用权。任何人不得非法使用他人的姓名,公民有权依法转让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并获取一定的经济利益。(三)变更姓名权。即公民有依法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利。公民成年后,可根据自身需要,通过姓名变更手续,依法变更和确定自己的姓名,任何人不得非法干涉。

与上述法律规定相对应,姓名权侵权行为有以下特征:(一)干涉他人决定、使用和变更自己的姓名。这主要分两种情况:一是某人与他人同名,强迫他人不得继续使用与其相同的姓名,或强迫他人改为与其不同的姓名;二是派出所户籍管理人员工作作风懒惰,以各种非法理由阻碍公民依法变更自己的姓名。(二)盗用他人姓名。即未经他人同意,擅自以他人名义实施某种活动,以抬高自己身价或谋取不正当利益。(三)假冒他人姓名。即使用他人姓名,冒充他人活动,以谋取不正当利益。应当指出的是,盗用他人姓名和假冒他人姓名是有区别的。盗用他人姓名主要是盗取和使用他人姓名,但不强说自己就是姓名者本人,如盗用者说自己是某人的亲戚;假冒他人姓名则是冒名顶替,强说自己就是姓名者本人,如冒用者说自己是某单位的工作人员。

名誉是社会成员对特定公民的品德、才干、信誉等方面的客观社会评价。名誉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应受社会客观评价和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可见,名誉权应包含以下两方面内容:(一)名誉利益支配权,即公民有权利用自己的名誉获得更多的利益,有权处分其利用名誉获得的利益。(二)名誉维护权,即公民有权维护自己的名誉免遭非法侵害,有权在自己名誉遭受非法侵害时依法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需要注意的是,公民的名誉权不仅存在于有生之年,而且延续至死亡之后,虽然死亡公民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已经终止,但基于对死亡亲属感情的尊重和对良好社会风尚的维护,死亡公民的名誉权仍受法律保护。

与上述法律规定相对应,名誉权侵权行为有以下特征:(一)名誉权的被侵权人是特定的人,即被侵权人通常是指名道姓的特定人,但如果所指定的对象是特定环境、特定条件下的具体人,熟人一看就懂、一听就知是某人,即使没有指名道姓,同样也构成名誉权侵权。(二)名誉权的侵权人在主观方面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即不论是故意还是过失,只要侵权人有过错,客观上造成了对他人名誉权的侵犯,就应承担侵犯名誉权的法律责任。(三)名誉权侵权人在客观方面具有非法侵犯他人名誉权的事实。即侵权人实施了法律所禁止的侮辱、诽谤等有损他人人格、名誉的行为,给被侵权人带来了名誉方面的损害。违反法律规定,发表有损他人人格和名誉的言论,尽管涉及的事是否真实,也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犯。

由此可见,姓名权与名誉权是既有严格区别、又有密切联系的一对法律范畴。它们的区别主要有:(一)姓名权的主体是自然人,法人不享有姓名权;而名誉权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二)姓名权的客体是姓名,是自然人对自己姓名的专有权,姓名只能为姓名权人所享有、支配和使用;而名誉权的客体是名誉,是一种名誉利益,不为名誉权人所独享、支配和使用,他人也能享有、支配和使用名誉权人的名誉,并与之进行相关法律活动。(三)姓名权是绝对权、对世权,除姓名权人外,其他任何人都是义务主体,都负有不得侵害其姓名权的义务;而名誉权是相对权、对人权,名誉权人和他人一样,都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在享有自己名誉权的同时,又负有不侵害他人名誉权的义务。它们的联系主要体现在两者在一定条件下相互关联。有些侵犯姓名权的行为,同时也构成名誉权侵权。一种行为同时侵犯姓名权与名誉权,属于侵权竞合。根据竞合理论,被侵权人不能以两项权利同时受到侵犯为由提出两个保护请求,而应采取吸收原则,为获取更多保护和赔偿,就其中一项权利受到侵犯请求法律保护。endprint

教学实践中,对姓名权与名誉权的辨识,有些行为表面上具有姓名权侵权的某些特征,但并不一定就是侵犯姓名权。究竟是侵犯姓名权还是名誉权,应结合侵权行为的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进行综合辨识。如果侵权行为在客观方面属于干涉、盗用、假冒他人姓名,在主观方面是为了达到和实现自己的非法目的,就属于姓名权侵权;如果侵权行为在客观方面不属于盗用、假冒他人姓名,而是侮辱性地使用他人姓名,在主观方面是为了损害他人的名誉,或客观上造成了他人名誉受损的后果,就不是对姓名权的侵犯,而是对名誉权的侵犯。例1中,王某把宠物狗的名字恶意称呼成与张某姓名相似,主观上明显具有损害张某名誉的故意为之,所以王某侵犯的不是张某的姓名权,而是名誉权。

二、名誉权与肖像权

肖像是通过照相、录像、绘画、雕刻等方式,再现出来的自然人的真实形象。肖像权是公民对自己的肖像所享有的不可侵犯的专有权利。《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可见,肖像权包括以下三方面内容:(一)肖像制作专有权。即肖像权人有权决定自我制作肖像或由他人制作自己的肖像;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自己同意擅自制作自己的肖像。(二)肖像使用专有权。即肖像一旦制作出来,便独立于世,可以为人们支配和利用,但享有使用专有权的只能是肖像权人。肖像权人有权以任何方式使用自己的肖像,并通过使用取得精神满足和财产利益;有权允许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并从中获得报酬;有权禁止他人非法使用自己的肖像。(三)肖像利益维护权。肖像利益是公民专有的人格利益。肖像权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制作自己的肖像;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使用自己的肖像;有权禁止他人对自己的肖像进行毁损、玷污、丑化和歪曲。

根据法律规定,肖像权侵权行为有以下构成要件:(一)有损害事实的发生。即肖像权受到侵犯后,肖像权人就其肖像获得利益的可能性减少,如带来职务地位受损、经济收入降低、精神负担加重等不应有的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二)侵权人主观上有过错。即侵权人实施了法律所禁止的行为。(三)侵权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即侵权人的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内在的、本质的、必然的联系。据此可以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人就侵犯了他人的肖像权。(一)未经本人同意,擅自制作他人肖像。至于制作肖像是为了公开发表,还是私藏把玩,并不影响侵权行为的成立。(二)超出肖像权人许可的使用范围、区域和时限而使用他人肖像。实际就是未取得肖像权人在更大范围、区域和时限的使用许可,因此也构成肖像权侵权。(三)恶意毁损、玷污、丑化和歪曲他人肖像,侵害他人肖像或破坏肖像的完整性。它不仅构成对肖像权的侵犯,还可构成名誉权侵权。(四)没有阻却违法事由等合法使用情况。未经肖像权人的同意使用其肖像,包括以营利为目的和不以营利为目的非法使用他人肖像的行为。未经本人同意,不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的行为,只有具有阻却违法事由等合法使用情况才是合法的,如公安机关为缉拿犯罪嫌疑人在通缉令上使用公民肖像,新闻报道使用公民肖像等。否则,即使不以营利为目的,仍可构成肖像权侵权。

名誉权与肖像权也是既有严格区别、又有密切联系的一对法律范畴。它们的区别主要有:(一)主体不同。名誉权的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任何民事主体都享有名誉权;而肖像是自然人所具有的客观外在形象,是自然人的人格标志。因此,只有自然人才具有肖像权。(二)客体不同。名誉权的客体是名誉,是一种名誉利益,是无形的,无具体物质载体;而肖像权的客体是肖像,是肖像权人的人格利益,是有形的,有具体物质载体。(三)内容不同。肖像可以使用,肖像使用权是肖像权的重要内容,肖像权人可以自己或授权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并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但名誉本身只是一种社会评价,不能像肖像那样被实际使用,因此,名誉权的内容不包括对名誉的使用权。(四)是否专有不同。肖像权属于专有权,对肖像的占有、使用和处分权,只能归肖像权人所有,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他人不得享有;而名誉权是一种客观存在,不能被名誉权人所支配和专用,因此,名誉权不属于专有权。(五)转让上的不同。名誉权的任何内容都不可转让,因为这些内容与名誉权人的人格密不可分,任何转让名誉权的行为都是违反道德和法律的;而肖像权尽管从整体上不能转让,但部分内容可以转让,这种转让既不影响肖像权人的人格,也不违背社会公德。

教学实践中名誉权与肖像权的辨识,与姓名权与名誉权的辨识相类似,也应结合侵权行为的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综合判断。如果行为人实施毁损、玷污、丑化和歪曲他人肖像的行为,只是为了发泄对肖像权人的愤恨和不满等情绪,客观上并未造成肖像权人名誉受损的后果,就属于侵犯肖像权的行为;如果行为人实施上述行为是为了丑化他人人格、损害他人名誉,或对他人进行人生攻击,则应认定为侵犯名誉权的行为。例2中行为人未经小李同学的同意,将其照片上传网络,并配有不雅文字说明,既有损害他人名誉的主观愿望,也造成了照片中的人名誉受损的实际后果,所以它属于侵犯名誉权的行为。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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