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内部关系性契约治理研究
2015-06-01崔岐恩习勇生黄毅
崔岐恩+习勇生+黄毅
摘 要:关注非结构性因素是大学内部有效治理的应有之义。对于人力资本专用性较高、人力资本使用频繁、交易过程充满不确定性的大学而言,关系性契约是一种不容忽视的非结构性因素。当前,大学内部的关系性契约呈现出复杂性和嵌入性、长期性和阶段性、弹性和开放性、非强制性和合作性等特征。为实现有效治理,一方面要重视关系性契约的自我履约机制,有效运用关系性规则,另一方面要积极建构自由开放、民主平等、兼容并包、追求真理的和谐组织文化。
关键词:关系性契约;有效治理;非结构性因素;现代大学制度
一、问题的提出
著名制度经济学家诺思(North)曾指出,制度是通过提供一系列正式或非正式的规则、惯例,以界定人们的选择空间和约束人们的相互关系。建设现代大学制度,既要关注有形的制度化结构——大学的治理结构,也要重视大学文化、人际关系、领导力、制度环境等非结构性因素的影响。在学界,关于大学治理结构的研究成果远远高出对非结构性因素的关注程度。在公众视域中,去行政化也即呼吁变革传统的金字塔行政架构以促成学术权力的有效行使。事实上,综观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的大学,即使是超一流大学,也不存在一个完美无瑕、亘古不变的治理结构和模式,更何况仅仅完善大学治理结构并不能实现大学的有效治理。大学松散结合的性质、大学特定的历史文化、大学的类型以及大学的资源配置等决定了治理结构这种正式的决策权制度安排也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大学内部的人际关系和领导力等非结构性因素对于大学能否实现有效治理至关重要。[1]前哈佛大学校长德里克·博克教授在论述美国大学治理时也谈到,“共享的治理”的成功取决于校董、学术领袖、教授和学生四个主要参与方的互信与合作。例如改善校董的遴选方式,吸引最受尊敬和负责任的教授参与治理,在学术领袖和教授之间建立起一种更加相互信任与携手合作的和谐关系等等。[2]由此不难得出,无论是网络治理模式、超组织结构运行机制,抑或跨学科组织共同演进治理模式,在关注治理结构的同时都必须在持续互动、平等协商中形成信任与合作机制。本文的基本假设是将治理结构因素纳入大学正式契约的范畴,而将“关系性契约”视为可以弥补正式契约缺陷,减少大学内部机会主义行为及激励专用性投资的非结构性因素。循着此逻辑,本文要依次回答大学内部关系性契约“如何形成”“基本特征”以及“如何实现”三个基本问题。
二、大学内部关系性契约的形成机制
在大学内部,学生作为初始委托人,与学校、教师和管理人员等相关利益者形成了一条复杂的委托代理链条。在这种多重委托代理关系中,由于利益诉求存在差异,利益相关者之间会以财产、产品或服务的权力和价值为媒介发生让渡、转移、交换等交易行为,并通过谈判、讨价还价等复杂的博弈过程,最终基于信任、合作和共同价值观达成统一的共识。为激励和约束交易行为、合理界定交易方式和减少交易不确定性,制度经济学家还主张设计一套机制来保障和维持交易的正常运行,这种机制被称之为契约。
随着高校教师聘任制和管理人员职员制的深入推进,大学契约管理的特征日益明显。大学内部上下级,尤其是学校与教师和管理人员的委托代理关系逐渐从传统的身份授予关系转向契约聘用关系,其交易过程如下:为满足委托人——学生的知识需要,实现高等教育目标,学校在市场中寻找符合条件的教师和管理人员。学校与教师以知识为媒介发生交易关系,教师将自身拥有的部分人力资本产权转让给学校使用,学校委托教师“传道、授业、解惑”,拥有教师人力资本的部分使用权、支配权和收益权等,并根据人力资本价值支付相应的薪酬和福利待遇。学校与行政管理人员的交易则以管理人员的专业化管理知识和能力为桥梁,通过正式合同规定双方关于聘任、管理培训、福利待遇、考核评价、续聘解聘等权责利关系内容。
在这些交易活动中,当存在完全自由竞争的市场时,契约方可以自由选择交易对象,交易的产品是同质的,契约条款全面并且有充分的约束力。契约可以对所有未来事项加以描述并且进行“贴现”,契约不需要修正和调整。可是现实情况往往并非如此。由于大学内部委托代理链条过长,信息表达机制和流通机制不畅,加上人的有限理性,委托人在签约之前无法完全掌握代理人的所有信息,例如教学效率、教师的努力程度、教育资源的利用效率等,也不可能预见到所有的或然状态,从而无法在契约中规定所有内容,在实施过程中也因条款笼统模糊而加大了讨价还价、第三方介入和监督的成本。代理人方面,由于缺乏“有效激励和约束”,代理人可能在契约签订之前隐瞒对自己不利的信息,并极力表现对自己有利的信息,从而诱使委托人与之签订不合理契约,导致“逆向选择”的出现;也有可能在签订契约后,代理人出于私利,利用信息不对称,掩盖部分“真相”, 出现“偷懒”等投机取巧行为,部分实现甚至完全背离初始委托人的意愿,产生“道德风险”。很显然,完全自由竞争市场中的古典契约形式已经无法有效处理上述情况,需要寻求一种新的契约形式。关系性契约作为古典契约形式的重要补充和继承发展,可以较好地解决此问题。
美国著名学者麦克内尔(Machneil)认为,关系性契约是一个过程,初始协议不再是不可突破的参照点。关系性契约的签订者知道契约不可能完全,也就不追求完全,而只对双方的关系做一个大体的框定。随着事件的展开,当事人不断调整契约内容。[3]关系性契约并不对交易的所有内容条款进行具体详尽的规定,仅仅确定基本的目标和原则,过去、现在和预期未来契约方的个人关系在契约的长期安排中起着关键作用。[4]通过设计关系性契约,大学内部利益相关者不会为了短期的利益而实施机会主义行为,而是维持长久的契约关系。过去交易形成的信任、柔性、团结和信息交流等关系性规则可以有效降低和解决大学内部专用性资产投资所带来的“敲竹杠”和“可占用性租金”被攫取的风险。
那么,什么情况下该采取关系性契约治理的方式呢?对此,威廉姆森基于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两个重要的行为假设认为,治理结构和方式的选择与交易特征是紧密联系的,而交易的特征又取决于资产专用性、不确定性、交易次数三个要素。对于人力资本专用性较高、人力资本使用频繁、交易过程充满不确定性的大学而言,专用性人力资本一旦投入便极易被套牢,交易失败往往可能导致专用资产拥有者的损失巨大,在对交易进行计划时,类似的“损失”是缔结契约时必须考量的因素。在这样的条件下,许多正式契约条款不可能把专用性人力资本投资中可能发生的所有情况加以说明,也未明确规定如何按照人力资本的实际使用或创造的价值支付人力资本所有者报酬,准确界定大学内部人力资本产权的费用极高。而关系契约提供了一套调整规范,使缔约人之间的交易关系得以维持,为约后的治理提供了弹性空间。因此,这种专用性投资倾向于采用关系契约治理的方式来激发大学内部各利益相关者维持契约的动力,同时节约交易成本。
三、 大学内部关系性契约的基本特征
在现代大学内部治理实践中,关系性契约在交易关系、交易时间、交易条款、治理方式四个维度上的特征明显。
第一,契约交易关系具有复杂性和嵌入性。如前所述,大学内部契约关系是基于交易形成的。按照康芒斯对交易类型划分的方法[5],本文将大学内部契约关系分为两种:一种是大学内部上下级之间的契约关系,描述的是学校与管理人员、教师、学生间的契约关系。另外一种是大学内部平等主体之间的契约关系,描述的是管理人员、教师和学生三者之间的契约关系。因此,大学内部每项交易都嵌入在复杂的关系网络中。即每项交易都不囿于交易双方,而是可能涉及到与交易相关的所有主体,契约方将契约与其社会背景联系起来进行考察,从交易所嵌入的关系去理解契约。大学内部契约关系的嵌入性,决定了利益相关者只有在特定的语境下才能理解对方的合意判断和合意内容,也决定了信任、交流、合作和柔性等关系型规则在契约维持和发展中的重要意义。同时,由于大学内部关系型契约包含很强的人格化因素,在契约双方产生困难时,可以尝试通过合作和其它补偿性技术来处理。
第二,契约交易时间具有长期性和阶段性。教育具有外部性、教育服务度量困难,并且学生及其家长和学校之间信息高度不对称,教师的劳动难以进行有效监督等特点决定了市场这种短期的分立式契约形式在降低交易费用方面并不拥有绝对优势。[6]而学校作为长期的专门人才培养组织,一方面可以减少市场情境下教师与学生一对一的交易次数,降低度量考核和谈判签约的成本,另一方面有利于保证教育教学服务的整体性和连续性,进而保证教育教学质量。此外,在规定的学制内,大学内部关系性契约关系也具有阶段性。例如,学校与学生通常以学年为单位延续交易关系,学生按照学年支付学费;学校与教师根据双方在聘任期限履约程度来决定交易时间。由此看来,大学内部关系性契约可以形成长期交易关系,有效降低交易成本,经过阶段性的调整,大学内部交易关系可以得到进一步强化。
第三,契约交易条款具有弹性和开放性。与正式契约条款刚性不同,大学内部关系性契约强调契约条款应当具有适当弹性。在大学内部,契约交易方对对方权利义务的规定往往是概括性地写于书面,甚至是口头的承诺,履约的方式主要是靠习惯、惯例或者默契进行,并不通过第三方强制性的监督执行。正因为如此,大学内部形成的关系性契约条款通常也具有开放性的特征,契约交易方在制定计划时有意设置开放性条款,或者是明确规定在未来“同意进行协商”,因此它是一个事后调整的框架。例如,由于学科专业发展和学生素养提升的迫切需要,教师可能会提出正式合同中未曾涉及的跨学科跨专业进修要求,此时,如果仅仅按照正式合同的硬性规定,教师不可能获得进修的计划。倘若在大学内部形成良好的关系性契约,情况可能就另当别论了。因此,在一个关系性契约中,具有弹性和开放性的契约交易条款使得关系性契约具有较强的应变能力和风险分担能力。
第四,契约治理方式具有非强制性和合作性。关系性契约条款所具有的弹性和开放性,使得契约交易方在缔结契约之后有必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的调整,而很少诉诸法律手段去调整这些契约关系或者解决相关的争议。对于存在于大学且具有高度专用性资产投资的长期重复交易中,契约交易方通常会根据退出成本和未来合作价值的比较来选择自我执行合约。这种以合意为特征的治理机制,包括声誉效用机制、信任机制等具有自我履约性,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大学内部专用性资产投资中“敲竹杠”等机会主义行为,也降低了契约协商中的交易成本。
四、大学内部关系性契约治理的实现方略
上述分析表明,在大学内部复杂的委托代理链条中,关系性契约是对正式契约的重要补充,对现代大学制度建设也大有助益。因此,如何有效实现大学内部关系性契约治理,也是未来研究的重要趋势。本文认为有三个方面值得关注。
第一,在价值诉求方面,大学内部关系性契约治理的目的是节约大学内部交易成本,激励专用性人力资本投资,以更好地实现大学目标。对于具有不同特征的交易,应选择相应的契约类型和规制方式进行治理。在大学内部实施关系性契约治理,出发点在于弥补正式契约在治理成本上的不经济,以最大限度的节约交易成本。同时,大学是一个人力资本投资密集的组织,如何激励人力资本所有者发挥自我价值,也是考量关系性契约治理有效性的重要尺度。在现代大学制度及大学治理结构改革与探索的实践背景下,大学内部实施关系型契约治理的根本旨趣和诉求始终定位于追求大学精神文化,凸显学术价值和彰显学术品格,最大限度地释放大学的教育生产力、学术创造力与思想磁场力。[7]
第二,大学内部关系性契约治理要重视自我履约机制,并有效运用关系性规则。关系性契约的实质决定了它无法通过第三方制裁及契约的强制执行来确保实施,而主要通过退出成本机制和声誉效用机制等自我履约机制来实现。退出成本机制的观点认为,当存在退出成本时,基于重复博弈形成的可自我执行合约可以有效消除机会主义,从而在不存在第三方监督时,仍能够维持合作行为的效率。[8]大学内部具有较高程度的专用性人力资本投资,在长期的重复交易中被套牢的可能性越大,进而形成较高的退出成本,此时,合作的效率可以通过对机会主义行为的威胁策略来实现。声誉效用机制是影响大学内部关系性契约治理的非经济因素,大学组织成员为了树立、维护和巩固良好的声誉,更倾向于从长期交往中获得利益,而非眼前利益,因而会放弃实施机会主义行为。
为满足关系性契约治理的价值诉求,大学组织成员必须有效运用嵌入在关系主体之间的关系性规则。过去交易形成的信任、柔性、团结和信息交流等关系性规则可以有效降低和解决大学内部专用性资产投资所带来的敲竹杠等行为。信任反映了双方交往的公平程度,和一方对另一方按照自己利益而努力的信念。[9]在正式契约难以发挥作用的情况下,大学内部组织成员之间的信任关系可以创造关系资本,削减谈判和签订正式契约的成本,增强契约适应性,降低第三方介入和监督的成本;柔性关系可以增强利益相关者对未来各种情况的适应性;团结关系可以使大学组织成员的目标更加统一,有利于采取一致行动;信息共享使组织成员愿意分享有关计划与目标的私有信息,有助于契约目标的实现。
第三,实现大学内部关系性契约治理,还应该致力于建构一种自由开放、民主平等、兼容并包、追求真理的和谐组织文化。大学作为社会性的学术组织而有别于其他任何组织,其突出的文化特性决定大学制度建设的文化取向。[10] 然而,当前我国大学组织内部文化冲突不断,突出地表现在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在管理活动效率观和学术探究活动自由观两种价值取向上的冲突与矛盾,“大学行政人员有充足的理由把教授和学生充其量看作缺乏理解的人,甚至是制造麻烦的人和敌人”,于是,“大学行政管理人员和教学人员在日常生活中越来越相互隔离,每一方面都试图保持自己‘一类人的接触”[11]。大学组织内部的文化冲突,削弱了组织的凝聚力、内在相对均质性和稳定性,也弱化了关系性规则的功能。因此要建构一种消减大学组织内部文化冲突的组织文化,将大学建设成“一座科学的和睦家庭大厦”[12],在这座大厦里,充满了以自由开放、民主平等、兼容并包、追求真理为特征的和谐组织文化。在共同的组织目标和和谐的组织文化下,大学内部成员对大学本质、大学理念、大学特色、大学品牌认同感更强,更容易形成信任、团结、合作和互利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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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刘第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