颅脑损伤的法医学鉴定研究
2015-06-03李宗壮吴俊蓉
李宗壮 吴俊蓉
摘 要:颅脑损伤是法学鉴定工作中的重要内容之一,颅脑损伤鉴定结论对于判断案件性质与量刑意义重大。由于颅脑损伤具有多种类型,而且致伤因素较多,因而得出正确的鉴定结论十分重要。该文主要对颅脑损伤的法医学鉴定进行了讨论,阐述了颅脑损伤的涵义与颅脑损伤的不同分类,结合法医学鉴定工作实际情况,分析了颅脑损伤鉴定标准,并指出了颅脑损伤鉴定时应注意的问题,旨在加强颅脑损伤法医学鉴定工作,提高鉴定结果准确性,促进司法鉴定工作标准化运行。
关键词:颅脑损伤 法医学鉴定 鉴定标准
中图分类号:DF795.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5)03(c)-0015-01
近些年来,颅脑损伤及由颅脑损伤致残率和致死率逐渐增加,颅脑损伤在法医学鉴定所占比例为25%[1]。由于人体脑部、颅部的生理功能和解剖结构具有特殊性,使其损伤类型和性质也多种多样。患者损伤程度、损伤部位及致伤机制等因素的不同,使得患者临床表现差异性较为明显。颅脑损伤鉴定结果对当事人双方产生直接影响,因而颅脑损伤的法医学鉴定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
1 颅脑损伤及其分类
1.1 颅脑损伤
颅脑损伤主要是指受到外界暴力冲击,导致头皮、颅骨及脑组织结构遭到破坏,出现功能性障碍。颅脑损伤发生率较高,仅次于人体四肢损伤,大约占人体所有损伤总数的20%,而且由于颅脑损伤的致死率位居首位[2]。通过研究发现,男性青壮年是颅脑损伤的多发人群,颅脑损伤也是严重创伤中的主要死亡原因,自然灾害、交通事故、跌倒、以及各种利器对脑部的造成的伤害都可引起颅脑损伤。由于导致颅脑损伤原因不同,使颅脑损伤的性质和程度也会有所差别。颅脑损伤伤情大小主要受环境条件、身体机能等因素影响,在很多情况下,法医学鉴定结果很难与临床医学诊断结果保持一致,因而法医鉴定人员在实际鉴定过程中,需要对临床医学诊断中所用的病例、检查资料等进行全方位复核,以此作为基础,通过认真分析,最终得出法医学鉴定结果,体现司法工作的公正、公平与权威。
1.2 颅脑损伤分类
在临床法学鉴定中,颅脑损伤主要分为三种类型,即头皮损伤、脑损伤及颅脑损伤,这三种损伤可以单独发生,也可同时发生,其中脑损伤是中心问题。另外,根据颅脑损伤的方式和机体耐受力不同,颅脑损伤也可以有其他形式的种类划分。在理论与实践层面,具体分类如下。
(1)开放性损伤与闭合性损伤。
根据颅脑损伤组织结构的不同,可以把颅脑损伤划分为开放性与闭合性两种类型。开放性颅脑损伤主要是指头部直接受到致伤物的打击,多数情况下使得颅腔直接与外界联通,头皮、颅骨和脑膜具有不同程度的损伤。相对来说,开放性颅脑损伤机理比较简单,而闭合性脑损伤是当头部受到外力作用以后,脑组织未与外界相通,硬脑膜也未出现破裂,只是头部软组织与颅骨出现不同程度破裂,但是整个硬脑膜仍保持相对完整,钝性物体致伤较为常见。在实践中,闭合性颅脑损伤比较多发,损伤机理较为复杂,而且损伤形式较多,因而在法医学鉴定中,要认真分析,掌握鉴定要点,提高鉴定结论准确性。
(2)原发性损伤与继发性损伤。
当某些作用力直接作用在人脑后即刻发生的损伤,称之为原发性脑损伤,经常表现为脑震荡、脑干损伤及脑挫裂伤等,该类型的损伤不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加重损伤程度。继发性脑损伤是指当脑部受伤一段时间之后,出现的损伤病变。在临床处理中,原发性颅脑损伤不需要进行开颅手术,伤势轻重直接影响预后效果;而继发性颅脑损伤通常需要及时进行开颅手术,并要科学护理。
1.3 局部损伤与弥漫性损伤
当脑部组织局部受到作用力时,会导致额颞叶、顶叶及颞叶等局部损伤,损伤部位不同,产生的临床症状也不同。例如,额颞叶受到损伤时,就会使肢体失去平衡,记忆力减退,伴随失语症;弥漫性颅脑损伤主要是指当脑部受到较大外力冲击,脑组织损伤面积较大,患者会深度昏迷,自主功能出现障碍,甚至还会呈现植物状态。
2 颅脑损伤鉴定标准
2.1 鉴定颅脑损伤程度
在司法实践中,需要对损伤程度进行鉴定,在应用鉴定标准时,首先需要用医学标准来衡量损伤程度。在判断颅脑损伤的伤情程度时,需要按照重伤、轻伤和轻微伤的指标来划分。重伤:危及患者生命或者是并发症对生命造成严重威胁的损伤,并且这种损伤造成器官出现严重功能性障碍,比如脑组织严重破坏、脑损伤致偏瘫等。轻伤:无论是损伤当时还是发生损伤之后,未对患者生命造成严重威胁,出现轻度功能性障碍。轻微伤:对患者组织器官造成轻微伤害,经治疗康复后不留任何后遗症和功能性障碍。对颅脑损伤程度进行鉴定,直接关系到双方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因而鉴定人员需要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对致伤因素进行认真分析,全面综合考虑,仔细鉴定。
2.2 鉴定颅脑损的致残等级
患者颅脑损伤会导致运动功能出现障碍,也就是瘫痪。大面积脑损伤可能会导致四肢瘫痪;若是大脑白质受损,在偏瘫症状基础上还会出现偏盲或偏身感觉出现障碍;如果椎体外系受到损害,则会出现步态不稳、肌张力下降及语言障碍等。肢体瘫痪把肌力作为标准,进而可以划分为0—5级不同的致残级别。0级:患者完全瘫痪,肌肉无收缩;1级:患者肌肉可收缩,无法完成肢体动作;2级:患者肢体可水平移动,但无法抵抗重力;3级:患者肢体可以上下移动,但不具有抗阻力;4级:患者可以完成简单抗阻力动作;5级:肌力正常[3]。由此可以看出,在颅脑损伤致残等级方面做出了详细了规定,并且具有可操作性。但是在实际司法鉴定中,依然还存在一定问题。比如,在一些鉴定案件中,被鉴定方想要获取更多赔偿,未能积极配合检查人员开展的鉴定工作,甚至还会有诈瘫情况出现。因而在法医学鉴定中,相关鉴定人员要对患者病例、各项检查资料等进行认真详细核实,确认患者有无脑部外伤史,并结合医学影像检查资料,分析致残原因,推断患者瘫痪程度,必要时,还需要进行肌电图检查。
2.3 鉴定颅脑损伤应注意问题
在临床医学中,外伤性精神症、对脑外伤综合症除了由颅脑损伤引起外,也可能由心理因素引起[4]。因而法医学鉴定中,首先要明确导致脑外伤的原因。另外,对于颅脑损伤的后遗症,如丘脑下部综合症、外伤性尿崩症及外伤性糖尿病等,只有在脑器质性损伤基础之上,才能做出诊断,同时要正确辨析颅脑损伤与疾病之间的关系,确保鉴定结论准确性。
3 结语
由于颅脑结构和功能具有特殊性,因而颅脑损伤鉴定具有一定复杂性。在司法鉴定中,我们需要提高对颅脑损伤鉴定工作的重视程度,继续加强对颅脑损伤鉴定方法的研究,正確辨析颅脑损伤程度与致伤因素之间关系,提高法医学鉴定结果准确性。
参考文献
[1] 王鸿勋,封华,马文静,等.颅脑损伤的法医学损伤鉴定与临床诊断的区别[J].刑事技术,2014(15):123—124.
[2] 崔晶晶.颅脑损伤的法医学鉴定[J].甘肃政法学院,2012(01):356-357.
[3] 卢卫军,杨建华.颅脑损伤的法医学鉴定探讨[J].科学中国人,2014(25):498—499.
[4] 金雪光,王金龙,唐建良.颅脑损伤所致精神障碍的司法精神医学鉴定分析[J].中华精神科杂志,2012(4):145—1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