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制度上彻底实行侦羁分离
2015-06-04侯欣一
侯欣一
对嫌疑人犯的人权保护应当真正落到实处。保护嫌犯其实也是在保护侦查人员自
己。笔者真的不愿再看到我们的公安人员由于缺乏制度约束,最后成为刑事被告。
按照我国现行的刑事司法权限配置,对刑事案件的侦查和对犯罪嫌疑人的羁押均属公安部门。这种权限配置在特定时期固然有其存在的道理,但必须承认,无论在法理上还是实践上,这种体制安排都存在问题,核心问题是它使公安部门在行使侦查和预审权时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
第一,刑讯逼供无法从根本上得以治理。侦查和预审工作是一项性质极为特殊的工作,如果犯罪人在作案时使用的手段较为残忍,侦查和预审人员对犯罪嫌疑人的愤恨也会相应增大,这种情感上的前期储备容易使侦查人员在预审时对犯罪嫌疑人自觉不自觉地使用刑讯手段。最近几年,我国恶性刑事案件时有发生,一些犯罪人使用的犯罪手段越来越残暴,因而,公安体系内部对犯罪嫌疑人的憎恨也在同步增长。尽管目前我国大多数公安机关内部已采取了侦查和预审分离机制,但这种分离是系统内的分离,效果毕竟有限。
整体而言,最近几年,我们的治安情况并未根本好转,一些地区有时还在恶化,民众对公共安全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公安系统面临着较大的社会压力。
明白了这些之后,也就能理解为什么一些优秀的公安人员也会刑讯的原因。换言之,刑事侦查工作本身决定了侦查人员、预审人员具有刑讯的冲动,而这种冲动如果没有制度的限制就可能成为现实。实事求是地讲,最近几年国家加大了对刑讯问题的治理,并收到一定的效果,但由于刑事司法权限配置不够合理,导致刑讯问题很难真正从制度上受到限制,因而即便是发生在看守所内的恶性死亡事件依然存在,还出现了名目繁多的各种死法,如“躲猫猫死”“喝水死”“睡觉姿势不正确死”等。一些案件在庭审时暴露出的刑讯问题仍然严重,只是手段越来越隐蔽。
第二,随意传唤、拘押嫌疑人。由于公安部门对嫌疑人犯拥有关押的权力,其结果就可能导致在侦查案件时动辄随意传唤、拘留嫌疑人,希望通过预审获取口供,然后再通过口供查找犯罪证据。这样一种倒置的办案程序使公安系统对拘留这种强制措施比较依赖,因而看守所里被羁押的人数较多,容易出事。长此以往,不仅会伤害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也不利于公安部门侦查能力的提高。
第三,超期羁押。超期羁押也是我国刑事司法中的老大难问题,纠其根源也与这一体制有着相当的关系。同样是由于嫌疑人犯归公安部门看管,其他部门的有效监督难以实现,侦查人员为了案件侦破的需要就可能对嫌疑人采取极端手段。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超期羁押的情况虽有所好转,但并未从根本上消除。
第四,律师会见被告难。按照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律师就有权介入,也就是说从法律上讲,绝大多数审讯都应有律师在场监督,同时为被告提供法律帮助。然而现实生活中一些地区的公安部门却往往以各种理由对律师会见被告进行限制。
此外,由于现行体制下羁押、预审是在一个完全由公安部门控制的封闭状态下进行的,一旦出了问题,也不利于问题的查证和真相的披露。中国是个大国,看守所中被看管的人员众多,不出事是不可能的。因而,为了政府本身的清白,也需要尽快改变目前这种体制。
这一切告诉我们,必须下决心对刑事司法权限进行合理配置,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为此建议尽快实行看守所中立,较为现实的办法就是看守所交给司法行政部分管理,实行统一的未决犯和已决犯均由司法行政部门管理的制度。
我们设想,看守所不是由公安部门管理,而是归中立的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管理的话,公安部门就无法把那些不符合羁押条件的嫌疑人塞给司法行政部门,随意羁押的现象就会大大减少;公安部门要想提审嫌疑犯就必须向司法行政部门申请,司法行政部门为了自身安全的考虑就必须全程派人在场监督,并同时通知被告的律师一起进行监督。众目睽睽之下,刑讯、超时审讯等现象自然会大大减少。
果真如此,对嫌疑人犯的人权保护才能真正落到实处。保护嫌犯其实也是在保护侦查人员自己。笔者真的不愿再看到我们的公安人员由于缺乏制度约束,最后成为刑事被告。
实行侦羁分离,需要处理的问题和困难当然有很多;但权衡之后,还是建议国家能下决心实行侦羁分离,越快越好。
(作者系第十二届全国政协委员,农工民主党天津市委副主委,南开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