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损险的种类
2015-05-31初北平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
初北平 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 院长、教授
人保2009年条款规定的列明风险可以分为两类: 1~6项为第一类承保风险,即传统的海上风险,包括自然灾害与意外事故;第二类是第7项列出的5种承保风险,最早起源于英国的“殷琪马瑞”条款,也称“过失条款”,主要是基于船员疏忽或者过失而造成的灭失或者损害。第二类承保风险受到但书的限制,即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以被保险人、船东或管理人恪尽职责为前提。这与1983年英国协会定期船舶保险条款(以下简称ITCH’83)中6.1,6.2条的规定相同。1995年的协会定期船舶保险条款(以下简称ITCH’95)对于谨慎但书的规定稍有不同,其将恪尽职守的但书适用范围扩大到了船技主管和岸上的管理人员。
本保险承保由于地震、火山爆发、闪电或其他自然灾害,以及搁浅、碰撞、触碰任何固定或浮动物体或其他物体,或其他海上灾难等原因所造成的保险船舶的全损。
地震、火山爆发、闪电或其他自然灾害
对于地震、闪电的释义,可以参考《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的解释》:地震是指因地壳发生急剧的自然变化,而使海底或地面发生的震动造成船舶的损失。雷击(闪电):指雷电在瞬间释放强大电流直接击中保险船舶引起的损失。“其他自然灾害”的范围很广,应采用“同类解释”的原则对其含义进行解释,一般意义上讲,是指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自然界的力量所引起的灾害,它是客观存在的人力不可抗拒的灾害事故,是保险人承保的主要风险。如台风、海啸以及季风、巨浪、巨潮、洪水、冰雹、急流等非人力干预所产生的自然现象。
地震、火山爆发或闪电不同于海上灾难,岸上也可以发生。因此在英国,其最初通过“殷琪马瑞”条款附加列入承保风险,受制于谨慎处理但书,但现在已经不再受上述但书的限制。不同于人保2009年条款,英国ITCH’83和ITCH’95并未将承保风险扩大到所有类似的自然灾害,仅仅限制在地震、火山爆发或闪电这三类已获全球范围适用的自然灾害。而被保险人若希望其他自然灾害被予以承保,则需特别将该风险并入条款,而不是以标准条款的形式并入所有的保单中。
搁浅、碰撞、触碰任何固定或浮动物体或其他物体或其他海上灾难
由于搁浅的情况比较复杂,本栏目上一期已专门论述。
● 碰撞
关于“碰撞”的含义,理论与司法实践中尚存在争议,在后文的“碰撞责任”条款中将对此进行详细的分析。此处需强调的是,保险人在此承保的只是保险船舶因碰撞而遭受的损失,并不包括因此而承担的对它船的责任。
英 国ITCH’83和ITCH’95并未将碰撞列明在危险条款中,但是一般说来,碰撞造成的损失即属于6.1.1条规定的海上灾害造成的损失。即便如此,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在保险条款中仍然常常明确约定对碰撞危险予以承保。
● 触碰
船舶在可航水域内与船舶以外的任何固定的、浮动的物体直接接触或撞击而致损害的事实称为触碰。“任何”一词对固定的、浮动的物体未做特殊的限制。固定的物体可以包括岸壁、码头、航标、桥墩、海上固定钻井平台等水上水下建筑物。浮动物体包括灯船、浮动设施、海上养殖台筏、网浮,还可以是漂浮的集装箱等。其他物体包括空中飞行物体或其他各种不能列在“固定物体”或“浮动物体”之列的物体。
英国ITCH’83的 6.1.6条规定了类似的承保风险,即承保“与陆上运输工具、码头或港口设备或设施的触碰”。ITCH承保的触碰风险仅限于与陆上运输工具、码头和港口设备设施这三类物体的触碰,而人保2009年条款所承保的触碰风险则包括与任何固定的、浮动的物体的直接接触或撞击,从文字上看,后者的承保范围似乎更加广泛。但是,笔者认为并非如此。人保2009年条款中的触碰风险与搁浅、碰撞一同作为海上灾难的形式之一,列举在“其他海上灾难”之前。因此,从本质上来说,人保2009年条款所承保的触碰风险属于海上灾难,应符合海上灾难的构成条件——由“海”造成的(见后文“其他海上灾难”部分),并非像字面上那样,对与任何物体的碰撞均予以承保。但ITCH’83中规定的“触碰”风险则独立于“海上灾难”风险,此前殷琪马瑞条款将其补充列入。
在Phillips v Barber 一案中,Susannah轮在进干坞修理过程中,被强风吹翻,与地面相撞,导致舱底破裂,受损严重。法院判决认为,虽然船舶的损害并非因海上危险所致,但是被保险人仍然可以将此种灭失作为与码头或港口设备或设施触碰造成的损害而获得赔偿。
但若依据人保2009年条款,则恐怕会被认为是非海上灾难,而难以获得赔付。
另需说明的是,无论是人保2009年条款还是英国协会船舶保险条款,这种承保风险涉及的是由于碰撞和触碰而使船舶本身造成了全损,对于由碰撞引发的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则并非全损险的承保范围。
注:本文部分内容由大连海事大学海上保险法研究中心郑皓天参与撰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