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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粤港高等教育合作试验新区的思考

2015-06-01徐瑶廖茂忠

高教探索 2015年5期
关键词:教育国际化复合型创新人才

徐瑶 廖茂忠

摘 要:粤港两地历史同宗、语言同系、文化同根,交流合作基础深厚。30多年来,粤港高等教育合作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和成效,但在实践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困难和问题。在新形势下粤港教育合作需要引入新的思路,创新合作机制。本文提出,建立粤港高等教育合作试验新区,有利于实现资源共享和优势互补,培养复合型、国际化的创新人才。

关键词:教育合作试验新区;教育国际化;复合型;创新人才

广东毗邻香港,地处中国改革的前沿阵地,高校对外合作活跃,尤其对港合作一直领先全国。在粤港经济合作一体化的背景下,粤港教育合作模式呈多样化发展。目前,广东省高校,在教学、科研以及人才培养等各方面均与香港高校有着广泛深入的合作。2010年7月,粤港合作的第一个纲领性文件《粤港合作框架协议》签署,赋予了粤港合作新内涵。协议明确指出:“探索多种形式的合作办学模式和运作方式,积极探索香港高等学校在广东办学的新形式、新途径。”在框架协议之下,粤港可就一些措施先行先试,这是粤港教育合作的重大机遇。2014年3月,广东省委书记胡春华在广州会见香港传媒高层人士访问团时也强调:“广东要增创发展新优势,必须继续深化粤港更紧密合作。”[1]

在新形势下粤港教育合作需要大胆创新,大胆尝试,创立粤港高等教育合作试验新区,共同培养复合型、国际化的创新人才。

一、粤港联合培养项目面临的挑战

经过30多年的发展,粤港教育合作成果丰硕。香港高校与广东高校的人员交流更加频繁,合作形式更加多样。以中山大学为例,中山大学先行先试,积极拓展与香港高校的办学合作,开展了全方位多层次的联合培养项目。从2005年起,中山大学先后与香港大学、香港中文大学、香港科技大学、香港理工大学签署协议,分别开展本科生和研究生层次的联合培养项目(如表1)。香港高校不仅在广东直接招收学生,而且还采用灵活的机制直接与广东高校联合办学,比如珠海的北京师范大学-香港浸会大学联合国际学院(UIC),以及目前获批的由香港中文大学、深圳巿人民政府和深圳大学共同建立香港中文大学(深圳)。这些实质性的交流与合作有效推动了粤港高校的发展,积极促进和提高两地人才培养。

中山大学最早与香港高校合作开展联合培养项目, 经过了这些年的运作,目前中山大学有部分联合培养本科生项目因为各种原因停办,粤港联合培养面临挑战。

1.粤港高校联合培养项目无法得到正式审批,发展受到制约目前,内地与香港地区的高等教育合作主要参照《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及其《实施办法》执行,国家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导致内地高校与香港的联合培养项目缺乏明确的政策指引。因政策所限,中山大学与香港的联合培养项目一直没有正式审批,而是以两校互认学分的自主形式进行,存在一定的政策灰色空间,对项目合法性、持续性等缺乏有效保障,一定程度上削弱了两地合作的积极性。

2.两地高校的课程设置以及教学管理模式需有效对接联合培养项目并非简单的将两地课程安排和教学管理模式嫁接在一起,联合培养是两校教育的合作融合,需要双方的有效沟通和不断调适,双方需要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统一办学方向并共同商定培养模式、课程设置、考核办法;同时还要建设和完善教学管理和质量保障制度,才能保证项目质量,保障其稳步健康发展。

3.从现有的合作实践看,缺乏有效的利益驱动机制

粤港高校2+2联合培养是目前两地高校教育合作的重要人才培养形式,这种形式给广东高校带来香港高校先进的办学理念,引进了优质的教学资源,促进高校提升师资队伍素质,完善课程设置和办学管理模式,从而有效地提高了广东高校人才培养的质量。但是,由于2+2联合培养项目的主要对象是内地学生,对港方高校的发展促进不大,因而后者积极性不高,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北京师范大学-香港浸会大学联合国际学院(UIC),是首家中国内地与香港高等教育界合作创办的本科院校,UIC的课程按照香港浸会大学的学术标准设置,香港浸会大学依据香港大学教育资助委员会(UGC)所订立的标准对UIC的教学实行全面监督和定期评估,确保卓越的教学效果和质量,办学成效显著。但是由于UIC仍然以内地人才培养为主,主要依据香港浸会大学的人才培养方案进行人才培养,毕业生在内地考研和就业方面遭遇到一些问题。香港中文大学(深圳)未来也有可能面临类似的问题。因此,推动两地高校的实质性融合,需要创新机制满足两地高校的利益诉求。

二、创建粤港高等教育合作试验新区的必要性

现在,大学已经被政府和企业认为是这样一种机构:它忠于“国家利益”,提高经济竞争力,而不是为知识而忠于“全球利益”。人才智能开发和高技术知识型产业的发展是知识经济的两大支柱,它们都与高等教育的发展水平密切相关。高等学校不仅是知识的生产基地,而且是高科技产业的重要创业者、高科技成果的孵化器和高新技术的辐射源。知识经济的关键则是物化或非物化的高科技成果,而这两者都和当代大学的教育密不可分。高等教育已不仅仅停留和满足于服务功能上,而是成为经济发展的基本要素部门。粤港两地的经济将越来越密切和深度地融合,它必然要求两地的高等教育密切合作,争取在更短的时间内取得更大的发展,为本地经济提供更多合适的人才和科技储备,促进两地经济社会发展。这些都给粤港高等教育提出全新的整合要求。

现代经济管理学中有个著名的“短板原理”,指一个由长短不齐的木板圈成的木桶,其容量是由最短的那块木板决定的,其他的木板再长也没有用。而对于高等教育的学术发展而言,其规律可能正好相反。通过国家或地区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可以实现一种“超长板效应”,即在合作共同体中的每个学校的教学、科研水平不仅会由“最长的那块木板”决定,甚至会通过合作中的互动,最终实现跨越式发展,上升到一个更高的水平。[2]虽然粤港是在“一国两制”的体制下运行,但仍可按这一思路发展。这可能是粤港若干所高水平大学迅速提高自身水平乃至通向世界一流大学的一条捷径。

国际化创新人才的培养从来就没有一个固定的模式。中山大学老校长黄达人曾经提出,要以人才的复合来培养复合的人才,这一理念对创新粤港高校合作新形式具有重要的启示。粤港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深化必然要求有高素质、跨地区、复合型创新人才作为支撑。粤港两地高校的联合培养,特别是粤港两地高水平大学的合作,将融合两地高校的高水平教师,这两地的高校教师在学术经历、工作经历和生活经历的差异性,将会更有利于复合人才的培养,这种优势互补的合作将是造就这种新型创新人才的重要途径。

三、构建粤港高等教育合作试验新区的基本构想

构建粤港高等教育合作试验新区,将从根本上改变粤港高等教育合作不温不火的现状,从过去的礼节性的(表层的)、局部的(零星的)、自生自灭的(非制度化的)合作,转变为深层的、全面的、长期的、可持续发展的全方位合作。

1.创建粤港高等教育合作试验新区的原则与目标

粤港高等教育合作试验新区的建构是基于粤港两地经济社会和高等教育发展的内在需要,满足两地及其高校的利益是其重要条件。因此,合作新区建构需要坚持平等互利的原则,切实尊重和平衡两地的利益。平等是指合作中的各地区平等,合作中的各高校平等,互利是要使合作的各方都能在交流中获益;要坚持自愿参加、自由组合的原则,不能采取行政手段强迫一方接受另一方的要求,尽量充分调动各方的积极性,提高合作的效率。粤港高等教育合作试验新区是落实《粤港合作框架协议》中关于“探索多种形式的合作办学模式和运作方式,积极探索香港高等学校在广东办学的新形式、新途径”的重要尝试和载体。建立教育合作新区的目标是,全面提升粤港两地高等教育的水平,为粤港两地经济社会发展,以复合模式共同培养复合型、国际化的创新人才。

2.粤港高等教育合作试验新区合作的重点

合作的重点可以从人才培养、学科建设与科研攻关,以及教育信息资源的合作等方面着手。

人才培养是粤港高等教育合作试验新区的核心。在合作新区建立初期,人才培养合作是粤港高等教育合作试验新区的突破口,以此拓展全面的合作,切实为粤港提供更多高素质的特色人才。

以学科建设和科研攻关为依托。粤港两地高校各自选择对方学校的优势学科进行合作交流,既可以合力打造新的具有世界一流水平的学科,也有利于生成新的边缘学科,又可以实行学校之间优势学科对劣势学科的扶持,进行互补合作,从而实现高等教育发展的“超长板效应”。在科研攻关方面,以经济社会发展为导向,联合粤港高校科研力量进行重大项目的联合攻关,既能提高本地大学的学术水平,又能为经济社会服务,同时有利于培养复合型和跨区域的人才。[3]

以教育信息资源的共享为条件。以开放的胸怀,互利平等的原则共享两地高校的教育信息资源,建立“信息互用,资源共享”的教育网络,建立华南地区最大的信息中心,提高信息资源的利用率。

3.粤港高等教育合作试验新区的人才培养

在试验初期,可以选择贸易、物流、金融、医学、海洋等珠三角发展急需的专业进行合作。粤港高校分别招收学生,联合集中培养,共同制定培养计划,聘请优秀教师从事课堂教学,毕业时颁授双方学历、学位。此种模式不同于粤方提出的2+2模式,因为参与项目学生不仅仅为内地生源,还包括香港生源;同时课程是两校针对专业特性及行业特色而全新共同设计,而非仅仅简单沿用照搬港方课程体系。对内地学生来说,用相对优惠的学费同样获得港方优质教育资源,并获取两校学位;对香港学生来说,通过学习可以更好地提前了解该行业的专业知识和实际情况,便于其毕业后顺利在内地从事有关行业,因此都比较有吸引力。对双方学校而言,通过课程重新设计、对接,可以更好地进行学术交流融合,相互促进,共同提升,从原先的竞争逐步变为融合、发展、提升。

4.粤港高等教育合作试验新区的管理与服务

创建粤港高等教育合作试验新区,需要两地政府和高校进行共同的管理和规划,建立有效管理与服务机制。比如,建立教育合作新区联合办公室,使其成为教育合作新区的固定机构,让合作中的高校领导可以定期对合作事务进行磋商,切实指导、推动和服务粤港高等教育合作试验新区的发展与建设。

四、思考与建议

构建粤港高等教育合作试验新区旨在融合粤港两地的优势高等教育资源,共同培养复合型、跨区域、创新型的国际化人才。这个试验新区将依托两地的高校,参与主体是两地志愿合作的高校,但是试验新区作为两地高校的联合办学试验区不只属于粤方或港方的高校,而是两方高校共同拥有。因此,这将给体制和管理方面带来新的挑战。

首先,粤港高等教育合作试验新区与目前的UIC、香港中文大学(深圳)的关系是什么?面对UIC、香港中文大学(深圳),新的粤港高等教育合作试验新区的优越性体现在哪里?这些问题都将需要进一步地分析和研究。

其次,从初期看,粤港高等教育合作试验新区是将依托粤港两地的高校存在,而从长远的发展来看,粤港高等教育合作试验新区能否作为一个独立的办学实体存在呢?如果作为独立的办学实体存在,其所立足的粤港高校各自的优势又将如何能得到保持?这些问题也需要进一步地分析和研究。

再次,新区建立受到目前教育审批制度的制约。目前,内地与香港地区的高等教育合作主要参照《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及其《实施办法》执行,国家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导致内地高校与香港的联合培养项目缺乏明确的政策指引。例如,因政策所限,中山大学与香港的联合培养项目一直是以两校互认学分的自主形式进行,存在一定的政策灰色空间,项目合法性、持续性等缺乏有效保障,一定程度上削弱了两地合作的积极性。

粤港高等教育合作试验新区的建立,目前只是一个初步的设想,还需要进行更加深入地探讨和研究,在实践与政策层面,我们认为需要突破当前制度的束缚。

内地教育部门应明确2+2联合培养办学模式,保障其可持续发展。高等教育交流合作模式的多样性将有利于教育的健康快速发展, 由于“一国两制”的长期政策,粤港在政治和教育体制上的差异性必然长期存在。教育合作试验新区是顺应时势的教育创举,作为目前两地合作办学的有益尝试,在一定时期内将继续发挥其教育试验田的重要作用,其合作形式、项目身份应给予肯定与支持,以利于项目的长期开展。[4]

目前两地合作仍依照2004年颁布的《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及其实施办法执行,没有考虑广东省与港澳毗邻这样特殊的地缘人缘关系,也没有考虑珠江三角洲合作的先行先试,显然不利于粤港教育合作的深入发展。建议广东省政府部门加紧制定专门的粤港合作办学管理规定等地方性法规。

合作新区的具体实现需要克服一些具体的困难。比如,学费如何收取、港方教师个人所得税的减免、学生多次往返两地通行证的办理、港方高校经费如何在内地使用等,都需要进一步探讨,并需要得到粤港两地政府部门配套政策的支持与协助。

参考文献:

[1]胡春华会见港传媒访问团 为粤港合作创造更好氛围[DB/OL].http://big5.gov.cn/gate/big5/www.gov.cn/xinwen/2014-03/28/content_2648655.htm,2014-03-28.

[2]陈昌贵,陈文汉.CEPA与粤港澳高等教育的制度化合作[J].高等教育研究,2004(1):39-42.

[3]陈昌贵,韦惠惠.粤港澳合作:广东高等教育体制创新的重要选择[J].高等工程教育研究,2008(5):64-67,89.

[4]国务院研究室课题组.推进粤港教育合作发展——建立粤港澳更紧密合作框架研究报告之八[J].中共珠海市委党校珠海市行政学院学报,2012(1):50-53.

(责任编辑 陈志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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