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慈善与美国研究型大学发展
2015-06-01谈毅
谈毅
摘 要:本文主要考察慈善捐赠在美国研究型大学中对科学研究的投入,以探讨这类被忽视但却重要的投入途径在美国研究型大学发展过程中日趋重要的作用。本文分析了美国科学慈善活动的总体情况和特征,发现当前科学慈善的赞助人主要是在各领域为联邦经费提供额外的补充资金,而不是填补联邦经费在某些领域的空白。并且,本文对科学慈善对美国研究型大学的作用与管理方式进行剖析,能为我们尽快建立面向市场的办学经费筹集体系提供一些借鉴和参考。
关键词:科学慈善;研究型大学;机制
一、引言
2007年,MIT公布了一项其校友大卫·科赫(David H.Koch)1000万美元的捐赠,其中一半将用以建设现代综合性癌症研究机构——大卫·科赫研究所,余下的资金将用以支持相关研究项目。目前,该研究所囊括了40个生物和工程方面的实验室,以进行各学科间的互动研究。类似这种的科学慈善活动(Science Philanthropy)在美国研究型大学发展中越来越重要。[1]
科学慈善(Philanthropy) 在牛津英语词典的定义是“倾向于或积极的努力以促进同胞(fellow men)的幸福(happiness)与福祉(well—being)”,这种慈善观念的意蕴所强调的是所有个体的共同福利而不仅仅是个别人不幸的减轻。同时,对大学这一现代组织的施予方式而言,Philanthropy 显然是比“Charity”更为恰当的词语。[2]
一般来说,大学主要有两类投资者:公共的政府投入和私人投入。两者在资助大学研究方面有着截然不同的动机。政府对基础研究进行投入,而行业支持后期应用研究的投入。相比于这两类,科学慈善的投入目的和方式则更复杂。在美国,科学慈善一方面根植于富人从事慈善事业的传统,另一方面有关慈善捐赠的法律规定促进了它的产生。
进入21世纪后,信息技术为美国经济带来的超级红利已经消耗殆尽,美国经济失去了强劲增长的“火车头”。美国联邦政府在近年财政吃紧、度日如年的情况下,尽了最大努力保证研发资助经费不受影响。2012年,美国联邦政府研发拨款为1257亿美元,虽比去年略有下降,却远少于其他支出削减比例。但面对财政悬崖,美国政府教育科技投入也难置身事外。因此,科学慈善在美国研究型大学发展中的地位将日益突出。[3]然而理论界对于这类科学慈善活动的特征、制度保障及政策意涵却少有深入的研究。本文希望通过对科学慈善对大学的作用与管理方式进行剖析,能为我们尽快建立面向市场的办学经费筹集体系提供一些借鉴和参考。
二、科学慈善的历史渊源和发展
美国科学体制的重要特征之一是投资主体的多元化,不仅表现为联邦政府通过其相关部门以多种渠道支持科学研究,而且还体现在社会各界以不同方式对科学事业进行各种投入。然而相比今天,历史上的科学研究则更多地依赖私人慈善资金,而且更集中于基础性研究。
科学慈善的起源与文艺复兴时期的赞助者有关,这些赞助者主要是市民团体、宗教团体、王国、公国和宫廷、富有的家族如美第奇家族等。[4]而这些赞助者主要分布在意大利和佛罗伦萨,这与当时意大利的社会环境有关。十字军东征令欧洲人眼界大开,意大利的贵族和商人都争相取得欧洲与东地中海之间的贸易,他们从商业活动中累积了多余的财富后,便开始以艺术和科学来美化自己的家乡和城市。他们所供养的学者追求各自在科学上的兴趣,作为回报,他们为赞助者提供有用的和装饰性的服务。在整个西方历史上,富豪一边聚积财富,一边将财富散播于社会,投入到自己感兴趣或是感觉身负使命的社会领域,推动社会建设和改变,这已经成为一种风气,成为体现其存在价值的重要方式。这种由个人投入到社会、参与社会变革、进行社会实验的资金,可以被称作“有价值观的钱”。这种资金曾经是推动文艺复兴的重要力量,也是镀金时代崛起的超级富豪们在完成原始积累后大手笔改造社会的工具。
美国科学研究的经费支持一开始并非来自于政府,而是工商业精英的赞助。在立法者对科学新发现毫无兴趣的年代,为了获得赞助,科学家利用“资助科学是一种爱国主义行径”这种方式来游说赞助者。这一现象也与以托克维尔为标志的美国募捐传统的产生有关。因此,早期的美国赞助者更像19世纪的美第奇家族,为天文、化学和生物方面的基础性研究提供资金。而政府将经费投入到能立刻见效的应用性研究上,如沿海和地质调研,其成果能直接促进国家的工业繁荣。[5]
美国科学慈善发展的一个里程碑是来自英国化学家詹姆士·史密森(James Smithson)在1820年的一笔遗产,其目的是“在华盛顿建立一个促进知识增长和传播的机构”。约翰·昆西·亚当斯提议不动这笔资金,只用其收入的6%。同时他强烈支持将这笔资金用于原创性的调研,构建“史密森”研究机构。1846年,普林斯顿的一位物理学教授约瑟夫·亨利成为基金会秘书,他支持从物理学到人类学各方面的研究,并经常发表言论,阐述基础研究的重要性。时至今日,“史密森学会”仍然是美国最有影响力的学术机构之一。
史密森大概不会想到,他的一个决定影响了美国慈善捐赠方向的转变。之后,一系列由私人捐助的学术文化机构在美国纷纷出现,渐渐地,美国在教育领域的慈善捐助重点开始由道德、宗教等向科学、文化转变。进入20世纪,文化教育成为美国各大慈善基金会关注的重点。
随着时代的发展,科学家们意识到需要更稳定的研究经费支持。例如,哈佛天文台台长爱德华·皮克林(Edward Charles Pickering)寻求建立一个捐赠的基金,期望基金运作的收入能够支持持续性研究。一开始,很少有赞助者对此计划感兴趣,因为它缺少冠冕堂皇的承诺甚至是明晰的实际应用。相反,白手起家的商业界富豪更愿意建立更多、更大的天文台。到20世纪初,专门管理科学慈善资金的基金会开始出现了。例如,华盛顿卡内基研究机构建立了一个2200万美元的基金,支持那些科学领域“不同寻常的人”,以“改变我们在科学方面的世界排名”。为达到这一目标,该机构选择了政府很少或没有投入的基础研究领域,如地球物理、地磁学、植物生物学和胚胎学给予经费支持。
时至今日,美国赞助者在基础性和应用性研究方面的复杂兴趣意味着科学家们能够找到愿意对各层次研究提供支持的赞助,而且赞助者也不再排斥给予政府已经提供资助的领域以慈善性支持。[6]据2012年美国无偿教育援助委员会的数据显示,排名前50名大学平均每年可获得科学慈善经费达8500万美元(其中4500万用于年度运作资金,约2000万用于研究方面的建筑资金,2000万用于研究公积金,使得公积金总额每年以约2%的比率增长)。而排名前10名大学每年则可获得超过2.6亿美元的慈善捐赠,其中超过一亿美元是科学慈善。
三、美国科学慈善的法律框架
自1960年起,美国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措施,严格限定了科学慈善的捐赠动机、边界和条款。这些规则和大学制度一起,共同塑造了美国当今的科学慈善模式。[7]要分析相关的法律背景,我们首先要区分赞助者与受赞助者两个概念,前者是资金的捐赠者;后者是这些捐赠的接受方,随之展开具体的慈善工作。
有关赞助者的法律条款始于1917年,即在美国首次征收联邦收入所得税的四年以后。随着联邦税率增长到77%,慈善捐赠减免个人收入所得税的规定意在鼓励更多的纳税人进行慈善捐赠。1936年,联邦政府准许企业将慈善捐赠不纳入收入范围,进一步扩大了赞助者的范围。1894年的税务条款(1913年该条款在美国国会第16次修正案中正式通过)规定“受赞助”方免税。这些受赞助组织在联邦免除收入所得税条款中,以慈善、宗教、教育等不同的目的分门归类。包括大学在内的基于研究的组织也被纳入其中,部分是因为科学慈善被看作是有其公共性的目的,即“提高知识的水平,加速技术进步” [8]。
科学赞助者可以通过两个途径向大学研究进行科学慈善:一是直接向大学进行免税性的捐赠;二是免税性地捐赠给一个私人基金(个人或家庭基金),然后由基金把捐赠给予学校。虽然这两种途径结果相同,但大学自身将这两种方式截然分开,将其列入不同的税务清单中。由于受赞助者代表了个体研究者的利益,大学在掌控和管理研究捐赠的方式上具有很大的灵活性,可以归纳成三种不同的方式:(1)建筑资金,这些资金能确保用于研究,例如,科赫研究捐赠指定用于建造新实验室。(2)捐赠公积金,这是大学捐赠的最流行方式,捐赠公积金奠定了大学资产的基础,只拿公积金的收入用于开销。这类捐赠可用于研究性的人员经费(如捐赠教职)、研究拨款、部门支持。(3)运作资金,用于校园里的年度性活动。可用于研究、专项、研究项目的特殊人员费用,或更多的非限制性捐款。
每种方式中,捐赠人可以直接捐赠或利用他们的私人基金会进行运作。私人基金会有许多优点,它留给赞助者充分的考虑时间,能雇佣专人协助捐赠人选择科学领域,制定经费投入框架。大型基金会(特别是那些有专业团队从事捐赠工作的)经常采取上述第三种方式,以拨款的方式开展运作。
四、美国大学对科学慈善的管理
考虑到科学慈善进入校园的不同方式,大学把它分为捐赠(Gift)和拨款(Grant,类似的名词有Awards和Sponsorship)两种方式。捐赠通常由致力于培养富人兴趣和公益心的“资源开发办公室”(Resource Development Office)管理,而来自专业基金会的拨款管理则类似于政府或行业拨款运作方式(见表1)。
事实上,捐赠和拨款在法律条款上并没有税务编号的区别。一般来说,捐赠的赞助者很少对经费进行控制,除非一开始就对这笔捐赠的用途有所规定,也就是说,赞助者从捐赠中没有获得正式的或冠冕堂皇的“利益”,仅仅反映了公共产品的创造和个人的无私精神等。而拨款则更具有互动性,意味着它必须以明确的科学产出作为回报。
五、科学慈善对美国研究型大学的支持
在美国研究型大学发展的背后,科学慈善功不可没。过去十年间,美国大学的研究支出总额增长到每年500亿美元以上。然而,在美国大学之间,研发支出规模出现了大的分化。排名前10的研究型大学每年每校的研发费用增长约10亿美元;排名10-50的学校每年支出大概4.8亿美元;而其余的学校研究经费增长极为缓慢,2009年度平均支出仅有4500万美元。从经费来源结构看,前五十名的研究型大学研发经费来源中,来源于机构和行业等科学慈善的收入占了30%以上。
从科学慈善活动投入的领域来看,2005-2011年间,大学获得的单笔超过100万美元的捐赠共计230亿美元,其中超过1000万美元的捐赠共计190亿美元。平均每年有70%的捐赠直接用于医学、工程和能源领域的应用性研究,医学所占的比例平均达到53%;而用于基础研究的24%的捐赠,其中平均有12%用于生命科学;还有6%集中在交叉学科或跨校研究上。有趣的是,2011年,美国最大的3个高等教育单笔捐赠,不约而同地投入到跨学科的项目上。其中,2011年10月去世的钢铁大亨威廉·S·迪特里希二世(William S.Dietrich Ⅱ),分别捐赠了2.65亿万美元和1.25亿万美元给卡内基-梅隆大学人文社会学院和匹兹堡大学艺术科学学院,大卫·多恩斯夫和达纳·多恩斯夫夫妇(David and Dana Dornsife)则捐赠了2亿美元给南加州大学的艺术、语言和科学学院。
与个人捐赠类似,私人基金会似乎也将大部分科学慈善投入到应用性研究活动中。这里列出了2000-2009年期间对前50名大学进行捐赠累积排名前10的基金会,其捐赠总额超过50亿美元(见表2)。
从表2中可以看出,10个基金会中的7个集中在应用性研究方面,尤其是医学的研究。当然,也有例外,安德鲁·W·梅隆(Anedrew W.Mellon)和安纳伯格(Annenberg)基金会就集中在艺术、媒体和新闻方面。
从经费支持的领域来看,联邦经费和科学慈善经费的分布极不相同。表3的数据表明,当前科学慈善投入有从基础研究转向应用研究的趋势。与联邦经费相比,其比例分别是73%和56%。医学领域的科学慈善尤其突出,占大额捐赠的57%,而联邦经费的配置比例是35%。有趣的是,物理科学和生命科学的捐赠投入与联邦经费差别极大(物理科学是4%和14%,生命科学是15%和26%)。这表明,在基础研究领域,捐赠者们并不想做现代的美第奇。相反,他们加强了应用性投资,以期解决社会现实性问题。
六、启示
2014年7月25日,SOHO中国董事长潘石屹与哈佛大学签署金额为1500万美元(约合9300万人民币)的“SOHO中国助学金”,引发了舆论热议。几年前,来自中国的耶鲁大学硕士毕业生张磊向耶鲁大学管理学院捐赠800多万美元,也曾引起不少中国网友的非议。有人质疑,中国富人为何助学国外而不选择中国高校?
有人认为,中国的一流大学都是公立大学,办学经费主要靠政府投入。而类似哈佛、耶鲁这样的世界一流大学大多是私立大学,主要的资金保障是来自校友和社会的捐款,因此欧美大学设计了良好的慈善资金管理机制,这是中国的大学所欠缺的。
对此,我们认为在“豪捐”名校的背后,不仅要反思我国的大学育人理念上存在的问题,更应该从世界高等教育发展的角度思考世界一流大学之间正在进行的一场激烈的教育竞争。世界高等教育的竞争,说到底还是“钱”和“人”的竞争。大学的使命在于“育人”,但“育人”功能的实现不仅需要雄厚的财力作为保障,更需要带有“合理目标”的资金来支持。经费来源多样化已成为大学发展不可改变的趋势,过度依赖于政府资金的弊端在此不必赘述。对于我国的一流大学而言,对社会捐赠的重视不应停留在是否在校园里兴建起一幢幢大气的建筑,更应考虑如何利用好社会捐赠来支持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与美国相比,中国的捐款人也许并不是吝啬于捐款金额,更多的还是担心捐赠的资金无法得到妥善的管理和使用。
以大学慈善基金运作为例,有学者对中国披露了2010年年报信息中对171家高校基金会进行的统计分析,这171家高校基金会净资产规模合计为91.6亿元人民币。其中55家高校教育基金会进行了除储蓄外的投资活动,只有21家取得了投资收益,合计2.19亿元,另外34家的投资收益为零。收益率在5%以上的高校基金会只有9家。而同年度美国的大学捐赠基金达865家,总资产规模超3000亿美元,年投资回报率11.9%,是美国资本市场上重要的机构投资者。如哈佛大学基金资产规模274亿美元,投资回报率11%;耶鲁大学基金资产规模167亿美元,投资回报率8.9%。[9]
在美国,捐款者是高校捐款去向的实际决定者;而在中国,高校基金会大多是由“发展联络办”、“教育基金会”这样的行政机构来运作,即使管理、募集捐款的高校基金会成功注册成为了非营利法人,也属于“社会团体”的一份子,难以形成一个符合市场运作规律的治理结构。中国《大学教育基金会管理条例》第35条更是明说:“大学教育基金会业务主管单位需履行指导、监督大学教育基金会……开展公益活动”。这样的话,对于捐赠者而言,除了明明白白捐赠一个大楼外,对于捐赠资产如何管理,如何应用到研究、教师和学生上则知之甚少。
因此,我们建议在当前中国大学体制下,改革大学捐赠基金的管理不妨借鉴信托的管理模式,由捐赠者将捐赠资产通过信托的方式委托大学专业机构来运营。捐赠者可以在信托合同中明确如何分配由管理机构管理捐赠资产所产生的收益,决定如何使用基金。即使高校基金会方面认为束缚太严苛,也只能先与潜在捐赠者协商捐赠条款,如当一项限制条款超越了它的目的,学校则有权协商或修正这些限制条款,如此才可能保障捐赠者本人的意愿得到真正落实。
参考文献:
[1]Frumkin P.Strategic giving: The art and science of philanthropy[M].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2008.
[2]金锦萍.科学慈善运动与慈善的转型[J].科学对社会的影响, 2009 (2): 48-52.
[3]Murray F.E.Evaluating the Role of Science Philanthropy in American Research Universities[R].National Bureau of Economic Research.2012.
[4]戴维, 拉伯雷, 周勇.复杂结构造就的自主成长: 美国高等教育崛起的原因[J].北京大学教育评论, 2010(2): 24-39.
[5]Aghion P., M.Dewatripont, J.Stein.Academic freedom, private‐sector focus, and the process of innovation[J].RAND Journal of Economics.2008.vol.39(3):617‐635.
[6]冯倬琳, 赵文华.研究型大学在国家自主技术创新中的作用[J].清华大学教育研究, 2007(2): 7-15.
[7]Gans J.& Murray F.Public funding restrictions and their impact on the rate and direction of scientific research[M].In:J.Lernerand S.Stern (Eds.).Rate and direction of inventive activity,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2012:51-103.
[8]Lerner J., Schoar A., Wang J.Secrets of the academy: The drivers of university endowment success[R].National Bureau of Economic Research, 2008.
[9]石头.中美高校的捐款制度和运营机制[N].环球时报,2014-07-25.
(责任编辑 陈志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