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群体性事件防范机制之探讨
2016-06-17卢珺
卢珺
摘要:群体性事件大多发生于群众与政府之间的矛盾爆发。政府始终是群体性事件的主体,维护社会稳定、防范群体性事件,是政府部门不可推卸之责任。在当前社会背景下讨论群体性事件防范机制,无疑需从群体性事件的概念及特性出发,借鉴英、美等国家的成功经验,凭借“以人为本”的理念,以此探讨我国群体性事件的防范机制。
关键词:群体性事件;法律对策;防范机制
中图分类号:D922.11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13-000-02
一、群体性事件的概念
“群体性事件”是一个极具中国特色的概念,我国曾使用“群发性事件”这一概念。2000年公安部颁发的《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使用了“群体性事件”这一概念。《规定》将“群体性治安事件”界定为:聚众共同实施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有学者认为,界定群体性事件要遵循五条原则,即群体性事件的社会属性、存在形式、构成要件、行动主体和行为目标。①笔者认为,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是某一地区多种矛盾集合而成,表象复杂、动因不一。因此,分析特性,研究其发展规律,方可有效地构建防范机制。
(一)以“维权”为初衷的群体性事件
群体性事件爆发初期,大多基于某种目的或是利益诉求,即多以“维权”为其爆发的初衷。通过对大量的事件分析,不难发现,民众在利益受损而得不到救济时,群体性“维权”便成为民众不得已为之的选择。因此,在构建群体性事件防范机制时,如何保障民众权益和畅通的维权途径是防范群体性事件不得不考虑的因素。
(二)对抗性,是群体性事件的显著特征
群体性事件,是一种集群行为,是一种短暂的利益共同体,如无直接利益诉求,仅发泄对社会的不满,这种行为是对和谐社会的一种破坏。近年来,我国群体性事件呈现出一种态势,即有一部分参与主体的行为方式越来越趋向于采取各种极端手段和违法行为,带有强烈的恐怖性和暴力性色彩。政府如何理性解决冲突,将社会运行维持在一种规范有序的状态,是构建群体性事件防范机制需要考虑的另一因素。笔者认为,在对抗群体性事件时,反对诉诸武力,以暴制暴。政治理性与社会理性,是防范群体性事件的关键前提。
(三)网络社会成为群体性事件的新场所
中国已进入互联网时代,政治、经济、文化等各领域均已进入网络社会时代。无疑,网络社会成为群体性事件爆发的新温床,快速传播、影响广泛,成为群体性事件的新特征。媒体、舆论借助网络社会参与到群体性事件中,事件的真相大多变得扑朔迷离。民众对群体性事件的爆发起因往往并不知情,舆论媒体的评论,往往误导了一部分民众,导致情绪的集体爆发。因此,在防范群体性事件时,“网络暴力”不容小觑。
基于以上的特征,笔者认为,构建群体性事件的防范机制,第一应把握政府与民众的矛盾来源,掌控民众对此事件的态度。同时,构建“权利和利益的正当表达机制”显得尤为重要,纾解民意不能仅仅停留于当前政府部门提供的“信访制度”、“官方网络平台”等渠道。妥善利用舆论及构建预警机制,及时处理矛盾及做好事前调解,是新形势下,防范群体性事件的重要任务。
二、域外群体性事件防范机制的借鉴
西方国家对中国语境下的“群体性事件”的研究较早,西方被称为“骚乱riots”同样具有紧急性、突发性的特点。西方国家中对“群体性事件”的研究得益于社会学的影响。19世纪30年代社会学的鼻祖奥古斯特·孔德,他的《实证哲学教程》的发表开创了社会学的新领域,随之19世纪的30、40年代,西方学者开始研究“群体的非理性行为”。在西方社会学著作中,群体性事件亦称为“collective action”。社会的转型,是西方各国爆发群体性事件的内因。大多数西方国家的群体性事件的形式多表现为集会、游行、罢工、运动,甚至是革命。除去革命、运动这几种形式,西方国家的罢工、游行、集会大多为和平的方式,参与者大多为社会底层民众,这些特定的群体同样为争取利益不得已冲破制度的底线,以期获得政府的关注及改变现状。以英国、美国、法国为例,西方国家在群体性事件防范机制上的成功经验,值得称赞的的以下两点:
(一)预警
预警的功能在于将有可能导致群体性事件的危机因素消除。世界发达国家在群体性事件处置上非常严谨、规范。在预警方面,法国是群体性事件监控最为严密的国家之一。在群体性事件的应对上,法国基本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善的预警防控体系,同时,较为成熟的法律体系,对游行示威等群体性活动给予了明确规定。同时,法国政府还定期运用各种统计资料、模型等对各种社会和灾害变量进行预警性分析。
(二)恢复
群体性事件爆发后,如何恢复正常的社会秩序,是考验政府舆情控制能力的关键。美国政府引导媒体、控制舆论的做法,与其大张旗鼓进行媒体宣传的做法不太相符。在舆情方面,美国政府采取的是“冷处理”的方式,新闻报道刻意延缓,对群体性事件的报道数量与时间相当谨慎。这种处理方法,避免了媒体对群体性事件的渲染,同时,新闻媒体可以保持一贯的公正、客观的新闻理念,向民众表达公权力的声音,正确地引导舆论,配合政府平息群体性事件。
三、群体性事件防范机制的构建
(一)建立服务型政府
1.转变政府职能
建立服务型政府,即有限政府(limited government)的构建,关键在于政府职能如何转变。政府在行驶公权力时需要从“管理人”的理念中脱离出来,加大公民参与度,允许民众进行有效的监督。
2.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重要功能之一,便是防范群体性事件。政府应公开哪些信息以及公开的尺度都是政府公开制度的关键所在。美国《阳光下的政府法》对“政府机构的财政预算及执行情况”均从立法角度做了规定,诸如此类的法律规定,增加了政府的“透明度”,满足公众的知情权。不可否认,政府公信力,是群体性事件的“防火墙”。我国2008年施行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从立法层面保障了普通公民的“知情权”,但,事实上,民众对政府的一些信息仍存在知情度不高、参与政府行政管理热情不够。因此,当今,政府信息公开应有效依赖即已形成的网络社会。建立跨部门、综合的业务信息系统,实现“一条龙”服务,使公民快速便捷的接受政府信息及获得个性化服务。
3.实现政府、公民双向互动
服务型政府是否有效构建,一元化管理明显是其最大的阻碍。政府、公民双向互动是改变一元社会治理结构的有效措施。改变以往公民只能通过中国独有的上访、信访等方法与政府对话。
(二)完善相关法律规范
1.落实听证制度
我国听证程序目前流于形式,仅限于行政许可与行政处罚等几种行政行为,从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角度看,政府在开展行政管理活动过程中造成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损害的行为并不局限于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因此扩大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是构建法治中国的必然趋势。同时,听证程序,也是公民参与行政管理活动最有效的途径,如前文所述,实现政府、公民双向互动,是有限政府构建的关键因素,也是群体性事件防范的有效措施之一。
2.修改《集会游行示威法》
现行的《集会游行示威法》于1989年出台,鉴于当时的社会背景,其对公民游行、集会等权利做了诸多限制。在西方,游行、集会是公民表达诉求的合法方式,因此,公民应当在法治的轨道内合法地表达自己的意愿,而不应过多干涉。同时,法律应为集会游行权利提供司法救济途径。
注释:
①宋宝安,于天琪.我国群体性事件的根源与影响[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第50卷第5期。
参考文献:
[1]肖唐镖.群体性事件研究[M].学林出版社,2011.
[2]宋宝安.我国群体性事件的根源与影响[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0.
[3]康均心,马力.群体性事件:一个犯罪学应该关注的前沿问题[J].法学研究,2002.
[4]杜英.群体性事件的特点、成因及治理对策[J].陕西行政学院学报,2010.
[5]王庆功.目前我国群体性事件的特点、趋势及防控对策[J].东岳论丛,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