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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伪劣药品充斥市场的深层次原因及对策探讨

2015-06-11张文斌关博昂

健康之路(医药研究) 2015年3期
关键词:对策

张文斌 关博昂

【摘要】党的十八大指出党和政府的工作目标是始终坚持提高人民群众生活水平,让人民群众可以共同享受国家建设带来的幸福成果。当前药品安全领域问题频发,时刻牵动着社会公众的神经。药品虚假广告泛滥成灾、屡禁不止,整个药品市场特别是农村药品市场非常混乱,药价虚高不下和各级医患关系空前紧张等。药品安全问题集中暴露了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所存在的问题。药品监管机构设置的不合理、互联网普及等因素的综合作用是引发问题的深层次原因。

【关键词】伪劣药品;药品监管;对策

【中图分类号】R-1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1-8801(2015)03-0230-02

一、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的原因分析

1.高额利益的驱使。

制售伪劣药品的根本动机在于获取高额的不法利润,资本的逐利性是制售伪劣药品犯罪行为屡禁不止的一个根本原因。市场体系是开放的,市场经济确实调动了个人利益这个杠杆,激发了人们强烈的致富欲望。这就导致了两种可能的倾向: 绝大多数企业和劳动者研究市场的需求,不断开发适销对路的产品,加强管理,公平竞争、正当竞争、合法竞争,并以此实现自身的利益。与此同时,市场经济的重利原则也潜藏着诱发人们见利忘义的价值取向,导致拜金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的产生。另一方面,极少数商品生产者见利忘义,置法律和道德于不顾,采用简陋的设备、质次价廉的原材料,大肆生产低劣的产品,以此牟取暴利。在以往的药品安全事故中,多次出现以次充好,以更廉价的他物替代彼物造成安全事故的情况。

2.互联网的普及为伪劣药品的传播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据中国互联网中心(CNNIC)统计数据显示,截止2013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已达数十亿,网络对人们的影响力急剧扩大,人们的消费行为与网络连接的越来越紧密,淘宝、阿里巴巴、天猫、卓越网等一大批商业购物网站迅速崛起,网购已不再是一个新鲜的词汇。互联网在带给人们价格低廉、内容丰富的大量信息的同时,也使得大量伪劣药品的信息以大大超过以往的规模和速度、以大大低于以往的传播成本进行扩散,而且互联网的虚拟性为不法分子的犯罪行为提供了屏障,往往是刚刚打击掉一个宣传伪劣药品的网站,不久他们就改头换面卷土重来。给药品监管带来了极大地挑战。

3.药品监管行政权力缺乏制约,易滋生腐败

重大医疗事故的发生,药品厂商自是罪魁祸首,但是医药监管部门更难辞其咎。从2005年7月8日,国家药监局局长郑筱萸被免职,之后,国家药监局医疗器械司司长郝和平及妻子付玉清、中国药学会咨询服务部主任刘玉辉与中国药学会副秘书长刘永久、国家药监局药品注册司司长曹文庄、药品注册司化学药品处处长卢爱英、国家药典委员会常务副秘书长王国荣等先后被立案调查或逮捕;2007年,郑筱萸因受贿和玩忽职守被执行死刑;2010年,药监局药品注册司生物制品处卫良,以及国家药监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孔繁忠,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祁自柏、白坚石、陈继廷等相继被双规,前面的一批倒下了,后面的一批继续前腐后继。

二、对策探索

1. 在药品监管领域施行严格的问责制度

眾所周知,我国从2003年非典期间的官员问责以来,官员问责不断由中央层面辐射到地方层面。无论是属于中央权限的部级干部被问责,还是国务院派往各地的调查组问责一些重大事故或事件中的地方和部门官员,总之,最初的官员问责是在中央层面促成的。但现在,越来越多的地方政府开始自觉而主动地在中央这一精神指导下,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出自己的问责办法,问责制决在实践中朝着制度化的方向发展。许多地方行政部门与执法单位针对相关问题纷纷推行“问责制”,并陆续出台了相应的规章制度,有关官员被问责的新闻也频频见诸报端。但作为“新生事物”,问责制目前还局限在政治经济生活中一些大型事件,在药品监管领域引入问责制,谁负责的部分出了问题,就追究谁的责任,将责任落实到个人头上,一方面可以督促执法人员严格执法,认真履行责任。另一方可以避免相互推诿责任情况的出现。

2.加强立法立法建设,完善药品监管的法律体系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实践是法律的基础,法律要随着实践发展而发展。”急需根据社会实践实际修改《药品管理法》。 笔者认为可以增补这几个规定完善药品监管法律体系:增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使用准则和举报奖励制度行政处罚必须遵循“错罚相当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药品管理法》大量出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但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范围内按何标准分从轻或从重处罚未有规定。在现实中,由于《药品管理法》没有规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使用准则,不正确使用自由裁量权引发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案例非常多见。因此,《药品管理法》有必要本着合法、正当合理等原则增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使用准则,在处罚时根据违法责任的直间接情况、违法的主观因素、违法造成的危害程度和违法者能否积极补救等方面确定罚款额度。

3.积极借鉴国外先进经验

美国FDA通过法律规定给予举报者奖励并提供保护,大大提高了举报者的积极性,也为监督、举报违法行为创造了一种良好的社会环境,不失为一项具有现实意义的有效举措。而我国《药品管理法》中尚无此项内容。以往在我国,举报者不仅很少得到高额奖励,却反而时常遭受打击报复,这使得知情人往往不愿或不敢举报违法者,从而使得药品违法活动一度猖撅。但近年来,我国一些城市开始建立“假、劣药打假基金”,对举报假、劣药品的单位及个人给予罚没款一定比例的奖励。因此,仿效美国FDA将举报制度以法律条文的形式写入我国的《药品管理法》中,使举报行为获得保护,大大提高人们的守法意识,也有利于我国药品监督和管理工作规范、有序的开展。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作者简介】张文斌 关博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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