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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征管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2015-05-30陈晨王素娟

2015年12期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问题

陈晨 王素娟

摘 要: 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我国居民的收入水平得到了巨大的改善,与此同时,个人所得税的税收收入亦随我国经济运行质量、人民收入水平的提高而有较大幅度的增长,在全国相当多的省、市,个人所得税已成为仅次于营业税的第二大地方税种,成为地方财政的重要支柱之一。而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出现了个人所得税公平性缺失;税率设置不合理,费用扣除方式不科学,纳税人自我申报、代扣代缴意识差,偷漏税现象严重等许多问题。因此,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已成为当务之急。

关键词: 个人所得税;不对等;问题

一、个人所得税征管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公平性缺失,穷富纳税差异大

现行的个人所得税虽说是在政策公平原则上制定的,但是仍然存在着许多的问题。公平性缺失,穷富纳税差异大。首先,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采用的是分类税制,公平性先天不足,并且划分有11类扣除标准和计算,至使不同所得之间的税负并不相同,从而出现不公平的现象,这样就无法按照综合个人的各项所得加总扣除。其次,现行费用扣除根本无法综合考虑纳税人家庭负担因素;也无法体现出宽免扣除的个性化原则;并与量能负担原则背道而驰。最后,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的税率结构设计已经不适应我国现阶段的具体国情。例如,我国工资薪金所得收入固定,国家为使征管更加到位,还实行代扣代缴制度,但是对于高收入层次收入中更多为资本所得,来源就很难控制,从而也就造成了富人严重偷税的现象。

2.税率设置不合理,费用扣除方式不科学

我国经济发展越来越快,居民收入也越来越高,但已有的税收征管制度在调节居民收入,促进社会公平方面存在着许多漏洞。首先,我国现阶段采取分类所得税制,这种分类税制虽比较简单,但是它都采用分类分项征管,即对各种不同的所得都有各自固定的扣除标准,这就必然会对个人所得税重复扣除使得人们税负过重或者是一些必要的扣除却没能做到充分的扣除。其次,我国现阶段的税率设定过于繁琐。就像工资、薪金所得采用七级超额累进税率,同是劳动所得,征税时却得到不同对待,特别是对劳务报酬所得还实行加成征收。这种做法容易引起税收歧视。最后,我国从2011年9月1日开始,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额从2000元提升到3500元,实行这种计税方法并未考虑到我国的东中西三大区域的地域差异和经济水平差异,也就造成了区域税负不公。而且在实际生活中,每个纳税人家庭负担的差异和得到相同的收入要支付的成本、费用占收入的比重不相同,在实质上仍然造成税负不公的后果。

3.公民纳税意识淡薄,偷税漏税现象严重

虽然我国经济在改革开放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得到了飞速的发展,公民的收入和生活水平得到不同程度的提高,但由于纳税知识的宣传力度不够、纳税知识并不普及和社会评价体系存在偏差等原因,我国居民的纳税意识仍然淡薄。在一些发达国家,一个人如果偷漏税则信誉质量会很低甚至等于被判了“死刑”。但在我国偷税漏税仅是小事,“纳税光荣”仅是口号,甚至有些人一方面偷税漏税而另一方面又去做社会捐赠的公益事业。但是社会并不觉得这种行为可耻,对偷漏税的个人和公司也不造成任何影响,这就更助长了这种不良风气。再者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个人收入来源渠道增多,隐性收入也增多,而现有税收中的列举法已经不能适应这一趋势,同时个人诚信体系、社会监督体系的不健全和税收制度的不完善使得税务机关很难掌握关于居民个人收入和财产状况真实而准确的信息资料,这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偷税漏税现象发生的几率和税务机关征管税款的难度。

4.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不相等

各国所得税法一般会对纳税人进行分类,随后,据此对不同类别纳税义务人的权利义务、国家的征税权及其限制做出具体的规定。但在我国现行的税收征管制度中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存在着严重的不相等。一是在纳税的工薪层和高薪层纳税不对等。二是在纳税人和政府的关系上,一样存在着权力与义务的不相等。经济学上把税收理解为“政府与纳税人之间的交易”,也就是说,政府收了税,就一定要为纳税人提供各种服务。公民交税是义务,则监督政府行为是权利;国家收税是特权,接受人民监督就是义务。只有在这两方面都充分实现“依法办事”时,社会机制才能得到正常运转。而由于国民纳税意识淡薄,税法知识普及不到位,我国居民在税法面前多是义务多与权力。

二、个人所得税征管存在的主要问题的对策

1.完善个人所得税,增强其公平性和调节作用

伴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人民的收入更高,来源也更加丰富,因此,尽快完善个人所得税,增强其调节分配作用显得尤为重要。首先,可将现行分类所得税制过渡到综合分类税制模式。如:把工资薪金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和生产性经营所得等连续性强或者经常发生的所得制定统一的适用税率,实行统一征管;对于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和红利股息所得等其他之外所得,仍然依据比例税率实行分项征管。然后,将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与实际费用负担联系起来,增强个人所得税的调节作用。同时,税收的重点对象也应该由原来普通的工薪阶层变为富人阶层,以此增强税收的调节作用,促进社会公平,从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2.合理设计税率结构和费用扣除标准

个人所得税的税制设计可调节收入分配差距,而税制设计的两大关键即为费用扣除标准和税率。首先,我们可以依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的税率结构,对边际税率进行适度调整,确定合理的综合所得适用税率。其次,个人所得税的扣除标准不仅要考虑到纳税人的生活费用支出等个人因素,而且要考虑到物价上涨、通货膨胀等社会因素,还有我国城乡差距、区域之间经济发展不平衡等地理因素。总体来讲,我们应该提高费用扣除标准,降低税率,合理税负。

3.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公民自觉纳税意识

首先,要充分发挥各种媒体的信息传播功能,重点为人民所喜闻乐见。然后,加大对偷漏税行为的查处和打击力度。对因为偷税漏税而构成犯罪的纳税人,切不可以罚代法,必须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其次,致力于建立有序完善的社会监督体系。最后,应采用对收入源泉直接进行扣缴和纳税人自行申报相结合的征管方式。虽然,增强公民依法纳税的道路是曲折的,但前途是光明的。

4.扩大纳税人对缴纳税款用途的知情权,并增强纳税人的权利意识

第一,权利与义务是相辅相成的。因此,政府应该公开财政预算和财政开支,扩大政府行为的透明度,增强纳税人对税款流向的清晰度,以此消除纳税人的抵触情绪,使其自觉纳税。第二,税收人员应该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意识,增加纳税服务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切实保护纳税人的权利,实行纳税咨询大幅的实现承诺制。第三,大力发展税法服务中介机构,提高全民纳税意识。由此,纳税人才会更加积极的履行自身的义务,才会从被动到主动,更加配合税收的征管工作。

总言之,在过去的三十年来,我国税收征管制度为我国经济做出了重大贡献。但我国的税收征管制度的现状却存在着很多急需解决的问题,我国现行的税收征管制度必须与时俱进,不断发展完善,只有这样才能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作者单位:1.郑州工业应用技术学院河南;2.中原工学院信息商务学院)

参考文献:

[1] 靳东升.个人所得税的改革与完善要实现税收公平[J].税务与研究(2015.06)

[2] 刘海燕,曾佑新.临界点筹划在个人所得税筹划中的应用[J].中国市场. 201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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