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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南海问题的法律对策

2015-05-30彭欧健

2015年12期
关键词:法律对策

彭欧健

摘 要: 无论是从我国由区域性大国向全球性大国过渡的角度来看,还是从维护我国核心利益及和平发展进程的角度来看,南海问题对我国的重要性都是不言而喻的。该问题是我国迈入海洋强国行列所必须要解决的关键问题,因而必须认真对待、合理处置。南海问题的出现是包括历史、经济等在内的多种因素的共同作用所致,本文就南海问题的成因进行大致的概述,主要是对解决南海问题的相关法律对策进行重点论述,以期能够为确保领土主权和海洋利益以及推进中国海洋事业的发展进程上作出一点贡献。

关键词: 南海问题;法律对策;先占原则;禁止反言原则

一、南海问题成因

南海问题由来已久,此处对该问题的成因作大致概述即可,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1)南海的地理位置重要;(2)南海的自然资源丰富;(3)其实质是战略利益和经济利益的争夺。

南海之所以能成为各国竞相争夺的对象,其实质原因还是其具有较大的战略利益和经济利益。只要拥有南海的主权,就意味着控制了南海重要的交通要道和国防航线,也意味着拥有了丰富的自然资源所对应的经济利益。

二、南海问题的法律对策

针对南海问题的解决途径,各阶层纷纷发声,从经济压制到政治手腕再到国际立法层出不穷。关于南海问题的解决方法,本文主要从国际法层面上来予以论述。

(一) 先占原则

在传统国际法中,先占制度是原始取得的领土方式之一,是指“一个国家有意识地取得当时不在任何国家主权之下的土地的主权的一种占取行为”。从上述概念中可以得知,先占必须要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第一,先占的主体必须是国家;第二,先占的对象必须是无主地。第三,也是最重要的一点,先占与发现相比还要求有效的占领。

我国可根据上述的先占制度的三要件说对南海各岛礁享有领土主权:

首先,根据大量的史料记载,早在公元前200多年,中国渔民就已经在南海海域开始捕鱼,由此发现了南沙群岛,且在南沙群岛的考古中也发现了大量的中国古迹,这也是能证明我国是南沙群岛发现过的铁证。因此中国对南沙群岛享有“初步权利”,从而就排除了他国以发现为依据占领南沙群岛的可能。

其次,中国对南沙群岛的开发使用以及行政管辖权的行使,自发现该群岛开始。

再次,国际社会对中国在南海诸岛的主权进行了广泛地承认。这一点可以从国际上许多国家的出版物、地图及重要的国际会议的文件和决议内容上看出。

最后,中国从未放弃对南海诸岛的主权。从20世纪70年代以来,面对南沙岛礁被侵占的局面,中国始终据理力争,严正抗议,且继续管理南沙群岛,并没有在该问题上保持沉默。

综上所述,南海诸岛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它不是国际法上的无主地,反之,越南等国就不能根据先占原则取得西沙和南沙群岛的领土主权。

(二) 禁止反言原则

布莱克法律词典中将禁止发言原则解释为“一方因为它自身的行为使之不得主张有损于他方的权利,他方有权信赖这种行为,从而相应行事。当法律禁止一个人言行不一时,就发生禁反言”。即一国对他国的某些事务表示同意后(同意形式有承认和默许两种,均可产生禁止反言效果),则不得在日后改变立场。因而,国家在进行国际交往时,要特别注意自身对待某些事件的行为和态度,这将会造成十分严重的后果。

禁止反言原则在国际法院解决领土争端案件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即在领土争端中,国际法院将事实上一方当事国是否承认过另一方当事国的主权或主权行为作为判决案件的一个重要因素。在我国南海问题上,越南同我国的争端最大,争议最多,且实际占领我国南海岛礁数量最多,所以我国首要应该解决的是同越南关于南海岛礁的争端。越南从1954到1975的21年间,曾多次公开承认西沙和南沙群岛是属于中国的领土。根据前文所述的禁止反言原则,越南政府应承担其承认行为所带来的后果,不可以在南海岛礁领土主权问题上改变其立场,更不能提出对该岛礁的领土主权要求。

(三)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我国是1994年生效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加入国之一,理应要受到该《公约》的约束。但是我们需要注意一点,《公约》确立的基本原则是解决海域划界问题,而不能适用于岛屿主权问题,因而,在处理岛屿主权这类实际问题时,则只能从国际法的其他法律依据着手。

尽管《公约》无法解决我国的南海岛礁主权问题,但是其对我国取得的历史性海洋权利还是予以承认和保护的。《公约》虽然规定了新的海洋秩序,且赋予了各国新的海洋权益,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就完全摒弃了旧的海洋秩序,它还是承认和保护各国既得海洋权益和历史性权利。我国对南海各岛礁的主权,早在《公约》颁布和生效以前就已经取得,且根据当时的法律是合法取得的,属于合法有效的既得的海洋权利。

对于国内呼吁退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此宣示主权,或者以此解脱南海岛礁主权归属的限制,则属于无稽之谈。退出该《公约》对于我国南海诸岛的主权归属毫无帮助,也毫无意义。

(四) 国际仲裁

2013年,菲律宾单方面提交的南海争端仲裁案引起国内外舆论的广泛关注。我国与菲律宾都是该《公约》的缔约国,因而均受到该《公约》条款和附件的约束。但是在1982年我国加入该《公约》时就“海域划界”等问题作出过声明:即强调与海岸相邻或相向的国家,在国际法的基础上,遵照公平原则,以“协商”的方式和平解决。我国曾在2006年8月25日就向联合国秘书长提交了书面声明,主要依据的是《公约》第298条的规定:对某些类型的争端不接受《公约》第15部分第2节规定的任何国际司法或仲裁管辖。而菲律宾依据《公约》第287条第3款的规定,单方面将南海问题提交至附件七下的仲裁庭仲裁。菲律宾政府单方认为中菲双方就南海岛礁主权归属问题已用尽了和平解决方法,按照上述的《公约》争端解决机制,应该进入强制程序,又因为中菲双方在审理机构的选择上一片空白,因而仲裁庭才发挥出“剩余备用”的作用。根据《公约》第287条第3—5款规定,附件七下的仲裁法庭是缔约国争端解决机制默认的最后的选择。但同时,仲裁庭管辖权又有着法定例外和约定例外两种例外方式。上文所述的我国向联合国秘书长所提交的声明,就早已通过约定例外这一方式,将涉及领土主权、海洋划界、军事活动等争端排除在包括仲裁在内的强制争端解决程序之外。因此,菲方的仲裁主张明显不成立,其想规避和平手段,通过国际仲裁来争夺南海岛礁主权归属的企图根本无法实现。

目前来看,南海问题仍然是一个争议不断升级、处理相对复杂的问题。如何解决南海问题,这考验着我国政府和人民的外交政策及法律举措。我国应该本着以和平方法合理解决争议为处理原则,避免南海问题争议的恶化和升级,采取综合性的政策和措施予以处理,竭力捍卫我国的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 (作者单位:四川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 高风.南海争端与《联合国国际海洋法公约》.国际政治研究,2013,3.

[2] 金永明.南海问题的政策及国际法制度的演进.当代法学,2014,3.

[3] 何田田.菲律宾提交“南海问题国际仲裁”的国际法分析.太平洋学报,2013,12.

[4] 金永明.论南海问题法律争议与解决步骤.云南大学学报,2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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